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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58页

共1428条记录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区部分建筑企业资质变更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做好各项工作的实际成效,推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由“严进、松管、轻罚”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从即日起,我厅审批权限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建筑企业资质变更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简化审批流程 即日起,企业按照变更具体内容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相关材料,并按照承诺书模板提交《简单变更承诺书》或者《技术负责人变更承诺书》,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全国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等系统数据共享对人员、社保、工商等信息自动比对审核,提高资质变更审批效率。 二、减少提交材料 变更分为简单变更和技术负责人变更。简单变更: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适用简单变更,企业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简单变更承诺书即可办理;技术负责人变更:企业因资质证书内容中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适用技术负责人变更,企业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职称证书、工程师注册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技术负责人变更承诺书即可办理。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应对提交的材料及承诺的事项真实性负责,保证内容真实、有效,我厅将每季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地核查、委托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简单变更承诺书》 2.《技术负责人变更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简单变更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为 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变更,现郑重承诺如下。 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证书简单变更事项,报送的相关信息内容和材料真实有效,也符合资质变更相关要求。我已知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信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人及本企业承诺并同意,此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信息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变更结果造成企业或个人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已作出的变更审批结果,并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为 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变更,现郑重承诺如下。 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变更,报送的相关信息内容和材料真实有效,变更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专业、从事专业管理经历、职称级别均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所需业绩满足标准并真实有效,也符合资质变更相关要求。我已知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信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人及本企业、技术负责人承诺并同意,此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信息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变更结果造成个人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已作出的变更审批结果,并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企业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补充完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的公告 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部署,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现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配备办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中标承诺人员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补充完善信息(人员基本信息、持有证书信息),保持与中标通知书人员一致,并及时将上述人员纳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管理,抓好现场考勤,如中标承诺人员有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配备办法》履行变更手续。 二、对未补充完善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未纳入实名制管理平台管理、未现场实名制考勤的企业和人员,各级住建部门将按照《关于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信息化考核及信用扣分的通知》(藏建市管〔2023〕100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藏建市管〔2023〕128号)以及《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处置。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4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业绩审核要求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省工程监理企业做大做强,现将做好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有关业绩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项目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达到B级的,或项目业绩不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可如实提供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工程监理业绩信息认定表(见附件,项目位于省内或省外均适用),我厅将视同全国平台B级业绩,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除提供认定表外,企业也可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我厅将委托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真实、准确的,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各地主管部门要提高主动服务意识,认真做好业绩核查和认定工作,加强对平台业绩录入的审核把关,全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核查信息不一致或无法核实的,相关业绩不予认定;涉及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关情况在全省通报。 附件:工程监理业绩信息认定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3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变更、重组、合并、分立有关事项办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资质变更、重组、合并、分立等行为,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市函〔2022〕74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变更、重组、合并、分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变更 (一)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 企业因营业执照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相应内容的: 1.住建部审批或下放安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上述2类资质,以下简称:省部审批资质):由住建部或安徽省住建厅审批。 2.安徽省住建厅委托市级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和合肥市级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上述3类资质,以下简称:市级审批资质):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均由我局初审、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原件扫描件、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或电子证书)、《营业执照》(新、原)原件扫描件(上述材料,以下简称:材料1)。 办理平台:发证机关为省级住建部门的:http://117.68.7.137:7006/(以下简称:平台1);发证机关为市级住建部门的:https://cxjsj.hefei.gov.cn/jw_home/hfjs_bmfw.html(以下简称:平台2)。 (二)企业地址变更 企业因营业执照的住所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详细地址的: 1.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变更 (1)省部审批资质:我局按简单变更要求初审,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 (2)市级审批资质: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均由我局初审、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 办理平台:见“一、(一)2.” 2.合肥市变更至省内其他地市 (1)省部审批资质:我局按简单变更要求初审,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办理平台:平台2。 (2)市级审批资质:我局按简单变更要求初审、省内其他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办理平台:平台2。 3.合肥市变更至省外 省部审批资质、市级审批资质:我局均按简单变更要求初审,并向安徽省住建厅出具同意迁出报告,由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企业申请变更地址的报告。办理平台:平台2。 4.省内其他地市变更至合肥市 (1)省部审批资质:由企业原注册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2)市级审批资质: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由企业原注册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我局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办理平台:见“一、(一)2.”。 5.外省变更至合肥市 (1)省部审批资质:由企业原注册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地址变更函、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2)市级审批资质:由企业原注册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迁出函、我局按照省住建厅相关要求或按照简单变更要求审核(审批)。我局审核同意后,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文件要求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附件1。办理平台:见“一、(一)2.”。 二、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 对涉及的双方企业均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不良信息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 1.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重组、合并、分立 (1)省部审批资质:我局初审、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附件2。办理平台:平台2。 (2)市级审批资质:我局初审、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附件2。办理平台:见“一、(一)2.”。 2.合肥市重组、合并、分立至省内其他地市 (1)省部审批资质:我局初审、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企业申请分立(合并)的报告、附件2。办理平台:平台2。 (2)市级审批资质:我局初审、省内其他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企业申请分立(合并)的报告、附件2。办理平台:平台2。 3.合肥市重组、合并、分立至省外 省部审批资质、市级审批资质:我局初审、向安徽省住建厅出具同意分立(合并)的报告,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企业申请分立(合并)的报告、附件2。办理平台:平台2。 4.省内其他地市重组、合并、分立至合肥市 (1)省部审批资质:由原企业注册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2)市级审批资质:由原企业注册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我局审核(审批)。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附件2。办理平台:见“一、(一)2.”。 5.外省重组、合并、分立至合肥市 (1)省部审批资质:由原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分立(或合并)函、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2)市级审批资质:由原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分立(或合并)函、我局审核(审批)。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附件2。办理平台:见“一、(一)2.”。 三、其他情形 (一)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文件要求,需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场所进行考核。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预拌混凝土资质的地址变更以及重组、合并、分立,需经相应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我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文件要求开展现场核查。我局核查通过后予以办理。 办理方式:步骤1(申请现场核查):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步骤2(提交地址变更(或重组、合并、分立)申请):待我局现场核查通过后,企业从线上提交地址变更(或重组、合并、分立)申请,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或附件2)、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办理平台:平台2。 (二)省住建厅委托(下放)肥西县、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审核的资质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2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安徽省住建厅委托审批),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由肥西县住建局、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职能部门等初审(审核)。 1. 资质重组、合并、分立。①在肥西县、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资质重组、合并、分立;②从肥西县、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重组、合并、分立至其他地市(含省内、外地市);③从外省市、本省其他地市、本市除肥西县和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和开发区,重组、合并、分立至肥西县和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 2.变更。①肥西县和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②企业地址在肥西县或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区域内变更、从肥西县或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区域变更至其他地市(含省内、外地市)、从其他地市(含省内、外地市)和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变更至肥西县或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区域。 3.办理平台:由肥西县住建局、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职能部门等自行确定。 四、附则 1.涉及到省住建厅委托(下放)审批的资质,请肥西县住建局、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职能部门参照执行。 2.《关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服〔202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外省资质变更至(迁入)合肥市材料目录.docx 2.重组、合并、分立材料目录.docx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doc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8日 局建筑业管理处:62692765、62657834,地址:阜南路51号403室 局窗口:63538821,地址:东流路100号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肥西县住建局建管科:68232970,地址: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96号二楼206室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省住建厅审批的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时限由受理后14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省住建厅审批的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批时限由受理后1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二、支持高等级资质企业落地。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在我省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涉及公路、水利、通信方面的资质,省住建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审查),其母公司业绩可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也可经子公司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后直接申请相应资质。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填写人员信息、不再上传相关证件。(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三、支持社会贡献突出企业申报资质。省内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达100万元/年的,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部分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填写人员信息、不再上传相关证件。(资质类别详见附件2) 四、支持企业优化资质配置。对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将有关资质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的予以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结合实际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前各企业业绩可用于新企业资质申请。 五、优化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方式。业绩信息无法核实、非施工企业原因暂无法提供竣工备案材料的,经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证明,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内总承包工程项目,企业自行完成相关专业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的,经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证明,可以作为相应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业绩。 六、加强对企服务指导。各资质审查部门要按照主动、热情、高效、依规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企服务指导,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宣贯政策,加强前期辅导,深入向企解读资质标准指标要求,帮助企业切实吃透政策、掌握申报要求,以便企业自行申报、节约成本、少走弯路。 七、有关要求。为切实维护健康稳定市场秩序,通过本通知第二、三条政策取得的资质,在一个资质有效期内或在本项资质升级为更高等级前,申请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事项不予办理,对通过各种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各资质审查部门要加大对弄虚作假获取资质行为的惩处,一旦查实,依法依规处理。各资质审查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与质量安全的联动管理,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资质办理时的相应要求。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出台后,我厅将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附件:1.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在甘全资子公司可申请建筑企业资质范围对照表 2.满足条件的省内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申请建筑企业资质范围对照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行勘察设计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掌上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办好便民惠民“关键小事”,自2023年5月8日起,新增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掌上办”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请“掌上办”。申请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小程序,办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注册进度查询、个人信息修改等业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收到注册申请数据后,应及时完成上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数字化等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和执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信息、执业单位变更记录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及业绩标A流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现就进一步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历史业绩补录和标A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业绩补录和业绩标A工作由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其真实性,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二、优化补录流程 (一)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补录申请,报送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附件材料。 (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地核查,查验项目档案资料,现场核实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填写《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实地核查表》。 (三)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业绩补录的,由企业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同步补录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四)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工作人员对企业网上补录资料进行初审,并上传《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实地核查表》。对于县(区)工程业绩补录,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公示10天。对于市本级工程业绩补录,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审批通过后,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公示10天。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补录业绩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三、优化业绩标A流程 (一)工程项目在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基本项目信息、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全部齐全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标A申请,报送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附件材料。 (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工作人员对工程项目真实性,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中各项指标数据是否准确完整等进行核查,查验项目档案资料,现场核实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填写《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实地核查表》。 (三)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业绩标A的,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上传相关材料,按程序进行审核。 (四)对于县(区)工程业绩标A,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审核后,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公示10天。对于市本级工程业绩标A,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审核、审批通过后,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公示10天。 (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标记为A。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四、优化业绩补录和标A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法人委托书、承诺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实地核查表。 五、有关要求 (一)2021年7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治理后,未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再予以补录。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杜绝出现线下办证、重复发证、数据漏项、信息错误等问题,由此导致工程项目信息无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和“江西住建云”平台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历史业绩补录和标A管理,补录的工程业绩和已标A的项目信息应确保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一经公布,不得修改和补充。省厅将不定期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不作为或把关不严造成虚假业绩信息较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暂停该地区业绩补录和标A权限,并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利用虚假材料补录历史业绩或在标A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撤销虚假业绩,予以公开通报,按照情节严重情形计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利用虚假材料补录历史业绩,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报并依法撤回其资质,计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将其录入省级平台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我厅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实地核查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0日 附件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实地核查表 核查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地址 项目规模(面积、跨度、层数)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是否属实 实地核查时间 核查人员姓名1:,职务:,联系电话: 核查人员姓名2:,职务:,联系电话: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类资质(许可)申请行为的公告 近期,我厅在办理住房城乡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委托中介机构编造虚假申请材料申请住房城乡建设类行政许可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为维护法律权威和行政许可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公告如下: 一、我厅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代办资质(许可)申请等相关工作。一些中介机构自称有特殊关系,四处接受相关资质申请企业委托,然后通过编造虚假申请资料,提供虚假人员信息和业绩材料来为企业代办资质(许可)申请,严重干扰正常的资质(许可)审查工作。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发现此类中介机构,或有企业在申报资质(许可)时委托此类中介机构编造虚假申报材料的,均可直接向我厅举报反映情况。举报电话:0791-86225087(行政审批处)、86286536(综治信访办)。 二、企业是资质(许可)申请的主体,要对自身行为负责。对已核实通过弄虚作假手段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除不予许可外,依法将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同步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3分(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是否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资质(许可)不能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由。请相关资质(许可)申请企业自觉抵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许可)的行为,不要图省事、循捷径,通过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来申报资质(许可),更不要盲目相信中介机构的虚假承诺,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近期,不少中介机构为牟取利益,散布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现有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会直接作废等虚假消息,请广大企业不要轻信此类消息,具体情况以住建部官方文件为准。 四、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要求,首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增项、升级、延续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企业无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我厅将加强对社保承诺情况的核查。 五、我厅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住房城乡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申报要求等信息均可在江西住建云进行查阅,在办理资质(许可)申请过程中有疑问的可拨打我厅行政审批处服务电话进行咨询,我厅将全力提供优质高效的许可服务。资质受理窗口:0791-86739720;房地产开发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0791-86223771;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0791-86226092;工程监理资质:0791-86211299;建筑业企业资质:0791-86257203。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7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2〕19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厅等12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22〕1051号)要求,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加强建筑工人培育,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建筑业专业作业资质(原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办事指南(附件1)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专业作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提交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申请表(附件2)、备案事项承诺书(附件3)和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施工劳务资质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三、申报专业作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备案部门应直接办理备案手续,核发资质证书,并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出台前,核发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备案)资质证书。 四、企业未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五、各地备案部门要根据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特别是主要人员信息的核实入库工作,企业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企业填报办公场所、主要人员等信息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证明材料供备案部门核实,经核对无误后确认入库,确保相关信息真实有效。 六、各地要认真学习备案制相关政策文件,加强备案制工作宣传,积极做好衔接工作,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机制,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加强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管,积极开展劳务工人培训,实行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化动态管理,确保建筑业专业作业队伍稳定。要指导建筑劳务企业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业务承包给信用等级低、未参与信用评价的专业作业企业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办事指南 2.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3.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备案承诺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