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质管理
标准政策
申报资源
关于我们
会员专栏
全国
切换
消息
登录
立即注册
☰
登录
资质标准
政策文件
常见问题
课程中心
联系我们
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文号
搜 索
关键词
搜 索
首页
/
政策文件
/
第78页
/
部委:
省厅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市局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78页
共1429条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川建通告〔2022〕60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原我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川建通告〔2021〕155号)规定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可参照本通告规定延续。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附件:豫建市〔2019〕21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22〕8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2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3月 25日 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和市政府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通称“勘察设计企业”,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提升,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相关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及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建立完善全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负责对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相关信用信息。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全市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在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收集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自行申报、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或学会、媒体、公众等)反映、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司法机关和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等多种方式获取。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市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 (二)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五)有关法律文书或经相关专业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通报、证书、通知书或文件等的发文日期为准。起始采集范围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企业应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在信息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平台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 第八条社会团体、媒体、公众等可通过来信来函、窗口投诉、电话举报、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九条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过信用平台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司法机关和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罚等不良信息及相关佐证材料,由认定部门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动态抽查等行业日常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进行采集。 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采集到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并在信用平台中分类记录。其中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根据《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附件1)和《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附件2)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用平台对外发布。 发布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更新和发布信用信息前,应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向涉及企业或人员反馈拟更新的信用信息。 对拟更新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以修正;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更新信用信息并正式发布。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与行业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同步联动。信用信息应与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平台共享互通,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产生的信用信息应纳入企业本部的信用管理。 第四章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根据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信用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其评价计分,企业评价起评分为90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 每年12月30日,以本年度内企业的总评价分值为依据,信用平台自动生成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综合评价得分,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5档。 优秀:综合评价得分为90分以上; 良好:综合评价得分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 中等:综合评价得分为70分以上80分以下; 较差: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上70分以下; 差:综合评价得分为60分以下。 优秀、良好、中等、较差4档若有单项扣分值10分或累计扣分值20分以上的不良信用信息,则评价等级自动降一级。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评价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度内从业人员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其动态管理,优良信用信息标注为“☆”,不良信用信息标注为“▲”。 每年12月30日,以本年度内从业人员的“☆”和“▲”总数为依据,信用平台自动生成从业人员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累计5颗“☆”以上,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A(优秀);无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B(良好);累计2颗“▲”以下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C(中等);累计2颗“▲”以上5颗“▲”以下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D(较差);累计5颗以上“▲”的,其信用综合评价为E(差)。 第五章“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详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限制其6个月内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相关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并将“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在向社会公布“黑名单”相关信用信息前,应书面告知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如对“黑名单”有异议,应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落实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应及时发布,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管理期限届满后,建筑市场主体已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其中,原列入部门为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移出信息实时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再通过信用平台将其移出。 第二十四条凡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其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自动评定为E(差)。 第六章信用评价运用 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信用平台上对外公布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接收社会监管,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有关部门或单位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金补贴、政府采购、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或约束。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或服务。 (一)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列入“红名单”管理,在办理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业务中,提供“绿色通道”和“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考虑为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良好的企业,适当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中等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管理和适度抽检频次。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和差的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在资质资格延续中,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二)对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从业人员,列入“红名单”管理,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和勘察设计大师、优秀青年建筑师(设计师)等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活动。 对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的从业人员,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取消其参加当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不得从事工程勘察外业见证工作;不得作为专家参与相关工作;对信用评价结果为差的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管理,限制其6个月内参与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会员管理,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审核后发布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的,相关企业或管理部门可提出书面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程序更改。 (一)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 (二)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第二十九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信用平台的建设维护单位承担数据安全责任,完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信用平台和数据安全防护,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一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信用管理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并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 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发布、更改信用信息或保存相关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披露或泄露不应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五)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下”、“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 2.《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青海省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电子证照的函
建办厅函〔2022〕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青海省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电子证照的函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评估机构备案证书电子证照的请示》(青建房〔2022〕6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青海省对本省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三级备案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甘建设〔2022〕71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勘察设计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厅开发建设了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做好公共服务管理,保证平台稳定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功能 平台是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数据资源中心,集成勘察设计企业库、从业人员库、项目信息库、信用记录库,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等模块,供各地、各单位免费使用,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1、勘察设计企业库。归集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信息、变更记录及相关附件材料等信息。 2、从业人员库。归集人员基本信息、注册执业情况、专业学历、职称资格等信息。 3、项目信息库。归集勘察设计项目基本情况、招投标、参与人员、施工图审查等信息。 4、信用记录库。采集、汇总省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发布的信用记录、表彰奖励等信息。 5、工作门户。向省、市州、县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文件办理、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意见建议征集等服务。 6、公共服务门户。发布勘察设计行业相关通知公告、行业动态、法律法规等。提供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等信息,以及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平台用户 平台用户包含省、市(州)、县(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设计相关单位等。 (一)用户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工作。负责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相关数据。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平台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审核属地相关单位及人员、项目的入库信息、监管信息的共享交换等工作,对入库信息负审核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辖区内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和发布工作。 各相关单位负责准确填报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及项目信息并及时更新,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主体责任,所填报的信息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帐号获取方式 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员帐号由上级主管部门创建和分配,监管人员帐号由本级管理员分配。 勘察设计相关单位帐号采用甘肃省政务服务网法人帐号,从业人员通过手机授权所在单位进行个人信息采集。 三、启用时间 自2022年3月18日起,平台上线运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勘察设计单位可通过省住建厅门户网站-业务系统-“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栏目登录,根据平台操作手册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启用平台是推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和培训,确保平台应用和信息交换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信息填报和审核工作。各相关单位填报的信息将作为项目投标、行政审批、图纸报审、评先创优、监督检查、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组织并督促辖区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填报、更新信息,并及时进行审核。 (三)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不断提高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数据提供方要加强数据采集、整合、录入、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合理授权账号的使用范围,防范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方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防范泄露、滥用、篡改信息等行为。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协调本地区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以及帐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请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工作联系人信息表扫描件及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样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我厅将及时向工作联系人提供帐号信息。 (二)平台上线各项具体事宜及使用意见建议可联系我厅勘察设计监管处,技术问题请联系平台技术支持进行咨询。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使用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平台功能、操作流程等进行迭代升级,不再另行发文,以平台功能为准。 联系人:勘察设计监管处 高涵鹏 电 话:(0931)8929712、8929733(兼传真) 邮 箱:kanchashejichu@163.com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19194176512、19194176513 QQ群号:1012331373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18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豫建资质〔2017〕55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豫建建〔2015〕49号.pdf
关于开展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22〕225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县域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推进我省县域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22〕9号),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部分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肥西县、利辛县、萧县、临泉县、天长市、金寨县、和县、无为市、怀远县、桐城市、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二、委托事项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管理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前,将省厅权限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委托相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审批、公告、发证。其中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等省有关部门协同审批的资质事项,受委托试点相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同时提交省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公告、发证。 三、委托时限 自2022年4月15日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截止期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精神或省级权责清单和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审批责任。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指导,建立和完善委托审批运行机制,确保“接的住、办的好”。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办理权限,明确审批责任,实现全过程留痕。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经办人员不得重复,其权限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规范办理流程。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印委托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和告知单,载明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许可时限等,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中心网站发布。对省厅委托许可的事项,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三)严格审批监管。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委托事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委托许可事项各环节、全过程的监控。省厅将对各地审批的结果,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核查。对违规审批或经举报查实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并按程序收回委托审批权限。 (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细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覆盖行政许可全过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严肃查处行政许可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对违反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失职渎职及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受理、审查、审批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统一数据对接。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许可事项的公告信息等,要通过省厅统一数据接口获取,实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 五、其他工作 (一)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受委托试点县(市)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委托许可工作指导、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工作。需要省厅组织的,相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2022年3月30日前,各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单位负责资质许可的受理人、审核人、审批人名单(包括身份证号码、办公电话、手机、所属部门)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2022年4月10日前,各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委托书》(一式三份)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对委托许可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传真):0551-62871504(62871513) 附件:1.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人员登记表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委托书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苏建设计〔2022〕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我厅于2021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共涉及209家甲、乙级工程勘察单位、行业及专业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单位自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受检单位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对69家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了抽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了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报送我厅。南京、苏州市组成了资质审查组和现场核查组,资质审查组将查出的问题交由现场核查组上门核实,现场核查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把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核查情况看,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符合要求,内部管理较为规范,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总体上,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较为规范。 二、存在问题 核查中发现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注册资本不足、上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上报的资料存疑或未报检查材料等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部分单位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注册资本不足,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少数单位缺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部分单位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或非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少数单位注册资本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二)部分单位上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部分单位未报固定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相关材料,部分技术人员缺相关证件、劳动合同或有效社保证明等,部分技术负责人或主导专业的技术人员缺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少数单位未按照资质标准及本次资质动态核查通知的要求报送材料等。 (三)部分单位上报的资料存疑。部分人员所报的业绩或工作经历等存疑,少数单位的技术人员实际到岗情况存疑,少数设计人员所提供业绩的完成单位涉嫌超资质等级承接项目等。 (四)少数单位未报检查材料。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 上述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详见附件3。 三、处理意见 经核查,共有39家单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29家单位上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14家单位上报的资料存疑,13家单位未报检查材料。 (一)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应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整改,我厅将于近期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内,相关单位须将整改材料报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整改期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整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整改。在整改期内,须将整改材料报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其施工图出图专用章。其中,涉及核查勘察设计人员业绩的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附件4的要求,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建筑、市政设计项目还需提交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将上述材料及《个人业绩核查情况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4)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对于上报资料存疑的单位,各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核查力度,确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核查处理结果及受检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二个月内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中,涉及核查勘察设计人员业绩的,按照第(二)条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四)对于未报检查材料的单位,请有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并开展现场核查,相关单位应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期内,须将检查材料报送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约谈记录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未整改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其施工图出图专用章。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认真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或建议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推动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依法依规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对本通报中列出的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尤其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相关渠道,提示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审慎选择,注意防范风险。 联系人:曹敏娜,联系电话:025-51868712。 附件:1.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名单 2. 未报检查材料的单位名单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汇总表 4.个人业绩核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苏建设计〔2022〕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合肥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系统功能上线的通知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合肥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系统功能上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响应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精神,持续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简化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手续,近期我市将在“合肥工程建设云”系统上线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功能,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线时间 2022年3月21日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在申请跨省(市)迁出时,使用企业法人账户,登录“合肥工程建设云平台”(以下简称“建设云平台”),点击【资质审批(新版)】→【企业服务平台】→【办事】→【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填报和办件申请。 (二)企业申请在合肥市“建设云平台”审核通过后,如涉及加盖安徽省住建厅公章的省级核发资质,企业还需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变更、资质证书变更,以便生成电子证书。 三、登录端口 (一)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端口: https://sso.ahzwfw.gov.cn/uccp-server/login?appCode=bc894985f7ed4a929e78682435d2cfe7&service=http%3A%2F%2F218.104.71.91%3A9095%2FcompLogin (二)合肥工程建设云平台端口: http://cxjsj.hefei.gov.cn/jw_home/hfjs_bmfw.html 四、注意事项 (一)存量办件。2022年3月21日前已在线下提交的办件,正常受理直至办结; (二)新申请办件。2022年3月21日起,企业直接在“建设云平台”中提交申请,原申报途径作废; (三)分级受理。注册地址为我市四县一市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跨省(市)迁出时,由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四)电子文书。企业申请在“建设云平台”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带二维码并加盖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申请审核表》(见附表1),企业可自行下载,根据需要到迁入地主管部门办理迁入相关手续,主管部门可扫描二维码核实信息真伪。 特此通知 附件1.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申请审核表.doc 2.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指南(2022版).docx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8日 (联系人:建筑业管理处:62640559;行政审批事务处:63538821转1)
«
1
•••
76
77
78
79
80
•••
143
»
10 条/页
京ICP备2025113158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28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