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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6页
共1429条记录
关于请持有本市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尽早提出延续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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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请持有本市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有效期届满前尽早提出延续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及《关于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798号),现将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延期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已统一换发本市电子资质证书,并纳入本市企业资质统一管理。按照本市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尽快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将自动失效。 二、具体路径:访问上海市住建委官网首页(http://zjw.sh.gov.cn)→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输入法人一证通密码登录),选择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按需求选择相应资质类别申请)。 三、咨询电话: 962683。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11月2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21〕11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推动本市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1日 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维护、异议协调处理和信用评价结果公开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和委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所在辖区内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交通、民防、绿化、水务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涉及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依据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产生并记录的信用信息,按照《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通过计算机评价系统每日自动计算的方式生成。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定期对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调整并公布《信用评价标准》。 第四条(评价原则)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从事建设市场勘察设计活动。 本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可预期的原则。 第五条(评价内容)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信用信息的起算日期和计算周期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执行。 (一)工程业绩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产生的各类合同业绩信息。 (二)新技术应用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型生产组织方式的信用信息。 (三)奖项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获得的国家级奖项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信息。列入信用评价的奖项名录和起算日期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不良信用信息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和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及其他记录信息;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构产生的行政处罚、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六条(工程业绩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由对应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建管平台如实报送,经与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系统比对后纳入信用评价,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详见《信用评价标准》。每项工程业绩信息的信用评价得分,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规定根据合同业务类型和规模确定。 第七条(新技术应用信息)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型生产组织方式,鼓励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设计人员按照“经济适用、美观大方、绿色低碳”的原则创作原创设计作品。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取得相关业绩,并通过建管平台如实报送佐证材料的,按《信用评价标准》给予额外加分,具体报送内容和要求详见《信用评价标准》。 第八条(奖项信息)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和单位应在当年度国家级奖项正式发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奖项信息录入建管平台。各奖项录入单位应同步建立奖项信息录入的内部审核复核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系统自动归集至建管平台;行政处理信息及其他记录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日常监管中生成并录入建管平台。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及其他记录信息,由对应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签收或公告送达15天内通过建管平台报送相关文书。涉及A级和B级不良信用信息的,具体定义和范围详见《信用评价标准》。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构产生的非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行贿犯罪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信用信息,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动归集至建管平台。 第十条(信息录入监管)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对纳入评价的信用信息予以及时准确的记录。 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信息,包括工程业绩信息、新技术应用信息和在外省市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受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等,由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定期对已录入的信用信息开展抽查,对于发现存在未如实填写等行为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规定给予信用评价扣分。 奖项信息录入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其中,市勘察设计管理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的委托,负责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奖项信息的监督检查;市水务局负责全国优秀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奖等奖项信息的录入和监督检查。发现信息有误或者存在虚假录入的,相关责任部门应责令奖项录入单位立即改正,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纪检部门。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在官方门户网站上公开并适时更新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按规定公开信用信息明细、信用信息录入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异议处理)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委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委行政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完成核实工作并书面回复。各信用信息记录部门根据信用信息“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配合做好异议协调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公开招投标活动中应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规定设置相应条款。 鼓励市场主体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交易等经济活动中使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分类管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别化分类管理。 对信用评价85分及以上的企业,在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优先选择和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对信用评价65分以下的企业,应当对其实行限制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准入、增加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对于列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参与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将其参建项目列为重点审查监管范围。 第十五条(行业奖励)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应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加强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在评奖周期内,对信用等级为85分及以上的企业,在评先评优时给予加分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65分以下或被列入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在评价周期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六条(区域信用一体化)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统一信用评价标准,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第十七条(信用共享)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平台,将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推送至各专业建设管理部门,推动实现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激励和失信的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补充规定)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其他信用信息平台完成信用信息修复的,不影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实施的信用评价分值。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证书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以“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对于向我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的企业,经审批通过后,将统一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我厅不再制发纸质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 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与现行纸质版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PDF格式文件为载体,证书规格为A4幅纸(竖版,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电子证书不分正本或副本,证书承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证书编号、有效期、资质类别及等级、验证二维码、发证机关电子签章和发证日期。 三、电子证书获取方式 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登陆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四、电子证书的验证方式 (一)官方网站验证: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在线服务—企业查询—建筑企业”栏目进行查询验证(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 (二)二维码验证: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左下方的二维码,即可查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详细信息。 五、电子证书的动态管理 (一)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办理资质证书信息变更业务,确保网上公示信息及时更新。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以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公示信息为准,企业自行打印的电子证书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的或二维码扫描显示信息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一律视为伪造。企业应妥善保管本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防范其他单位和个人冒用或篡改。 六、其他事项 (一)自2021年10月25日起,向我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再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业务。企业可以自行登陆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下载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二)企业原有纸质版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期间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升级、延期、变更、重新核准业务的,通过审批后将统一换发电子证书,原纸质版证书自动作废。 (三)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后,持有原纸质版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请自行登录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查验电子证书信息,并可通过信息勘误申请完善电子证书信息。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2日
关于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建管〔2021〕21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1〕16号)要求,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渝快办”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新申请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应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企业应守法经营,合法承接劳务作业,接受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附件: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 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 一、申请 企业可通过“渝快办”(https://zwykb.cq.gov.cn/)在线发起申请,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 二、备案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核备案。备案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核发资质证书;资料不齐全的,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后再予以备案。 三、发证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重庆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V3.0”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加盖公章后发放给备案企业。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水平,按照“一网通办”要求,我厅决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对厅本级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 向我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总承包特级、部分一级、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的,均实行电子化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提交后打印附有防伪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按要求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二)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zwfw.gxzf.gov.cn),在“切换区域与部门”栏目中选择“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在线办理”,企业上传附有防伪条形码、经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即可完成网上申报。 (三)我厅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组织评审,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的审批结果将在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公示公告栏目发布。 (四)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填报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杜绝弄虚作假。 (二)申请材料填写的相关内容须与《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匹配对应,相关附件材料须用彩色原件扫描上传,以字体内容清晰可辨、符合网上申报系统提示要求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海南省对二级建造师等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函
建办厅函〔2021〕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海南省对二级建造师等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二级建造师等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的请示》(琼建审批〔2021〕20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海南省对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等注册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 二、你厅应确保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电子证书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C 0215-2019)、《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C 0252-2021)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C 0253-2021)标准,并做好相关二级证书注册数据与我部相关数据系统对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数据清理完善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头〔2021〕216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数据清理完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数据采集录入质量,拓展基础数据在行业管理中的应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既有数据清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各地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的工作要求,组织本地区所有项目的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数据进行补录、更正。 二、完善数据清理程序。各地对企业补录、更正的数据及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数据补录、更正操作流程和审核流程按照《关于开展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执行。需要升级的,各地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逐级申报执行,经审核同意后入库。 三、加快清理审核历史数据。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对所有数据(含既有数据)进行全面逐一审核入库,于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D级项目数据的清理审核工作。2022年1月底前,我厅将对D级项目数据进行统一清理。启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新平台后,将不再保留D级历史数据。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应用管理工作,加大与工程建设各相关平台数据共享力度,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监管,实时采集平台生成的各类数据,进一步加强对已入库数据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把关数据补录、更正审核,确保平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我厅将在清理完善工作结束后,发布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和完成质量情况。对数据审核、数据治理等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所辖行政区域工程项目数据清理、审核、入库工作情况(包括数据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主要困难)报送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刘铁军,电话:68873806。 各地在数据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苏建函设计〔2021〕462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5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等的部分甲、乙级工程勘察单位、行业及专业设计单位。受检单位名单及检查的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1.受检单位检查范围内的相关勘察设计资质现状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2.受检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受检单位自查:受检单位进行自查,并于10月26日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上报相关材料,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2。 2.主管部门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对受检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组检查受检单位现场并填写检查结果意见表(见附件3),于11月26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报送以下材料: (1)检查结果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好的方面及存在的问题等;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 (3)签有审查意见的受检单位申报表。 3.省厅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12月对各设区市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 四、核查结果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核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布,对在检查中拒检、资质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核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2.各受检单位要指派专人及时做好检查材料上报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上报材料认真审核,对各项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联系方式:曹敏娜,025-51868712。 附件:1.受检单位名单及检查的业务范围 2.受检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3.检查结果意见表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六建市函〔2021〕704号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企业填报的相关信息应与上传资料内容一致,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备案流程及办事指南详见附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二)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三)企业原有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无需再次办理备案。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且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四)各县区住建局要加强对施工劳务企业监管,规范劳务作业市场行为。已备案的施工劳务企业情况,请各县区住建局明确专人申请管理权限,并于2021年10月10日前将权限申请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咨询电话:0564-3378109、3953680 附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等文件要求。 二、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备案流程 1、申请: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企业登录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从“住房城乡建设”版块进入“六安市住建审批系统”,在“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栏按系统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资料,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2、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场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缺项内容。 3、发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于备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申请人可选择邮寄快递送达或窗口现场领取。(地点: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68号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564-3378109。)
10月8日起,企业间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全程纳入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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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10月8日起,企业间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全程纳入网上办理 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根据市住建委关于落实“全程网办”工作任务的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就办理本市企业之间(含外省市企业与本市企业之间)的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统一通过市住建委官网在线申请作如下提示。 开始时间 自2021年10月8日起实行网上申请,企业无需提交相关事项的纸质材料。 申报路径 访问上海市住建委官网首页(点击“阅读原文”,即可直达)→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输入法人一证通密码登录),选择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分立合并资质确认申请中进行填报。 第一步:点击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企业 第二步:点击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 第三步:输入法人一证通密码登陆 咨询电话 相关咨询可拨打962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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