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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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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伊犁哈萨克州自然资源局,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新党发〔2020〕18号)要求,加强规划行业管理,保障规划编制质量,决定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二、认定范围 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乙级资质延续和新申请。涉及名称、法人、地址变更和合并分立改制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暂不受理。 三、认定程序 (一)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自2022年6月6日起正式受理该认定事项,编制单位可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详见附件2),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3),并提前进行电子版职称验核工作。为保障资质审批阶段规划编制顺利进行,未核发新证的原乙、丙级资质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 (二)对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资质申请资料并自愿作出承诺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结果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 四、监督管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单位开展实地核查等监管。发现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一是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由县(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将该单位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不具备参加国土空间规划评优的资格。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后续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咨询邮箱:xjgtkjgh2022@163.com 联 系 人:周梦思 0991—2648247 附件:1.新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2.新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3.新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6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O21〕43号)要求,现将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O21〕43号)。 二、申请范围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拟取得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的申请和办理。不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或不属于本行政区域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受理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展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正在参与国土空间及相关规划编制工作的原城乡规划乙、丙级资质单位,应立即提交相关资料,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四、办理程序 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报单位通过山西政务服务网“法人办事”模块在线提交承诺书和必要的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2)申请办理,也可以在本地通过“三级联办平台”上报,或直接到山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窗口申报,但因填报内容较多,申请单位尽可能使用山西政务服务网“法人办事”申报。 (二)审查并作出决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处确认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将许可结果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并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参照有关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公告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通过认定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将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一)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资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半年内开展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认定许 可。 (二)综合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十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日常监管采用“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在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宫晓峰,电话:7731067 附件:1.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试行) 2.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 3.《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规则》(试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7日 (主动公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行业助企纾困13项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决策部署和相关会议精神,减少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助力企业缓解困难,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平稳发展,我厅制定了助企纾困13项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延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 1.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此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2.上述相关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目前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已启用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可登录青海工程建设云系统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无需换领纸质资质证书。在此期间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3.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照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二、做好勘察设计审查服务 5.优化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批,发挥好技术服务支撑作用,及时受理并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事项,全力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6.指导市州住建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进度,提前筹划组建高水平专家队伍,依靠专业技术力量,优化技术方案,及时解决技术难题。简化审查流程,压缩审查环节,提高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工程制度审批改革、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实现在线受理和审查,压缩审查时限,设计审查审批全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7.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美丽城镇、综合管廊等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审查服务绿色通道,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等方式,对要件不具备的先行开展技术审查,针对存在的技术难题,采取专家论证等方式予以会商解决,为项目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三、适当降低工程保证保险费 8.疫情期间,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投保健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项目计算保费时,在符合监管规定及合规要求前提下,费率区间以低系数计算,允许范围内保费收取以最低保费为准,切实减轻企业办理保险费用成本。 9.对于投保健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项目,在核保过程中,合理放宽核保标准,提升承保率。 四、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0.严格落实连续3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其新增工程项目可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简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为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明确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列入工程造价,简化费用标准,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权益。 六、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到期且尚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9月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七、延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 1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到期且尚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9月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推动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2022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核查分为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核查两部分。 (一)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省内登记注册监理企业主要核查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注册人员是否符合住建部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省外入川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是否按要求完成外地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执业人员资格等情况。 (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核查。主要核查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是否满足《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1/T085-2017)等规定,是否按照监理合同履职到位,项目现场质量安全及建筑施工扬尘管控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核查范围和数量 (一)省工商注册登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由我厅负责;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重点核查2020年以来取得监理资质的企业,以及近两年来承担的监理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低于80分的企业。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含本省工商注册登记工程监理企业及省外入川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抽查,每个工程监理企业至少检查2个在监理项目。 三、核查程序及方式 (一)企业资质条件核查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工程监理)》(附件2)的相关内容进行。 (二)市场行为核查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监理企业发出《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随机抽取2名及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及1至2名专家,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的相关内容对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进行核查并打分签字,存档备查。 四、核查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自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2年6月1日-6月30日。组织监理企业对本企业资质条件和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核查阶段。2022年7月1日-9月30日。我厅及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2022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三)整改阶段。2022年10月8日-11月30日。坚持边核查边整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按规定进行处理,并于11月30日前,汇总本地监理企业动态核查书面工作情况及《2022年度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附件3)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通报阶段。2022年12月1日-2023年1月31日。我厅将汇总各市(州)工作开展情况,对核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进行督查并通报本次核查情况。 五、核查处理 (一)资质条件动态核查不符合住建部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我厅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的,将依法依规撤回企业资质等级。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行为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动态核查工作,加强工作组织,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标准程序,确保核查工作质量。 (二)各地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问题较多的企业及项目,要结合我厅《2022年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四川省2022年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工作要求进行重点督查。 (三)各地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1.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检查通知书 2.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检查表(工程监理) 3.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2022年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6日 附件:川建质安函〔2022〕1512号附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现将《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 一、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省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总部注册地迁入河北、省内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注册地市政府可在次年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2000万元。 二、支持优势企业提质升级。全面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之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对本地新升规上建筑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或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上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申请其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三、支持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组成联合体在我省承揽项目。联合体完成的项目在本省缴纳增值税超过1500万元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可给予联合体最高一次性50万元奖励。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暂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征收服务的通告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要求和我省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建设规划,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业务信息系统将于6月30日上线,此前将进行新旧系统切换,切换期间,暂停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相关经办、征收服务(停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人社部门停机安排 (一)2022年6月5日18时起暂停省外转移、省内企业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间转移(含转入、转出)服务。 (二)2022年6月10日18时起暂停所有服务,旧系统全面停机。 (三)2022年6月30日8时开机,恢复所有经办服务。企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2022年6月份的养老金,6月9日前发放到位。 二、全省税务部门停机安排 (一)2022年6月10日18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受理企业养老保险费退费申请服务,6月30日8时恢复。 (二)2022年6月10日18时起,税务征收系统暂停全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2022年6月14日8时恢复。 (三)2022年6月23日16时起,税务部门暂停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2022年6月24日18时起,税务暂停全省所有参保单位社保费(含医保)征收相关业务,2022年6月30日8时全面恢复。 三、相关注意事项 (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请按照时间节点办结相应业务。开机后延期办理的,原经办服务规则原则上不变。 (二)省人社厅将于6月25日左右另行公告办事服务指南,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新系统网办操作指南(含视频),请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及时关注或下载学习。省税务局线上线下办事服务流程不变。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建设。升级建设后的建管平台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建管系统,网址:http://110.16.70.26:81/webserver/app/index.html),部分功能已具备上线运行条件。现将做好智慧建管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企业和人员信息采集 建管平台现有的企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已迁入智慧建管系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相关信息自动同步智慧建管系统,相关企业请尽快按照要求在智慧建管系统补充缺失信息。 注册所在地为自治区外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应当先在智慧建管系统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复印件)、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工程项目信息采集 工程项目信息按照以下二种方式进行采集。 1.针对已与工程审批系统对接的在建项目信息,企业可以通过智慧建管系统工程审批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对工程审批系统共享的项目信息进行补充完善,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进行审核。 2.针对已竣工验收且尚未录入建管平台的项目信息,企业可以通过智慧建管系统历史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以施工许可信息为核心,关联招标投标信息、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五个环节信息。 (三)项目数据定级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的要求,对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D级数据由企业填报,住建部门无需审核;C级数据由旗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盟市住建部门审核确认;A级数据由监督该项目的住建部门初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 已由建管平台迁移至智慧监管系统且需要重新定级的项目,由企业线下向监督该项目的住建部门申请,住建部门在智慧建管系统历史项目数据定级模块审核确认。 在智慧建管平台新录入的项目,企业在填报时自行选择申报项目数据等级,相关住建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项目负责人变更登记 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后,施工单位应当登录智慧建管系统,在项目负责人变更模块进行变更登记,同时上传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材料。如需变更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负责人信息,应按要求登录工程审批系统进行变更。 (五)诚信信息采集 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在智慧建管系统录入企业和人员的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信息,并按要求在发布平台公开。 二、保障措施 (一)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确保企业、人员、项目、诚信等信息应上尽上,充分运用智慧建管系统各项功能,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对录入智慧建管系统的相关信息严格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入库。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更正、清除虚假信息,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自治区标准化工地、自治区“草原杯”等事项将与智慧建管系统相关数据进行关联。 (四)智慧建管系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上线,同时建管平台将停止申报和审批功能,保留查看功能。三个月后建管平台将停止使用,所有操作需在智慧建管系统进行。 联系人:赵佳伟 电 话:0471-6946761 技术支持电话:010-59450295 2022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等相关企业资质证书,其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事宜,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区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六、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早于2022年12月31日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咨询电话:0471-6945165 0471-6945002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