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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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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勘察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问题2:勘察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建部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住建厅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3、举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钻探劳务资质新设立事项): 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职称等级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二、标准⇒(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1、工程钻探⇒1-2技术条件,查到标准要求“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问题3: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哪些类别? 答: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勘察劳务资质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问题4:勘察企业资质注销有哪些情形? 答:目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已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我省勘察企业资质注销有以下情形: 1、涉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该资质证书过期自动失效,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2、涉及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依职权、依法办理注销事项,无需企业申请。 3、涉及企业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如不再从事勘察相应行业、专业、专项业务的),由企业将注销申请及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提交至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B20/B21/B22窗口,由我厅受理审核后,对于符合注销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5: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可以申请什么资质?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二、办理权限问题 问题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哪些工程勘察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有关事项的办理。 问题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哪些工程勘察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以下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含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以及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我厅管理的企业资质中的工程勘察资质企业资质证书,除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外,资质证书其它信息的变更。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 问题3:工程勘察丙级资质还能延续吗? 答:不能。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问题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问题2:60周岁怎么计算? 答:60周岁计算以出生时间至申报事项受理时间为准。 问题3: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问题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只需申报1人吗? 答:是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对于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申报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只需申报1人,此人的个人业绩应为本次申报的资质类型中的一种。 问题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吗? 答:不是。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不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问题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答:可以。但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问题7: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问题8: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问题9:已办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吗? 答:可以。除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要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问题10:若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预注册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需提供预注册人员以下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内,预注册人员的申请流程截图;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中应承诺:取得申报资质10个工作日内将该资质要求的相关注册人员注册进本企业,在注册人员全部到位前不会承接申报资质范围内的相关业务,若违反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问题11:有哪几类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作为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申报企业资质所涉及的人员,除法定代表人以外均需通过社保比对,但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问题12: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1、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社保比对不通过时,省内分公司人员可查看省内社保比对情况;省外分公司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省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证明,分公司营业执照。 2、相关大专院校所属工程设计企业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一所院校只允许有一家设计企业,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其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相关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该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其所属相关企业工作),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或依法提前退休但不满60周岁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退休证,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 五、申报业绩问题 问题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个人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提供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问题2:勘察企业业绩如何入库? 答:申报业绩入库的企业应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文件,第二点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建立流程具体操作。如仍有问题可咨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电话:025-51868833/51868712)。 问题3:涉密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涉密项目不予认定。 问题4: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时间如何计算? 答:近5年是指自企业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企业申报年度为2024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算。 问题5: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专业资质,对企业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务包括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四个业务,企业业绩类型应至少涵盖上述4个业务中的2个,应是与建设单位(业主)独立签订的合同业绩。 问题6: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问题7:工程勘察企业申请重组合并事项时,对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有何要求? 答: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信息,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 其他通用问题详见《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常见问题解答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常见问题解答 1.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资质证书上既有部级审批权限的资质,又有省级权限审批资质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核准权限? 答: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延续,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 建筑业二级(包括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续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水利、公路、通信行业资质实行并联审批。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报途径? 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申报途径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dohurd.ah.gov.cn/)——协同办公——网上行政服务系统——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申报端(厅级核准)。途径二: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勘察企业资质(乙级)延续[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由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报途径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dohurd.ah.gov.cn/)——协同办公——网上行政服务系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端(厅级委托)。途径二:企业注册地所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对申报人员有哪些考核要求?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其中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以上三类人员需满足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二级资质延续的,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满足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人员指标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 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考核企业业绩么? 答:不考核。 6.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考核个人业绩么? 答:不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 7.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考核个人业绩么? 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需要按照资质标准条件填报技术负责人、主导专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个人业绩,但不需提供个人业绩核查表。 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对社会保险缴纳期限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附件2,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企业主要人员需考核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企业人员需考核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参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考核注册工程师社会保险。 9.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10.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答:暂不考核,但需要提供相同数量的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满足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有关学历、职称、设计经历、业绩等条件)。 11.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延续,按三级资质考核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必须提供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么? 答:不必须。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有关说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2.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13.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14.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