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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29条记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1年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的情况通报
渝建〔2022〕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1年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的情况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事中事后监管,我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于近期开展了我市部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基本情况 (一)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查情况 本次动态核查主要核查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和社保到位情况,共抽查我市60家勘察设计单位,核查比例9.4%。在本次动态核查的单位中,有42家单位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有17家单位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有1家单位办理注销(具体见附件1)。 (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核查情况 本次动态核查主要核查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执业活动和社保到位情况,共抽查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386人,核查比例8.6%,382人核查结果为合格,有4人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具体见附件2)。 二、处理意见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我委将在 “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开本次动态核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我委将向本次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我委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回其资质;对住建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委将上报住建部建议依法撤回其资质。 (三)本次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整改到位前不得承揽新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在整改期间因承揽业务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该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 2.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结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3日
关于下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管〔2021〕27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下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委决定将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部分资质审批权限 自2022年2月1日起,将原由我委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审批权(含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事项),下放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由各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在辖区内的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应主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建立良好的资质管理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规范审批行为。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依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严把审批关,并按照“互联网+政务”工作要求统一通过“渝快办”进行申报、审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将加大抽查力度,发现未按要求审批或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收回下放审批权。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联系电话:6367079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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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落实《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要求,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决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系统”)新增“诚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并于2022年1月1日上线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基本架构 “诚信系统”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人员诚信、信用评价三大内容。企业诚信用于记录企业的获奖、惩处情况,人员诚信用于记录企业人员的获奖、惩处情况,信用评价包含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异议等内容。 二、系统登录方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分别采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和浙里办实名认证体系,登陆“公共服务系统”(https://jzsc.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通过网址首页查看及下载相关用户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教程。企业账号无须录入任何信息,仅提供查询和申诉异议功能;所有诚信信息均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尚未开通政务服务网账号的企业,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法人账号的注册。 三、系统运行说明 (一)“诚信系统”于2022年1月1日上线试运行,试行期一年,1月1日起,所有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均应登陆“公共服务系统”进行采集录入。2022年1月30日公布第一次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此后实施日更新;1月30日前产生的测试评价结果不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历史诚信数据导入和省、市系统对接工作。市级信用评价系统已审核录入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应按要求填至“良好、不良信息导入模版”(模板另行发至各地市)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由我厅统一导入“诚信系统”。同时,完成设区市信用评价系统与“公共服务系统”的对接工作,系统将自动生成企业日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推送至设区市信用评价系统,各设区市信用评价系统产生的信用评价等级也将实时反推回“公共服务系统”。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 (三)“诚信系统”涉及的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业绩信息均自动提取“公共服务系统”的企业库和项目库数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浙企业)尽快登陆“公共服务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字段缺失的,可登录“公共服务系统”的“项目缺失信息补录”模块进行补录,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需要更正的,可登陆省发改委浙江省投资平台3.0系统或“公共服务系统”进行更正申请,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更新;已竣工项目信息需要勘误的,需提供详细说明和佐证依据,通过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层级上报勘误申请,由我厅审核更新。 (四)“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良好信息涉及项目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其他良好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不良信息原则上由作出处罚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入库。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外省企业信息原则上由首次入浙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 (五)各建筑施工企业对良好、不良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采集录入该信息的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集中力量,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和标准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工作。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统一汇总所属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采集人员(必须是在岗在编人员)、审核人员(应为采集录入单位分管领导)名单(详见附件),通过浙政钉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邵思茗。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信息对企业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历史数据导入和系统对接工作,严格把好审核关。在审核过程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严肃认真复核,杜绝错录行为发生,确保以最快最实的工作方式为企业排忧解难,力求公平客观评价。我厅将对各地推进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监督、随机抽查和定期通报,对不认真履行审查责任的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诚信系统”试运行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对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及建设运营单位,以便尽快优化完善。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1050843 技术支持电话:010-59346231,59346232 0571-83736951,83732971 技术支持企业QQ群:330851900 附件:诚信系统采集、审核权限汇总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9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第25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2022年1月31日前提出不延续的申请。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省厅核发的资质、电子证书将自动更新,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中自行下载使用;各市核发的资质,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可凭原证书承接任务。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厅将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服务措施。企业资质延续过程中,有任何情况或问题,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联系电话:勘察、设计资质:025-83666759;建筑业企业资质:025-83666758;监理资质:025-83660171;信息支持:勘察、设计、监理企业QQ群:1060723062,建筑业企业QQ群:702315703。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桂建函〔2021〕8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信息数据,加快推进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和监管电子化进程,我厅决定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2022年1月15日起即可在系统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历史业绩(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补录时间截至2022年6月15日。2022年6月16日以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 二、补录范围 自2007年9月1日起,工商注册在我区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承揽并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且在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真实有效的工程勘察、设计历史业绩。广西区外的工程项目暂时不进行业绩补录。 三、补录原则 (一)系统录入。需要补录业绩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登录系统,在系统项目补录模块中一次性录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信息、图纸(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 (二)逐级审核。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业务科室负责对补录项目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由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的补录项目信息将在系统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作为企业有效历史业绩。 (三)企业承诺。企业对自行录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补录项目信息一经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原则上企业不能对信息进行修改。 (四)便民高效。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对企业提交的相关项目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作出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将不通过的原因告知企业。 (五)互联互通。工程项目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勘察、设计历史业绩审核时,应确保企业补录的设计历史业绩信息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已有的C级及以上业绩信息一致,否则不予通过。 四、补录方法 (一)企业登录系统,在登录后的主界面中选择“项目业绩补录”模块,进入后点击“项目录入”,一次性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各专业负责人信息,并上传项目业绩证明文件后,点击“保存”生成项目业绩补录数据,再点击“发起申请”按钮即可提交主管部门审核。 (二)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业务科室管理员登录系统后,在“项目业绩补录”模块中选择“项目业绩补录审核”,作出初步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审核通过后的业绩自动进入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账号,分管领导通过登录系统,在“项目业绩补录”模块中选择“项目业绩补录审核”,作出确认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五、核查依据 工程所在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依据申报补录项目在各市备案存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图纸、勘察报告等资料开展审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科学安排,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扎实推进,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辖区内工程勘察、设计历史业绩信息补录工作顺利完成。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并确保业绩信息真实有效。对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录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使用虚假业绩取得行政许可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并对提供虚假业绩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明确分管项目业绩补录工作的负责人(副局级)以及2名负责项目业绩补录工作的管理员,并填写《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责任人名单》(详见附件),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本市(含所辖县、市、区)责任人名单,于2022年1月14日前将名单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报送至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电子邮箱gxjstsjc@126.com。 (四)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相关企业并做好工作部署。 附件: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责任人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勘察、设计历史业绩补录工作责任人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姓名 科室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负责人 管理员 管理员
关于启用新版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通知
厅头〔2021〕223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新版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城)建局,襄阳市、十堰市、荆门市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监管,完善业务功能,提高数据质量,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厅根据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对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旧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开发了新版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新平台”)。为确保新平台顺利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1.“旧平台”将于2021年12月31日17:30时起关闭建设单位和行业企业入口,仅保留主管部门入口; 2.“新平台”将于2022年1月5日9:00时启用,正常办理各类事项。 请各地主管部门在“旧平台”关停前及时办结业务事项,对于未办结的事项相关建设单位或企业应在“新平台”重新录入信息,各地主管部门在“新平台”重新办理。 二、平台登录 “新平台”正式启用后,所有用户可通过省厅官网住建动态栏目内的“业务系统”栏目登录平台,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特色服务栏目内的“住建服务”栏目登录平台,并为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等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提供用户操作指南。 三、有关要求 (一)建筑企业要保障登记的企业、人员和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登记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外省进鄂建筑企业登记信息的有效期,将统一延长到2022年2月28日。各相关企业要及时维护,保持动态更新,对长期不维护、数据失效的企业将进行冻结处理,其信息转入后台存档。 (三)省厅将统一为各市州住(城)建局配置一个管理员账号,负责本行政区内(包括所辖县市区及相关部门)所有“新平台”用户账号的分配管理和权限配置。请各市州住(城)建局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市州管理员回执》(详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同时将电子版传至指定邮箱:scc@hbszjt.net.cn。 (四)各单位在“新平台”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1.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徐伟智,负责有关政策和业务问题咨询,咨询电话:027-68872173。 2.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有关平台操作及技术支持问题咨询,咨询电话:027-68870132,027-68873052。 附件:市州管理员回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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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的有关工作安排,现将我市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核发的各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凡属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规定后续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范围,且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后,企业应按要求换证。 三、以上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建设工程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企业持有2016年以前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的,其资质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作废。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完成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备案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六、自2022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受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监管,各类各等级资质均应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撤回资质。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闽建许函〔2021〕124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范围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开展一次资质动态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对经本部门审批、已取得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为已审批企业数的10%。各地可根据核查结果情况调整提高随机抽查比例。 二、核查内容 由各资质审批部门对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管理规定》,对被随机抽查到的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最低等级资质标准关于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的要求,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和其他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主要人员社保缴交情况。 (四)资质标准有要求的技术装备是否满足要求。 核查中,对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频繁变更工作单位的,要进一步核实,属于“挂证”的,不予认定,并依法依规对其予以处理。 三、结果处理 经核查,对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各资质审批部门责令企业在60天内完成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未整改的,由资质审批部门撤回其已取得的建筑业和监理企业资质。 各资质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认真做好本部门已审批企业资质的批后动态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于2022年2月底前报送省厅许可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
关于优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建审批〔2021〕138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优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南昌市、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瑞金市、丰城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我厅决定对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精简材料和简化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申报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实行告知承诺,社保缴交情况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核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上一年度财务报告、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等申报材料。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资质核准事项,不再要求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不含未实现信息共享的省外核发资质证书)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实行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直接获取信息数据。 (四)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登记服务事项,不再要求上传开户许可证、驻赣办公场所证明(不含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赣检测场所)、社保缴交凭证、驻赣负责人及驻赣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法定委托人授权书等原件扫描件,实行告知承诺。 二、简化工作流程 (一)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含补充陈述)取消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上报函。部批建筑业企业资质补充陈述事项取消设区市及省直管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上报函,由企业直接将补充陈述数据包光盘及带条形码的陈述申请表报送至厅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二)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注销事项(个人或企业单方面注销业务除外)实行“智慧审批”,即由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经注册单位确认后,二级职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自动办理,实现“秒办结”。 (三)自2022年1月1日始,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初始、增项、重新及延续注册事项,取消公示审查意见环节,经审查通过的按批次直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审批结果持有异议,均可向我厅反映。 三、优化服务举措 (一)我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我厅及各地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延期均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厅批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延续,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深化预约和延时服务。结合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全程网办的实际情况,对证书变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等事项,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提供“预约+延时服务”,对预约事项因工作流程未在工作时间办结的,提供网上延时服务办理。部批个人职业注册证书领取事项提供预约延时服务。预约电话:0791-86215289(接听时间8:30-17:30)。 (三)为方便建筑业企业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认证事宜,将一级建造师注册企业身份认证、企业基本信息修改及个人手机号重置业务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及省直管县主管部门。自2022年1月1日始,企业可直接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办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建审函〔2021〕1134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及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发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调整执行。 联系电话:0551-62999880转1。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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