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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37条记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的通知
浙建政服函〔2026〕85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的通知 浙建政服函〔2026〕8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决定启用我省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5月11日起(具体时间详见附件1),由省建设厅、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核准的下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批次启用新版电子证书(样式详见附件2)。 1.建筑业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历史证书自动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推送新版电子证书,企业可根据《新版电子证书启用时间安排表》(附件1)关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资质信息,更新后的资质证书不再是统一的“发证有效期”,每个资质项分别展示各自的有效期到期时间,企业可在各资质项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分别办理资质延期。 企业可在新版电子证书启用后,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进入“用户中心-我的证照”下载电子证书。新版电子证书启用前两日为证书新编号生成及“全国平台”资质信息更新时间,“全国平台”资质信息更新成功后,旧版电子证书自动失效,在此期间可能出现老版证书已失效,但新版证书在“全国平台”尚无法查验的情况,各单位请提前安排好老版、新版电子证书下载及查验相关工作。 企业应妥善保管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因保管不当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后果由企业承担。 三、如下载的新版电子证书信息在“全国平台”未更新成功或与“全国平台”信息不一致,可致电政务服务咨询热线:0571-85216767。 如需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系统”)与“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四库系统”)的资质信息,企业可登录相关系统自行操作“证书同步”。 四、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平台”“省监管系统”“省四库系统”查询或通过“全国平台”微信小程序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核验企业资质信息。 附件:1.新版电子证书启用时间安排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6日 附件1 新版电子证书启用时间安排表 资质类型 新版电子证书启用时间 下载方法 新核发证书 历史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5月11日起 办件办结次日进入“用户中心-我的证照”下载。 按照新版电子证书启用时间,进入“用户中心-我的证照”下载。 注:新版电子证书启用前两日为证书新编号生成及“全国平台”资质信息更新时间,在此期间可能出现老版证书已失效,但新版证书在“全国平台”尚无法查验的情况,各单位请提前安排好老版、新版电子证书下载及查验相关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5月15日起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5月15日起 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市级) 5月18日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启用新版电子证照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审函〔2026〕209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启用新版电子证照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建审函〔2026〕20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启用新版电子证照,并规范省厅核发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5月6日起,我省核发的下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启用新版电子证照(样式见附件)。此前已核发的电子证照或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任可继续使用,无需换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三)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四)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二、申请人须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审批通过后,可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点击“我的证照”,查看和下载电子证照。 三、申请人在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是申领电子证照的唯一凭证。申请人应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定期更换登录密码,切勿泄漏他人,防止账号被盗用。因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的,相关责任及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建市规〔2026〕1号)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考核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30日 (主动公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本市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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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本市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 2026-04-29 )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建办厅〔2026〕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决定启用本市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一、即日起,下列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启用新版电子证书。 1、建筑业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持有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在“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管理”栏目中选择相应资质类别,一键领取资质证书。 三、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或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或通过“上海建筑业”微信公众号,查询核验企业资质信息。
福建——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如何做好专业分包工程业绩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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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福建——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如何做好专业分包工程业绩补录? 近期,市住建局接到许多专业分包单位的咨询,反映其依法从总包单位承接的专业工程已顺利竣工,但由于信息录入渠道不畅,相关业绩未能进入官方数据库,导致企业在资质升级、投标竞标时无法有效证明自身实力。对于专业承包单位而言,工程业绩是企业资质升级、投标竞标的核心资产。及时完成专业分包业绩补录,是确保企业真实业绩转化为“官方认证”信用的关键一步。为此,依据省住建厅最新文件,本文梳理了专业分包工程业绩补录操作流程,供各参建单位对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与依据 1.文件依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44号) 2.哪些项目可以补录 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属地范围:福建省行政区域内。 分包性质: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 竣工状态:总承包项目和该分包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且总包信息已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二、补录流程 1.总承包单位:权限分配 (1)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 (2)菜单:项目业绩信息→项目信息→单独立项项目管理 (3)操作:选定已竣工总包项目→分配专业分包录入权限 (4)责任:对分包真实性、合法性负首要责任 2.专业承包单位:信息填报 (1)登录:分包账号进入总包单位授权项目 (2)菜单:专业分包项目补录 (3)填报: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信息、企业和个人业绩信息 (4)上传:佐证材料+诚信承诺函+三方确认函 (5)提交:待总包审核 3.两级审核确认 (1)总包审核:真实性、完整性核验→通过/退回 (2)住建审核:合规性、一致性核验→通过/退回 4.公示与入库 审核通过:公示3个自然日 入库: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公示 三、必传材料清单 (1)专业分包合同 (2)分包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3)工程款支付凭证、纳税凭证 (4)竣工验收图纸 (5)项目负责人在岗期间社保证明 (6)诚信承诺函 (7)建设、监理、总包三方确认函 四、管理要求 (1)分包工程须依法分包、真实施工、验收合格 (2)总包项目须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在省平台公示 (3)信息与材料须真实一致,严禁弄虚作假 五、系统界面示意 1.总包权限分配界面 总包账号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选择“项目业绩信息→项目信息→单独立项项目管理”菜单栏目,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进行查询,选定已竣工总包项目,点击“分包补录权限分配”按钮,进入申请页面,选择需要专业分包补录的承包单位,点击确认。 2.分包填报界面 选择“项目业绩信息→项目信息→专业分包项目补录”菜单栏目,选定已分配权限的总包项目点击编辑按钮,进入填报页面,按要求分别填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分包环节信息,并上传诚信承诺函、三方确认函和佐证材料。 六、常见问题 1.总包不配合授权分包录入权限怎么办? 答: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44号),总包有法定义务配合审核。由于总包原因无法完成分包录入权限分配,专业承包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最后可由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参建单位负责,或由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分包录入权限分配及审核确认工作。 2.补录有无时间限制? 答: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44号),分包业绩补录长期有效。 3.分包工程信息的数据等级调整和信息勘误的文件依据? 答:《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 文稿来源:市局建筑业科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路径变更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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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路径变更的温馨提示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四类事项已按照全省统一要求重新梳理,梳理后的事项名称和办事指南均已发生变化,原数字化场景的相关功能暂不能使用。事项申报路径如下: 1.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市”(网站地址:http://qdzwfw.sd.gov.cn )。 2.点击菜单栏“办事服务”。 3.在“按事项名称”栏输入关键字(附图以“建筑业企业资质”为例)。 4.找到需要申报的事项,点击对应的“申报”按钮,即可进行申报。 具体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请根据办事指南要求上传。如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拨打0532-66200000进行咨询。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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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州建管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化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建办厅〔2026〕2号)要求,现就我市启用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统一使用新版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样式见附件),不再制发旧版电子证照及纸质证书。此前由我局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企业可根据需要自愿换领新版电子证照。 二、企业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变更、延续、注销等业务,经审批通过后,可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我的证照”自行下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三、各县(市、区)住建局、林州市建管局要做好政策指引,主动告知辖区内企业新版电子证照的获取渠道、查验方式及使用规范。 联系电话:0372-5389217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样式.pdf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办理注册类人员证书注册业务时调整安管人员证书状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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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办理注册类人员证书注册业务时调整安管人员证书状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最新工作要求: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开展数据核验,注册类人员证书申请注册企业与本人持有的其他工程建设领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所在工作单位不一致的,住建部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为确保注册业务顺利开展,现就过渡阶段该环节调整安管人员证书状态有关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涉及的证书范围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类人员证书办理新注册业务时,均须申请先调整安管人员状态。 二、申请业务流程 (一)天津市内新注册业务 1.申请人拟入职的新单位在本市或目前处于待业状态的,办理注册业务时,须先提交《XXX(申请人姓名)关于调整安管人员证书状态的申请》(附件1),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证书状态修改为“其他”(证书状态描述为:“持证人正在办理跨企业变更业务,办理完成前本证书暂不可用”)。 2.申请人完成注册业务,将安管人员证书变更到注册单位后,再提交《XXX(申请人姓名)关于恢复安管人员证书状态的申请》(附件2),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证书状态调回为“正常”状态。 3.申请证书状态调整的人员,须将申请发送至邮箱tjzjwzac@126.com,邮件标题格式需严格按照以下格式编写:申请证书状态调整为(正常/其他)+企业名称+姓名+安管人员证书编号。 (二)外省新注册业务 申请人拟入职的新单位在外省的,先行于“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或“天津智慧住房建设综合服务平台”申请安管人员变更-调出本市业务,办结后进入“办理转出”状态,申请人申请注册业务,并于完成注册业务后,外省新单位在当地正常申请转入当地业务。 三、下一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完善系统功能,在安管人员业务办理模块增加状态调整功能,上线后申请人可自行调整本人安管人员证书状态,方便注册业务办理。 附件:1.XXX(申请人姓名)关于调整安管人员证书状态的申请 2.XXX(申请人姓名)关于恢复安管人员证书状态的申请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4月21日 (市内新注册业务联系电话:15342082052;外省新注册业务联系电话:2453845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 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
建市规〔202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 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 建市规〔202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落实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权利和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应由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担任相应专业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专业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该专业的工程设计文件负责。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见附件。 二、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不得在弄虚作假或不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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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现就调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审批权限不再下放各区县,统一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实施。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县)不再受理新的乙级资质申请。 二、各区县已受理的乙级资质申请,应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审批办结,并做好相关档案移交工作。 三、此前由各区县颁发的乙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后续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对相关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仍由原发证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四、各区县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审批权限调整平稳过渡。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对各区县已办结事项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追责。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1〕27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3月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 持续做好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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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 持续做好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持续做好企业资质换领延续工作,按照政务服务“两个免予提交”“容缺+承诺”工作机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称证书使用 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所提供的职称证书信息须与个人社保缴纳单位、实际工作单位保持一致;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职称证书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企业及相关人员列入信用记录;涉及建筑业企业的职称人员(工程师)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相关规定重新评审或确认,具体程序按照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技术负责人业绩审查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要求的通知》(陕建发〔2023〕1180号)精神,申请资质企业的个人业绩须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的 B 级以上(含B 级)业绩,且该业绩应与企业申请的资质类别、等级要求相匹配,业绩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应上传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的项目名称,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业绩信息进行在线核验,对无法查询或核验不实的业绩,将不予许可。 三、压减申请资料 在实现信息互联共享的基础上,压减申请材料。 一是在办理各类资质业务时,在承诺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情况下,职称人员及技术工人等人员资料免予提交,涉及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资料需正常提交; 二是在办理新办业务时,在如实填报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予提交; 三是在办理增项业务时,在如实填报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予提交; 四是在办理资质换领、延续业务时,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人员身份证件和社保证明资料免予提交。 四、压缩办理时限 专业承包资质、专业作业资质(劳务不分等级)备案的新办、增项业务,办理时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换领和延续业务,办理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变更和注销业务压减至2个工作日。 五、规范企业承诺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法人承诺书(见附件),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附件所列法人承诺书模板废止。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备案)加快推进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受理的申请,仍按原规定执行。 西咸新区参照执行。 附件: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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