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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53页
共1428条记录
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年 第12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衔接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我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点击“延期”按钮,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由我省核发的除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之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进入“法人服务”中相应的“资质”栏目,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5〕20号)有关要求,提交申请资质延续的相应材料。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2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核查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23〕54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业绩认定 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地级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个人业绩认定 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信息完整。 2024年1月1日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以外的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该业绩应当是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需提供施工许可或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发票等项目过程资料。技术负责人还需提供主持完成业绩期间的任职文件和社保证明等材料。 三、注册人员认定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资质的,对频繁变动的注册人员,原则上不予认定。发现频繁变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和企业,我局将采用预警提示、约谈、动态核查等措施依法依规处理。 四、业绩入库审核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业绩事项申请时,要严格审核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等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我局将通过执法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照责任追溯制度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录入提交虚假业绩或者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不良行为在有关网站公布。 2023年9月21日后在广东省“三库一平台”申请的事项,按本通知执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报业绩认定方式的通知》同时废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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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根据通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自9月15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 通知明确,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3.09.15 宗边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动态核查模块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2023〕209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动态核查模块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的规定,我厅拟对全省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动态核查结果将通过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动态核查”模块公告。 为保证“资质动态核查”模块显示核查结果信息准确,全面客观反应企业资质动态信息,即日起“资质动态核查”模块上线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一个月。试运行期间,请各地监管部门、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广泛试用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对核查模块功能以及展示信息等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厅建筑业管理处。待“资质动态核查”模块正式上线运行后,动态核查结果将运用到工程承发包环节。 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0451-53624636 系统开发联系电话:13351713963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111.42.127.146:8095/hibsmp/enterpriseEvaluationController/qualificationDynamicVerificationList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14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的通知
川建建发〔2023〕183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8日 附件: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市规〔20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联合开展2023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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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联合开展2023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动办、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和山东省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2023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级分类监管 (一)基本要求 本次检查对全省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高、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列为免检对象,对其资质资格情况不予检查;对信用评级等级低、长期无经营业务、去年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未按要求上报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全面检查其资质资格合规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免检对象 1.在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中营业收入排名全省前150名(含)的勘察设计单位。 2.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中,评定等级为AAA和AA的勘察设计单位。 (三)重点监管对象 1.在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中营业收入本市排名后20%和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勘察设计单位。 2.在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中评定等级为B和C的勘察设计单位。 3.2022年8月1日以来通过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附件1)。 对上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按照100%比例抽取进行检查。 (四)一般监管对象 除免检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外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各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确定比例,随机抽取受检项目,确定受检勘察设计单位。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 1.资质资格。承担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检查单位资质资格合规性,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情况; 2.市场行为。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 3.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文件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附建式人防工程落实人防设计标准、规范情况,规范采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情况等; 4.工程建设标准执行。受检项目执行《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7/T 5043-2021)的情况。 (二)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检查全省16设区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并对每设区市抽查不少于两个县(市、区)。重点检查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市场和质量监管,牢抓工程抗震设防监督及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情况。 (三)受检项目 抽查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时间节点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签章日期为准。其中,每个设区市检查项目数量不低于项目总数的5%,对重点监管对象涉及项目提高检查比例。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市级检查(10月25日前完成) 1.各市通过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梳理汇总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审查合格项目,汇总填写检查项目统计表(附件2)。 2.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分级分类监管要求,确定检查对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联合检查,如实填写《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附件3),并形成检查情况报告(附件4) 3.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汇总整理附件2-4、相关检查表格及凭证等全套检查记录资料,于10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省级核查(11月15日前完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成立检查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要求,对各地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核查,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三)总结通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四、依法依规处理 (一)撤回资质资格 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5),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撤回其资质资格。资质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我厅将按有关规定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或直接撤回。 (二)严格处罚处理 检查发现受检单位市场行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违法违规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三)加强部门协作 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设置的,监管、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程序移交同级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对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尽快组织审查,符合处罚规定的及时立案,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管部门。对存在推诿扯皮、应罚不罚问题的,监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次检查工作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组织,明确分管负责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职责。各地要压紧压实受检单位主体责任,对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切实做好问题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整改责任不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严明检查纪律。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细致开展检查工作,注重检查实效性,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确保查出实实在在的问题和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检查组责任不落实、行动不积极、检查不到位的,予以警示、通报、约谈直至追责问责。 (三)公开应用成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或导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公示系统。各地要充分运用本次检查结果,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相关要求。本次检查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轻车简从、廉洁高效,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联系人:齐宬,电话:0531-51765176,邮箱:qicheng@shandong.cn。 附件:1.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信息 2.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表 3.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 4.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提纲 5.整改通知书(样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9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尽快完成审批系统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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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尽快完成审批系统信息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自2020年8月上线以来,先后开展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信息补录工作。经新旧系统数据比对,大部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已完成行政审批系统信息补录工作,但仍有部分企业和人员数据缺失或不完整,为保证数据完整准确,不影响企业和人员后续办理审批相关业务,现将信息补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但未在审批系统进行信息补录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需按照《关于新审批系统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通知》《关于开展新审批系统第二批上线事项信息补录工作的函》和《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函》等文件中信息补录流程及要求于2023年10月31日前完成信息补录。2023年11月1日起审批系统不再受理上述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信息补录申请。 二、已在审批系统完成信息补录或已有电子的企业和人员无需重复申请信息补录。 三、各盟市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各行业协会应督促企业及时完成信息补录。 2023 年 8 月 24 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桂建函〔2023〕5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3年全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以及《自治区政务服务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政务服务便民利企“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务发〔2022〕2号)精神,全面推进“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我厅决定从2023年9月1日起,在全区试行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工作,试行期6个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审批是基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桂建云平台、广西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多个系统平台数据汇聚,实现智能审批。在企业申办资质过程中,系统将根据企业填写的申请信息和材料进行自动审查、核验,实时反馈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具体情况,企业及时对错漏的事项进行补充修改和重新提交后获得通过,实现审批全过程“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从而节省企业办事时间,降低企业准入成本。 二、企业办理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首次申请事项的,可通过登陆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桂建云”,网址http://gxjzsc.caihcloud.com/),在“办事大厅”中选择“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进入智能审批模块页面,即可申办事项。 三、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以及对智能化审批的意见建议,可及时向我厅反馈。我厅将根据系统运行情况,持续完善系统功能,并对后续智能审批工作进行业务扩展,逐步实现智能审批全覆盖。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唐宇;联系电话:0771—2366105;电子邮箱:xzspc@zjt.gxzf.gov.cn。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办事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30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情况的公告
函〔2023〕1010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情况的公告 自2023年2月8日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告知承诺制以来,我厅不定期抽取了部分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中个人承诺业绩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显示,在开展核查的个人业绩中,虚假承诺业绩占比较高,存在滥用告知承诺制的现象。为进一步维护个人业绩告知承诺制的严肃性,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特公告如下: (一)对经核查业绩不属实的人员予以公布(见附件1),人员所在企业相应资质申请不予通过,1年内取消告知承诺申报资格;经核查业绩不属实或审查材料发现虚假承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按照承诺条款内容进行管理。 (二)对企业已提交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增项、升级申请的,做到业绩核查全覆盖。通过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告知承诺制申报的,如在规定时间内暂未核查到业绩真实性,先行对承诺业绩真实性予以认定,按既定流程办理相关申请事项。待后续业绩核查结果出来后,个人业绩核查不属实的,如所在企业已获取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将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并对企业、人员给出相应处罚。 (三)对已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做到业绩核查全覆盖,具体核查时间以实际工作开展时间为准。对个人业绩核查不属实的,将依法依规撤销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对企业、人员给出相应处罚。 请广大企业、人员本着实事求是、真实有效的原则进行承诺,如企业因个人虚假承诺取得资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市场行为违法违规等情况,虚假承诺的个人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本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可对申报事项进行自查复核,期间内还未核发资质的,可提交资质申请退回报告;已核发资质的,可提交资质撤销报告或直接在江西住建云系统内提交注销申请。企业通过自查发现有虚假申报事项,自行提交退回、撤销报告的,可依法免予或减轻相应处罚。 附件:1.经核查业绩不属实的人员名单 2.资质申请退回报告(参考文本) 3.资质撤销报告(参考文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4日 附件1 经核查业绩不属实的人员名单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申报资质 个人虚假业绩项目名称 所在申报企业 1 刘伟国 3707831973******52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凯华华府8#楼; 2、乐化标准件3#生产车间 江西龙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 罗秀芳 4501221975******47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江西荣兴药业2#厂房机电工程 江西宇润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3 王 锋 3308221978******75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年产胆布1400万米建设项目1#厂房 2、龙鼎御园二期6#楼 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 4 吴 轶 3303021974******17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小康大道排水管网提升工程 2、长财路市政综合改建工程 萍乡市安源建设建筑有限公司 5 姚慧颖 2101041979******2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金山植物公园市政综合改造工程 2、长财路市政综合改建工程 3、西环南路市政综合改建工程 江西鑫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 富 瑜 2103031985******14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黑龙江天兴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5#厂房 2、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烟囱工程 江西圣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7 王 堃 2301031981******5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董家口循环经济区海水淡化供水管道工程 2、董家口钢厂路道路工程 江西圣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8 吴希飞 2201221980******57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珙县环城西路南段市政排水管网施工 2、绵阳市涪滨路道路工程 江西茂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9 崔秀丽 1504211975******23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达州市万盛大道市政排水管网建设工程 2、渠县文峰大道北路道路建设工程 江西百春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 付红梅 2105111982******2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力高君熙华府 江西华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 纪仁权 2202231970******1X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大东路延伸段工程 2、柳市镇象阳社区(荷盛村)排污工程 江西樱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2 郑军朝 4403011977******16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燕罗街道朗西路(燕罗路—喜高路)综合改造工程 2、福保街道城中村雨污分流改造项目 江西浩嘉建设有限公司 13 邹明宽 2305021966******1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1、双阳矿西翼风井建设工程 2、东保卫矿西翼风井建设工程 江西国泰五洲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14 韩 斌 2201811984******19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江苏楚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 杭萧钢构(江西)有限公司 附件2 资质申请退回报告 (参考文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公司名称,统一信用代码:XXX),于X年X月X日通过江西住建云提交了XXX资质申请。经自查发现XXX,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现提交XX资质申请退回报告。 特此报告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法人签章: 公司名称 2023年X月X日 附件3 资质撤销报告 (参考文本)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公司名称,统一信用代码:XXX),于X年X月X日取得了XXX资质。经自查发现XXX,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现申请撤销我公司XX资质。 特此报告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法人签章: 公司名称 202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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