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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37条记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建办厅〔2026〕2号)要求,决定启用我省核准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7月15日起,由省住建厅、各市州资质审批主管部门核准的下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启用新版电子证书(样式详见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历史证书在企业办理延续、变更等事项时,自动更换新版电子证书,并将证书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企业可在新版电子证书启用后,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或“湖北住建综合服务平台”进入“我的证书”下载电子证书。新版电子证书启用后,旧版电子证书自动失效,各单位请提前安排好老版、新版电子证书下载及查验相关工作。 三、更新后的资质证书不再是统一的证书有效期,每个资质项分别展示各自的有效期到期时间,企业可在各资质项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分别办理资质延期,资质到期后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四、我省核准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五、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平台”“省平台”查询或通过“全国平台”微信小程序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核验企业资质信息。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26〕43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行为,优化办事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管理处,邮编:510045;电子邮箱:zjt_xkc@gd.gov.cn。信函及电子邮件请注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24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对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涉嫌“挂证”行为标注“注册异常”的通知 辽住建〔2026〕9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严厉打击注册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等要求,现就对我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省级注册人员实施标注“注册异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注异常的范围 对在处理投诉举报、线索转交等工作中涉及的省级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二级建造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1个自然年内变更注册单位达到4次及以上的上述注册人员,经核实存在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等“挂证”情形的,对该人员的注册信息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注册异常”标注。 二、查询方式 社会公众可通过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218.60.154.1:81/webserver/lnpublish/index.html#/index)人员信息查询栏目,输入姓名或证件号码,查看“人员详情”即可查看相应人员的“注册异常”标注情况。 三、标注异常应用 (一)被标注“注册异常”的注册人员,不得作为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有关资质申报(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主要人员。 (二)对被标注“注册异常”的二级建造师,人员B证状态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予以“其他”异常标注。 (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审慎选择被标注“注册异常”的注册人员参与工程项目。 (四)对聘用被标注“注册异常”人员的企业,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四、取消标注异常 被标注异常的注册人员应在标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取消标注异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依规处理。被标注异常的人员如认为注册行为合规或已完成整改,可按以下流程申请取消异常标注。 (一)由本人或其聘用企业向注册单位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消标注异常状态,并按要求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注册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当前注册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 3.在当前注册单位的劳动合同; 4.在当前注册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证明(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及起止时间); 5.个人承诺书(附件2); 6.其他符合有关法规的佐证材料。 (二)市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符合取消标注条件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填写《取消“注册异常”标注情况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取消标注异常。 附件:1.取消“注册异常”标注情况表 2.个人承诺书(模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用信息替换和核验的通知 办建设函〔2026〕425号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精神,强化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大数据治理力度,提升信用信息质量,根据《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水利部近期利用从其他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对企事业单位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自主填报的信用信息开展了第二批替换和核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替换和核验范围 1.企业基本信息。 2.事业单位登记信息。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包括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 4.人员职称信息。 5.人员社保信息。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信息。 相关信用信息情况详见附件1。 二、替换和核验规则 1.企业基本信息。将企业填报的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查询条件,调取市场监管总局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数据接口,利用查询结果数据替换企业填报的相应信息。 2.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将事业单位填报的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查询条件,调取中央编办的“事业单位及党群机关查询”数据接口,利用查询结果数据替换事业单位填报的相应信息。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将企业填报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查询条件,调取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数据库(企业信息)”数据接口,利用查询结果数据替换企业填报的相应信息。 4.人员职称信息。将企事业单位填报的人员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作为查询条件,调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职称评审核验”数据接口,利用查询结果数据替换企事业单位填报的相应信息。 5.人员社保信息。将企事业单位填报的人员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查询条件,调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数据接口,利用查询结果数据核验企事业单位填报的相应信息。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信息。将企业填报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作为查询条件,调取住房城乡建设部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信息查询”数据接口,利用查询结果数据替换企业填报的相应信息。 三、替换和核验方式 1.替换方式。2026年7月5日前,监管平台对在平台登记注册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相关信用信息集中完成信息替换,其中人员职称、社保信息由于数据量较大,受到数据接口调用次数限制,将于7月20日前完成。以后定期开展信息更新。 2.核验方式。2026年7月5日起,企事业单位可登录监管平台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调用信息核验功能,对企业基本信息或事业单位登记信息进行更新、核验(具体操作说明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1.2026年7月5日起,监管平台公示的企事业单位相关信用信息中,完成信息替换、核验且信息来源为相关政府部门的将予以标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单位在使用时可视情况简化或取消审查、核实工作。 2.根据《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人员社保信息核验结果不予公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登录监管平台后,可查看相关信息。企事业单位在登录监管平台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后,可查看本单位人员相关信息。 3.企事业单位发现经过替换、核验的本单位相关信用信息有误的,可联系水利部信息中心排查、处理。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在使用监管平台公示信息和信息核验功能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或水利部信息中心。 五、联系方式 1.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 电话:010-63202145 63202526 传真:010-63202571 邮箱:63202571@mwr.gov.cn 2.水利部信息中心 电话:022-58668260转2(排查处理问题) 010-63203118(反映意见建议) 3.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水利部办公厅 2026年6月16日 附件: 1.企事业单位相关信用信息情况表(第二批) 2.企事业单位使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功能操作说明(第二批) 作者: 责编: 菅贞贞 注:1.与2025年7月开展的第一批信用信息替换和核验时相比,“企业基本信息”包含的数据项增加了成立日期、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登记状态等;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信息替换和核验范围中,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仅限于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水利行业及专业资质信息,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仅限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专业承包资质信息; 3.“人员职称信息”替换和核验范围仅限于评审系列为工程技术人才的职称信息。 附件2 企事业单位使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功能操作说明 (第二批) 一、登录网址 https://scjg.mwr.cn/tbxt/#/login 二、系统操作说明 (一)企业基本信息和事业单位登记信息 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后,在左侧菜单中,选择“企业管理”下的“企业基本信息1”栏目。在右侧信息展示页面中,点击页面中的“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替换/更新功能”按钮,调用信息核验功能,对相关信息进行替换、更新。如替换、更新信息有误,可联系水利部信息中心排查、处理。 (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信息 登录系统后,在左侧菜单中,选择“企业管理”下的“企业基本信息1”栏目。在右侧信息展示页面中查看“已验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如替换、更新信息有误,可联系水利部信息中心排查、处理。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 登录系统后,在左侧菜单中,选择“企业管理”下的“企业资质信息”栏目。在右侧信息展示页面中,顶部“专业/资质类别”下拉框里,分别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并点击“查询”按钮,查看“已验真”的资质信息。如替换、更新信息有误,可联系水利部信息中心排查、处理。如系统中存在2条以上完全相同的资质信息,单位需将重复信息及时删除。 (四)人员职称和社保信息 登录系统后,在左侧菜单中,选择“企业人员”下的“人员基本信息”栏目。在右侧信息展示页面中,点击“查询”按钮查看页面下方人员的职称信息和社保信息“已验真”情况。列表中的每条人员信息,点击最右侧“操作”一列的“编辑”按钮,查看人员相关信息,如替换、更新信息有误的,可联系水利部信息中心排查、处理。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对全省建设行业“一人一码”信息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为优化便民服务渠道,进一步加强对人员违规挂证、虚假业绩等问题的治理,我厅已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和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上线“一人一码”,旨在深入推进全省住建领域从业人员信息核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人一码”登录方式 进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微信公众号主页,点击“服务”-“微服务”栏目,登录“一人一码”小程序,完成实名认证后即可核对相关信息;或登陆中国建造(安徽)互联网平台-人才荟模块,点击“一人一码”。 二、信息核对工作安排 (一)核对范围及时间安排 全省住建领域各从业人员均可通过“一人一码”小程序核对个人信息,核对内容主要包括职业资格注册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个人信用信息等已入库信息。 (二)信息勘误方式 1.证书类信息。注册人员、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称证书信息如有错误,由本人向对应证书发证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发证部门审批后完成数据变更。 2.项目业绩类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从业人员项目业绩信息错误的,应按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修正系统模块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由项目所属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勘误申请,经分级审核后完成数据勘误。项目业绩信息缺失的,可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操作指南及常见问题解答》,由项目所属企业在线录入,经逐级审核后完成信息入库。 3.信用类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修复,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人一码” 数据是全省住建领域市场监管、人员动态核查、企业资质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主管部门应及时传达并部署相关工作。各从业人员可及时登录“一人一码”小程序,认真核对本人相关数据。 信息核对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0551-62999880:职业资格注册信息勘误按2转1,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按2转3,职称信息按3号键,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及技术支持按9号键;项目业绩信息勘误,请拨打0551-62871504。 2026年6月11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关于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郑港建〔2026〕211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等文件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审批效率,激发建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我区管理权限范围内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与范围 (一)在我区管理权限内,对部分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等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交通、水利、通信、预拌混凝土等需专业部门联合审批的资质除外。 (二)资质升级、延续、重组分立等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仍按原程序办理。告知承诺制由企业自主选择。为防控风险,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超过3项,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不超过3项。 二、审批条件与流程 (一)企业申报。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确保其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社会保险等完全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须已完整、准确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等级达C级及以上,且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企业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及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审批决定。我局受理后,不再组织专家评审和逐一核验材料真实性,主要开展形式性审查及与全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的逻辑性比对。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强化事后监管 (一)开展事后核查。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我局将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开展核查。核查未完成前,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事项。 (二)核查结果处理。核查不合格的,依法撤销相应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相应资质申请。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平台和“信用中国(河南)”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三)常态化动态监管。通过核查的企业须持续符合资质标准,我局将依法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动态监管,发现不再符合标准条件的,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撤回或撤销资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范本)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2026年6月12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关于对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涉嫌“挂证”行为标注“注册异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管理,严厉打击注册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省住建厅起草了《关于对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涉嫌“挂证”行为标注“注册异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6月15日前反馈省住建厅建筑业发展处。 联系方式:024-23447688、024-23447677(传真) 附件:《关于对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涉嫌“挂证”行为标注“注册异常”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9日 关于对辽宁省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涉嫌“挂证”行为标注“注册异常”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改革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严厉打击注册执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等要求,现就对我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省级注册人员实施标注“注册异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注异常的范围 对在处理投诉举报、线索转交等工作中涉及的省级建设行业执业注册人员(二级建造师、二级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 二级造价工程师),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1个自然年内变更注册单位达到4次及以上的上述注册人员,经核实存在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等“挂证”情形的,对该人员的注册信息在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注册异常”标注。 二、查询方式 社会公众可通过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218.60.154.1:81/webserver/lnpublish/index.html#/index)人员信息查询栏目,输入姓名或证件号码,查看人员详情即可查看相应人员的“注册异常”标注情况。 三、标注异常应用 1.被标注“注册异常”的注册人员,不得作为省住建厅负责审批的有关资质申报(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主要人员。 2.对被标注“注册异常”的二级建造师,人员B证状态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予以“其他”异常标注。 3.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审慎选择被标注“注册异常”的注册人员参与工程项目。 4.对聘用被标注“注册异常”人员的企业,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四、取消标注异常 被标注异常的注册人员应在标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整改 并申请取消标注异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依规处理。被标注异常的人员如认为注册行为合规或已完成整改,可按以下流程申请取消异常标注。 1.由本人或其聘用企业向注册单位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取消标注异常状态,并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 2.市级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符合取消标注条件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填写《取消“注册异常”标注情况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省住建厅对各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取消标注异常。 五、佐证材料 1.注册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在当前注册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 3.在当前注册单位的劳动合同; 4.在当前注册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证明(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及起止时间); 5.个人承诺书(附件2); 6.其他符合有关法规的佐证材料。 附件: 1.取消“注册异常”标注情况表 2.个人承诺书(模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X月XX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省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市政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6月13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厅审批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24-23447611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深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进一步严明资质审批管理,净化建筑市场环境,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助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人员社保核查 (一)规范核查对象范围 1.工程勘察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技术工人。 2.工程设计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 3.建筑业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 4.工程监理企业 申请资质时,核查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 (二)严格核查时间节点 工程勘察企业、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或重新核定,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等,核查申报前近3个月的社会保险。其中,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 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含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事项),核查相关人员申报前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 上述要求中的“近1个月”或“近3个月”,均指自申请资质当月起向前逆推。如:申报月份为5月,“近1个月”是指核查相关人员4月份的社会保险,“近3个月”是指核查相关人员2月份至4月份的连续社保。 (三)统一核查标准与路径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信息统一通过人社部门共享数据实施自动校验。社保缴纳单位唯一且与申报企业一致的,予以认定;存在缴纳单位不唯一、不一致或因数据共享滞后导致信息缺失等情形的,一律不予认定。企业或个人对社保信息校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数据校正。 二、严格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主要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1年内已在其他企业作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过资质并审批通过的; 2.其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含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1年内已在其他2家及以上不同企业作为主要人员申请过资质并审批通过的; 3.注册人员被标注“注册异常”的。 三、严格业绩管理 (一)规范业绩认定标准 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全国平台)或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省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除应当是在全国平台或省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外,还应核查其完成业绩对应的任职经历,包括社保证明、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需确保各环节信息完整有效(具体要求见附件1)。业绩未录入全国平台或省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提供业绩确认函(样表详见附件2、附件3)。自2027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平台或省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二)规范工程业绩录入 1.限期补录历史业绩。鉴于全国平台补录通道已关闭,为保障企业真实业绩能够合理上网并做好后续业绩认定有效衔接,特开放省平台补录窗口,企业须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24〕33号)相关要求补录历史竣工业绩,补录窗口时间截止2026年12月31日,期间补录的历史业绩仅在省平台展示,暂不支持推送全国平台。 2.明确业绩补录范围与要求。省内已经竣工验收但未归集至省平台的工程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企业应通过新增工程项目一次性完成各环节信息填报完整;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合同登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或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技术指标等单个或者多个环节整体信息缺失的,企业应以环节为单位进行补录;各环节已有信息录入但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的,无法补录,企业应申请业绩勘误补充完善。 3.严格业绩指标审核。在填写业绩技术指标中的“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时,应参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以及工程监理资质标准,准确填写相应的项目规模技术指标。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需关联申报,不得单独申报个人业绩。个人业绩应重点填写个人在项目中承担的角色,并提供项目期间的社保证明、任职文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个人业绩的佐证材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办理资质审批所需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审核确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规范新开工项目数据对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3.0版与省平台数据对接,自2027年1月1日起,房屋市政工程类项目信息自动共享至省平台,省平台将获取的在建项目信息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竣工验收后,参建单位可补充提交竣工验收信息、业绩指标(含个人业绩)等相关信息。 (三)严格业绩勘误管理 已完成竣工验收并在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或笔误等明显错误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修改申请。申请中应如实填报勘误项目信息的错误原因和内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勘误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需在省平台公示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勘误申请和市级同意勘误的意见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通过后,将项目勘误情况以公文形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平台。企业已用于资质申请并取得资质的业绩不得进行勘误或者删除。 (四)严格A级业绩认定程序 对于拟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且已在全国平台展示为B级的项目,企业可申请A级业绩认定。企业申请A级业绩认定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并出具业绩确认函。非房屋市政工程类业绩,还应提供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业绩确认函。业绩审核无误后通过省平台以公文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视情况开展书面核查或组织专家实地核查。核查无误的标记为A级,并将数据等级结果推送至全国平台。项目信息认定为A级后,不得进行勘误或删除。 四、严格审批监督管理 (一)严格资质动态核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重点对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以及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注册人员的企业开展动态核查,主要核查企业注册人员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省平台标注“资质异常”。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被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的,可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对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的,将在省平台上集中公示,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二)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严肃查处企业在申办资质过程中盗用、冒用他人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虚构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资质。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数据要求一览表 2.企业业绩指标确认表 3.个人业绩指标确认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 日 附件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数据要求一览表 资质类型 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的数据要求 特殊情况 建筑业企业资质 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A级或B级 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A级或B级 专业承包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的数据等级应为A级或B级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业绩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A级或B级 申报工程测量、水文地质也可提供业绩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材料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建筑、市政工程类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A级或B级 其他类资质 业绩的基本信息、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模块信息应为A级或B级 附件2 企业业绩指标确认表 填表人(必填): 审核人(必填): 审批人(必填): 序号 企业名称 申报事项 业绩所在省 业绩地址 项目名称 指标 数量 单位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金额 结算金额 业绩是否属实 指标是否准确 1 XXX公司 XXX设计专项甲级 辽宁省 辽宁省XXX XXX 投资额XXX万元 20XX-XX-XX 20XX-XX-XX XX万元 XX万元 是/否 是/否 注:本表格应作为业绩核查结果的必要附件报送,需填表人、审核人和审批人三级签字。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需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反馈。 附件3 个人业绩指标确认表 填表人(必填): 审核人(必填): 审批人(必填): 序号 企业名称 身份证号码 姓名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所在市 规模指标 业绩完成企业 个人在项目中所起作用 经纬度(小数点后保留五位) 业绩是否属实 1 2 3 注:本表格应作为业绩核查结果的必要附件报送,需填表人、审核人和审批人三级签字。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申报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需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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