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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3页

共499条记录
勘察设计业绩入库相关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勘察设计业绩入库相关问题解答 为做好勘察设计行业业绩录入,包括补录、升级、完善、修正等工作,现就常见问题解决方法与流程梳理如下,供参考。 工作依据:《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以下简称1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以下简称412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以下简称352号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以下简称579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以下简称391号文)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中的问题答疑。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简称“部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简称“省平台”、江苏省综合服务平台简称“政务网”。 一、房建市政类业绩信息初次录入如何操作? 相关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可在省平台的“合同归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待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省平台将项目基本信息和合同信息自动推送到部平台(参照1号文)。 二、房建市政类业绩在部平台无信息,如何进行补录? 1、部平台和省平台均无任何项目信息,但项目在我省经施工图审查合格且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企业可以申请业绩补录,补录流程如下: (1)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参照412号文附件6); (2)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无误后,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 (3)省厅对企业开通省平台补录端口; (4)企业登录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填报项目信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5)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进行审核确认后,一周内企业可在全国平台查看到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和施工图审查信息。 2、部平台无信息,省平台有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完善)”模块办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一周内企业可在全国平台查看到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和施工图审查信息。 三、房建市政类业绩在部平台有信息,但信息不完整,如何进行完善? 1、部平台仅有项目的基本信息,但施工图审查、设计合同、业绩技术指标等环节信息或所有人员信息均未显示,可进行信息完善,具体流程如下: (1)需完善施工图审查、设计合同环节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完善)”模块办理,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一周内企业可在部平台查看到施工图审查、设计合同环节信息(参照412号文附件5); (2)需完善业绩技术指标环节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办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一周内企业可在部平台查看到业绩技术指标(参照352号文); (3)需完善所有人员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完善)”模块或 “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完善人员信息。 2、已竣工的项目,部平台有各个环节信息,但存在部分信息缺失或错误的,企业可以申请修正勘误,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参照412号文附件5); (2)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 (3)省厅核实无误后,向住建部提出书面申请; (4)住建部审核通过后进行修正勘误。 四、勘察、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的录入如何操作? 企业在省平台的“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市政工程信息补录(行业外工程)”模块录入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审核确认后,一周内企业可在部平台查看到项目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参照412号文)。 五、勘察设计业绩的升级如何操作?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需将施工图审查信息数据等级升为A或B级的:提供部平台中需升级的施工图审查信息截图及“详情”中相关企业、人员的主要图纸、2016年前项目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需将业绩技术指标数据等级升为A或B级,提供部平台中需升级的业绩技术指标环节数据截图; 需将工程基本信息数据等级升为A或B级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可通过申请施工图审查信息数据等级升级实现;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可通过申请业绩技术指标数据等级升级实现。 2、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省厅提出书面业绩确认申请函和以上材料; 3、省厅审核无误后推送至部平台(参照579号文); 六、报省审批资质的业绩如何进入政务网? 企业在省平台进行业绩补录(勘察与非房建市政类)或合同归集(房建市政类)(参照352号文); 2、在省平台“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办理; 3、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业绩进入政务网。 七、勘察业绩如果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如何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不需要经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勘察业绩,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或甲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作为佐证材料(参照412号文)。 附件: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入库管理常见问题问答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认定事宜的政策解答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认定事宜的政策解答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其业绩信息及认定方式应满足相关要求。现将有关问题予以集中解答。 一、2025年1月1日起,申报省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对企业和个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和个人业绩应该为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目前有两种认定方式:(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相关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二)未录入全国平台,需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确认表。 二、已录入全国平台的业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用于申报资质? 答:目前分两种情况:(一)业绩在全国平台上“业绩技术指标”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中“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符合资质标准业绩指标要求。(二)“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信息尚未录入全国平台,或数据等级不满足B级及以上,其他模块内容完整度应满足《业绩信息要素表》要求,且数据等级均应达到B级及以上。 即: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模块。申报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建筑、市政工程类业绩的,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模块。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其他类业绩的,应包括基本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 三、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需要录入全国平台?是否需要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 答: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录入全国平台、无需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 四、业绩已录入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模块已标记为B级及以上,但是其余模块未标记为B级,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资质? 答:可以。 五、业绩已录入全国平台,但存在错误信息,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资质? 答:不可以。企业应对全国平台上的数据进行勘误,在确保全国平台上的数据、指标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后方可申报。 六、业绩已录入全国平台,但相关模块内容不完整,或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下,是否可以通过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来申报资质? 答:不可以。对于已录入全国平台,但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的业绩信息,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数据等级调整,符合要求后方可申报。 七、业绩未录入全国平台,是否可以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业绩核查确认表有什么要求? 答:可以。企业应提供业绩材料原件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确认表,业绩核查确认表中需备注说明业绩信息未录入全国平台的原因。业绩核查确认表应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手动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省外业绩如未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或者审批过程中发现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资质许可部门应通过函询等方式商请业绩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八、境外业绩是否需要录入全国平台?境外业绩如何认定? 答:境外业绩不需要录入全国平台。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
全省施工、监理企业业绩及项目信息管理 常见问题问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全省施工、监理企业业绩及项目信息管理 常见问题问答 一、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1.施工企业要补录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业绩进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施工企业需对工程业绩进行补录的,可登录省平台(http://49.77.204.6:17001/Website/#/)—企业用户入口—“(12)工程信息补录”模块,录入工程基本信息,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证明材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确认后的补录项目信息,将通过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 2.施工企业要补录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业绩进入省平台、全国平台,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需对工程业绩进行补录的,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1)行业外业绩补录”模块,录入工程项目业绩信息,上传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主要竣工图纸等资料。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业绩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电力方面的工程业绩,企业在省平台上传上述材料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函询业绩真实性,网上审核并确认。 3.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补录工程业绩进入全国平台,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申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资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 申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资质,在省平台补录工程业绩并进行业绩指标细化,仍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省平台业绩指标库及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 1.施工企业要在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一栏展示业绩,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5)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证明材料,提交审核。 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电力方面的工程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审核并确认。 2.个人要在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一栏展示业绩,应该如何操作? 答: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需要关联,企业业绩申报时应同时申报个人业绩,个人业绩不能单独申报。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个人业绩需由承揽该工程项目的企业在省平台中操作录入,在细化业绩指标时填写项目经理等个人业绩信息。企业业绩指标的录入及审核参见上条。 四、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升级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1.全国平台数据等级是如何确定的,申请数据等级升级应该如何操作? 答: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企业申请数据等级升级,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4)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升级”模块,填写项目基本信息,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扫描件,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全国平台相关项目数据等级升级工作。数据等级升级模块仅对施工、监理企业开放。 2.主要技术指标如何填写? 答: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时,需要对照相应的资质标准进行填写,资质标准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标准)和建市〔2014〕159号、建市〔2016〕226号(一级资质标准)。 例如,企业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打算采用层数指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描述的是“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企业在省平台申请数据等级升级时,主要技术指标应填写为“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楼/**幢**层”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楼/**幢**层、**#楼/**幢**层”。 3.升级申请表是否可以盖业务科室章? 答:不可以。升级申请表必须盖主管部门公章,施工许可信息表、竣工验收信息表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表可盖主管部门的科室章。 4.申报跨度或者层数指标时上传材料有额外要求吗? 答:申报跨度指标时,需要上传能够反映结构体系(钢结构还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跨度指标的竣工图纸,图纸须有竣工章;申报层数指标时,若施工许可证附件中已注明建筑层数,则无需提供额外材料,若施工许可证无附件或附件中未注明建筑层数,则需要提供能够反映建筑层数的竣工图纸,图纸须有竣工章。 五、施工许可证注销 1.施工许可证注销受理单位是? 答:除南京、常州、淮安、苏州工业园区外,全省其余各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证注销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受理。 2.什么情形下需要注销施工许可证? 答: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向受理单位提交施工许可证注销申请。因规划调整、设计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及人员变更等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许可信息的,不需要注销施工许可证。 3.注销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变更施工单位,需要提交①注销申请表②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③承诺书④原施工合同复印件(协议+专用条款部份即可,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⑤施工合同解除协议(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应提交法院裁决意见)。 变更建设单位,需要提交①注销申请表②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③承诺书④原施工合同复印件(协议+专用条款部门即可)⑤土地权属变更资料复印件(新、旧不动产证明复印件)。 材料可邮寄至省厅,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1404室) 4.施工许可证注销办理需要多久? 答:受理单位自收到企业提交的注销施工许可证材料起,若材料无问题,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 5.施工许可证注销后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注销信息可通过“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查询。用户可凭项目登记编码和管理密码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登录“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或联系项目施工许可发证机关查询注销结果。 6.注销申请表以及承诺书是否有格式要求? 答:申请表和承诺书有统一模板,企业可在本问答附件中自行下载。 附件:注销申请表和承诺书
住建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入口切换常见问题(企业资质类)(2024年第十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建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入口切换常见问题(企业资质类)(2024年第十期) 问:住建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入口切换后,企业资质如何申报? 答: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委托制)”“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委托制)”“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委托制)”“建筑业企业厅级临时证书延续(委托制)”等4个事项业务申报入口切换到同类型厅级事项申报入口,申报上述事项时,企业需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查找对应事项进行申报。 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委托制)”为例,切换后事项名称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申报步骤:企业法人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报(如图)。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委托制)”“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委托制)”“建筑业企业厅级临时证书延续(委托制)”均切换至厅级事项入口申报(详见对照表)。 二、因国家标准化行政许可事项中暂未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首次申请”,故将此类首次申请配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设区的市级权限)升级”事项中,企业可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后从所属盟市查找对应事项进行申报。(详询属地主管部门) 三、其他企业资质类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与原事项名称有所调整(详见对照表)。申报材料内容基本不变,详情请查阅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 如办理过程仍有困难,您还可以: 1.登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专题专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常见问题,查询相关内容; 2.拨打咨询电话:0471-6944058、0471-694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