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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6页

共1505条记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勘察设计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厅开发建设了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做好公共服务管理,保证平台稳定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功能 平台是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数据资源中心,集成勘察设计企业库、从业人员库、项目信息库、信用记录库,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等模块,供各地、各单位免费使用,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1、勘察设计企业库。归集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信息、变更记录及相关附件材料等信息。 2、从业人员库。归集人员基本信息、注册执业情况、专业学历、职称资格等信息。 3、项目信息库。归集勘察设计项目基本情况、招投标、参与人员、施工图审查等信息。 4、信用记录库。采集、汇总省内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发布的信用记录、表彰奖励等信息。 5、工作门户。向省、市州、县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文件办理、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意见建议征集等服务。 6、公共服务门户。发布勘察设计行业相关通知公告、行业动态、法律法规等。提供勘察设计企业基本情况、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业绩等信息,以及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平台用户 平台用户包含省、市(州)、县(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勘察、设计相关单位等。 (一)用户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工作。负责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相关数据。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平台在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审核属地相关单位及人员、项目的入库信息、监管信息的共享交换等工作,对入库信息负审核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辖区内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和发布工作。 各相关单位负责准确填报本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及项目信息并及时更新,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主体责任,所填报的信息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帐号获取方式 市(州)、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员帐号由上级主管部门创建和分配,监管人员帐号由本级管理员分配。 勘察设计相关单位帐号采用甘肃省政务服务网法人帐号,从业人员通过手机授权所在单位进行个人信息采集。 三、启用时间 自2022年3月18日起,平台上线运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勘察设计单位可通过省住建厅门户网站-业务系统-“甘肃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栏目登录,根据平台操作手册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平台应用。启用平台是推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公共服务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和培训,确保平台应用和信息交换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信息填报和审核工作。各相关单位填报的信息将作为项目投标、行政审批、图纸报审、评先创优、监督检查、信用信息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组织并督促辖区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填报、更新信息,并及时进行审核。 (三)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按照“谁提供、谁审核、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负责,不断提高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数据提供方要加强数据采集、整合、录入、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合理授权账号的使用范围,防范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方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防范泄露、滥用、篡改信息等行为。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协调本地区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以及帐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请于2022年3月25日前将工作联系人信息表扫描件及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样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我厅将及时向工作联系人提供帐号信息。 (二)平台上线各项具体事宜及使用意见建议可联系我厅勘察设计监管处,技术问题请联系平台技术支持进行咨询。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使用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平台功能、操作流程等进行迭代升级,不再另行发文,以平台功能为准。 联系人:勘察设计监管处 高涵鹏 电 话:(0931)8929712、8929733(兼传真) 邮 箱:kanchashejichu@163.com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19194176512、19194176513 QQ群号:1012331373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18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快推进县域建筑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县域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推进我省县域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22〕9号),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部分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政主管部门审批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肥西县、利辛县、萧县、临泉县、天长市、金寨县、和县、无为市、怀远县、桐城市、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 二、委托事项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管理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实施前,将省厅权限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委托相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审批、公告、发证。其中涉及水利、交通、通信等省有关部门协同审批的资质事项,受委托试点相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同时提交省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公告、发证。 三、委托时限 自2022年4月15日起,上述行政许可事项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截止期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精神或省级权责清单和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审批责任。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指导,建立和完善委托审批运行机制,确保“接的住、办的好”。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经办人员和办理权限,明确审批责任,实现全过程留痕。受理、审核、审批各环节的经办人员不得重复,其权限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规范办理流程。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印委托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和告知单,载明许可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许可时限等,并通过本部门、政务中心网站发布。对省厅委托许可的事项,各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再次委托。 (三)严格审批监管。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委托事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委托许可事项各环节、全过程的监控。省厅将对各地审批的结果,采取网上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监管核查。对违规审批或经举报查实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并按程序收回委托审批权限。 (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细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覆盖行政许可全过程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严肃查处行政许可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对违反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失职渎职及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受理、审查、审批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统一数据对接。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许可事项的公告信息等,要通过省厅统一数据接口获取,实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 五、其他工作 (一)各相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受委托试点县(市)政务服务窗口,开展委托许可工作指导、政策解读、业务培训等工作。需要省厅组织的,相关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与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二)2022年3月30日前,各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单位负责资质许可的受理人、审核人、审批人名单(包括身份证号码、办公电话、手机、所属部门)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2022年4月10日前,各受委托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委托书》(一式三份)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对委托许可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传真):0551-62871504(62871513) 附件:1.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人员登记表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委托书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情况的通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我厅于2021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资质动态核查,共涉及209家甲、乙级工程勘察单位、行业及专业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单位自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受检单位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对69家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了抽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视本次核查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了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报送我厅。南京、苏州市组成了资质审查组和现场核查组,资质审查组将查出的问题交由现场核查组上门核实,现场核查人员在工作中严格把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从核查情况看,大多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符合要求,内部管理较为规范,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总体上,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较为规范。 二、存在问题 核查中发现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注册资本不足、上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上报的资料存疑或未报检查材料等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部分单位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注册资本不足,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少数单位缺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部分单位缺注册人员、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或非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少数单位注册资本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 (二)部分单位上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部分单位未报固定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相关材料,部分技术人员缺相关证件、劳动合同或有效社保证明等,部分技术负责人或主导专业的技术人员缺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少数单位未按照资质标准及本次资质动态核查通知的要求报送材料等。 (三)部分单位上报的资料存疑。部分人员所报的业绩或工作经历等存疑,少数单位的技术人员实际到岗情况存疑,少数设计人员所提供业绩的完成单位涉嫌超资质等级承接项目等。 (四)少数单位未报检查材料。单位名单详见附件2。 上述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详见附件3。 三、处理意见 经核查,共有39家单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29家单位上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14家单位上报的资料存疑,13家单位未报检查材料。 (一)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应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整改,我厅将于近期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内,相关单位须将整改材料报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整改期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整改单位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上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整改。在整改期内,须将整改材料报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其施工图出图专用章。其中,涉及核查勘察设计人员业绩的单位,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附件4的要求,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建筑、市政设计项目还需提交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将上述材料及《个人业绩核查情况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4)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对于上报资料存疑的单位,各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核查力度,确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核查处理结果及受检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二个月内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其中,涉及核查勘察设计人员业绩的,按照第(二)条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四)对于未报检查材料的单位,请有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并开展现场核查,相关单位应于本通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在整改期内,须将检查材料报送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约谈记录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未整改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其施工图出图专用章。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认真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或建议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推动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依法依规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对本通报中列出的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尤其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相关渠道,提示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业务时,审慎选择,注意防范风险。 联系人:曹敏娜,联系电话:025-51868712。 附件:1.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名单 2. 未报检查材料的单位名单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汇总表 4.个人业绩核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苏建设计〔2022〕67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合肥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系统功能上线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响应全省改进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大会精神,持续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简化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手续,近期我市将在“合肥工程建设云”系统上线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功能,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线时间 2022年3月21日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在申请跨省(市)迁出时,使用企业法人账户,登录“合肥工程建设云平台”(以下简称“建设云平台”),点击【资质审批(新版)】→【企业服务平台】→【办事】→【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信息填报和办件申请。 (二)企业申请在合肥市“建设云平台”审核通过后,如涉及加盖安徽省住建厅公章的省级核发资质,企业还需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时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变更、资质证书变更,以便生成电子证书。 三、登录端口 (一)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端口: https://sso.ahzwfw.gov.cn/uccp-server/login?appCode=bc894985f7ed4a929e78682435d2cfe7&service=http%3A%2F%2F218.104.71.91%3A9095%2FcompLogin (二)合肥工程建设云平台端口: http://cxjsj.hefei.gov.cn/jw_home/hfjs_bmfw.html 四、注意事项 (一)存量办件。2022年3月21日前已在线下提交的办件,正常受理直至办结; (二)新申请办件。2022年3月21日起,企业直接在“建设云平台”中提交申请,原申报途径作废; (三)分级受理。注册地址为我市四县一市的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跨省(市)迁出时,由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 (四)电子文书。企业申请在“建设云平台”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带二维码并加盖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申请审核表》(见附表1),企业可自行下载,根据需要到迁入地主管部门办理迁入相关手续,主管部门可扫描二维码核实信息真伪。 特此通知 附件1.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申请审核表.doc 2.建筑业企业资质跨省(市)迁出指南(2022版).docx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8日 (联系人:建筑业管理处:62640559;行政审批事务处:63538821转1)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图纸报审专用章和勘察文件专用章延期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的证书,有效期已延至2022年12月31日。为保证图章有效期与资质证书有效期的一致性,现将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的“图纸报审专用章”和“勘察文件专用章”的有效期统一延至2022年12月31日,无需换领新章。 自2022年4月1日起,针对首次取得资质证书或因资质升级、增项、名称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取得图纸报审专用章及勘察文件专用章的,经审查合格的核发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图章。 持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证书和印章的管理,认真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等各类相应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执业注册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在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实施签字盖章制度。 我委将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动态监管,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模式,对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我委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3月16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红河、德宏片区,有关企业(机构):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要求,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2021年11月26日)所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检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由2022年6月30日再次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其他事项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2021年11月26日)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 刘建周,0871-6432097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彭才能,0871-64320542。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再次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1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合肥市工程勘察信息化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勘察管理信息化水平,市城乡建设局开发了合肥市工程勘察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拟对全市工程勘察实行线上信息登记管理,现就平台上线运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 二、实施时间 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3月10日至3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工程勘察登记可选择线上登记或线下登记。自2022年4月1日起,各建设单位应通过平台办理工程勘察线上登记,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再受理线下纸质登记。 三、平台使用 1、平台地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地址:http://cxjsj.hefei.gov.cn/)->网上办事大厅->合肥工程建设云->工程勘察信息化管理平台。 2、登录账号:建设单位、勘察单位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法人用户名、密码登录,无账号的可按安徽政务服务网相关要求申请注册账号;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统一申请配置的主管部门账号登录。 3、平台操作:建设单位在签订勘察合同并确定勘察现场作业时间后, 应至少提前2日登录平台登记工程勘察信息、提交勘察信息登记至工程所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在作业结束后提交勘察作业信息;勘察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在平台上完善勘察信息登记和填报勘察作业信息;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理勘察信息登记和签收勘察作业信息。 各单位可在平台登录界面查阅平台详细操作手册。 四、工作要求 1、落实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及时做好勘察登记和监管配合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勘察审查时要检查勘察登记是否实施。 2、加强行业自律。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要认真做好行业自律并协助各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3、提升监管水平。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托平台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不断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2022年3月9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二、企业申报的升级业绩,属于省内存疑业绩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查业绩主要技术指标一致性;属于省外存疑业绩将发函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核查。必要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直接核查。 三、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 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录入升级所需的代表工程业绩,代表工程业绩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 四、各地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企业业绩申报、采集做好指导服务,按标准、按流程完成企业业绩录入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需核查业绩要认真核查,确保真实有效。 五、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22年3月15日前将负责业绩核查工作的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电话:0311-87805351。 附件:业绩核查联系信息登记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