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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4页
共1429条记录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
湘建法函〔2021〕15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准备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企业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9日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厅头〔2021〕2081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企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自动延续到2022年6月30日。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可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事项,及申请办理我省跨市(州)地址变更等事项,资质证书需重新核定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统一延期的范围。 三、2022年6月30日之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厅将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服务措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建文〔2021〕5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行政审批局,武汉市房管局,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宜昌、襄阳片区: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1〕19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进我省住建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的通知》(鄂市监注〔2021〕19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全省住建领域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提升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主要任务 (一)直接取消审批7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甲级、乙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四级、暂定级)、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直接取消审批(附件1)。 2.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取消。 (二)审批改为备案1项 3.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备案工作的有关政策、实施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 (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7项 4.建筑业企业资质(附件1)在全省范围内(含自贸区)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审批程序参照《湖北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实施方案》(附件3)执行。 5.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附件2)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审批程序参照《湖北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实施方案》(附件3)执行。 6.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外,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具体审批流程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开。 (四)优化审批服务7项 7.房地产开发、质量检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附件1)办理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五)调整审批层级5项 8.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的部分乙级资质和建筑业乙级及以下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住建厅调整到市州主管部门(附件1),调整时间以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颁布时间为准。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建厅负责统筹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厅本级“证照分离”改革。各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部门“证照分离”改革,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细化改革落地措施。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相关责任处室(附件1、2)沟通衔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优化监管层级,明确监管责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并开展失信惩戒。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承诺的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州要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政策的宣传,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广泛知晓改革,积极参与改革,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落实;及时收集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效。 附件: 1.住建领域“证照分离”任务清单 2.住建领域“证照分离”任务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 3.湖北省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建建〔2021〕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金融办、税务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委、金融办、税务局,人民银行新疆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建筑业企业提质增项、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6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浙建政服发〔2021〕62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至2022年6月30日。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以上范围内的企业无需再申请资质延续。企业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未取得上述资质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申请换发电子证书,具体办理可咨询我厅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571-85216767。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不纳入统一延期的范围。 三、本通知发布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厅将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服务措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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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我厅决定继续延长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行〔2020〕130号)规定,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29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继续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二、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以及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29日期间届满的,请及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审批系统第二批上线事项信息补录工作的函》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信息补录的函》进行信息补录,换发我厅核发的电子证书,证书有效期继续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行〔2021〕119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六、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七、各盟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参照此通知执行。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区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九、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早于2022年6月30日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咨询电话:0471-5332425 0471-5332426 2021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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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继续延续的通知 详见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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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和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自动延期,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联系人及电话:刘建周,0871-64320971;彭才能,0871-64618387。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 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1〕2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我们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组织开发了新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为做好升级改造期间新旧系统衔接和数据迁移,决定自2021年12月8日至12月22日暂停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受理工作。请你单位于12月9日前完成已受理事项转报工作。新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定于12月23日启用,具体事宜由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另行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企业申报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企业申报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厅本级审批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有效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效率,现就加强企业申报资质业绩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绩核查范围和内容 凡申报我厅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的,均需对企业申报资质所涉及的业绩进行核查。 业绩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二)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二、业绩核查方式 主要采取系统比对核查、工程业绩所在地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和现场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一)系统比对核查是针对企业申报资质时填报的涉及房建、市政类的工程业绩,通过与“桂建云”系统和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系统)内已核验通过的工程业绩信息进行逐一比对,确认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凡“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内无法查询到的或者信息录入不全的房建、市政类工程业绩信息,将直接认定为虚假或者无效工程业绩。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信息与“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内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内的信息为准。 (二)工程业绩所在地主管部门协助核查是由我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工程业绩,通过下发业绩核查通知的方式,请企业工程业绩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核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我厅,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工程业绩开展核查工作,收到我厅下发的协助核查通知后,对照标准要求,通过查验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认真核对企业申报资质时所填报工程业绩各项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如项目建筑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详见附件2)所填内容一致,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结果,经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反馈我厅(盖章原件须邮寄至我厅行政审批处)。 (三)现场实地抽查是由我厅组织核查工作组到企业工程业绩项目所在地,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或者重点针对存疑的工程业绩开展现场实地核查。我厅通知参与现场实地核查的部门应积极派员参与工程业绩核查工作,服从核查组组长工作安排。 三、业绩核查要求 (一)系统比对核查是业绩核查的重要方式。申报资质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填表说明,及时准确地将工程业绩信息录入“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对系统中存在的信息错误缺漏进行及时勘误,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业绩信息材料;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及时对企业录入的工程业绩信息进行核验并确认等级,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网上业绩核查提供有力支撑。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严格遵守业绩核查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引导企业如实填报业绩信息,及时向我厅反馈业绩核查情况,不断优化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营商环境。对于拒不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我厅将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三)对于业绩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实施处罚,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具体负责人,认真落实企业业绩核查责任。请填写本单位业绩核查联系人信息表(详见附件3),于2021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我厅行政审批处,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gxzjtspc@163.com。 联系人:何伟;联系电话:0771-2366125,15994396355;通讯地址: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一楼行政审批处。 附件:⒈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⒉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⒊业绩核查联系人信息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1 企业申报资质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资质类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需核查内容 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中标时间 开竣工时间/勘察设计工作始末时间 完成单位 主要技术指标 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1 企业填报信息 ****项目 **市**路 *年*月 *年*月至*年*月 ***公司 *** 核查结果 是□否□ 2 企业填报信息 ****项目 **市**路 *年*月 *年*月至*年*月 ***公司 *** 核查结果 是□否□ 注:1.经核查,相关核查项目与企业填报信息一致的,在对应核查结果栏内填写“属实”;如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在对应核查结果栏填写实际核查信息。 2.在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时,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材料中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主要技术指标填写。如:结算金额(万元)、面积(平方米)、工程层数(层)等。 3.若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需在“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栏中选择“是”;若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选择“否”。 附件2 企业申报资质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资质类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需核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姓名 需核查内容 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涉及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被核查人员在勘察、设计中所起作用 完成单位名称 完成单位资质及等级 主要技术指标 是否发生 质量安全事故 是否 负有责任 1 张** 企业填报信息 **** **** ***** **** *** *** 核查结果 是□否□ 是□否□ 2 李** 企业填报信息 **** **** ***** **** *** *** 核查结果 是□否□ 是□否□ 注:1.经核查,相关核查项目与企业填报信息一致的,在对应核查结果栏内填写“属实”;如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在对应核查结果栏填写实际核查信息。“项目规模”一栏中填写“大型”“中型”“小型”。 2.在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时,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材料中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主要技术指标填写,如金额(万元)、面积(平方米)、工程层数(层)等。 3.若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需在“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是否负有责任”栏中选择“是”;若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未负有责任选择“否”。 附件3 业绩核查联系人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业绩核查 负责人姓名 负责专业 部门 手机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分管领导 1 2 3 4 5 注:1.“负责专业”栏填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部门”栏填写具体业务负责人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科室; 2.若联系人有变化,请及时填写此表并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传真:0771—236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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