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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59页

共1428条记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新机制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加快构建企业有活力、市场有秩序、质量有保障的发展格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审批效率 (一)推行委托审查。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方便企业属地申报,将省厅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建筑业二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及监理企业部分乙级资质(附件1)的首次申请、升级、延续、增项、变更、重新核定事项,委托至企业注册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以下简称“市州住建部门”)受理和审查,省厅收到市州住建部门审查意见后发布公告并核发资质。住建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颁布实施前,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标准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部分乙级资质审批权限已试点下放的武汉市、宜昌市、黄冈市,仍按原试点下放政策执行。 (二)优化业绩认定。依托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平台,加强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之间数据信息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报送。 1.省内业绩认定。申请资质涉及省内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建部门审核后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附件2),省内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认可。其中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监理甲级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工作的通知》(鄂建办头〔2021〕22号)要求,由市州住建部门核实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后,填写《企业业绩核实清单》(附件3),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省厅定为A级。 2.省外业绩认定。国内业绩由省厅函询工程业绩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业绩的真实性;对已经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A级业绩直接予以认定;境外业绩以我国政府驻外使馆(使馆经参处)、驻港澳联络办出具的文件为准。上述业绩核实后,省厅将通知市州住建部门予以认定、受理。 二、强化动态监管 (一)定期开展批后检查。省厅对市州、市州对所辖县(市、区)的审批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已经核实的业绩按一定比例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形式抽查;对委托审查的资质,每月按一定比例在省厅资质审批平台上抽查。对审批工作监管不到位、业绩核实及审查工作把关不严等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暂停或取消相应权限资格。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记录并向社会实时公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信息,对信誉良好企业给予信用激励;对存在“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发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相关企业列入诚信记录“黑名单”,并对其资质作出限制。 (三)严格企业人员实名制管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质量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动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企业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醒企业整改。企业在3个月之内,未达到规定数量90%的,记为资质异常;未达到85%的,记为资质异常,通报相关部门,并停止办理资质审批、“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申报业务;未达到50%的,记为资质异常,限制其投标资格。企业1年内有3次及以上的资质异常,将暂停企业的投标资格;在一个资质有效期内有3次暂停投标资格记录的企业,企业资质不予延期。 三、加大处罚力度 (一)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在业绩核实、资质审查、动态监管中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的部门、人员,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严厉打击买卖资质。重组、分立、合并、跨市州变更资质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对涉嫌买卖资质的企业,依法暂停办理所有资质审批事项,经调查核实的,依法撤回相关资质。 (三)重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发生一般、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对发生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依法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健全管理制度。市州住建部门要制定“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制度,细化资质审查、业绩认定、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工作流程,4月15日前报省厅备案。各市州工作制度及企业的申报、审批信息将在厅网站“湖北省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专栏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州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核实业绩、审查资质、动态监管,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职责,实行实名制管理,按照“谁核实、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查、监管的过程和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长期保存业绩核实、资质审查档案资料。 (三)强化业务培训。省厅将组织对资质审查、业绩核实等开展专题培训。市州住建部门要强化对所辖县(市、区)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动态监管和审查的能力。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5日起实施,试行1年,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附件: 1.委托审查资质类别表 2.企业资质受理前需核实录入的信息清单 3.企业业绩核实清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5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企业: 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进程,深化“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数据应用,展示企业生产经营代表业绩,现就规范完善“省监管平台”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途径及办理流程 目前“省监管平台”有三种途径可以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到工程项目库中,企业应根据各途径录入工程项目范围来区别选择。 (一)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称“工程审批系统”)。 1.适用范围。2019年09月12日以来(“工程审批系统”正式运行),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通过此途径办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2.实施主体。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单位配合。 3.数据等级。经市(州)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县(市、开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 4.注意事项。“工程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前的房建市政工程,如符合施工许可补办条件,也可通过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方式,将工程项目录入“省监管平台”。 (二)房屋市政工程业绩补录(原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功能3.0版)。 1.补录范围。2019年09月12日前(“工程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前)已经开工,但由于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不全,无法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2.实施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3.办理流程。企业登录“省监管平台”企业客户端,进入“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房屋市政工程业绩补录”功能模块,点击“添加”按钮添加项目,填写各环节信息表后,上传对应附件材料并提交。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入库。 4.数据等级。企业成功提交的数据定级为D级数据,在平台展示。经县(市、开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市(州)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企业需要推送到“国家平台”展示的项目数据,需先定为B级或C级数据,经省厅审核确认后定为A级。 5.信息展示。经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信息,在“工程项目信息”模块下的“工程项目”栏目下“补录业绩”展示和查询;也可在“省监管平台”的“企业信息”模块下,通过查询参建企业的“工程项目库”来调取信息。 6.注意事项。根据企业在项目中的不同角色,施工、监理企业必填信息表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表;其中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表中施工许可编号字段不做强制性要求。勘察设计企业必填信息表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单位信息必需补充完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表选填,不做强制性要求。 带*标记的字段为A级数据必填信息,如果该字段信息未填写,该工程项目只能在“省监管平台”展示,无法确认为A级数据在“国家平台”展示,也无法作为住建部审批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 (三)专业承包业绩录入(原代表工程业绩录入)。 1.采集的工程项目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内已经竣工验收的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防水防腐保温等类别专业承包工程业绩。 2.实施主体。在我省依法承揽相应工程的施工企业。 3.办理流程。企业登录“省监管平台”企业客户端,进入“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专业承包业绩录入”功能模块,填写项目信息采集表并上传对应附件材料后,报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4.信息展示。审核确认的结果信息,在“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模块下的“专业承包业绩”子栏目里展示和查询。 5.注意事项。通过此途径录入的项目信息,不定数据等级,仅能在“省监管平台”展示,无法推送至“国家平台”。 二、工程项目信息勘误 (一)“工程审批系统”勘误流程。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由项目地住建主管部门向省政数局、省住建厅提交“工程审批系统修改(删除)申请表”备案,“工程审批系统”、“省监管平台”同步修改。修正后的信息在“省监管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栏目下正常展示,勘误流程结束,下同。 (二)房屋市政工程、专业承包业绩补录勘误流程 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省监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进行修改。 (三)“国家平台”项目信息勘误流程 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及省住建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省住建厅向住建部提出书面勘误申请。经住建部同意后,由“全国监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按照勘误内容进行修改,重新推送到“国家平台”。 三、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工作要求 (一)管理权限。第二、第三种途径录入项目信息的“确认”权限,原则上与各地建筑市场监管权限相对应。各地申请管理权限时,应向省厅提交申请表,并应加盖县级以上住建局公章。开发区、园区、新区等权限申请,应经设区市(州)建委(住建局)同意。因工作调整需变更授权人员时,应按上述程序向省厅报备。 (二)审核人员实名制。根据《全国监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工程项目信息入库时需要标注审核人员、所在部门相关信息。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应实名登记,所在部门应为实际处(科)室名称。实名制的修改方法详见“省监管平台”操作说明。 (三)信息审核。为保证“省监管平台”信息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审核人员应充分调度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数据信息,建立责任追溯制度,核对企业提交的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要时可核实原件或实地核查,对虚假审核的责任人将严肃问责。 (四)发布办事指南。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事关建筑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需要,按管理权限,制定后两种途径申报项目信息的办事指南,明确负责审核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并对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为保障企业自身权益,企业应认真梳理工程档案资料,重点关注数据的逻辑性,仔细核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严格按照系统设置的数据字段填报。申报的数据一经确认,均不可撤销,且勘误过程均有记录。企业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不合格,并承揽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地主管部门、各企业在录入中遇到的软件操作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单位: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联系电话:0431-81090201,81090205。 勘察设计处:邢蕴哲 电话:0431-82752399 建筑管理处:李 振 电话:0431-82728798 质 监 站:李 洋 电话:0431-82752582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要点对照表 2.信息录入工作(含勘误)办理流程图 3.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勘误申请及经办单 4.工程审批系统信息勘误申请表 5.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权限申请表 6.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权限变更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4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企业: 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进程,深化“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数据应用,展示企业生产经营代表业绩,现就规范完善“省监管平台”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途径及办理流程 目前“省监管平台”有三种途径可以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到工程项目库中,企业应根据各途径录入工程项目范围来区别选择。 (一)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通称“工程审批系统”)。 1.适用范围。2019年09月12日以来(“工程审批系统”正式运行),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通过此途径办理工程项目信息录入。 2.实施主体。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单位配合。 3.数据等级。经市(州)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县(市、开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 4.注意事项。“工程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前的房建市政工程,如符合施工许可补办条件,也可通过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方式,将工程项目录入“省监管平台”。 (二)房屋市政工程业绩补录(原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功能3.0版)。 1.补录范围。2019年09月12日前(“工程审批系统”正式运行前)已经开工,但由于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不全,无法通过“工程审批系统”补办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2.实施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3.办理流程。企业登录“省监管平台”企业客户端,进入“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房屋市政工程业绩补录”功能模块,点击“添加”按钮添加项目,填写各环节信息表后,上传对应附件材料并提交。按照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入库。 4.数据等级。企业成功提交的数据定级为D级数据,在平台展示。经县(市、开发区)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C级;市(州)级住建主管部门确认的项目数据定为B级;企业需要推送到“国家平台”展示的项目数据,需先定为B级或C级数据,经省厅审核确认后定为A级。 5.信息展示。经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信息,在“工程项目信息”模块下的“工程项目”栏目下“补录业绩”展示和查询;也可在“省监管平台”的“企业信息”模块下,通过查询参建企业的“工程项目库”来调取信息。 6.注意事项。根据企业在项目中的不同角色,施工、监理企业必填信息表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表;其中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表中施工许可编号字段不做强制性要求。勘察设计企业必填信息表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单位信息必需补充完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表选填,不做强制性要求。 带*标记的字段为A级数据必填信息,如果该字段信息未填写,该工程项目只能在“省监管平台”展示,无法确认为A级数据在“国家平台”展示,也无法作为住建部审批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 (三)专业承包业绩录入(原代表工程业绩录入)。 1.采集的工程项目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内已经竣工验收的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防水防腐保温等类别专业承包工程业绩。 2.实施主体。在我省依法承揽相应工程的施工企业。 3.办理流程。企业登录“省监管平台”企业客户端,进入“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专业承包业绩录入”功能模块,填写项目信息采集表并上传对应附件材料后,报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4.信息展示。审核确认的结果信息,在“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模块下的“专业承包业绩”子栏目里展示和查询。 5.注意事项。通过此途径录入的项目信息,不定数据等级,仅能在“省监管平台”展示,无法推送至“国家平台”。 二、工程项目信息勘误 (一)“工程审批系统”勘误流程。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由项目地住建主管部门向省政数局、省住建厅提交“工程审批系统修改(删除)申请表”备案,“工程审批系统”、“省监管平台”同步修改。修正后的信息在“省监管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栏目下正常展示,勘误流程结束,下同。 (二)房屋市政工程、专业承包业绩补录勘误流程 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开发区)或市(州)住建主管部门确认后,“省监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进行修改。 (三)“国家平台”项目信息勘误流程 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及省住建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省住建厅向住建部提出书面勘误申请。经住建部同意后,由“全国监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按照勘误内容进行修改,重新推送到“国家平台”。 三、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的工作要求 (一)管理权限。第二、第三种途径录入项目信息的“确认”权限,原则上与各地建筑市场监管权限相对应。各地申请管理权限时,应向省厅提交申请表,并应加盖县级以上住建局公章。开发区、园区、新区等权限申请,应经设区市(州)建委(住建局)同意。因工作调整需变更授权人员时,应按上述程序向省厅报备。 (二)审核人员实名制。根据《全国监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工程项目信息入库时需要标注审核人员、所在部门相关信息。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应实名登记,所在部门应为实际处(科)室名称。实名制的修改方法详见“省监管平台”操作说明。 (三)信息审核。为保证“省监管平台”信息的严肃性和准确性,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审核人员应充分调度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数据信息,建立责任追溯制度,核对企业提交的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要时可核实原件或实地核查,对虚假审核的责任人将严肃问责。 (四)发布办事指南。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事关建筑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需要,按管理权限,制定后两种途径申报项目信息的办事指南,明确负责审核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并对社会公开。 (五)信用监管。为保障企业自身权益,企业应认真梳理工程档案资料,重点关注数据的逻辑性,仔细核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严格按照系统设置的数据字段填报。申报的数据一经确认,均不可撤销,且勘误过程均有记录。企业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一经发现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不合格,并承揽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地主管部门、各企业在录入中遇到的软件操作问题,请联系技术支持单位: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联系电话:0431-81090201,81090205。 勘察设计处:邢蕴哲 电话:0431-82752399 建筑管理处:李 振 电话:0431-82728798 质 监 站:李 洋 电话:0431-82752582 附件:1.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录入工作要点对照表 2.信息录入工作(含勘误)办理流程图 3.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库信息勘误申请及经办单 4.工程审批系统信息勘误申请表 5.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权限申请表 6.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权限变更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4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及注册人员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从2023年4月6日起,我委新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及注册执业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范围 我委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二、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勘察设计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规格为A4版,不设正副本。电子证书均附验证二维码。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含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性质、证书编号、有效期、资质类别及等级等基本信息;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包含证书编号、证书等级、单位名称、承担业务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包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注册编号、聘用单位、注册有效期、个人照片、个人签名等基本信息。证书样式详见附件。 三、使用规则 (一)申请及核发 自2023年4月6日起,申请我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企业资质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行政许可事项(含变更、延续等事项),通过审批后均核发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我委不再制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查询验证 1.官方网站验证。通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网的“业务频道”中“勘察设计”栏目进行查询验证。 2.二维码验证。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即可查看资质、注册状态和相关详细信息。 四、监督管理 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业务,确保信息及时更新,并重新生成电子证书;企业资质被注销的,将移出电子证照系统。 企业和个人应妥善保管电子证书,防范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冒用和篡改。电子证书或二维码扫描显示信息与官方网站信息不一致的,一律视为伪造。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 工程勘察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2 工程设计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3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4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证书样式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报送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全面分析研判全省建筑业经济运行形势,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报送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 取得《入川信息报送电子登记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应按时报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二、内容时间 填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包含:项目名称、地址、类别、建设单位、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完成产值相关信息(见附件)。 企业应于每季度最后5日至次月15日前填报。 三、填报路径 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每季度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专题专栏→四川建筑业发展服务平台→在入川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报送功能模块中填报相关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对所填报承揽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无工程项目信息的,进行“零报送”。 (二)对未按时报送工程项目信息的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未报送状态提醒。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川建筑业企业报送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工作的指导,对入川建筑业企业市场生产经营行为等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统一监管。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基本信息表(式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川市园林管理局、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服务和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13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3〕4号)和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推进大会部署要求,服务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建筑企业做优做强。加快培植建筑业骨干企业,建立重点建筑业企业培育名录,量身定制扶持政策和帮扶措施,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区内建筑企业与央企、区外大型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可按照联合协议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和国有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支持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并重组。全面落实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制度。建筑企业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推动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配合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房地产政策,推动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允许优质房企以银行保函替代竞拍土地保证金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压力,在全区范围内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可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在参与国家和自治区评比表彰、行业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结合开展“好房子”建设试点,对评选为“好房子”标杆项目优先推荐参评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和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房地产“广厦奖”。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券,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RBSP),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表回归安全区间。 三、鼓励民营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镇燃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运营和养护,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金、股票等方式间接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通过属地政府特许经营作为专业运营商,运营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四、坚决破除招标投标隐性壁垒。制定全区房建市政工程标准化招标文件范本,提高招标人编制文件的准确性,杜绝倾向性条款设定。探索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为潜在投标人获知招标信息、做好投标准备提供便利,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率。深化“评定分离”改革,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择优确定中标人。全面落实取消投标保证金制度,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免缴投标保证金,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民营企业公平参与招投标的行为“零容忍”,对违法违规的坚决予以查处。 五、提高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预算预留比例。全面落实自治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全部采购项目预算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六、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全面推行“不见面、马上办”审批模式,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精简各类证明事项,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等办理机制,实行企业电子资质资格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优化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职称类退休人员年龄可放宽至65岁(含)以内,人数不超过资质要求的20%。对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类别中任意1项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其他专业承包工程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支持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依法依规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 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操作指引规范,积极推进“告知承诺”“容缺办理”“极简审批”等便利化改革,探索在更多类别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分类定制审批”“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进一步深化联合验收、联合测绘、水电气暖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审管联动等关键环节改革,全面推开“网上中介超市”服务模式,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进程,提升全流程在线审批效能和办事便利度,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企业。 八、改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服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健全与市场相适应的造价管理体系,推进工程造价数字化建设。研究制订施工过程结算指导政策,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深化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改革,支持引导企业编制和应用企业定额,创新绿色建材价格发布机制,探索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新模式。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信用体系,培育行业龙头企业。优化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提高工程造价纠纷解决效率。 九、积极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加强标准化政策宣传培训,拓宽标准信息公开渠道,让民营企业更加便捷地获取标准资源。研究制定《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引导企业开展标准化科研工作,推动技术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加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用力度,防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个人,调动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个转企”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强化建筑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科技创新,加强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绿色低碳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材、绿色建造、智能建造等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积极搭建科研创新服务平台,引进国家和区外科研机构与区内科研院所、建筑企业、建材企业开展战略合作,提升我区建设科技水平。 十一、提升数字化支撑作用。实施住建系统数字提升三年行动,建设全区住房城乡建设数据中心,强化数据分析,推进数据公开,推动数字化与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等产业深度融合,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数字化服务。加大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和数字家庭等新兴领域应用场景研究,为民营企业转型发展提供新空间。大力推进BIM技术应用、智能建造、智慧工地等数字化新生产方式,支持建筑业企业推进数字化转型。支持通信运营商等社会资源参与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物业企业发展水平。 十二、推进行业职业技能水平提升。支持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称人员信息共享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民营骨干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持续推进“互联网+培训”“互联网+考核”,降低企业及从业人员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应对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建设组织模式需求,着力培养一批具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业务能力的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组织宁夏建筑工人技能大赛,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国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荐参加国家和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评选。 十三、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运行维护机制。制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土企业和区外企业。编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备案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清理无法定依据的事项。修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完善全区住建系统信用信息目录,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聚焦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完善工作机制,优化政策举措,加强调度分析,积极主动发现问题、举一反三解决问题,形成全系统诚心实意服务企业和项目、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工作要求的复函 各有关企业: 近期,一些单位向我厅咨询办理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事项的标准、条件和所需材料。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除具体表述为施工或勘察设计企业外,以下简称企业)相关事项的办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要求统一复函如下: 一、资质转出企业、资质转入企业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买卖行为,须共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资质转出企业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无涉及重组分立资质的在建项目。 二、施工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企业净资产、厂房和技术装备等事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予以确认。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个人业绩等事项;施工企业办理上述资质核定,将按资质标准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事项,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数量考核注册建造师。 四、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除外)办理跨省的重组、合并、分立资质核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转出地省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通过机要、EMS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五、企业通过升级、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方式取得企业资质后,需完成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项目,才能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再次转移该项资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31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及批后监管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各方主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经营模式,服务战略布局的情况普遍存在。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有关要求。2022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法院、省检查院等7部门出台《山东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健全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监管执法,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工作要求和《山东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压实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助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通知》。 二、起草过程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充分借鉴浙江、重庆等省市先进做法,结合本省实际,组织有关有关业务处室、单位多次研究完善后,形成《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强化动态核查、严格资质审批、规范业绩认定三部分。 (一)强化动态核查方面。《通知》提出,根据资质管理权限,对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方式迁入或迁出资质的省内企业进行资质合规性动态核查。对于动态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对于动态核查通过的拟迁出资质企业,经结果公示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同意迁出书面意见。明确要求,省市县之间有关核查信息、同意跨省迁入迁出的书面意见等均需通过机要邮寄或公文系统传输,不得由企业携带转送。 (二)严格资质审批方面。《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强化服务意识,防范企业通过不法中介违规办理或提交虚假材料,给企业经营和信用评价带来风险。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申请取得的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若办理重组、合并、分立,需重新核定其工程设计或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规范业绩认定方面。《通知》明确,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政务服务办,全市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便企利民水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建办厅函〔2022〕207号)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我市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推行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2023年4月1日起,我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统一启用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 二、申领方式 我市企业申请办理建筑活动从业企业资质许可(含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延续、变更、增项、升级、重新核定等事项),审批通过后,企业应使用法人用户登录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我的应用-我的证照-津心办认证”获取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三、其他事项 启用电子证书前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仍可继续使用,无需换发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证有效期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更换电子证书。 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纳入我市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电子件或打印件可直接用于建筑领域相关活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再要求相关企业提供纸质证书。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查验。 2023年3月28日 (系统维护:022-28468153;建筑业、监理企业:022-24538428;勘察设计企业:022-24538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