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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2页

共1429条记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全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0〕212号)有关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三、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建设局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二级企业资质,结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六稳”“六保”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0〕212号)有关要求,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适用本通知,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有关要求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4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修订工作,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核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上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资质标准政策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23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现将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企业、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核发后,上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换证。 二、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兵团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经研究,现决定延长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和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自动延续,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资质业务范围内的建设活 动。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0日止,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无需申请资质延续。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统一延期的范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26号)规定,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2021年12月30日前,各市审批主管部门将核发的上述资质证书,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自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园区管理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执行。 二、我厅和各市县、各园区资质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由我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和各市县、各园区资质审批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上述有效期内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事项。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联系电话:0898-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水务厅,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认真梳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通过合并、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且需要重新核定的企业,填报《2021年1月1日以来合并、跨省变更需重新核定企业名单》(附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21年12月24日前上报我厅。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咨询电话:0531-82083291(兼传真);建筑业企业资质咨询电话:0531-8208328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咨询电话:0531-82083216。电子邮箱:zhangrulei@shandong.cn。 附件:2021年1月1日以来合并、跨省变更重新核定企业名单.xls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1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勘察设计事项办理申报网址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工作,按照全市数字政务服务工作计划安排,针对部分勘察设计办理事项的申报网址调整至市统一申办受理平台。现将有关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涉及事项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变更、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变更、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外埠企业进京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 二、调整申报网址 1、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事项申报网址调整为:http://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83031927896&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2、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变更申报网址调整为:http://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82181927895&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3、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申报网址调整为:http://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84321927898&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4、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乙级)-变更申报网址调整为:http://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81871927894&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5、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网址调整为:http://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1819516&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6、外埠企业进京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备案申报网址调整为:http://recept.banshi.beijing.gov.cn/online/accept#/accept/entry?matterType=single&matterId=1111815686&userType=legal&openRouteEnvFlag=prod 调整后的申报网址将于2021年12月20日正式启用(技术支持电话16601022901)。原申报网址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gw/ssoLogin/login将于新网址启用后关停,在原申报网址中未办理结束的事项,仍可登陆原网址办理并查询结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