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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47条记录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穗建筑〔2025〕202 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和人员“挂证”行为,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建许〔2024〕20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 进一步强化资质人员考核要求,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一年内不得参与2家及以上不同单位资质申报;注册建造师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 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盗用冒用人员信息,提供虚假承诺、资历、业绩、证书、发票或证明材料等行为。由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其个人业绩除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为A级或B级项目外,将进一步核查其完成业绩的任职经历(含社保)等信息。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依法查处。 三、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建立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主要人员任职单位频繁变动、社保变更异常等企业实施动态核查,将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在“三库一平台”标注“资质异常”信息,并督促被标注企业限期整改,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其标注。对不按要求整改且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资质。各区住建部门对不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已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要纳入重点监管。 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人员“挂证”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24〕36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治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知》(穗建筑〔2024〕768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8日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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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德(英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功能升级的通知》(粤建市函〔2024〕17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效率,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促进建设工程有关企业朝着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我局就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或签发意见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序列资质。 二、优化内容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序列资质将全面实行无纸化电子审批。相关材料均由企业通过申报系统提交,无需提供纸质文件;企业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工程业绩直接通过系统进行核验。 三、优化要求 (一)企业业绩应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且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数据,工程项目信息完整; (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且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数据,工程项目信息完整; (三)工程项目信息须在2025年6月30日前补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1.2023年12月29日之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可进行补录; 2.未在2023年12月29日之前竣工验收,但部分环节(包括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证)完成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其相关环节信息可进行补录。 (四)系统平台无业绩的将不予受理资质申报业务。 四、优化流程 (一)无纸化申报:企业通过“三库一平台”系统提交资质申请,同步上传相关材料,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实时核验:我局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时核验企业及人员相关材料情况; (三)一次性告知:对需补充材料或修正数据的申请,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监督管理 对企业申报资质时虚假承诺、盗用冒用人员信息、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资历及个人业绩、提供虚假证书、发票或证明材料等行为,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依法查处。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呈程0763-3378036)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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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内建法〔2025〕2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取得建设工程资质后的监督管理,决定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自治区注册并已取得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 二、核查内容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核查企业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是否满足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要求,人员是否“挂证”。 三、核查方式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核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分别按照建筑业企业5%、工程勘察企业10%、工程设计企业10%、工程监理企业10%的比例随机抽取核查对象,名单详见《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核查企业名单》(附件1)。 对以下企业重点核查: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资质动态预警的企业;未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2024年统计情况的企业;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此次核查具体工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同时在智慧建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智慧建管平台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智慧建管平台上进行集中公示。 五、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四)经整改后仍然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证据提交资质许可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名单推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同时推送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 。 六、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重要举措,坚持“宽进、严管、重罚”,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统筹检查力量,提升监管效率,确保核查工作取得实效。对核查中发现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以及“挂证”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坚决杜绝监管不严、处罚不严、违纪违规等问题。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于10月底前完成核查,并针对每个企业的核查情况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资质核查情况及“挂证”情况表》(附件2),于11月15日前将本年度核查处理工作总结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资质核查情况及“挂证”情况表》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jtgcc@163.com。我厅将按要求将核查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启用市工程审批系统信息填报客户端软件(v1.0)的通知
沪建建管〔2025〕161 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启用市工程审批系统信息填报客户端软件(v1.0)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建设、设计等单位在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工程审批系统”)申请相关事项信息填报,提高填报效率和灵活性、实现一键上传,自2025年4月 10日起,启用市工程审批系统信息填报客户端软件V1.0(以下简称“客户端软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软件功能 客户端软件主要功能为设计单位辅助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施工许可并联审批)所需的建筑单体及指标,编写设计总说明,归集施工图及资料、图纸电子签章,进行数据和图纸预检,一键提交市工程审批系统和下载审图通过图纸。具体功能详见操作手册(见附件)。 二、应用范围 客户端软件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事后检查(含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的信息填报。其他类型工程仍通过市工程审批系统网页端填报和上传施工图等文件。 三、软件下载和更新 客户端软件下载地址:上海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https://gcls.sh.gov.cn),进入“下载专区”下载客户端软件和操作说明。客户端软件具备在线自动更新功能。 四、操作流程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按信息准备、信息填报、退回修改环节和结果下载环节完成信息填报: (一)信息准备。设计单位在承接工程设计后,按以下流程在客户端软件完成信息准备: 1.协作准备:创建本地多专业协作项目。 2.数据填写:填写建筑单体、总体技术经济指标和编制设计总说明,完成各类数据指标填写。 3.图纸归集和预检:归集各建筑单体子项全专业施工图,并完成施工图电子签章,同步通过结构计算软件生成结构校审数据包,完成预检。 (二)信息填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以下流程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施工许可并联审批信息填报和申请: 1.通知填报:建设单位在市工程审批系统网页端填写申请事项的项目基本信息后,通知设计等单位上传信息及图纸资料。 2.信息和图纸资料上传:设计单位核对客户端软件中已准备完成的信息和电子图纸资料等并通过预检后,通过客户端软件一键推送至市工程审批系统网页端。人防和勘察设计单位(如有)仍在市工程审批系统网页端上传图纸资料。 3.提交申请:完成信息填报和资料上传后,由建设单位通过市工程审批系统网页端审核申请信息无误后,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施工许可并联审批。 (三)退回修改(如有)。审批审查部门如发现信息和资料有误或不完整,发起退回修改后,设计单位在客户端软件修改或补充后,一键提交市工程审批系统。 (四)结果下载。施工图审查完成后,设计单位可通过客户端软件下载通过审查的施工图。 附件: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填报客户端软件(V1.0)操作手册 2025年3月18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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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我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为企服务 (一)全面提升审批效率 对企业提交的办件申请,加快审核进度,尽快给出初审意见,及时回应企业提出的疑问。 (二)启用新版办事指南 我局制定了资质审批业务新版“办事指南”,细化申报材料要求、办事流程等,即日起,请各企业对照“办事指南”咨询及办理相关业务。 (三)实施办件陈述制度 对于初审结果为“不同意”的办件,我局工作人员将在系统内明确告知不同意的原因,允许企业在最终审批前对初审结果进行陈述或补正资料。对于经核查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在终审环节予以通过。 (四)职称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 采用告知承诺制,企业在人员册中上传职称人员信息及证书扫描件。如办理该项资质不考核注册建造师,则不采用告知承诺制,仍然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职称人员。 二、优化审批管理 (一)技术负责人认定 即日起,技术负责人认定在原要求的基础上需同步提供“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个人账号、密码及社保缴纳地(XX省XX市XX县或区),我局将重点核查人员履历与社保记录的匹配性。 (二)新办、增项资质 1.增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入锁时间由3个月调整为1个月,新办资质技术负责人入锁时间不变。 2.2025年5月1日起,新办、增项资质需同步提供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的“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个人账号、密码及社保缴纳地(XX省XX市XX县或区),我局将重点核查其履历与社保记录的匹配性,对于不一致的,不予受理资质申请。 (三)资质升级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通知,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所需业绩均要求在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可查。 四、加强事后监管 (一)严查弄虚作假 对资质申报环节使用虚假人员、业绩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上述不良信息将计入信用档案。 (二)资质动态核查 加强对使用频繁变更工作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申报资质的企业、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特此通知。 附件:合肥市城乡建设局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 2025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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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兵团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兵团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我局就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资质范围 我局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勘察企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乙级及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 二、告知承诺内容 申报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下列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 (一)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除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以外申报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及学历证书,技术工人培训考试合格证书,资质标准要求的办公场所、厂房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等材料,资质标准要求的自有机械设备发票扫描件(不包括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等材料; (三)企业法人对申报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社保缴纳材料等。采用人员的社保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子公司或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人员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四)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前一年度或当期的合法财务报表。 以上内容若与国家或住建部最新政策不一致的,则以国家或住建部政策为准。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报企业登录兵团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xjbt.gov.cn/)或直接登录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网上办事大厅(http://49.119.98.70:8026/qymh/frame/pages/szjs/login),按相关提示在平台上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系统自动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填写申请人承诺书(附件1)、企业法人社保缴纳承诺书(附件2),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完成签字、盖章,并做到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清晰。 (二)受理。兵团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在平台上接收申请材料和申报企业告知承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推送至审批环节,不符合的予以退回,企业可重新申报。 (三)审批。相关业务处室依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承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意见不同意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内进行陈述,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作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替换新的人员。 (五)公告。审批意见通过且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举报的,在兵团住建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发放证书。企业进行陈述的,我局对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在兵团住建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并发放证书。 (六)核查。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我局将对其开展资质核查,重点核查办公场地、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技术人员等企业主要人员参保及到岗情况。核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采用信息化手段核查企业情况; (2)派出核查组实地核查; (3)发函商请外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协助核查。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等多种监管方式,加强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探索建立企业资质常态预警机制。依托兵团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资质标准及住建部现行政策要求嵌入系统,对企业主要人员等情况与资质标准进行比对,将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标注“资质异常”并对外公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申请人承诺书.docx 附件2.企业法人社保缴纳承诺书.docx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4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许〔2025〕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福州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省住建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结果应用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9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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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住建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后监管,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现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随机抽取的96家建筑业企业(见附件1)开展资质动态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企业现有的各项资质,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考核资料 (一)《西安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表》(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副本;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证书,现场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技术工人技工证书;上述主要人员社保证明;设备清单(购买或租赁证明);办公场所证明(购买或租赁合同、办公场所照片); (三)企业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四)近三年来已完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五)上述资料检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考核程序 本次动态考核分为资料报送、集中核查、企业整改、复查和出具结论四个阶段。 (一)资料报送阶段(4月1日至5月16日)。各企业对照资质标准,按要求上报书面考核资料,统一采用A4纸张胶装成册,附目录,加盖公章,报市住建局1318办公室。 (二)集中核查阶段(5月19日至5月30日)。市住建局组织考核组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得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并在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告。 (三)企业整改阶段(6月1日至8月31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对照问题进行整改,并再次上报考核资料。 (四)复查和出具结论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市住建局对企业上报的整改资料,做出动态考核最终结论,并在官网进行公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开发区住建局应对照动态考核企业名单,督促辖区内企业按时参加考核。 (二)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按照企业现有的各项资质,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考核资料。 (三)本次资质动态考核中,无法联系且条件不达标的“僵尸”企业、逾期未提供考核资料的企业、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直接认定不合格;资料不合格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认定不合格,对于本次资质动态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市住建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撤回其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 (四)各企业现场提交资料时,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的,须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公章、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4)。 附件:1.西安市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名单 2.西安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授权委托书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1日 (联系人:谷智 联系电话:88668293)
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整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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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整改的通知 建筑业企业,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全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整治方案》(藏建市管〔2024〕135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2025年3月13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西藏自治区专项治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整改的公告》,共涉及企业3137家,专业技术人员20078人,其中,涉及我市企业1096家,专业技术人员8997人。 为做好我市涉嫌“挂证”核实处理整改工作,现将我市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名单公告,名单中人员主要涉及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多家单位缴纳社保、无社保等情况,涉嫌存在“挂证”行为。 一、自查整改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注册地在我市的各建筑业企业需全面核查本企业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与实际履职情况,2025年4月10日前主动清退“挂证”人员。一是对未完成整改的建筑业企业,将列为重点资质动态核查对象。二是对未完成整改的“挂证”人员,将抄报相关部门作强制注销、限制注册、标注异常等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抄送证书核发地行政监管部门。三是对2025年以来通过市长热线和其他信访等途径累计被投诉2次以上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通报,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具体自查整改要求按照《关于西藏自治区专项治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整改的公告》相关内容执行。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全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藏建市〔2024〕135号)以及《关于西藏自治区专项治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整改的公告》等相关要求加强违规“挂证”行为查处力度,对于不重视、拒不整改及多次违规“挂证”人员的企业将按《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关于严肃依法惩治建筑业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告》(藏建公告〔2024〕80号)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依法严惩弄虚作假行为 对于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及重新核定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附件: 1.日喀则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汇总表 2.日喀则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改排查名单 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21日
关于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的通知
闽建许〔2025〕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联动监管,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实施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机制,请严格按照任务清单及完成时限,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联动工作目标 构建建筑市场监管、施工现场督查、资质动态核查协同联动的闭环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信用约束,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联动工作原则 (一)动态监管: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资质、安许证等环节异常状态预警。 (二)协同联动:建立跨省市、跨处室行业监管数据共享和任务分办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信用约束:对资质异常、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企业强化监管,让企业一处违规,多处受限。 三、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住建厅与设区市 1. 省住建厅:统筹政策制定、系统建设、跨区域协调及省级督查。 2. 设区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开展动态核查、施工许可限制及整改督导。 (二)厅相关处室 1.行政许可处:负责资质动态核查机制建设,资质异常标注及整改管理;统筹安许证预警。 2.建筑业处:负责建筑市场监管,牵头组织招投标及市场行为检查;修订招标文件范本,将安许证异常与招投标挂钩;核查事故企业市场行为合法性。 3.工程建设管理处: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梳理事故隐患企业名单;对资质异常企业加强督查频次;对事故企业开展“一案一查”。 4.科技设计处:负责指导房屋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协同开展招标投标及建筑市场行为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对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实施差异化监管。 四、任务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建筑行业市场、现场、资质“三个联动”任务清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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