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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换领证书后的延续有关问题答疑(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换领证书后的延续有关问题答疑(二)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什么规定?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12月印发《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其中明确“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同时也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2年10月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其中明确“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2年10月印发《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其中明确“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4.我省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什么具体安排? 答: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2月印发《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10号),其中明确“持有我厅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和丁级、施工企业三级、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1月20日前已届满的除外),可在2024年6月30日前向我厅申请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届满的,我厅不再受理换领申请,资质证书自动作废”。湘建法〔2024〕10号文件,同时明确“企业换领资质证书后,可在有效期内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延续的企业应按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材料”“我厅受理延续申请后,按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延续,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5.我省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和丁级、施工企业三级、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换领证书后,其资质证书延续有什么具体支持政策? 答: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8月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86号),其中明确“支持有项目、有依法纳税、有长期固定从业人员的企业申报资质增项、升级和证书延期,可采信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 上述“有项目、有依法纳税、有长期固定从业人员的企业”是指在全国或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有项目,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后依法实际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申请许可的材料中的人员多数长期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在我省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和丁级、施工企业三级、工程监理乙级和丙级资质换领证书后的延续审查中,为加快审批速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支持有项目、有依法纳税、有长期固定从业人员的企业持续经营,采信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中提交的资产、主要人员、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应在全国或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可查。资质证书延续核准后,对企业申报材料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有项目、有依法纳税、有长期固定从业人员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换领证书后办理延续时,如果企业业绩不满足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可按照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件“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规定,优先使用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在本企业主持完成的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原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报延期。 6.建筑业企业以技术负责人业绩申报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后延续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一是企业在申请材料中要明确以技术负责人业绩申报,提供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二是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考核。 7.企业在湖南省监管平台标注异常还能申报资质证书换领或延续吗? 答:不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8月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法〔2024〕86号),其中明确“企业不满足相应标准规定的注册人员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在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异常”“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8.企业申报资质事项涉及的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提供哪些佐证材料?技术负责人业绩应提供哪些佐证材料? 答: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佐证材料一般包括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 技术负责人业绩的佐证材料为其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能证明其作为工程业绩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能证明业绩指标的其中一个或多个佐证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9.公示文件中的“待业绩核查符合且属实后另行发文”是指什么? 答:是指将商请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和相关指标真实性(省内业绩由省厅或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商相关专业部门、建设单位确认),核查属实后会在最近批次发文公告合格。
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 一、许可事项 问题1: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许可和备案事项具体有哪几类? 答: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许可和备案事项具体有7类,分别是工程勘察资质核准、工程设计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问题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哪几类?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为四类: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问题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问题4:各级资质许可机关(部、省、市)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江苏省资质审批(省级、市级)类别、等级和事项,可查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内容分别如下: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省本级许可: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注销等事项;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延续(正常、非正常)、简单变更、注销等事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新申请、升级、简单变更、延续、注销等事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申请、增项、增加参数、重新核定、简单变更、延续等事项。 (2)承接部级许可资质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企业资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变更(除企业名称变更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事项。 2、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问题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 二、主要申报问题 问题1:企业工商信息发生变化,如何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类型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安许证应在1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手续。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资质证书变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企业依照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变更,采取企业名下省级、市级证书一次性申报,省市并联审批的方式。 企业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将导致资质证书有关信息与工商信息不一致,从而影响企业办理相关资质申请事项,同时可能会影响资质相关数据在全国平台显示。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时,法定代表人须持有A证。其他信息变更,同建筑业资质证书相关要求。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时,法定代表人须为房地产估价师。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时,变更后企业名称需有“房地产估价”或“房地产评估”字样;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其变更后名称需与上级机构名称有逻辑关联。如: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或分所。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信息变更,不仅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事项申请,还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管理平台”进行事项申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信息变更,同建筑业资质证书相关要求。 问题2:江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答:企业需按照部、省相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省、市资质许可机关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申请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企业申请的资质不满足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相应的资质延续。 (1)关于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2)关于延续事项办理时间: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届满60日前,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届满3个月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届满30个工作日前,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届满30日前,企业应就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合并、换证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除外),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的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资质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3)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上(证书编号前两位分别是设计A2、勘察B2、建筑业D2、工程监理E2)记载有部批省管(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企业资质)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的: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企业须先就此两类资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在收到《建设工程企业审批事项受理单(通知书)》后,企业方可就省、市级许可的资质证书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市级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企业办理部批省管和省批试点下放资质延续,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完成后,企业获得部颁资质证书,其部批资质从省级资质证书剥离。 (4)持有部批省管资质或省批试点下放资质的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上述两类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前,相关企业应先行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企业需将相关申请材料(材料要求详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附件1),发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箱(jsszjtspc@163.com)。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针对不同事项,对企业申请按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并扫描后反馈至企业邮箱;对不符合要求的,通过企业联系方式告知具体原因。 问题3:企业申请资质如何考核申报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 答:按照各类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对企业各类主要人员社保缴纳情况,凡可通过大数据共享比对的,信息均由系统自动关联比对,无需企业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问题4: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问题5: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问题6: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问题7: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有编制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制表人签名)。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问题8: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涉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前,如何开展资质审批? 答:对于资质申请前一年内及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向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经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前,资质许可程序中止,并通过资质申报系统告知企业。资质许可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资质许可时限。资质许可机关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资质许可程序恢复。资质许可中止期间,企业可申请撤回资质申请。 问题9:企业资质申报中使用虚假业绩,按照《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接受处罚后,多长时间能申报资质? 答:企业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针对该项弄虚作假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问题10:申报过程中,发现人员频繁调动(涉及挂证)情况,如何处理?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对申报过程中发现人员频繁调动(涉及挂证)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视情况采取函询、约谈等方式,了解人员频繁调动原因及相关情况,对于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人员违规“挂证”的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相关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 三、办理流程问题 问题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能办理哪些企业资质(备案)事项? 答:平台受理申请事项范围包括: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许可的模板脚手架资质、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施工劳务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问题2:行政机关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有哪些环节? 答:行政机关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有受理、审查、许可决定、公告等环节。 问题3: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1)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办理,详情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看(www.mohurd.gov.cn)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一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管理平台”进行事项申请。 (2)申请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事项,可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查找方式一: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网上办事⇒企业服务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 查找方式二:通过“在江苏政务服务”官网(https://www.jszwfw.gov.cn/)⇒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 问题4:平台操作技术问题如何咨询? 答:平台申报的技术问题,请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电话:025-51868275;QQ群823320396。 问题5:如何注册和维护企业账户? 答:企业申报前,请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选择“法人登录”,对企业账户进行维护(详见操作手册一.系统登录)。 问题6:如何进行企业信息维护? 答:通过企业管理模块⇒##类(如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如建筑业)企业资质功能模块页⇒企业信息维护,企业需先进行企业信息维护,才可进行资质申请(详见操作手册3.2企业信息维护)。 问题7:如何进行业绩信息维护? 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企业需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的要求,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中,完成代表工程业绩录入及指标细化工作。建筑业企业业绩入库及维护问题,可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738/51868630。勘察设计业绩入库及维护问题,可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025-51868833/51868712。 工程监理企业:企业申请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核定时,方核查企业业绩,该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业绩,其形式为“估价报告”。企业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核定、延续时,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维护申报单位“估价报告”信息。企业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核定、三级核定时,需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维护申报单位“估价报告”信息。 问题8:如何做好相关人员准备工作? 答:1、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应按照有关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企业申报时,可勾选注册在本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 2、企业非注册人员,应在申报系统做好信息录入工作。 3、人员社保缴纳。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要求,为其各类人员缴纳社保。资质标准要求的各类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安管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除法定代表人外)社保缴纳情况,均通过大数据共享比对判断。企业应按规定持续做好社保缴纳工作,在资质审查过程中,资质许可机关将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通过大数据比对抽查相应月份社保缴纳情况。 (1)申请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和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使用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省内分公司人员可通过省内社保比对情况进行佐证;省外分公司的人员应提供省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证明以及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进行佐证。 (2)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可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包括依法提前退休)但不满60周岁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此类人员总数不超过申报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上述人员应提供退休证、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以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等材料进行佐证。 (3)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或设计企业,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超过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两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或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上述人员应提供相关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该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其所属相关企业工作)以及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进行佐证。 问题9:企业如何登陆提出申请? 答:企业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选择相应事项,使用法人账号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选择相应事项提出申请。新系统登录及事项申请方式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企业端)》。 问题10:企业如何进行资质事项申请?如受理意见为“予以补正”,如何处理? 答:1、企业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资质申请(企业账户(法人)登录⇒资质⇒##事项⇒填写申请信息⇒上传附件资料)。提交申请后,待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审核企业申请提交的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意见并通过企业端反馈企业。 2、当企业收到受理意见为“予以补正”,应及时上传补正资料(30日内),超时未补正,则为自动放弃申报。 问题11:企业如何知晓受理结果? 答:受理结果由系统自动推送至企业端。企业可在“正在申请”板块,查询企业端已经提交的事项申请。 问题12:企业如何知晓审批结果? 答:企业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看公告信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信息公开⇒审批公告);也可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查看系统推送的公告信息。 问题13:企业申请事项未通过审批,是否影响下一次申报? 答:企业每一次申报均为独立事项。企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端收到审批意见后(公告信息),可根据自身实际和需要,进行下一次申报。 问题14:企业提交申请事项后如何办理退回? 答:1、企业提交申请后,未受理前,可直接撤回申请。 2、受理后,补正阶段,可在补正材料中提交退回申请(说明退回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受理时将予以退回。如不提交材料,则需待30日期满,系统退回申请。 问题15: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如何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送数据包? 答:企业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推送数据的,应在部系统申报资质事项成功后,携带所生成的数据包,到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1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25-83666321。 问题16:部批资质依营业执照变更后(除企业名称外),如何打印纸质证书? 答:部批资质依营业执照变更后(除企业名称外),需要打印纸质证书信息变更内容的,请在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1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窗口办理,咨询电话:025-83666321。 问题17:全省资质许可相关咨询,联系方式有哪些? 答:1、省级行政审批咨询热线,主要负责全省行政审批政策文件解答、省级资质审批事项公告意见解读答复以及省级12345工单回复。咨询电话:025-83666783/83666739。 2、各设区市行政审批咨询热线,协助省厅解答本辖区内企业关于省级行政审批政策具体条款、办理程序,回复市级资质审批事项有关问题以及市级12345工单。设区市行政审批咨询电话详见下表: 设区市 咨询服务类型 热线电话 南京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25-84632209 建筑业企业资质 025-84598241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025-83691424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25-84688540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25-84722169 无锡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建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0-81822771 建筑业企业资质(城建类) 0510-81822735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0-8182272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0-68512961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0-81823588 徐州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6-80282789
0516-80282912 常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9-8690058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9-88029210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9-85682084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9-85682906 苏州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2-69820220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12-69820291 南通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3-59001057
0513-59001010 连云港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8-85868112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8-8581908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8-8581857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8-85511156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8-83081768 淮安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 0517-83888417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延续) 0517-83888560
0517-8365672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7-83757959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7-83661856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7-8356613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7-83660060 盐城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5-69083153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5-69083002 建筑业企业资质
(市级) 0515-69083039 扬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14-87316019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4-8732953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4-87312987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4-8732963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4-87329543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4-80989185 镇江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1-85580037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1-85583508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1-8558183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1-86090020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1-80826179 泰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23-86397766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23-86882690 建筑业企业资质(泰兴) 0523-8072129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23-86397766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23-8688607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23-86896158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23-89892996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23-86882665 宿迁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27-84387105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27-84387163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27-8439626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省级咨询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各设区市咨询电话接听时间请以各地工作时间为准。
行政审批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1、省级行政审批咨询热线,主要负责全省行政审批政策文件解答、省级资质审批事项公告意见解读答复以及省级12345工单回复。咨询电话:025-83666783/83666739。 2、各设区市行政审批咨询热线,协助省厅解答本辖区内企业关于省级行政审批政策具体条款、办理程序,回复市级资质审批事项有关问题以及市级12345工单。设区市行政审批咨询电话详见下表: 设区市 咨询服务类型 热线电话 南京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25-84632209 建筑业企业资质 025-84598241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025-83691424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25-84688540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25-84722169 无锡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房建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0-81822771 建筑业企业资质(城建类) 0510-81822735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0-8182272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0-68512961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0-81823588 徐州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6-80282789
0516-80282912 常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9-8690058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9-88029210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9-85682084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9-85682906 苏州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2-69820220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12-69820291 南通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3-59001057
0513-59001010 连云港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8-85868112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8-8581908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8-8581857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8-85511156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8-83081768 淮安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 0517-83888417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延续) 0517-83888560
0517-8365672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7-83757959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7-83661856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7-8356613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7-83660060 盐城市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5-69083135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5-69083002 建筑业企业资质
(市级) 0515-69083039 扬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14-87316019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4-8732953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4-87312987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4-8732963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4-87329543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4-80989185 镇江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11-85580037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11-85583508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11-8558183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11-86090020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11-80826179 泰州市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23-86397766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23-86882690 建筑业企业资质(泰兴) 0523-80721290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0523-86397766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0523-8688607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0523-86896158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23-89892996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23-86882665 宿迁市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0527-84387105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0527-84387163 建筑业企业资质 0527-8439626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省级咨询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各设区市咨询电话接听时间请以各地工作时间为准。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常见问题答疑(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常见问题答疑(二) 1、问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如何由外省转入山东省注册? 回答: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需在原注册省份完成注销注册后,再在我省办理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业务。 2、问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已过期,再次申报注册应该如何办理? 回答: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过期即自动注销,如需再次注册,请按初始注册办理。 3、问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可以同时办理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业务吗? 回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报变更注册业务的,可在申报表单中选择延续注册有效期并填写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情况,待变更注册业务办结即可延续一个注册有效期。 4、问 : 申报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业务时应上传什么格式的附件材料? 回答:请上传pdf、jpg或png格式的附件材料。 5、问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提交业务申报后,如何查询申报进度? 回答:申请人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进入申请人个人主页-我的办事-我的办件-办件状态栏中查看。 6、问 : 在山东省辖区内考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到其他省市办理初始注册的,还需开具未注册证明材料吗? 回答:按照《关于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启用电子化申报的通知》(鲁建执注函[2018]110号),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规范证明材料、减证便民有关要求,自2018年8月13日起,对在山东省辖区内考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到其他省市办理初始注册的,不再开具未注册证明材料。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建筑业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问题2: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3、举例(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新设立事项): (1)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标准⇒(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2二级资质标准⇒1.2.2企业主要人员,查到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二、标准⇒(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3三级资质标准⇒1.3.2企业主要人员,查到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问题3: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问题4: 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中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问题5: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4-1。 其中,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上述两种情形,须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首次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问题6: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范围以其取得的资质许可为准。 问题7: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有哪些情形? 答:目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已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有以下情形: 1、涉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该资质证书过期自动失效,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2、涉及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依职权、依法办理注销事项,无需企业申请。 3、涉及企业提出注销申请、企业依法终止、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如不再从事建筑业相关业务的),企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注销申请,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审核后,对于符合注销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 二、办理权限问题 问题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哪些建筑业申请事项办理? 答:1、负责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含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注销等事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承接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企业资质的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 问题2: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哪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办理? 答: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问题2:申请表填报需要注意哪些? 答:1、每一项都要填写。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 2、相关内容应在系统填写完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表,企业下载后,签字盖章,再上传至申报平台。 问题3: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问题4: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答: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问题5: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四、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问题2: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问题3: 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问题4: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问题5: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问题6: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问题7: 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答: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问题8: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 问题9:考核技术职称人员专业时,各类执业资格证书(含注册证书)、从业资格证书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专业认定? 答:不可以,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除外。 问题10: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哪些专业,各需要多少人? 答:建筑物纠偏和平移,应为岩土和结构专业职称人员至少各1人;结构补强,应为结构专业职称人员至少2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应为机械专业职称人员至少2人;特种防雷,应为防雷相关专业至少2人。 问题11: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如何判断对技术工人工种的要求?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出要求的,可提供任何工种的技术工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且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工种人员组成,且每个工种至少1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但未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工种即可,每一类工种人员数量不作要求。 五、申报业绩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什么材料?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问题2: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 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图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应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问题3: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24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9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能认可。 问题4: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中明确为: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工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可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 问题5: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标准》中分别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问题6: 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问题7: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问题8: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需要提供结算单。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以工程结算单为准。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考核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问题9: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 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跃层按单层计算。 问题10:重组合并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承继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可以。 问题11: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问题12: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问题13:保密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 问题14: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停业整顿,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问题15: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企业业绩(升级事项)、技术负责人业绩(新设立、增项事项),其中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上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另外,技术负责人业绩(新设立、增项事项)考核,还需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应是作为施工项目经理独立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问题1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答:不可以。 问题17: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问题18: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 问题19: 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 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附件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职称人员相近专业认定目录
(2025年3月修订) 说明:此目录适用于本省省级和市级许可资质中对工程类职称人员职称和学历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定;部级许可资质仅供参考。 1.结构专业: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地下建筑、岩土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建筑结构、房建、房屋建筑、土建施工、建筑工程与管理、结构工程。 2.给排水专业:给排水、建筑水电、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管道工程、水工工艺、污水处理、给水排水、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室内给水排水、市政给排水、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给水排水(水处理)、给排水水处理、给排水技术、给排水工程与科学。 3.暖通专业:管道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水暖、采暖通风、暖通空调、公用设备安装、供热空调与燃气、城市燃气、热能与动力、暖通工程、采暖通风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热能动力工程、暖通与空调安装、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暖通与空调施工。 4.电气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工业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自控、计算机应用、建筑电气、供电与照明、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气技术、发输电、电力工程与自动化以及名称中含有“电气”“机电”“电力”的专业。 5.电力工程专业: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他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发电、输变电、供配电、高压电与绝缘技术、电气、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热能与动力工程、热能动力、电气工程、建筑电气、电力工程技术、机械电气-电力工程、电厂热能动力工程、输变电工程技术、电力系统、输配电及用电、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电力工程技术、输变电与发配电、热能工程。 6.矿建专业:矿井建设、矿山建筑、煤矿建井、地下建筑工程、隧道工程。 7.机电专业:电气、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工程机械、机电设备安装、机电一体化以及名称中含有“机电”“电气”“机械”的专业。 8.地质专业:探矿工程、物探、化探、水工、岩土与地基、采矿煤工程、采矿以及名称中含有“地质”或“地下”的专业。 9.测量专业:测绘工程、测量工程、工程测量、大地测量、矿山测量、测量学、摄影测量与遥感以及名称中含有“测量”或“测绘”的专业。 10.通风安全专业:通风、管道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环境工程、暖通、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水暖、采暖通风、暖通空调、空气调节、暖气与通风、空调技术、热能利用与空气调节工程。 11.金属冶炼专业:炼钢、炼铁、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特种冶金以及名称中含有“冶金”“冶炼”的专业。 12.金属材料专业:金属材料加工、热处理、金属制品、复合材料、铸造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13.焦化专业:燃料化工、焦化工艺、化学工程与工艺、化学工程、无机化工、炼焦工程、电化学。 14.耐火材料专业:硅酸盐、无机材料、胶凝材料、热工、热能、工业炉及热能利用。 15.采矿专业:金属矿开采、化学矿开采、露天采矿、地下开采、矿物岩石材料以及名称中含有“开采”的专业。 16.选矿专业:矿物加工、金属矿选矿、非金属矿选矿、矿物岩石材料以及名称中含有“选矿”的专业。 17.动力专业:内燃机、锅炉、发动机、动力机械、热能与动力工程、热能动力设备与运用、能源工程。 18.机械(机械设备)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机械工程、自动化、机械工程及自动化、汽车拖拉机运用与修理、焊接工艺与设备、汽车工程、工业设计、物流装备、轮机工程技术、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计与制造、机械设备、船舶机械、机械电气以及名称中含有“机械”“机电”的专业。 19.道路与桥梁专业:道路与桥梁、桥梁与隧道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公路工程、交通土建、公路与城市道路、道路与铁道工程、隧道、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市政路桥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城市建设(道路与桥梁)、道路与桥梁工程、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 20.燃气专业:燃气工程、燃气储配与应用、城市燃气输配、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石油天然气储运、热能供应、城市燃气、热能动力、燃料化工。 21.焊接专业:焊接技术与工程、机械制造(制造工程)、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焊接方向)、焊接工艺与设备、焊接技术、焊接施工、锅炉、机械焊接、热处理、材料成型(焊接)、焊接工艺、焊接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热工、焊接工艺设备、材料与焊接、焊接技术、金属材料热处理、压力容器焊接、焊接及自动化、焊接技术及自动化、金属结构与焊接、金属材料工程以及金属材料热加工方面的专业。 22.自动化控制(自动控制、自动化)专业: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机械自动化、电气自动化、计算机应用、电子、仪表、自动控制、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电力系统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测控技术与仪器、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械及其自动化自动控制工程、机械设计及自动化、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子信息工程以及名称中含有“智能化”的专业、名称中含有“自动化”的专业。 23.岩土专业:岩土工程、地下建筑、隧道及地下建筑工程、地下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勘察地球地理、工程地质、隧道工程、矿山工程、探矿工程、勘察技术与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放射地质、地质测绘、地质勘探与矿山、矿产地质与勘探、煤用地质勘查、岩土与地基、地质矿产、地质探矿、地质与岩土工程、矿山地质勘探、矿业工程、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水文与工程地质、采矿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地质与岩土工程、工程勘察与岩土、矿山地质勘测、矿山资源、地质矿产勘查、岩土工程与测量、矿山地质、自然资源工程-地质勘察类(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土木工程(岩土工程)、土木工程(岩土工程方向)、测绘勘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 24.计算机专业:物联网工程以及名称中含有“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数字”“智能”或“软件”的专业。 25.电子专业: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电子工程、计算机通信、网络。 26.通信工程专业: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广电工程。 27.材料专业:化工材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金属热处理、有机材料、无机材料、耐火材料、胶凝材料以及名称中含有“材料”的专业。 28.化工专业:化工机械、石油化工、化学工程、应用化学、化工过程检测与控制名称中含有“化工”或“化学”的专业。 29.建筑美术设计专业: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潢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城市规划、园林景观、产品造型设计。 30.风景园林(园林景观)专业:景观学、建筑学、建筑设计以及名称中含有“风景”“园林”或“景观”的专业。 31.光源与照明专业: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光电子、照明、光源、气体放电、光辐射、真空物理、照明设计、灯具设计、电气、光源电器、光电技术。 32.铁道工程专业: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铁路线路、站场、路基、轨道、路桥、桥隧、高速动车组检修技术、高速动车组驾驶、动车组技术、高速动车组驾驶与维修以及名称中含有“铁路”或“铁道”的专业。 33.铁路通信、信号专业:通信工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光纤通信、计算机通信、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34.铁路电气化专业:铁路电气化、供电、变配电、接触网,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力传动。 35.机场场道专业:机场工程、场道(或道路)、桥隧、岩土、排水、测量、检测。 36.民航空管及机场弱电系统专业:机场工程、电子、电气、通信、计算机、自动控制。 37.机场目视助航专业:机场工程、电力、电气、自动控制、计算机。 38.环保专业(安全环保)专业: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环境化学、环境学、环境污染防治、环境生化与环境处理、环境质量评估、环境规划与管理、环境艺术设计以及名称中含有“环保”或“环境”的专业。 39.公路工程专业: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路桥、桥梁、桥隧、隧道、道路桥梁、公路与城市道路建设、土木工程(路桥方向)、交通工程(土建方向)、道桥、道路与桥梁工程、土木工程(交通土建工程方向)、交通土建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公路与桥梁、道路与桥梁工程、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道路桥隧、市政路桥、市政路桥施工、公路与桥梁、路桥隧、道路与桥梁、公路桥梁与隧道。 40.港口与航道专业:港口与航道、港口航道与海岸、港口海岸及治河、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学、航道整治、港口规划与布置。 4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水利水电、水利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利、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建设、水电站及电力系统、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建筑。 42.调试专业:水轮机调试、水轮发电机调试。 43.船舶机械专业:轮机工程、船舶工程、船舶检验、船机制造与维修、船舶电气工程、船舶电子电气、船舶与海洋工程、船舶制造与维修、轮船工程、轮机工程技术(舰船动力方向)。 44.市政专业:市政、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工程、市政路桥施工、市政路桥工程、公用市政、工程施工-路桥施工。 45.治河专业:河流泥沙和治河工程、港口航道与治河工程。 46.水轮发电机专业:水轮发电机制造、水轮发电机设计。 47.隧道专业:公路桥梁与隧道。 48.桥梁工程专业:土木工程(桥梁工程)、桥梁与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道路桥隧、公路与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市政道路(桥梁)。 49.隧道(或地下工程)专业:桥梁与隧道工程、桥梁隧道。 50.矿山专业:矿山建设。 51.金属结构专业:金属材料、金属材料工程、金属材料与热处理、机电金属结构、冶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