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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27条记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建建〔2023〕153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精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业绩认定方式。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含重组分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并标注个人信息。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时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含主要人员)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确认函(项目所在地在云南省的,需州市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在外省的,需项目所在地省级相应主管部门确认)。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加强申办资质有关人员监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资质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企业资质的人员须是本企业在职员工(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社保、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且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各类人员(含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予以标注,在资质(许可)审批时重点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重点核查劳动关系、社保等证明材料,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上述人员取得资质企业进行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实行“黑名单”制。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资质继承企业双方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工程业绩、技术装备、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吸收资质企业双方的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原企业法律继承关系、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对建设工程企业新获得资质进行动态期管理,期间不能申报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业务。 四、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建立注册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核查”的原则,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标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对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资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已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要纳入重点监管,如出现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信用管理。企业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时,对企业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应如实填写,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提供申报材料中涉及相关人员的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云南建管小程序进行实名确认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列入信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的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在资质申请中发现弄虚作假、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七、强化平台数据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监督,平台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删除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平台建设单位、运维单位要履行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建设工程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工程业绩及资质审核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4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调整审批模式的通知
穗建审批〔2023〕654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调整审批模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建设工程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对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核定事项调整为行政审批模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规定的自动延期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外,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局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二、申报路径 调整后上述事项实行行政审批,企业通过以下路径提交申请:登录三库一平台——行政审批事项——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通过行政审批模式取得的资质不需进入核查,我局将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公示完成后发放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无备注取得方式及相应限制。 (二)我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审批模式的调整于2023年11月6日正式实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3〕82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纾困解难,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级资质延期 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起,可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证书信息不一致的,请企业向发放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电子证书。 二、关于省级审批资质延续 (一)延续权限和时限规定。除本通知第一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外,由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我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二)核查要求。企业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等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的资质延续事项,相关工作要求详见我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办事指南》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见问题汇总》。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31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期间出图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消)发〔2023〕2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期间出图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勘察成果专用章、设计出图专用章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应与所延续的资质证书保持一致,申请重新换章。 二、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勘察成果专用章、设计出图专用章日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日期与之相应顺延,保持一致。2023年12月31日后企业资质届满的,按照资质有关管理规定办理资质延续,应申请重新换章。 三、勘察成果专用章、设计出图专用章制式及规格尺寸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及审查专用章制式的通知》(宁建(消)发〔2020〕1号)的监制内容和制式制作。 四、请各勘察设计企业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换章工作。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图纸审查前,认真核对施工图审查文件加盖的出图专用章,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若执行中遇到问题,可书面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联系电话:0951—5031692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图读懂 丨 资质延期、换证明白办 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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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图读懂 丨 资质延期、换证明白办 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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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限 (一)部下放权限审批资质 1.我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企业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样式见附件1),经核查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反馈我厅,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样式见附件3)。 3.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我厅办理。 4.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5.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实施。 (二)省级权限审批资质 1.除济南、青岛、烟台市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级、新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注销等省级审批权限事项,由我厅统一实施。原审批机关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济南、青岛、烟台市仍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要求,由3市实施。 2.其余省级权限审批事项仍按照原要求执行。 二、做好资质延续工作 (一)申报方式 1.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 2.我厅核发的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执行,同时应附我厅出具的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3.我厅及各审批部门核发的省级权限审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可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根据申请资质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延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延续”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附件材料。 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月1日后届满的,企业应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向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4.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部下放审批权限试点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按照审批权限分别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各市具有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样式见附件4),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三)各审批部门可通过数据共享等手段,提升审批效率,实现智慧审批。 三、做好已取消资质证书的换领工作 (一)证书换领范围 1.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2.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附件5)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证书换领要求 1.企业应向具有工程勘察设计乙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市级部门提出换领资质证书申请。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点击“政务服务”,根据换领资质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增补”“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乙级增补”等事项,选择所在设区市,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附件材料。 2.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出换领资质证书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资质证书的,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3.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并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三)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也可以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或直接新申请(增项)相应二级资质,审查合格的,颁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四、规范重新核定 (一)重组分立 1.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2.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 3.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4.申请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工程设计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对原企业相应资质重新核定。 5.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不得单独申请办理重组分立事项。 6.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二)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及跨省变更 1.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2.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3.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注册人员可提供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注册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资质批准后,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其批准的资质无效。 (四)我省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外省的,需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的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申请资质转出企业均需向具有该项资质注销审批权限的部门提出注销申请,且自受理注销申请起保留该资质90日,过期自动予以注销。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我省的,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该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全部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各设区市之间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的,可参照执行。 (五)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五、完善业绩认定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 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类等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 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二级(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推行电子证照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级涉企行政许可全面实行电子证照的通知》有关要求,企业申报有关事项审批通过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证书,企业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或“爱山东”APP,查看下载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效力等同于纸质证书,可用于政务服务、行政执法、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活动。 八、强化动态核查 加强信息化建设,对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模块,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推送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做好整改工作。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自动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九、加强数据监管 加强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和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的数据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实。推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的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对已标记为A级的项目不得变更、删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实地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强化信用管理 加大对住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因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列入不良信用信息或“黑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为准。 附件:1.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 2.动态核查汇总表 3.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4.企业承诺书. 5.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6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3〕5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统筹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系统”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建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建部通知要求为准。 二、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由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2024年6月30日后企业资质届满的,按照资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上述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前届满的,相关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2023年11月20日起,我区建设工程企业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资质认证”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业务。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届满前,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于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原资质许可机关将不予受理。 五、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各级资质许可机关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对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前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有效期延续5年。 六、各级资质核发机关要积极协调本级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平台主管部门做好平台调整优化的各项工作,确保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序落地。 七、本通知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模板(自治区本级)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系统的通知
青建工〔2023〕30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系统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深化我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规范我省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的有效监管,构建更加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助推建设工程企业健康发展,我厅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系统,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注册在我省的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一)2023年4月1日以后首次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本年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过安全事故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三)近3年连续纳税额为零的建筑业企业; (四)列入重点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监理企业。 二、核查方式 以青海省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入库的企业和人员信息为核查依据,由资质动态核查系统定期对企业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自动比对核查并对外公示。 三、核查内容 主要核查已取得资质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专业、资格等级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 四、结果处理 对核查发现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由资质动态核查系统发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变更等业务,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对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撤回已取得的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要求 各建设工程企业要认真落实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保持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结合自身拥有的资质,对照相应资质标准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并做好问题排查整改,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以扎实有力的措施做好资质管理工作。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将常态化。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我厅将依法依规处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而创造公平、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延续 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278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延续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管理,规范企业资质申请和审批流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审批和延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要求 (一)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我委核发的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相应专业(人防工程除外)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下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除建筑行业和市政行业外,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业绩的录入和认定管理另行通知。 (三)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我委将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和资质电子证书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四)加强信用管理。对于在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发生设计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我委将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二、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要求 (一)持我委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登录“首都之窗—北京市政务服务网站”,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委提交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对在资质有效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等内容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准予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委不予受理,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核定资质。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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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我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可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其他类别等级资质延续的,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资质延续申请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企业注册地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向滨海新区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延续。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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