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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52页

共1428条记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我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可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其他类别等级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企业注册地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向滨海新区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延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资质申报、业绩认定等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方便企业理解《通知》有关要求,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9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号文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全面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审批调整事项。由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号文件中已明确了从2023年9月15日起审查标准调整的事项,因时间紧急,相关事项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以下简称“住建云”)中还未进行部署,故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暂停受理,待后续住建云部署完成后,再通知企业按要求申报。而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鉴于住建云中已经开设了对注册建造师等指标要求的模块,就未暂停受理该申报事项;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要求,从9月15日起受理的使用企业业绩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事项,注册建造师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相应资质标准最低等级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进行考核。 (二)明确了业绩认定方式。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资质审查的重要内容。有的企业在资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工程业绩材料,有的人员利用技术负责人告知承诺制虚假承诺个人业绩,非法取得企业资质,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通知》明确要求,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其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且至少体现竣工验收信息,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指标;将业绩在平台上公示,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对2024年1月1日前暂时无法录入平台的业绩,可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后,再申报资质,业绩项目核查确认模板见附件。建设工程企业申报业绩未满足《通知》要求的,不予认定,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也不予转报。 (三)明确了技术负责人管理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而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重要内容,因此《通知》专门明确了对技术负责人的管理要求,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原技术负责人离职的同时,应聘用一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对原技术负责人离职而又未录入新技术负责人信息的,在系统中标注后,便于提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进行动态核查。 (四)明确了加强企业信用管理。《通知》要求,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主管部门核查有关信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经住建云平台人脸识别认证并绑定实名手机号码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五)明确了人员劳动关系要求。为了减少企业与人员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专门明确企业用于资质(许可)申报的相关人员须是本企业人员,且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由员工本人通过住建云平台扫脸确认建立聘用关系。同时,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益,针对频繁变更聘用企业的人员,我厅会重点核查企业与人员的真实劳动关系,重点核查人员是否在企业真实从业,相应企业在获取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六)明确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了遏制腐败,防范廉政风险,《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负责审批工作的干部和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还要求了加大非法办理资质中介机构打击力度。 附件:1.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业绩确认表 2.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确认表 3.申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确认表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docx 附件1 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业绩确认表 业绩确认部门盖章: 业绩确认部门联系电话: 确认日期:2023年X月X日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申报事项 考核技术指标 申报项目实际规模指标 实际开竣工时间 经纬度 备注 1 示例:某某公司 某某项目 X省X市X县XX路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 填写申报项目的实际规模指标 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本行示例内容下载后自行删除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企业法人签章: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2 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确认表 业绩确认部门盖章: 业绩确认部门联系电话: 确认日期:2023年X月X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报企业名称 主持完成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企业申报事项 考核技术指标 申报项目实际规模指标 实际开竣工时间 个人在工程项目所担任职务 完成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及当时资质等级 1 示例:某某某 XXX 某某公司 某某项目 X省X市X县XX路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 填写申报项目的实际规模指标 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某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企业法人签章: 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3 申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确认表 业绩确认部门盖章: 业绩确认部门联系电话: 确认日期:2023年X月X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报企业名称 个人完成业绩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企业申报资质 考核技术指标 申报项目实际规模指标 项目设计起止时间 个人在项目设计所担任职务 完成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当时资质等级 1 示例:某某某 XXX 某某公司 某某项目 X省X市X县XX路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 大型,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米以上 填写申报项目的实际规模指标 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某某公司/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企业法人签章: 专业技术人员签字: 企业联系人及电话: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现将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质有效期延续。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原证书发放日期的月日时间(例:XX公司所持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证日期为20XX年5月6日,现资质有效期延期至2024年5月6日)。证书有效期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同步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二、资质延续要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建筑业企业)或60日前(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登录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资质延续审批标准。建筑业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建筑业企业申请三级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所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9日 联系电话:0891-68190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湖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要求,提高资质审批效率,我厅在“智慧住建云”( https://www.hunanjs.gov.cn/)升级改造了“湖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实现电子化申报与审批。“审批系统”于2023年10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我厅权限范围内的资质审批事项和相关公共服务事项涉及的人员等材料不再接受和实施政务服务窗口人工核验。 企业在提交申请事项材料前,要组织材料中所涉及的企业人员在我厅官网(http://zjt.hunan.gov.cn/)首页“办事热点”栏目“湖南省智慧住建云”下载“湘建云”APP,然后按照“湘建云”APP操作指南(附后)完成人脸识别认证。企业每次提交申请事项前,均需由申请材料中所涉及的企业人员使用个人认证手机号确认同意或确认参与申报事项。 新审批系统试运行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建筑业企业的指导,为申报资质企业做好服务。“审批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厅信息中心 周佳,张瑜 0731-88950213 厅政务中心 张永发,曹丹萍:0731-82213849 附件:系统操作手册及APP操作指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1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市住房城乡建委将进一步完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企业可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市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我市工程勘察乙级及劳务资质、部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和重新核定(含变更)的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实施。 三、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已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动态核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及时公布核查结果,对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及人员进行依法依规处理,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五、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 六、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市住房城乡建委将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进一步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21〕10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任何情况或问题,可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咨询(联系电话:023—63670919、023—63670289)。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个年”活动的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广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构建宽进、严管、重罚市场监管机制。各地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住建部通知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出实招、求实效,创新建筑企业优胜劣汰的具体举措,逐步建立风险可控、规范有序、利企便民的“宽进、严管、重 罚”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吸收(新设)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申请跨省重组合并至外省的事项办理,均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关于该企业资质各项要素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及在我省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意见。申请资质出陕企业均须在陕西省建筑业企业行政审批信息系统提交出陕资质的注销申请,且自我厅受理注销申请起保留该资质90日,过期自动予以注销。建筑业企业跨省重组合并至我省的事项办理,需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关于企业资质相关资产、主要人员和工程业绩等关键要素均应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取得资质不满6个月的除外),并附资质相关指标详细核定表。 三、完善建筑企业申报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建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规定要求办理。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否则不予受理。目前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房建、市政类别除外)暂未录入一体化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出具业绩核查函供企业申报资质时扫描上传,同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备组织实地核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应录入一体化平台。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为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四、加大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实时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一体化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五、加强建筑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部分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主要指标要求,并提供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新办1个月社保)。 六、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的失信企业,1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事项。 七、强化一体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一体化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所有数据录入均应填写负责核实的单位和责任人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以实地核查方式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对于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省进行通报,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28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规划、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备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规划、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方便企业办理施工图审查等相关业务,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自即日起,在“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开展从业人员信息备案及维护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注册地在北京市,且依法取得规划、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及合法聘用的所有技术人员。 二、备案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通讯地址、法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企业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学历、职称、工程业绩等,且需上传相应扫描电子文件。 具体详情见附件“技术人员维护使用手册”。 三、备案方式及标准 (一)备案路径。企业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使用北京市企业“一证通”登录进入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在信息维护栏目进行企业和技术人员备案及维护。 (二)备案标准。备案从业人员数量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最低限专业人员数量要求。同时具有多个资质的,备案人员专业设置或注册专业配置应满足各资质人员条件较高者要求。 四、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备案。我委将在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勘察设计招投标以及施工图质量监管等工作中,全面对接备案企业和技术人员信息。 (二)对于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备案或备案信息有误造成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招投标及年度监督检查等相关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同时我委将强化动态监管,跟踪监督整改。 (三)各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要求,保证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如发现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和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等问题,我委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技术人员维护使用手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 联系电话:89151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