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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页

共1247条记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要求,我委决定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一)凡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我委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我市企业,均应参加统计调查工作。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包括年报、月报,各有关企业应按要求每月填报勘察设计企业就业人员情况。        (二)中央驻津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次统计调查工作。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以持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为单位进行填报。企业集团(母公司)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仅填报集团本部数据,不汇总各子公司数据。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子公司数据由子公司自行填报。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勘察设计企业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s://jzsctjbb.mohurd.gov.cn,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扫描件。        (二)月报。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月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报送要求        (一)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各勘察设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报。不配合统计报表报送、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或上报材料出现较大差错的企业将被纳入我委重点监管范围。        附件: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联系人:常美娟      联系电话:022-23932668                  刘  静      联系电话:022-63081249          技术支持电话:010-88018812、010-88018813)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要求,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均需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统计内容和依据        (一)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        (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附件2)。        三、报送流程        (一)年报        1.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于2025年2月28日前开展2024年统计调查工作,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2.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5年3月15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调查数据报送至省厅。        3.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以上材料同步发送至邮箱527984144@qq.com。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于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按月组织填报2025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上月人员就业情况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计管理,明确责任人,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统计报送和审核工作。同时,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证统计工作质量。        (二)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严格时限要求,确保应统尽统,保质保量完成上报工作。        (三)对瞒报、拒报、迟报的企业,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动态考核重点核查对象;省厅将对组织工作滞后迟缓,统计数据把关不严的地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四)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技术咨询联系。        (五)为便于开展统计工作,请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加入统计报表工作负责群:551090252;请各企业统计人员及时加入统计报表工作群:748986547。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联系人及电话:黄鹤  029-63915780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联系人及电话:赵亮  029-87434058        住房城乡建设部技术咨询: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附件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 函〔2022〕1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相关工程项目信息以及项目相关环节信息,补录入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有7天公示期)。        二、除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企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管理”中“历史项目补录”模块填报提交后,住建部门要按要求实地核查,并联系相关主管部门配合核查,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业绩信息勘误时,企业向监督该项目的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监督该项目的住建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要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属实后将企业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逐级报送我厅,我厅将相关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联 系 人:张 帅        联系电话:0471-6946762        技术支持电话: 0471-3953876   2025年1月24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要求,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已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到应报尽报 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详附件1)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详附件2)。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二、填报两类报表 本次统计调查分为年报和月报。 (一)年报。各有关企业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详附件3)扫描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统计调查系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月人员就业情况表。其中2025年1月月报因春节假期顺延,从2月5日开始至2月11日(含当日)结束。 三、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摸清本地区应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底数,将统计调查工作部署传达到位,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了解统计调查工作要求,按时填报统计报表,确保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戒数据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四、加强审核把关 对于企业填报的统计调查数据,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住建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特别是数据的完整性以及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其中工程勘察设计重点核查企业从业人员数、注册执业人次、新签合同额和合同数(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活动费用支出、营业收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税金及附加、本年应交增值税等指标数据;建设工程监理重点核查监理合同额、监理收入等指标数据质量。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住建主管部门对于企业填报的年报统计调查数据需于2025年3月15日前完成审核。省厅实时跟踪做好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每月统计进展情况,对填报率低、数据质量不高的地市予以督促和通报。对拒绝参加统计调查以及经催报后仍未按时填报统计调查数据的企业,列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差异化监管对象,并按规定给予信用扣分。 统计调查联系电话: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 010-58934169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 010-58933790 技术咨询 010-88018812、88018813 (二)省住建厅 勘察设计统计调查 0591-87546724、87548436 工程监理统计调查 0591-87669827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5年1月23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推进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认真组织排查和梳理符合条件未补录项目,督促指导企业抓住用好补录窗口期,确保相关项目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平台。已竣工验收项目,补录时间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未竣工验收项目,可在省级平台录入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业绩技术指标等环节信息,录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二、优化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审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压实项目信息审核责任,建立健全审核复核管理制度,明确审核流程、标准和责任分工,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加强对业绩审核权力运行监督,切实把责任落实到人,严格廉政风险防控,严防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监管工作中权力寻租。        三、加快推动工程项目信息定级。工程项目信息是企业开拓市场、优化资质结构的重要支撑。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体系,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形成工作合力。要严格按照既定要求和流程逐级审核确定数据等级并及时推送到位。针对拟升级高等级资质的企业,要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向企业反馈问题、解释答疑,全力服务企业发展。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        第六条  注册建筑师可以组建注册建筑师协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四)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五)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一)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二)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三)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四)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第十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建筑设计人员,经所在单位推荐,可以按照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六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建筑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        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由建筑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建筑师追偿。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有权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        非注册建筑师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也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跨径和高度以上的房屋建筑,应当由注册建筑师进行设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建筑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建筑师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保证建筑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取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        (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第三十二条  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建筑师同意擅自修改其设计图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  条本条例所称建筑设计单位,包括专门从事建筑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和其他从事建筑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十六  条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建筑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第三十七  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入全国平台。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补录入全国平台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二、优化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数字住建”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与同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施工图审查系统、城建档案管理系统等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的共享,实现项目信息数据归集和公开,避免企业重复录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项目信息数据审核责任,提高审核效率,保障数据质量。对于企业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申请的项目,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项目监管信息、城建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严格确定数据等级(A、B、C级)并逐级推送至全国平台,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无需主管部门审核的建筑市场主体自录D级项目信息,进一步简化录入程序,加快项目信息推送至全国平台进程,项目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部机关各单位、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社团: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启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20日起,下列职业资格启用电子注册证书(样式见附件),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 1.注册监理工程师 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 5.注册化工工程师 6.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7.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 二、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城乡建设部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 三、专业技术人员下载并打印电子注册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 四、为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专业技术人员应关注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效期,及时下载电子注册证书;应妥善保管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门户个人注册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扫描电子注册证书二维码,查询核验人员注册信息。 六、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环保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电子注册证书启用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七、2025年1月20日起,核发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专用章(3)”。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电子注册证书在使用有效期内仍具效力。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样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通辽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乌兰察布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时证书延续工作开展情况,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激发市场活力,我厅决定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内建行函〔2024〕4号)换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于2025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证书有效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审批平台自动延期,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二、企业应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临时证书延续时,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注册资本、技术装备、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需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乙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丙级资质标准要求。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