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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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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三)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三) Q1:2026年1月1日起,申报省级委托、市本级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对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A1: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业绩信息应当齐全、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符合建设程序,且应在全国平台上相关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 申报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企业提报的业绩信息应与全国平台展示数据一致,业绩信息应符合逻辑性、合法性,信息不一致的企业应进行勘误,相关数据在全国平台正确展示后方可认定。 Q2:2026年1月1日起,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行业或专业工程资质许可事项,对企业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A2: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行业或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录入全国平台。 Q3:国(境)外业绩是否需要录入全国平台?如何认定? A3:国(境)外业绩不需要录入全国平台。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国(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业绩真实性确认表应同时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Q4:2026年1月1日起,申报省级委托、市本级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事项,是否仍可以提供业绩真实性确认表? A4:不可以。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严格业绩认定的工作要求,资质审批部门应加大对业绩的审查力度,逐一核对企业提报的业绩信息是否与全国平台展示数据一致,核查业绩信息的逻辑性、合法性。工程业绩信息应显示齐全,且满足资质标准和数据等级的要求。对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进行勘误,相关数据在全国平台正确展示后方可认定。 咨询电话: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校对|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彭萍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问答 |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答疑(一) Q1: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A1: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Q2: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A2:不可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停业整顿,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Q3: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人员可以任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 A3:不可以。所有申报人员只能任职于申报单位,其名下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技术工人证书、三类人员证书、特殊工种证书、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证书只能用于申报单位。 Q4: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A4: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咨询电话:0532-66200000 如遇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付奎英 校对|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杨媛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互动知识库-更新至2026年06月08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互动知识库-更新至2026年06月08日 我省企业境外项目业绩如何补录?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24〕5号的要求,对于我省企业承揽的境外工程,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录项目信息,并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由企业注册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材料需要提交吗? 需要提交。 工程勘察企业申请延续的,技术负责人需要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吗? 需要提交。 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延续的,技术负责人需要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吗? 需要提交。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是否考核技术负责人? 不考核。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材料需要提交吗? 不需要。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没有考核技术装备,对于办理资质延续中是否还需要填写技术装备的相关信息? 不需要填写。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在哪里下载?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详见附件2)可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办事服务-便民服务-表格下载-管理服务表格栏目下载。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年龄未达到60周岁,但已办理退休手续,这种情形是否可以? 可以,但须提供该人员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自受理之日起算)的劳动合同和退休证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所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年龄的限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提交的注册人员年龄应符合相应注册管理规定的法定年限。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所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年龄的限制?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所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有年龄的限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的,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不可以。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延续”事项要求,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延续的,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业绩除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是否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不需要。 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可否一起申请延续? 不可以。请按照《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4〕4号)文件要求办理换证。换证后的资质延续工作另行通知。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技术装备如何考核? 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此次资质延续技术装备材料以承诺的方式提交(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如实列明)。 工程设计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技术装备如何考核? 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此次资质延续技术装备材料以承诺的方式提交(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如实列明)。 工程勘察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技术装备如何考核? 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此次资质延续技术装备材料以承诺的方式提交(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如实列明)。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技术装备如何考核? 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此次资质延续技术装备材料以承诺的方式提交(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中如实列明)。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社保怎么考核? 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的社保以承诺的方式提交(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建筑业企业)中如实列明)。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注册建造师的社保怎么考核? 注册建造师以建造师注册为准,无需提交社保缴费凭证。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技术负责人的社保怎么考核? 技术负责人需考核资质延续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若技术负责人同时担任注册建造师的,则不考核)。 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延续,是否需要提交财务报表? 需要提交。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延续的,需要提交财务报表吗? 不需要提交。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需要提交财务报表吗? 需要提交。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的,有关净资产怎么考核? 省厅审批的资质事项,有关净资产的考核按住建部有关规定,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在净资产佐证材料方面,向我厅申报资质的企业只需提交合法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即可,不需再提交其他佐证材料。 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材料需要提交吗? 不需要。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是否考核技术负责人? 不考核。 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延续的,技术负责人需要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吗? 需要提交。 工程勘察企业申请延续的,技术负责人需要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吗? 需要提交。 临时证书如何换领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换领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前3个月(建筑业)或60日(监理、勘察、设计)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逾期自动作废。具体延续要求另行通知。 同时拥有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净资产如何考核? 以最高等级资质要求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成功后,注册人员可否离职? 可以离职,企业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建筑业企业同时拥有多项资质,要如何提交延续申请? 申请专业厅局审批资质(交通、通信、水利方面资质)与非专业厅局审批资质延续的,需分别提交相应资质的延续申请。 资质申报中的厂房证明需提供哪些材料? 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需提交哪些材料? 工程监理企业应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要求,并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第(十二)款要求提交材料。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延续需提交哪些材料? 工程勘察企业应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重新核定”事项要求提交材料(其中劳务资质按照“劳务资质”事项提交材料)。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需提交哪些材料? 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五)款“延续”事项要求提交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需提交哪些材料?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延续”事项要求提交材料。 临时证书能否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经济性质变更? 可以。 申报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企业业绩的业绩核查意见由哪个部门出具? 企业可提交业绩核查申请报告及相关业绩数据信息、授权委托书至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业绩核查。 如何录入《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和《个人业绩信息表》并申请审核? 登录企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企业/个人业绩指标栏目,按系统要求抓取或填报相关信息并按闽建筑〔2024〕5 号文件附件4“项目数据等级调整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上传佐证材料后提交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 山西省平台查询结果业绩是否可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不可以。申报省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含省住建厅以下放方式委托设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按规定以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业绩作为认定依据的。 用于申报设计资质的设计业绩,是否考核平台中的施工图审栏目的信息及等级? 用于申报设计资质的设计业绩(除免施工图审项目的设计业绩外),需考核施工图审栏目,要求数据等级C级及以上。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技术工人的考核,是否要求专业齐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第6.23.4要求,该资质的技术工人须由母公、砌筑工、镶贴工、油漆工、石作业工、水电工等6个工种组成,但不要求6个工种齐全。 企业注册地在厦门市,计划申报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需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项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许〔2023〕3号)文件,该审批事项请向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申请。 企业注册地在福州市,计划申报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乙级资质,需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项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许〔2023〕3号)文件,该审批事项请向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闽政通企业端邀请怎么邀请人员入职? 入职步骤: (1)入职人员闽政通先通过L5高级实名认证,在通过登录建设服务,更新下认证状态后,(2)登录省厅政务服务系统,通过左侧菜单点击人员信息→再点击人员汇总表→新增进行输入人员身份证号发送后,(3)入职人员通过闽政通APP内的建设服务,从业人员端进行入职确认即可,入职成功后,在政务服务系统上的人员汇总表内即可查询到人员信息。 建造师中有年龄超过60岁的人员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无法提供社保证明,此类人员能否作为注册人员上报?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5点“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故申报建筑企业资质中的建造师不能超过60周岁。 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既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又有一级建造师证书,可以同时作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进行申报吗?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第9点、第10点要求,可以。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可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时,人员社保如何考核?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考核人员社保。 工程勘察资质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个人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提供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工程勘察资质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可以。但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工程勘察资质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时间如何计算? 近5年是指自企业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企业申报年度为2015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10年1月1日起算起。 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专业甲级吗? 不可以,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及以下开始。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还能延续吗? 不可以。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二级注册建造师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不可以。 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 《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延续时,需要提交设备发票吗? 需要提交设备发票。 建筑业企业申请延续时,技术工人不满足资质要求的人数,可否将职称人员替代技术工人进行认定? 不可以。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政策解答(2026年5月印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政策解答(2026年5月印制) (注:根据四川省厅窗口张贴文件整理文字版) 1.办理流程 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找到对应办理业务,进行在办申请(可先点击“办事指南”查看申请材料、受理条件、办结时限、常见问答等)。 2.办理依据和获取办法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获取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https://www.mohurd.gov.cn或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http://jst.sc.gov.cn获取。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3.常见问题 (获取办法: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常见问题) (1)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进行考核,包括企业注册资本金、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等,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标准要求。 (2)企业申请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答:企业在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时,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认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申请资质的企业和用于资质申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填报资质申请表时,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揽相应法律责任。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3)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4)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核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5)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①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②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③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④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 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6)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或设计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或设计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7)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8)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9)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答: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暂不考核注册化工工程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建市规[2026]1号),自2026年6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延续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10)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是。申请工程勘察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或技术工人,以及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11)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12)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 答:是。 (1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14)工程勘察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只需申报1人吗?必须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吗?对个人业绩是如何要求的?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①对于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申报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只需申报1人,此人的个人业绩应为本次申报的资质类型中的一种。 ②不是必须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士),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不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③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提供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④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但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15)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涉密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涉密项目不予认定。 (16)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时间如何计算? 答:近5年是指自企业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企业申报年度为2015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10年1月1日起算起。 (17)资质延续申报时,所有资质项须同时提出申请吗? 答: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按照“换领资质”与“非换领资质”两类办理。两类资质可同时申请延续,也可分别申请延续。企业办理资质延续时,“须一次性申请”但未一次性申请延续的,视为企业主动放弃,所放弃资质项自动失效。 如:企业单独申请“换领资质”或“非换领资质”延续,共有资质4项,申请时,企业仅申请了其中3项,其余1项视为企业主动放弃延续申请,该次延续业条办理后,该1项资质自动失效;企业申请“换领资质”与“非换领资质”同时延续,共有所有资质6项,申请时,企业仅申请了其中4项,其余2项视为企业主动放弃延续申请,该次延续业务办理后,该2项资质自动失效。 注:“换领资质”: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函[2024]876号)取得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其它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为“非换领资质”。 (18)资质延续核准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如何确定? 答: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如:企业具有6项资质,其中4项“非换领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项“换领资质”有效期至 2025年5月31日。 ①【企业申请6项资质同时延续】若 2024年9月30日审核批准,则更换为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资质证书。 ②【企业选择申请4项“非换领资质”延续,暂不申请2项“换领资质”延续】若2024年9月30日审核批准,则更换为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资质证书,2项“换领资质”有效期仍标注为2025年5月31日。 ③【企业选择申请2项“换领资质”延续,暂不申请4项“非换领资质”延续】若2024年9月30日审核批准,则“换领资质”取消有效期标注,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至2024年12月31日。 (19)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延续时,若资质证书中存在未进行换证的资质项,该怎么办? 答:在申请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时,若资质证书中存在未进行换证的资质项,企业仍选择资质证书延续申请,则视为企业放弃该项资质。 如:申请资质延续企业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和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2项资质,未办理证书换领的情况下选择资质证书延续,该延续业务申报、核准后,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丙级资质自动失效。 (20)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若有部分资质项不满足延续标准要求,该怎么办? 答: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若有部分资质项不满足延续要求,则该次延续业务不予批准。待该次业务办结后,企业可重新申报。如: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共申请6项资质,经审查4项满足延续要求,2项不满足,则该次延续申请(6项资质)不予批准。企业在资质有效期内可再次申报。 (2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如何审核? 答:采取电子化审核与人工审核相结合方式。核准实行公示通告制度,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①电子审查主要校验注册人员的数量、专业及等级是否满足资质延续相应标准要求等。 如:注册人员的数量、专业及等级不满足申请延续资质相应标准要求,则不能在系统中上报延续业务。 ②人工审查主要审查企业注册资本(净资产)、技术装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2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人员使用上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申请多项资质延续时,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如同时满足多项资质延续标准要求,可重复使用。 (23)申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所有业绩项目须为已竣工投产或已试运行状态,勘察业绩应为近5年内完成的非涉密项目。业绩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可查,数据等级要求: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仅工程设计建筑、市政类资质要求)、竣工验收、业绩技术指标模块均须为B级及以上,且无“虚假业绩”标注。针对平台业绩指标不达标或未录入平台的,暂可通过提交以下资料以备核实:①工程勘察报告及合同,或工程设计图纸,含总说明及对应人员签章页;②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③可验证勘察设计项目真实性的材料,如可查验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可查验的勘察设计项目发票、可查验的勘察设计项目转账记录、政府性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的项目招投标信息等任一材料。 4.办理情形和办结时限 办理项名称 办理情形 办理时限 勘察/设计资质新办 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18个工作日 (需公示) 勘察/设计资质增项 已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18个工作日 (需公示) 勘察/设计资质升级 已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 18个工作日 (需公示) 勘察/设计资质延续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18个工作日 (需公示) 勘察/设计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 18个工作日 (需公示) 勘察/设计资质注销 企业主动或因特定原因,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终止其持有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性。 11个工作日 (需公示) 勘察/设计资质变更 在资质证书有效其内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1个工作日 注: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5.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6楼住建窗口 (2)电话咨询:028-86611168(综合咨询)、028-86919522(勘察企业)、028-86913804(设计企业)
三、工程设计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工程设计资质 1.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其申报材料依据申请类别的不同而不同,企业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或延续申请的具体申报材料内容详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其中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详见第十四条。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一致。 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4.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可以是有限公司吗? 答:可以。设计事务所名称中应当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或“机电设计事务所”字样。 5.一个企业可以同时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不可以。 6.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核定为建筑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 答:不可以。已持有建筑工程事务所的企业若需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应先注销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再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办理,最高不超过乙级。 7.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的规定,申请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8.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9.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10.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11. 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2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1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12.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13.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是否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答: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暂不考核注册化工工程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建市规〔2026〕1号),自2026年6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延续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14.目前有些专业虽然已经开始了注册考试或已经取得了执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启动注册,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应该如何考核? 答: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和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非注册人员考核,不需要填写在《申请表》的注册人员一览表中。这类人员需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大专以上学历即可。作为主导专业的,还需提供个人业绩。 15.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16.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17.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 18.建筑行业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要求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建筑师吗? 答:是。 19.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中要求的10名从事工程项目管理且具备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是否可以为二级建造师? 答:不可以。符合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须为一级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 20.申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企业“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两项指标的前50名排序如何考核?【有修改】 答:由于国家已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自2012年全国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工作开始,不再对“营业税金及附加”指标进行排序,资质申报中不再考核“营业税金及附加”排名情况,对“勘察设计营业收入”排名的考核要求,仍按标准规定执行,维持不变。 21.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那些条件? 答:申请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1.具备所申请行业乙级行业资质; 2.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对应的专业甲级资质。 3.具备所申请行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所要求设计类型中部分设计类型具有专业甲级资质,另外的部分设计类型具备专业乙级资质。 22.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2026年5月6日起正式实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提升服务效能,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我局编制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本解答内容严格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等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整理,现向社会予以公布,供广大企业及市民查阅参考。后续,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动态更新相关内容。 一、参考指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网址: https://www.mohurd.gov.cn/zt/jsgcqyzzxzspzl/zzsbcjwt/index.html (二)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系统已以清单化形式对外发布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办事指南。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在搜索栏搜索“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选择对应办理事项,点击“办事指南”,即可了解申请资质所需材料及要求。 (三)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详见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常见问题汇总 二、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是否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其中,申请下列资质,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可以提交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数据等级的代表工程业绩,也可以提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意见。具体包括: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水文地质专业资质、工程勘察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海洋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军工行业及专业资质、工程设计核工业及专业资质、工程监理通信工程资质。 (二)企业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如何考核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信息,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A 级或 B 级工程项目。资质审查中考核内容包括:“工程基本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中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对应规模,技术指标和相关企业、人员信息,且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可予以认定相关业绩。若无“业绩技术指标”时,则需要对业绩项目“工程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竣工验收信息”进行核查,且需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对应规模指标和相关企业、人员信息,数据等级为 B 级及以上。申报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在业绩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角色。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在项目中担任的角色应为专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在业绩中担任的角色应与企业申报事项的标准要求相匹配。建筑、结构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业绩也可是作为所申请行业某个大、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建筑、结构专业的主要设计人所完成的业绩。工程勘察乙级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注册人员在项目中担任的角色应为专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若申报的业绩为申报人员在非申报单位的任期内完成,则需要原单位出具其业绩证明材料。 (三)在分公司缴纳社保是否认定? 答:分公司缴纳社保可以认定,子公司缴纳社保不予认定。 (四)退休人员可否用于申请资质? 答:可以,但该人员年龄不得超过 60 周岁,且需附人员退休证明材料以及返聘相关材料。 (五)一个技术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多个资质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吗? 答:可以,但需要分别满足各个资质对主要技术负责人职称、注册、工作年限、业绩等的要求。 (六)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七)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除不得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能否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市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答:不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6年4月)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6年4月) 一、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含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符合二级资质标准)。 (二)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符合二级资质标准);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例如,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用于认定技术负责人的工程业绩,其技术指标(如高度、层数、建筑面积、跨度等)应至少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一级)业绩标准中4类指标中的2类要求。 二、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如何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具有法人资格但无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先行申请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认定通过后,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同办公→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申报”路径,选择“新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需将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通过的界面及审批意见截屏,作为附件上传至资质申请系统。 三、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如何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申请路径同“问题二”,仅需将“新申请”调整为“增项申请”。 四、企业如何申请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 答:企业需登录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http://60.167.58.190:18010/szjsframeqy/qymh/frameall),点击“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事项,提交《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一览表》(表格模板见附件1或登录认定系统下载)、中标通知书(若为公开招标项目需提供)、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备案表等原件扫描件。 认定注意事项: (一)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需同步提供“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个人账号、密码及社保缴纳地(XX省XX市XX县或区),我局将重点核查拟认定的技术负责人社保、业绩轨迹是否相符,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二)提交业绩认定申请时,需同步上传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其资格、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三)技术负责人如在近6个月内,已在其他企业作为技术负责人用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则在本次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中不予受理。 (四)拟认定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则必须上传施工许可证。例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其他工程项目,需上传对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五)同一单位工程业绩如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仅按一项指标予以考核。同一施工许可证上的多个单位工程,最多只能作为一项指标予以考核。 (六)申请专业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的,应以企业依法独立承揽的专业承包工程业绩作为考核依据。使用总承包工程业绩作为申报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的,不予认可。提交认定材料时,须上传专业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施工过程中变更项目经理的,若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在岗时间不足项目周期1/2,不予受理。 (八)申报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所用技术负责人业绩,均需满足申报类别资质标准中二级及以上等级所对应的企业工程业绩要求(不分等级资质除外)。 (九)《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一览表》内的信息须如实、详细填写,由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名,并由申报企业签字盖章。 (十)拟认定的业绩如在施工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用于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 五、技术负责人业绩如何核查? 答: 业绩核查主要依据以下途径: (一)个人业绩为“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上数据等级为B级以上的项目经理业绩,且其中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三项信息的数据等级均须为B级以上,业绩相关技术指标信息完整。 (二)个人业绩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数据等级为B级以上的项目经理业绩,且其中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三项信息的数据等级均须为B级以上,业绩相关技术指标信息完整。 企业在申报平台业绩认定时,必须上传“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显示该业绩的相关截图。未上传截图,或截图中工程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指标等信息不全的,将按第(三)种情形处理。 (三)不属于上述(一)、(二)情形的业绩,或发生项目经理变更的,纳入线下核查范围。芜湖市内的业绩通过市政务平台发函核查,安徽省内其他市的业绩通过省住建厅公文传输系统发函核查。业绩核查时间不计入资质审查时限。 六、申请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业绩如何考核? 答:企业参照“问题四”的程序提交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认定通过后,在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http://60.167.58.190:18010/szjsframeqy/qymh/frameall)提交资质申请,并将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通过及审批意见的界面截屏,上传至资质申请附件中。 七、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人员社保如何考核? 答:企业申报资质时,需将Word版的企业社保查询账号和密码,上传至“资质申请附件”中的“企业主要人员社保承诺书”里。 新办资质:考核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近1个月的社保缴纳情况。 增项、升级或延续资质:考核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情况。(含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重新核定资质(如重组分立等):相关人员社保考核要求详见“问题十”。 举例:企业于8月首次申请,提供7月或8月社保即可;企业于8月申请增项、升级或延续,提供5-7月或6-8月社保即可。 企业在资质申报、公示、公告期间,如被发现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其申请将不予许可。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严肃处理。 八、企业净资产如何考核? 答:新办资质以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考核净资产,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增项、升级或延续资质的,需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九、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 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是可以申报的,详见附件2《工程类岗位证书(职称)与专业对照表》。 十、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有企业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省批资质? 答:(一)重组分立。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和设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及职称人员,满足相应资质三级标准要求,人员社保均考核近3个月;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涉及跨省的,需要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原企业全部资质核查意见。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和设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及职称人员,满足相应资质三级标准要求,人员社保按照新设立或增项考核,技术负责人业绩满足相应资质三级标准要求。 说明:1、拟重新核定资质无对应的三级资质,上述“三级标准”调整为“二级标准”或“不分等级标准”。 2、拟重新核定资质为省级权限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人员满足相应资质一级标准要求。 3、企业参照“四、企业如何申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认定”提交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资格、从业经历和个人业绩)业绩认定。 (二)合并、国有企业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跨省变更。 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 企业跨省变更的,需要原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并函告安徽省住建厅。 (三)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有企业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企业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 原企业、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原企业、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原企业、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4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 原企业 5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原企业、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新企业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7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8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9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四)信用管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新核定事项。重组、分立、合并的双方企业及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注册信息应真实,双方企业不存在影响资质转移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限制资质转移的情形。省内跨市的,需提供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五)加强监管。为打击弄虚作假、倒卖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后,资质转入企业需保持一年或完成过相应资质类别项目,才能再次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资质核定。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十一、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需要报属地县市区住建局审核? 答:注册地在无为市、南陵县、繁昌区、湾沚区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时需先将材料报注册属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 十二、如何申请市级权限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答:登录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http://60.167.58.190:18010/szjsframeqy/qymh/frameall),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模块,同步并查看资质信息。若右侧列表可正常下载电子证书,则直接使用;若未生成新证书,则需在系统内申报“纸质换证申请”,审核通过后即可在“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中查看下载电子证书。 十三、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如何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除外)的企业,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主管部门确认后即可换证,企业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自行打印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受理换领申请后,同步注销相应的三级资质。 请注意:请请在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领,换领后的资质证书自主管部门确认通过之日起有效期1年。请在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另注:特种工程、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无需申请换领证书。具有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请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证书延续。施工劳务资质到期之日,由系统自动延期,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十四、如何申请资质证书延续? 答: 申请省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请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同办公→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资质申报”路径提交。 申请省批工程监理资质及市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请通过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企业端(http://60.167.58.190:18010/szjsframeqy/qymh/frameall)提交申请。 十五、如何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跨市变更? 答:(一)市外企业迁入芜湖。需先经原注册地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申请部批资质变更的,由企业报住建部审批。 申请省批资质(不含监理)变更的,在安徽省住建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需上传原注册地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申请市批资质(含省批监理资质)变更的,在芜湖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及上述经原注册地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的变更审核表扫描件。 (二)芜湖企业迁出。需向注册地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县(市、区)部门审查同意并书面报告市住建局后,由市住建局按规定办理迁出手续。 十六、除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外,申请由省住建厅委托我局核准及由我局自行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均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江苏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勘察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问题2:勘察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建部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住建厅文件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苏建规字〔2026〕13号)。 3、举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钻探劳务资质新设立事项): 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职称等级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二、标准⇒(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1、工程钻探⇒1-2技术条件,查到标准要求“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问题3: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哪些类别? 答: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勘察劳务资质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问题4:勘察企业资质注销有哪些情形? 答:目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已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我省勘察企业资质注销有以下情形: 1、涉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该资质证书过期自动失效,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2、涉及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依职权、依法办理注销事项,无需企业申请。 3、涉及企业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如不再从事勘察相应行业、专业、专项业务的),由企业将注销申请及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提交至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B20/B21/B22窗口,由我厅受理审核后,对于符合注销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5: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可以申请什么资质?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二、办理权限问题 问题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哪些工程勘察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有关事项的办理。 问题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哪些工程勘察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以下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含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以及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我厅管理的企业资质中的工程勘察资质企业资质证书,除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外,资质证书其它信息的变更。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 问题3:工程勘察丙级资质还能延续吗? 答:不能。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问题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问题2:60周岁怎么计算? 答:60周岁计算以出生时间至申报事项受理时间为准。 问题3: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问题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只需申报1人吗? 答:是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对于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申报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只需申报1人,此人的个人业绩应为本次申报的资质类型中的一种。 问题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吗? 答:不是。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不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问题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答:可以。但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问题7: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问题8: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问题9:已办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吗? 答:可以。除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要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问题10:若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预注册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需提供预注册人员以下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内,预注册人员的申请流程截图;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中应承诺:取得申报资质10个工作日内将该资质要求的相关注册人员注册进本企业,在注册人员全部到位前不会承接申报资质范围内的相关业务,若违反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问题11:有哪几类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作为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申报企业资质所涉及的人员,除法定代表人以外均需通过社保比对,但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问题12: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1、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社保比对不通过时,省内分公司人员可查看省内社保比对情况;省外分公司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省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证明,分公司营业执照。 2、相关大专院校所属工程设计企业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一所院校只允许有一家设计企业,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其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相关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该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其所属相关企业工作),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或依法提前退休但不满60周岁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退休证,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 五、申报业绩问题 问题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个人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提供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问题2:勘察企业业绩如何入库? 答:申报业绩入库的企业应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文件,第二点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建立流程具体操作。如仍有问题可咨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电话:025-51868833/51868712)。 问题3:涉密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涉密项目不予认定。 问题4: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时间如何计算? 答:近5年是指自企业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企业申报年度为2024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算。 问题5: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专业资质,对企业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务包括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四个业务,企业业绩类型应至少涵盖上述4个业务中的2个,应是与建设单位(业主)独立签订的合同业绩。 问题6: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问题7:工程勘察企业申请重组合并事项时,对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有何要求? 答: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信息,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 其他通用问题详见《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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