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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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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相关业务,要关注这些问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策问答|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相关业务,要关注这些问题 问: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期需要核查哪些人员,提前多长时间可以申报? 答: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问:办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吸收合并时,可以用同一套人员吗? 答:可以。吸收企业和被吸收企业用同一套人员办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吸收合并时,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吸收企业相关人员的设计经历及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如不能体现被吸收企业工作经历或未在被吸收企业缴纳社保的,不能予以认定。 问: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或者该注册人员还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职称证,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既有注册证书又有职称证书的也按上述要求认定。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孙海滢 编辑|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郭臣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人员职称认定问题的咨询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人员职称认定问题的咨询 问:您好,自然资源部2024年4月发布了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请问该指南中的《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细则》是否适用于城乡规划乙级资质的申报,如适用,请问其中关于土地规划中、高级土地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细则中选择方向进行认定的情形应该如何解读,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是否只需要满足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历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为国土空间规划其中一种情况就可以选择认定为土地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还是需要同时满足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国土空间规划,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学历证书上的专业名称为国土空间规划才可以选择认定为土地规划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答:您好!您的来信收悉。1.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服务指南中的《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细则》适用于城乡规划乙级资质的申报。 2.土地规划中高级技术人员要求:大学专业为土地规划相关专业或职称证上专业为土地规划相关专业。(土地规划相关专业包括:土地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规划与利用、国土资源管理、土地经济;职称证评选单位为人力社保部门认可具有职称评选资格单位,央企国企评定的职称需提交职称评定时期在本单位的工作证明) 3.专业为国土空间规划并取得高级(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可认定为土地规划或者城乡规划高级(中级),但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认定。例如,2名国土空间规划技术人员不能同时认定为1名土地规划和1名城乡规划技术人员。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对申报人员有哪些考核要求?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对申报人员有哪些考核要求? 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对申报人员有哪些考核要求? 答: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企业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承诺上述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相关信息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续申请时,审批系统重点核验从“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提取的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信息。申报前3个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流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流程? 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流程? 答: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需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提交延续申请,无法提取的数据由企业自行填报(详见申报页面)。 浙江政务服务网申报具体流程为:企业注册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直接登录)→选择省级事项→选择部门服务→选择省建设厅→选择“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延续)”或“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延续)”事项在线办理。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企业申请延续需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申报前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需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备案,个人业绩无需备案,直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填报。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后,我厅将根据相关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申报前1个月相关人员须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且未被其他企业重复用于资质申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对省级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中包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由我厅审批的资质,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需先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部级资质的延续换证,并在证书取得后,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向我厅申请省级资质延续。(延续成功的省级资质证书将不再具有部级资质) 资质证书上含有省级核准三级资质的,需先申请换证后,再申请资质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