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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计算?
340000 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计算?
问: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鉴于企业升级考核的内容多于企业延续考核内容,为减轻企业负担,2024年9月对我省省级权限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进行优化。具体规则为:
1.增项、变更、国有企业改制。证书有效期不变。
2.延续。同套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项应同一时间段分项提出延续申请。(1)原证书上所有资质项未全部完成延续,在有效期届满前不重新制证。到期当天,系统自动制发新证书,新证书上不再展示未延续的资质项,有效期取延续业务首项许可日期往后推5年;(2)原证书上所有资项均完成延续,新证书有效期取延续业务首项许可日期往后推5年。
3.升级。(1)同套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项未全部发生过升级业务,有效期不变;(2)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项均发生过升级业务,有效期取升级业务首项许可日期往后推5年。
4.重新核定。包括企业重组、分立、合并等。承继资质企业,原来无资质的,新证书有效期取承继资质证书有效期;原来有资质的,新证书有效期取企业原证书有效期和承继资质证书有效期较短者。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计算方法参照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620000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目 录
一、综合类问题
二、《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98号)常见问题解答
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有关问题解答
四、《关于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302号)有关问题解答
五、《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64号)有关问题解答
六、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七、其他问题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考核要点(下拉至文末点击下载)
一、综合类问题
(一)各类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标准及相关政策有哪些?
答:工程勘察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60号部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等。
工程设计资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60号部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158号令)、《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等。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
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第77号令发布,2015年5月4日修改、2018年12月22日修正、2022年3月2日修改)。
同时,请企业注意,近年来住建部陆续出台政策对资质标准有关指标要求进行过调整,资质申报时应一并学习掌握。如《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中规定,除各类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同时调整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中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中将净资产要求表述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
(二)从哪里可以获取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等政策?
答:可在住建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或部门规章等栏目获取。
(三)企业资质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勘察企业资质核准、设计企业资质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在线办理。企业在线申报,已实现不见面审批、企业无需跑腿。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审批基本流程是:企业在线申报→省政府政务大厅省住建厅窗口受理→省住建厅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审查意见为“不同意”,企业可在公示期间通过系统进行陈述,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但不得更换和补充资料。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企业可致电省住建厅官网“政务服务公示”专栏公布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五)申请企业资质,多长时间能知道审批结果?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自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不含业绩核查时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自政务大厅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
(六)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七)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八)企业主要人员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资质申报中企业主要人员须在60周岁及以下,且由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九)资质申报时对主要人员社保有何要求?
答:企业应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按照住建部《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因此可以不为员工购买社保。为维护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资质审查机关依法依规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企业人员社保购买情况进行查验。
(十)省外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进甘登记如何办理?
答:企业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住建厅--“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甘登记”或“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登记”或“省外工程监理企业进甘登记”--在线办理。企业在线申报,已实现不见面审批、企业无需跑腿。
办理依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建筑业和监理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服〔2020〕296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甘信息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建服〔2020〕272号)。
二、《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98号)常见问题解答
(一)哪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需要换领资质证书?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有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工程勘察丙级资质;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工程监理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的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证的,逾期自动作废。
(二)企业在哪里可申请证书换领?
答:目前换证功能已开通,企业可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住建厅”,点击相应资质类别的“换证”事项,提交换证申请,等待审核完成并公示、公告后,企业即可下载新的资质证书。
(三)企业申请换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企业需填报其股东、主要管理人员、企业过往及在建项目等基础信息,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扫描件、承诺书等。
(四)企业申请换证是否考核业绩?
答:不考核。仅需填写近5年企业过往及在建项目基础信息,且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五)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若企业原有省级资质证书的,换证后合并为同一本证书时,有效期按最先到期的有效期算。例如,企业2024年6月10日通过换证申请,如该企业原来没有省级资质证书的,换证后的有效期为2025年6月9日;如该企业原来有省级资质证书,省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则该企业换证后证书的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如该企业原来有省级资质证书,省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5年12月31日,则该企业换证后证书的有效期为2025年6月9日。
(六)哪些资质需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换领证书?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的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中的水利和公路行业及其专业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中的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及农林工程专业甲级资质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换领资质。
流程如下:企业在“住建部官网--政务服务--企业行政审批”栏目找到相应资质类别的升级事项,按照要求填报,生成zbb格式数据包,提交至省政府政务大厅住建厅窗口,我厅会将数据包上传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换领成功后需告知我厅,我厅将重新核发省级资质证书。
(七)企业是否可以自愿放弃换领部分资质?
答:企业可综合考虑经营范围调整、资质维护成本等因素,自愿选择放弃换领一项或多项资质,提出申请时在系统中操作即可。
(八)企业换证后办理延续需满足什么条件?
答:换证后办理延续的,需满足相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有关政策要求。请企业认真学习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及其常见问题解答。
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有关问题解答
2023年11月28日,我厅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现将市场主体关注的相关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依据的文件有哪些?
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依据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等,企业申请延续应认真学习前述政策,主要规定摘录如下: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四条“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六条“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二)《通知》所述2024年12月30日之前资质有效期届满、自动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企业是否需要提交申请?
答:企业无需提交申请,相关资质在系统中自动予以延期。企业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省住建厅或市州住建局-办理事项中选择任一资质核准类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审批平台,返回系统首页,进入“用户中心”-“资质证书下载”,即可下载新的电子证书。
(三)《通知》第二条“二、关于省和市州级权限审批的资质”所述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届满前企业需要提前多长时间办理延续?2025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资质,企业需要提前多长时间办理延续?
答:根据相关规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建筑业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因此,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的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应于2024年11月1日前,建筑业企业应于2024年10月1日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2025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资质,依此类推。
企业应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法人服务”-“省住建厅”,勾选相应资质类别延续事项办理资质延续。
(四)《通知》第三条:“三、关于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资质”所述相关资质包括哪些?这些资质下一步如何办理资质延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工程监理丙级、事务所及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甲乙级资质等。
2023年12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明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五)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考核什么内容?
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延续的,需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建筑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需满足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的社保证明材料。
3.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需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企业应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资质管理规定提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何理解?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受理部门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企业资质于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例如,某建筑业企业资质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按照规定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即2024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若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则该企业资质将于2025年1月1日自动失效;若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提出延续申请,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之规定,资质受理部门将正常受理企业延续申请,但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为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建议企业提前谋划、预留延续时间。
(七)建筑业企业如未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有何影响?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企业能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答:目前我省最早一批到期的资质有效期为2024年12月31日,以此为例,相关建筑业企业需于2024年10月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若企业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提出延续申请,我厅将正常受理,且延续未通过的可在2024年12月31日前再次申请、不限申请次数,但如果直至2024年12月31日延续未获通过,则从2024年 12月31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需知晓相关风险、提前做好规划。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仍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如何延续?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原标准及《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甘建质〔2019〕168号)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九)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考核业绩吗?
1.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延续的,不考核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延续的,企业须提交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十)企业换证通过后多久可以申请延续?
企业可在换证通过后自有效期届满前(建筑业企业应在届满3个月前,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应在届满60日前)随时申请延续。
(十一)企业具有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延续时,部分资质项予以核准,部分未予核准,可以打印资质证书吗? 答:可以,但证书上会有所标注 。例如,某建筑业企业拥有5项资质,资质证书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后,2项资质予以核准,3项资质未予核准,该企业打印出的证书有效期将后延5年,2项核准资质无特殊标注,3项未核准资质标注为“待延续,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该企业可针对3项未核准资质再次提出延续申请,延续通过后证书有效期仍以首次资质延续后的时间计算,有效期届满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予核准,相关资质项到期作废。
四、《关于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302号)有关问题解答
(一)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企业在资质申报平台中如何操作,才能满足在2025年4月底前继续申报资质延续的条件?
答:2023年以来,为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顺利完成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我厅先后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3〕228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4〕98号)、《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的工作提示函》等文件,对企业延续事宜作出要求和提醒,同时在我厅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栏目就企业关心的常见问题进行答复并动态更新。目前,延续各项工作平稳开展。
由于近年来资质有关政策持续调整,多家企业资质在2024年底集中到期,针对这一情形,决定对资质证书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需延续,并在2024年12月底前至少提交过一次资质延续申请的企业,可在2025年4月底前继续申请延续;相关企业如果在2024年12月底前未在系统中提交过延续申请,由于此前已多次通知提醒,其资质证书到期后将不能再作延续申请。
五、《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64号)有关问题解答
2023年3月,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建服〔2023〕64号),现将市场主体关注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业绩信息无法核实、非施工企业原因暂无法提供竣工备案材料的,经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证明,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对证明材料有何要求?
答:证明材料中应体现工程项目全称(需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项目名称一致)、工程项目规模指标、工程项目班子成员(主要应包括用于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等能证明工程项目真实性、项目和人员匹配性的信息,证明材料原则上由市州一级住建部门出具。
(二)支持高等级资质企业落地相关政策中的业绩和人员材料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在我省的全资子公司,在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严格按照文件附件1表格对应关系)的资质时,母公司业绩可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所提供的母公司业绩需满足子公司所申请资质对应业绩的指标要求,同时,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填写人员信息、不再上传相关证件。若企业经子公司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其母公司业绩证明材料可不提供。
六、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2022年11月22日,我厅印发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建服〔2022〕205号),对直接申办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优化资质审批政务服务、加强行业监管等事宜作出了要求,现将市场主体关注的常见问题解答如下:
(一)企业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②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③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④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二)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具有法人资格且无建筑业资质的企业,按“首次申请”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三)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如何申报同类别二级资质?申报前是否需要注销原有资质?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申报同类别二级资质的,可依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按“资质升级”申报,也可依《通知》要求按“资质增项”申报,申报前无需注销原有资质,待取得二级资质后,原三级资质自动替换。
(四)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否作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答: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如能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五)企业申报资质时,以带业绩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申报资质的,同一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先后用于不同企业申报资质?
答:员工先后受聘于不同企业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但同一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受聘于新企业时,原企业应再聘用其他满足条件的人员以确保企业人员配备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于同一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先后用于不同企业申报资质的,审查机关将可能对先后涉及的企业同时发起动态核查。对于同一人员短期内用于不同企业的情形,将通过系统智能比对、现场核实、查验社保等手段加大核查力度并依法依规处理,切实打击借用人员申办资质后随即抽离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六)《通知》所述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需提交哪些证明材料?对其完成过的业绩有何要求?
答: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等证明材料,相关信息原则上需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确认,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官方网站可查询,无网查信息或证明材料无法明确业绩真实性或人员业绩对应关系的,审查机关通过函询相应业绩主管部门或查验人员业绩项目任职期间社保缴纳情况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例,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七、其他问题
(一)办理资质是否收取费用?
答:办理资质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资质许可机关不会也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开展资质申报的咨询、办理等活动,凡声称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认可的机构或个人申办资质、甚至收取费用的,均不属实。请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厅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931-8929351)。
(二)对弄虚作假获取资质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建市〔2011〕200号)等文件规定,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备注:常见问题解答根据工作实际动态更新,请企业持续关注,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厅,联系电话:0931-8929351、8929971、8929550。(2024年12月26日更新)
江苏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工程监理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问题2:江苏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和相关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3.举例(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新设立事项):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注册情况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可通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 2、乙级,查到标准要求“(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工程师,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可通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 2、乙级,查到标准要求“(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问题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包括哪些?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2个序列。其中: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航天航空工程等10个类别,分甲级、乙级2个等级。
问题4:省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答:1.省本级许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注销等事项;
2.承接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变更(除企业名称变更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事项。
问题5:企业首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答:企业企业首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须从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开始。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且符合其它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方可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问题6:企业具有哪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可以直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资质?
答: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除此以外,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开始。
问题7:企业是否可以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企业取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后,不得持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证书。
问题8:企业是否可以同时持有多个不同专业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答:可以。
问题9: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答:可以。
二、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新设立事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登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企业在申报平台填报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在系统中下载申请报,申请表经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扫描后上传申报平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上传申报平台;
(三)企业章程。经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备案的最新章程,扫描后上传申报平台;
(四)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等注册人员。由申报企业在申报平台企业端维护,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六)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发票购买单位名称须与申报企业一致,并能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
三、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对专业注册人员和数量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时,作为资质申报注册人员须注册在申报企业的同时须满足:
1.企业技术负责人。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工程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相应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数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人数。例如,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须配备取得建筑工程专业类别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问题2: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注册几个专业类别?
答: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注册1个或2个专业工程类别监理工程师,且只能注册在同一单位。
问题3:注册工程师人次如何计算?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规定,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的,可以按照取得的注册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其人次。例如,某个注册人员同时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5类注册执业证书,计算人次时为3人次,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纳入统计。
问题4: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是否可作为企业专门注册造价师申报?
答: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纳入注册工程师总人次统计(为2人次),但只能作为企业事项申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使用,不得作为专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使用。
问题5: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问题6: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对企业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无企业业绩要求。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后续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已完成省住建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届满3个月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通过省政务平台升级事项提交对应专业资质晋升二级申请。
2.企业在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升级申请通过审核,且不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升级申请通过审核并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过审核的专业并入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以该证书的有效期为准(如:临时证书为A证,原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B证,A证专业升级申请通过审核的,并入B证,B证有效期不变)。
3.企业未提交升级申请或不符合升级标准条件的,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
4.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升服务意识,做好相关业务指导,确保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同时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24-2344767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苏省建设工程企业“一年有效期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建设工程企业“一年有效期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通知精神,我省已正式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和延续工作。
为方便企业在换领取得一年有效期乙级、二级资质证书后,或在省级许可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取得一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后,做好一年有效期资质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的申报办理,现就延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集中予以解答。
问题1. 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哪些类型的企业?
答: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这四类企业。
问题2. “一年有效期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一延五”)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具有的哪些资质证书?企业向哪些部门提出延续?
答:“一延五”分两种情形,一是指:建设工程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换领的相关文件要求,就已经换领取得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一年有效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和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延续;二是指:建筑业企业,就已经延续取得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一年有效期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在其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延续。
企业需在上述资质证书一年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需注意,如果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换领的一年有效期乙级、二级资质,以及延续的一年有效期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则企业须在此类资质一年有效期届满前,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问题3. 建设工程企业乙级(二级)“一延五”延续的资质标准是什么?
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一延五”需分别满足各类型资质的乙级资质标准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一延五”,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问题4.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相关材料扫描件(任职文件、学历证、职称证、基本情况及业绩表);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4.非注册人员相关材料扫描件(学历证、职称证、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扫描件;6.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扫描件;7.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保情况(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由申报平台自动进行大数据比对)。
问题5.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相关材料扫描件(任职文件、学历证、职称证、基本情况及业绩表);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4.非注册执业人员相关材料扫描件(学历证、职称证、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填报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扫描件;6.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保情况(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由申报平台自动进行大数据比对)。
问题6. 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情况;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4.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清单。
问题7. 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资产(净资产、厂房)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延续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扫描件),净资产信息由申报平台比对统计系统确认。标准要求的生产厂房证明扫描件;3.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信息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5技术负责人相关材料扫描件(学历证、职称证、基本情况表等);6.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其中通信工程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考核注册人员;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相关材料扫描件(学历证、职称证);8.技术工人岗位证书扫描件;9.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情况(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由申报平台自动进行大数据比对)。
问题8.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净资产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延续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扫描件),净资产信息由申报平台比对统计系统确认;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5.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情况(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由申报平台自动进行大数据比对)。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按标准要求考核职称人员(提供学历证、职称证原件扫描件)和技术工人(岗位证书原件扫描件),不考核注册执业人员。
问题9. 需要办理“一延五”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何时可以提出延续申请?
答:企业应于“一延五”资质(资质证书上资质后载有“换领一年有效期至20XX-XX-XX”或“延续一年有效期至20XX-XX-XX”)有效期届满规定时间(建筑业企业资质为三个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为60天)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注销。
问题10. 企业可以提出几次“一延五”的申请?
答:企业须在一年有效期内按照“一延五”延续条件,一次性就所有一年有效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类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四种资质类型)分别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延续五年有效期。首次审核后,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就没有通过延续的资质再次提出延续申请,已延续的资质须保持人员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在通过资质延续后,应当继续保持包括技术负责人在内的主要人员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延续中申报的人员被其它企业重复使用的,将视情况对原企业和现企业进行函询,同时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动态核查。
问题11. 两种情形的“一延五”延续是否可以同时申请?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如果同时具有“问题2”所述两种情形的“一延五”资质,须就资质证书上的这两种情形的全部“一延五”资质同时上报申请。未勾选的资质将视为放弃,有效期届满后将自动注销。
问题12. 完成“一延五”延续后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如何界定?
答:企业在完成“一延五”延续后,原资质证书上还有其它资质的,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原资质证书上没有其它资质的,证书五年有效期自“一延五”延续取得首个资质时间起算。
问题13. 建筑业企业“一延五”延续中的申报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需要哪些资料?
(一)企业以职称人员申报资质技术负责人资格的,需要的资料是:1.工作经历;2.职称证书级别、专业(学历或职称证书);3.个人业绩取得时的建造师注册证书;4.个人业绩取得时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以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报资质技术负责人资格的,需要的资料是:1.工作经历;2.个人业绩取得时的建造师注册证书;3.个人业绩取得时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以上两种情况的资料扫描件在申报时上传至申报平台的“申报附件-技术负责人相应附件”栏。
问题14. 一个人可以担任多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吗?
答: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问题15. 建筑业企业“一延五”延续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答:不可以,建筑业企业“一延五”延续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
问题16. 对于申请“一延五”延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需要核查企业办公场所并上传《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吗?
答:需要。如果前期因企业办理其它资质证书延续事宜,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核查过的,此次只需将原记录表上传即可;如前期没有核查的,仍需核查并上传记录表。
问题17. 如何考核《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
答:建筑业企业和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真实情况填写完整《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核时将对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从业简历等内容进行核查。
江苏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勘察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问题2:勘察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建部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住建厅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3、举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钻探劳务资质新设立事项):
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职称等级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二、标准⇒(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1、工程钻探⇒1-2技术条件,查到标准要求“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问题3: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哪些类别?
答: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勘察劳务资质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问题4:勘察企业资质注销有哪些情形?
答:目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已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我省勘察企业资质注销有以下情形:
1、涉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该资质证书过期自动失效,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2、涉及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依职权、依法办理注销事项,无需企业申请。
3、涉及企业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如不再从事勘察相应行业、专业、专项业务的),由企业将注销申请及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提交至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B20/B21/B22窗口,由我厅受理审核后,对于符合注销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5: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可以申请什么资质?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二、办理权限问题
问题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哪些工程勘察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有关事项的办理。
问题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哪些工程勘察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以下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含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以及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我厅管理的企业资质中的工程勘察资质企业资质证书,除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外,资质证书其它信息的变更。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
问题3:工程勘察丙级资质还能延续吗?
答:不能。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问题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问题2:60周岁怎么计算?
答:60周岁计算以出生时间至申报事项受理时间为准。
问题3: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问题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只需申报1人吗?
答:是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对于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申报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只需申报1人,此人的个人业绩应为本次申报的资质类型中的一种。
问题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吗?
答:不是。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不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问题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答:可以。但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问题7: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问题8: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问题9:已办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吗?
答:可以。除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要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问题10:若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预注册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需提供预注册人员以下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内,预注册人员的申请流程截图;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中应承诺:取得申报资质10个工作日内将该资质要求的相关注册人员注册进本企业,在注册人员全部到位前不会承接申报资质范围内的相关业务,若违反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问题11:有哪几类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作为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申报企业资质所涉及的人员,除法定代表人以外均需通过社保比对,但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问题12: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1、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社保比对不通过时,省内分公司人员可查看省内社保比对情况;省外分公司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省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证明,分公司营业执照。
2、相关大专院校所属工程设计企业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一所院校只允许有一家设计企业,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其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相关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该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其所属相关企业工作),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或依法提前退休但不满60周岁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退休证,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
五、申报业绩问题
问题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个人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提供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问题2:勘察企业业绩如何入库?
答:申报业绩入库的企业应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文件,第二点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建立流程具体操作。如仍有问题可咨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电话:025-51868833/51868712)。
问题3:涉密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涉密项目不予认定。
问题4: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时间如何计算?
答:近5年是指自企业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企业申报年度为2024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算。
问题5: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专业资质,对企业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务包括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四个业务,企业业绩类型应至少涵盖上述4个业务中的2个,应是与建设单位(业主)独立签订的合同业绩。
问题6: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问题7:工程勘察企业申请重组合并事项时,对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有何要求?
答: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信息,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
其他通用问题详见《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