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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91条记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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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2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含换发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年度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城乡规划编制证书。 (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住所)、注册资金等需与资质证书内容一致。 二、材料报送 各有关单位持法人一证通,登录“首都之窗”中的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服务平台(网址链接:http://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上报企业基本情况、技术人员情况、承诺书(附件1)、技术人员社保信息(附件2)等相关材料,具体填报步骤详见操作流程(附件3)。 三、时间安排 报送时间为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确保报送企业监督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报数据将作为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此次换发年度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与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凡正处于限期整改期间的工程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均不参与此次监督检查,须按照整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三)本次监督检查将通过数据共享和信息化技术对企业所申报的技术人员的社保情况进行自动比对。企业在上报年度监督检查前应对本单位上报的技术人员社会保险情况开展自查,凡社保关系不唯一的技术人员均不予认定。 (四)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上述时间安排,报送监督检查材料,避免影响换章工作。 根据以往经验,我委梳理了监督检查常见问题说明(附件4),供企业参考。 五、核查结果 (一)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予换发年度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 (二)对于监督检查合格的单位换发新版工程勘察成果专用章、图纸报审专用章、规划编制成果报审专用章。 (三)监督检查结果将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网站公布。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避免影响本单位正常的市场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1.承诺书.pdf 2.技术人员社保信息.jpg 3.操作流程.pdf 4.常见问题.pdf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受聘企业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质安函〔2025〕228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受聘企业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执业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全省安管人员(包括A证、B证和C1、C2、C3证书持有人)变更受聘企业业务办结时,我厅相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其一年内(按自然日计算)的变更次数,对达到4次及以上的,标注为异常,标注期为一年。 二、被标注异常的安管人员,办理变更受聘企业时,应通过政务网登录安管人员系统个人端“异常标注人员核验”入口,提交自被标注之日起过去一年内历次可查验的受聘企业劳动合同、社保接续证明、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原件扫描件(系统核验入口开放前,可通过邮箱jstgpzx@163.com提交资料)申请核验,20个工作日内我厅短信通知核验结果。企业和安管人员对所提供核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料不齐全,非真实有效的,不予变更。对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相关企业与安管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基于实际执业需求据实办理变更,变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个月。变更受聘企业应当与社保购买企业一致,不得通过频繁变更证书等方式“挂证”和规避监管。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从业人员规范办理变更受聘单位业务,在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日常监管等检查中,通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工程“实名制”管理系统等数据对执业人员实施精准监管,严厉查处“挂证”不到岗、到岗不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纳入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有关部门在各类监督检查中要严格人员证书核验,有关单位要加强安管人员履职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3日
关于组织有关企业做好省住建厅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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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组织有关企业做好省住建厅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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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文件精神及《东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分批次开展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第一批企业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东莞市且已取得建筑业市级许可资质的部分企业,第一批受检企业详见《2025年第一批资质动态核查建筑业企业名单》(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一)企业上年度或当期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主要人员:(1)技术负责人从业工作年限及执业资格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2)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3)无注册建造师要求的专业资质或劳务资质需核验职称人员及技术工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有设备及厂房要求的资质需核实设备及厂房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第一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企业上报阶段(10月13日至10月24日)。按核查通知要求受检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将动态核查资料(附件2)加盖公章的纸质扫描版通过“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数字住建统一门户—202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上传,上报阶段期限内企业可补充更新提交材料,以企业最后一次受理号提交材料为准并进行审查。逾期不接受材料申报和补充,未在上报阶段完成资料提交的视为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 (二)资料核查阶段(10月25日至11月2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数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比对核查。 四、结果运用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将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其资质作“资质异常”标注,并责令限期在我局发出核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新申请资质(含资质换证、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资质。 五、工作要求 各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辖区内受检企业的通知工作;各建筑业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专项行动有关工作,及时报送相关资料。被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并严肃处理。 附件:1.第一批资质动态核查建筑业企业名单.xls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材料清单.docx 3.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docx 4.社保证明真实性承诺书.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3日 (经办科室:建筑市场管理科,咨询电话:0769-22207989、22671739、22671620。)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陕建管发〔2025〕1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宽进、严管、重处”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工作要求,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注册地在我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建筑业和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核查标准 各级住建部门应当依据住建部有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和实施意见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延续及审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4〕1058号)要求,重点对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资格等级和数量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进行核查。 三、核查方式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住建部门依托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经住建部门动态核查不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一体化系统发出预警信息,并在企业页面标注“资质异常”。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作出标注的住建部门负责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作出标注的住建部门在1个月内对其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建部门申请复核。 (三)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一体化系统上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公示,并推送至全国平台予以公示。 五、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充分认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市级住建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情况。 (二)规范核查行为。各级住建部门开展动态核查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遵守保密工作要求,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省住建厅将对各地核查工作进行跟踪、督导和服务。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交通、水利及通信等部门联动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推送至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质异常”企业联合检查,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持续防范化解工程建设风险隐患,有效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四)主动自查自纠。各建设工程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保证满足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从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各企业应及时登录一体化系统完善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并定期维护更新,及时关注本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同时对照核查要求,逐项自查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0日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企业申请取消资质异常标注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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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企业申请取消资质异常标注的补充通知 各地区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在企业办理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过程中,为确保相关资料真实有效,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时,需上传企业保证书(模版见附件)。 二、异常资质对应的注册建造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除当前要求上传的要件外,还需上传人员手持身份证、相关证件及劳动合同的照片。 三、提供的有关照片等材料模糊不清或难以辨认的,审理人员可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及合同原件。 相关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可咨询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 附件:XX公司关于申请取消资质异常标注的保证书.doc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9日
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浙建建函〔2025〕28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有序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相关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省级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纳入重点核查范围。 1.近2年来未参与建筑市场活动,且资质动态核查结论“不合格”的企业; 2.近2年来发生过一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3.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录入虚假信息的企业; 4.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的企业,或者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的企业。 二、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原则上按照“浙建建发〔2023〕122号”规定的资质审查标准执行。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企业资产、技术装备、注册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准备。我厅将根据重点核查对象,统一确定核查企业名单,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提示被核查企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动态核查”模块查看名单,督促企业对照核查标准对已取得的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自查并登陆“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企业信息备案模块”完善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上传企业最高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当期合法企业财务报表)、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含个人业绩)、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上传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备购置发票等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上报属地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10月24日前完成审核。 (二)集中动态核查。本次核查以“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数据为准,全省统一核查时间(2025年10月25日)和统一整改时间(2026年1月25日),通过“建筑市场监管系统”操作实施。“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将在上述规定时间,固定当天数据,生成系统核查结论,并推送至企业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端帐号。属地建设主管部门须对系统核查结论进行人工复核,并对外公布结果。 2025年10月31日前,各设区市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须完成系统内动态核查结论的人工复核。对结论确认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应通过系统下载《责令整改通知书》模板,线下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及时送达企业,原则上于2025年11月10日前完成送达,并将系统核查状态调整为“限期整改中”对外公布。整改通知书的整改期限统一截至2026年1月25日。如无法线下送达,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并留存相关截图。 2026年2月5日前,各设区市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须完成系统内整改结论的人工复核。对结论确认为“整改不合格”的,应将核查状态调整为“撤回资质中”对外公布,同步行文附上责令整改通知书、送达回证、复核不通过截图等相关材料,报我厅依法撤回相应资质。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动态核查人工复核及整改督促工作,明确实施层级,统一账号管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核及相关系统操作。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登录“建筑市场监管系统”-“信息备案审核模块”,对所属企业上传的净资产、厂房、人员、设备等材料进行审核。 (三)各设区市“建筑市场监管系统”帐号管理员应于2025年10月11日前,收集汇总本市及所辖县(市、区)资质动态核查复核人员帐号,并登录系统完成帐号核对与调整工作;11月10日前,汇总本辖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数据上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0571-8105084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9日
关于核对全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统一信息库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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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核对全省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统一信息库信息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治理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提供虚假业绩等乱象,着力打造阳光透明、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解决困扰企业的用人及业绩核实难题,我厅依托“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构建了全省统一的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一人一码”电子档案信息库,全面汇集、记录所有建筑行业及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格证书、业绩成果等,为企业发展赋能增效。为确保平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并组织行业企业和人员登录“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对对象 全省范围内建筑行业及房地产行业,包括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检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企业、物业企业等从业人员。 二、核对内容 个人基本信息、资格证书、从业信息、业绩信息、信用信息等。 三、时间要求 请于2025年10月31日前完成历史信息核对工作。 四、操作流程 请使用电脑或移动设备访问网址:https://rc.zhctc.com/,企业使用皖企通、从业人员使用皖事通账号扫码登录,在“个人中心”模块仔细核对人员各项信息(详见附件1)。 五、信息修改 如发现证书、业绩等重要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需更新变动的,请按规定流程进行修正。 (一)证书信息 注册人员、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证书信息修正,由本人向发证部门发起数据修正申请,由发证部门审核后完成修正。 (二)业绩信息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业绩修正,按《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修正系统模块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由项目相关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完成修正。 六、有关要求 统一信息库数据将作为市场监管、资质审批、评优评奖的重要参考依据,请务必高度重视此次信息核对工作。相关信息的确认与修改必须由本人进行,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我厅将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一经发现并核实存在填报虚假信息等不诚信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信息核对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请咨询:0551-82579315;政策与业务问题,请咨询0551-62999880按2转1(注册人员)、62999880按2转3(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62871504(业绩修正)。 附件:1.信息核对操作视频 2.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修正系统模块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5年9月29日
关于开展我市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水利专业相关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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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我市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水利专业相关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我省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水利专业丙级资质信息推送工作的通知》(粤建许〔2025〕313号)相关工作要求,现对有关企业开展资质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注册地在东莞市且已取得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水利专业丙级资质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核查净资产、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要求。 三、核查安排 (一)企业上报阶段(10月15日前)。受核企业将相关A4尺寸的书面资料装订成册(附件2、3、4),于10月14日前提交一式两份核查资料至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下桥段283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号楼1楼大厅),上报阶段期限内企业可自行补充提交材料,逾期不接收材料申报及材料补充,未在上报阶段完成资料提交的视为资质核查不合格。 (二)资料核查阶段(10月16日至10月24日)。我局会同市水务局对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数据、企业提供的资料、人员业绩的工程技术资料等进行核查。 四、工作要求 各工程设计企业务必高度重视本次资质核查工作,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对于不按时提交、不配合核查的视为核查结果不合格;被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经核实提供虚假资料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核查企业名单.docx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查材料清单.docx 3.工程设计业企业资质核查表.doc 4.社保证明真实性承诺书.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30日 (提交资料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龙路下桥段283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号楼1楼大厅,咨询电话:0769-22207989。)
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5〕115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根据《2025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5〕6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随机核查企业。一是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随机抽取企业总数的5%进行核查。受检企业核查省级核发的全部D2序列资质(省级核发的总包一级资质、钢结构一级专业承包资质、临时二级资质除外)。二是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随机抽取企业总数的5%进行核查。 (二)重点核查的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重点核查以下企业:自2024年8月23日以来,一是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被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二是一年内发生注册建造师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三是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四是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等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核查内容及标准 对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见附件1),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等相关规定,主要核查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技术装备及人员社保情况等。其中,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厂房、技术装备按照《标准》明确的现有资质等级标准考核;具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注册建造师人数按《标准》要求的一级指标考核;其他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按照《标准》最低等级标准考核;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照《标准》最低等级标准考核,人员社保核查近1个月社保缴纳情况。核查企业注册人员职业资格认定条件。 对受检进冀外省建筑业企业(见附件2),主要核查企业资质有效性、进冀负责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是否属实。 三、核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核查对象、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对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核查。 (一)企业报卷(即日起至10月31日) 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提交审核材料,我厅线下不收取任何纸质卷宗。操作说明详见附件3。 受检进冀外省建筑业企业主要采取电话核查。 (二)省级核查(11月1日-11月15日) 我厅随机抽取核查专家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省级公示(11月16日-11月30日) 受检企业可登录“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查结果,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均达到标准的,结果为合格;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核查材料的、提交的核查材料未达到标准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结果为不合格。公示期间,企业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加盖企业公章,书面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公示期满,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四)日常整改 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及时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资质异常申诉”提交整改材料,完成整改的企业可申请复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整改期满未完成整改或者经复核仍不满足资质标准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需在“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注册并完善企业基本信息(见附件4),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设备、厂房等方面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市住建局要及时告知域内受检企业按规定时间要求在网上提交审核材料,并对企业提交的注册信息快核快办。 (三)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省内) 87802647(外省进冀) 附件:1.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名单 2.受检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名单 3.“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操作说明 4.企业用户注册指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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