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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页

共1491条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勘察设计企业、注册人员: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告》(建川通告〔2025〕7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人员”)“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和注册人员。 二、抽查比例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根据抽查各市(州)企业总数分别不少于4家的原则,共计抽查100家企业(附件1);根据抽查注册人员总数不少于全省注册人员1%比例的原则(含近一年受理信访举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本次抽查企业的注册人员),共计抽查566名注册人员(附件2)。 三、检查内容 (一)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注册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社保缴费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存在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以及其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二)注册人员监督检查。检查注册人员,是否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是否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以及其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方式 我厅联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系统信息采集、书面提供佐证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五、检查程序 (一)检查阶段。对附件1中勘察设计企业,我厅核查其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检查表(附件3)检查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社保缴费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等问题。对附件2中注册人员,我厅函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助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并检查是否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情况。 (二)整改阶段。根据检查情况,我厅对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进行全省通报,并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标注“双随机检查异常”。对检查中发现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勘察设计企业,由我厅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3个月整改。注册人员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在通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通过的取消标注,申诉未通过的限期1个月整改。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完成整改后应及时向我厅提交整改资料。 (三)处理阶段。整改期满后,对经复核整改通过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取消“双随机检查异常”标注,对仍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勘察设计企业依法撤回相应资质,对违规“挂证”注册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有关要求 (一)开展市级检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参照省级检查模式,在年内自行开展市级层面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双随机”检查工作,其中抽查企业总数不少于5家(含近一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及被有关部门处罚的勘察设计企业)。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检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完整保存被抽查企业和注册人员的检查资料,督促其对存在问题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保存相应整改资料,以真实反映整改落实情况。 (三)做好协助配合。受检企业和注册人员要秉承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原则,根据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不符合要求的事项要抓紧自行整改,并积极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阻挠。 (四)按时反馈材料。请各市(州)务必在8月10日前将市(州)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检查表(附件3)、市(州)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在12月31日前将市(州)2025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双随机”检查工作报告(附件5)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抽查名单 2.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抽查名单 3.市(州)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检查表 4.市(州)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检查汇总表 5.市(州)2025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双随机”检查工作报告(模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0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及人员“挂证”等违规行为,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许〔2024〕20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质申报要求 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局关于“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相关事项的办事指南以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答》(详见附件)准备并提交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一)明确查处重点 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企业盗用或冒用人员信息、提供虚假承诺、虚假资历、虚假业绩、虚假证书或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坚决遏制资质申报中的不正之风。 (二)落实主体责任 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动加强对资质申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升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自主准备申报材料,坚决抵制不法中介代办资质、弄虚作假、 “挂证”等违规行为,切实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发展。 三、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一)加大核查力度 我局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省“三库一平台”持续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核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核查企业主要技术人员任职单位变动频繁、社保缴纳异常、注册人员配备不足等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情形,确保企业持续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二)严格处理措施 对在动态核查中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我局将在“三库一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信息,并通知企业限期整改。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对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市、区住建部门应将被标注“资质异常”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所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重点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四、强化责任落实与监督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各项规定和措施。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资质申报有关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积极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环境。 附件: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答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资质有效期届满处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变更申请审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资质有效期届满处理。水利部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现有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已承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业务可继续实施,直至合同履约完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开展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可由该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二、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变更(重组、分立、合并)申请审核。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变更(重组、分立、合并),申报并符合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中,在职人员数量应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人数的70%。 水利部 2025年7月2日 作者: 责编: 高博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换发工作要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经升级改造我市电子证照系统,目前已实现生成OFD版格式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功能。现将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启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照具备与同名纸质证照相同效力。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正式启用OFD版格式,企业在2025年7月1日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相关业务的将生成新版格式电子证照,无新办业务的仍沿用旧版电子证照(无二维码)。 二、关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样式情况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采用OFD版文件格式,盖有经认证的电子签章,并附有二维码(详见附件)。 三、关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获取情况 企业可自行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入“企业空间”,预览、保存、打印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该电子证照可用于建筑施工、招投标等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四、关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查验情况 企业可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查询核验电子证照实时信息: (一)访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验证; (二)访问“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https://220.160.52.164:8813/gaia/infoPublic/index.html#/dashboard)查询验证; (三)扫描电子证照二维码查询验证。 专此 附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标准样式 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9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企业临时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解决建筑企业在资质延续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现就我市建筑企业换领的临时资质证书延续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延长证书有效期 已按照我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要求,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的相同专业二级临时资质证书,以及由工程监理丙级、乙级及事务所资质换领的相应专业等级资质临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领临时证书”),在2026年6月29日前到期的,其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6年6月30日。 二、相关工作要求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仅限于上述换领临时证书,其他类别资质证书的延续工作,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持有换领临时证书的建筑企业,应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积极做好临时证书延续申报工作。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开展业务指导,切实做好企业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7月1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公告 2024年6月21日我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和换领工作的通知》,开展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证书延续和换领工作。截至2024年7月31日,全省大部分企业完成了资质证书换领,但仍有小部分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换领资质证书。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重新开展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换证时间 本次证书换领工作开始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相关企业应登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政务系统)办理“证书换领”业务。 二、换证范围 1.有效期在2024年6月30日(含)至2025年6月30日(含)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应于2025年6月30日(含)至2025年12月31日(含)在政务系统中申请“证书换领”业务,逾期不可再提交此类申请。 2.有效期在2025年7月1日(含)之后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应于2025年6月30日(含)至2026年6月30日(含)在政务系统中申请“证书换领”业务,逾期不可再提交此类申请。 三、换证规则 1.对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应申请换发相同专业二级资质。对于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应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对照表》(详见附件),申请换发相应专业等级资质。 2.有效期在2024年6月30日(含)至2025年6月30日(含)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办理“证书换领”业务后,换发的二级(乙级)资质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原有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项合并至原二级(乙级)资质证书,不改变原二级(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项有效期信息以证书备注方式记录并对接住建部。企业原无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整本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无备注信息。 3.有效期在2025年7月1日(含)之后的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以及部分监理乙级资质办理“证书换领”业务后,换发的二级(乙级)资质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企业原有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项合并至原二级(乙级)资质证书,不改变原二级(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项有效期信息以证书备注方式记录并对接住建部。企业原无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新换发二级(乙级)资质整本证书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无备注信息。 四、换证审批方式 “证书换领”业务由企业发起申请,系统自动审批,无审批要件。 五、换证资质延续 新换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申请“延续”业务,“延续”业务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通知》(〔2024〕113号)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黑建规〔2025〕3号)要求考核企业相关人员。 资质证书中含有新换发资质项有效期信息备注的,办理“延续”业务后不改变整本证书有效期,仅删除备注;资质证书中不含新换发资质项有效期信息备注的,办理“延续”业务后整本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审查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审查审核流程,统一审核标准,更好为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自2025年7月1日起,我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联合审查方式进行优化,具体如下: 一、联合审查资质类别 (一)交通类 交通部门负责审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分项)专业承包二级。 (二)水利类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三)通信类 通信部门负责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上述各类资质的简单变更不列入联合审查范围。 二、联合审查流程 (一)申请: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选择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找到对应办理事项点击在线办理,按照要求填报申请材料,提交申请。 (二)联合审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对资质申请进行联合审查。 (三)公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对联合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企业可提交陈述材料),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四)公告制证:准予许可企业名单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统一公告并核发电子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联合审查资质审查工作有效衔接,本公告印发前已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平台”提交申请的企业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纸质材料的提交,自2025年7月1日起,联合审查资质实行全程网办,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联合审查的资质类别,企业对受理申请、电子证书方面有疑问的,由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答;企业对审查标准、审查意见、审查结果等方面有疑问的,按照审查内容分别由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对应的联合审查部门负责解答。 (三)咨询电话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471-6944058、0471-12345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0471-6969040 自治区水利厅:0471-5259015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0471-6684199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