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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47条记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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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4月28日下午17:00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联系电话:0951-5031692 电子邮箱:nxxfjgc@163.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县(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及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见附件)为主。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形式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等多种方式。 集中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不少于1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查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对象主要为新取得勘察设计资质6个月以上的;信用评价一般及较差或信用分3000分以下的;被实名投诉和举报的;不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统计月报、年报等数据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六条 集中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确定受检项目和受检企业。抽取检查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数不得少于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总数的30%;抽取检查项目涉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全覆盖(不排查辖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 受检企业抽取原则: 1.上年度未抽查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优先列入检查对象。 2.上年度受检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被通报后未及时整改或依法查处的,本年度列入必查对象。 3.被实名投诉和举报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 (三)告知受检企业。告知受检企业如实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注册执业人员和职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企业工程业绩、有关工程勘察或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四)开展监督检查。检查部门确定检查人员和专家作为检查方。检查人员库的专家由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的专家组成。检查组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签署承诺书依法予以保密。 检查方按检查方案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受检企业和检查方签字确认后归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受检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核实后依法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五)检查结果。集中检查结束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情况予以公开。要求受检企业限期整改的,应对受检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并将受检企业整改报告存档备查。 第七条 集中监督检查的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 受检企业按照检查要求认真进行开展自查自纠,并向检查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及承诺书。 (二)检查阶段: 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违规企业或个人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检查结果处理及管辖 (一)对监督检查的区内企业 1.涉及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的,由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2.涉及企业资质(资格)条件的,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县(市、区)以上检查情况由所属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监督检查的区外企业: 1.涉及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涉及企业资质(资格)条件的,由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有关处理情况函告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的程序、阶段和处理管辖可参照集中监督检查执行,具体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按时提交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检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应按规定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个人业绩等内容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并及时更新。 各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从业人员管理、信用平台、工程业绩、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等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依法查处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企业或执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至2029年月日自行废止,有效期5年。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 附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 一、资质(资格)条件 1.企业现有注册(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条件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2.现有技术装备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3.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范围内; 4.办公场所等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档案资料是否得到妥善保存。 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 1.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行为; 2.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3.是否超出范围进行施工图审查; 4.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人员; 5.是否伪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涂改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是否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7.是否利用虚假材料、伪造业绩、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个人注册资格; 8.是否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行为; 9.是否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私自为其他单位勘察、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为。 10.有无注册人员签字不规范,签章或字迹不一致的行为; 11.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1.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2.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深度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进行勘察设计变更及重大变更情况,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内容; 4.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5.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 6.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7.是否存在未采用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情况; 8.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9.设计文件是否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是否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 1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为; 11.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还应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12.是否执行抗震设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外墙保温、无障碍设施等相关设计要求; 13.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14.建筑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1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施工图审查执行情况 1.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是否存在错审、漏审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安全性、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及绿色建筑、抗震等有关内容的问题,包括对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文件)未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审查; 3.是否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严格按规定审查; 4.是否按规定对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5.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 6.是否按照BIM、外墙保温、无障碍设施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7.是否对审查问题分类列出,引文准确,描述清晰; 8.是否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进行复审,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全部予以纠正,对有关问题按规定处理到位; 9.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10.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11.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施工图审查质量相关规定的问题。 五、其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及各市、县(区)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都可以做为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的要点。
关于继续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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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继续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活动的公告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引导企业自主申报,切实做到“便民利企业、高效服务”,我厅决定继续定期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咨询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时间:2025年5月——12月,每周二下午14: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二、地点:省政务服务中心“企业之家”(贵阳市遵义路65号二楼B区) 三、咨询内容:(一)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包括资质标准、企业业绩核定、申报流程等);(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安管人员、建筑施工特作人员政策解答。 四、咨询答疑人员:厅建筑业管理处、厅勘察设计管理处、厅政务中心安排人员负责咨询答疑。 五、要求: (一)咨询答疑人员 1.咨询答疑人员应熟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政策和申报流程,及时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对疑难问题不能立即回答的,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回复时间; 2.咨询答疑人员有权回避或拒绝回答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无关的问题; (二)来访人员 1.来访人员应真实、准确填写《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咨询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来访人员对答疑人员解答的问题,不得作虚假传播,也不得就同一咨询问题反复咨询不同的答疑人员。 附件:《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咨询登记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6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咨询登记表 咨询日期: 咨询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类型: 勘察企业□ 设计企业□ 建筑业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 企业咨询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咨询内容:
关于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期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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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期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单位: 近期,我局陆续接到反映建筑业企业资质延期的相关问题。为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深化改革、服务企业、优化环境,现就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我市资质延期工作中,企业可以按照原要求申报(核查建造师及社保),或选择“建造师社保以告知承诺件形式申报”。 二、选择以告知承诺件形式申报建造师社保的,附件材料中需提供“建造师社保承诺书”(附件),请勿再提供“企业社保账号或社保单”。 三、附件材料中上传“建造师社保承诺书”的,我局将默认企业选择以告知承诺件形式申报。以告知承诺件形式申报的企业,我局将在1年内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四、建议有延期需求的企业,综合考量自身情况,自主选择适合的延期方式。 特此通知。 附件:企业主要人员社保承诺书.docx 2025年4月17日
关于长沙市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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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长沙市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申请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施电子证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市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可以通过省厅打证系统生成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并进行相关数据信息的查询。 联系人:谭宪国 0731-88950139 周 佳 0731-8895035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2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建质〔2025〕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监理企业: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58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监理企业资质条件应满足第七条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涉及资质新办、增项、延续、变更(股东变更)业务的监理企业,需按以上资质要求办理,原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请于7月11日前按《规定》整改完毕。原《关于明确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消〔2020〕16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1日 初审:李洋 复审:郭剑 终审:李振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25〕10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局,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支持我省建筑业民营企业发展,落实助企纾困政策,切实解决企业生存发展困难,扎实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助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2024〕5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青发改民营〔2025〕221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到期资质统一延期 由我省资质审批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资质项有效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资质证书重新核发 上述相关企业资质证书资质项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139.170.150.135)自动延期,企业可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 三、及时办理资质延续 上述相关企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应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3〕362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4〕48号)等文件规定,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及时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未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逾期后资质项自动失效,延续申请审批未通过的资质项失效,不再延长资质有效期。 四、及时更新企业相关信息 为让企业及时了解资质到期信息,我厅将在企业资质到期前3个月发送短信提醒信息,请企业注意查收。为避免企业由于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内法人电话号码错误,未能及时接收相关信息造成损失,请相关企业及时在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更新企业法人和常用联系人电话。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9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告
川建通告〔2025〕7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和〈四川省2025年度省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知》(川市监函〔2025〕94号)要求,我厅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了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现予公布。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8日
关于开展2025年第一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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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25年第一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的通知 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各相关单位: 按照《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定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开展2025年第一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各项目参建单位安全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建筑市场行为进行联合检查。 三、检查时间 检查共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5月5日,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2025年第一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手册》组织自查,将自查结果报送属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并建立档案备查;各参建单位应在完成智慧工地管理系统注册后,依据自查内容和结果通过系统完成线上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的填报及上传工作,并由属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第二阶段自2025年5月6日至6月底,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进行部门联合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部署。各单位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扎实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见行见效,落实开复工质量安全各项管控措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问题隐患,将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参建单位要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要落实直接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监理责任,实现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三)严格检查,严肃问责。各检查组严格履行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五、检查结果处理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将于检查结束后,在全市范围公开检查结果。 附件:2025年第一次“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手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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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2025年3月28日起,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涉及相关事项移交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负责。 业务联系及咨询电话:0871-65235458。 特此公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3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稽函〔2025〕128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水务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为,切实为基层减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安徽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商改联办函〔2025〕1号)等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全省住建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注重由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事中监管转变,科学统筹“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专项稽查,夯实各级住建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遏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一单两库一指引”基础支撑。完善“一单两库一指引”,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要加强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按照许可类型、行业类别等进行分类标注;要加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分类标注,不断实现对检查对象的精准抽取、专家人员的精准匹配,确保检查对象和检查事项“应纳尽纳”,提升监管效能。要完善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严格执行住建领域行政检查的标准和程序,切实增强双随机抽查规范化水平。 (二)规范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检查;严格检查标准、程序,杜绝走过场、运动式等随意检查;严控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时限;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的责任,杜绝一切违法违规的检查。要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任务、发起方式、实施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时间安排等,及时向社会公示。除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每年按计划实施双随机抽查一般不超过1次。 (三)整合优化随机抽查和专项稽查。2025年确定随机抽查事项24类24项,除工程质量为联合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单独开展检查外,我厅将其余的22项抽查事项整合为房地产、建筑业、安全生产三大类,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老旧小区改造、欠款欠薪治理、城乡房屋安全、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传统村落保护等专项稽查与“双随机”检查合并开展(详见附件5),划片区、有侧重地开展稽查(检查),推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四)推行“一业一查”联合监管。要认真执行《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DB34/T4967—2025)安徽省地方标准(附件1),按照“能合尽合、能联尽联”的原则,打破惯性思维,强化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积极推动监管从“按事项管”向“按行业管”转变。牵头联合检查的处室要积极与联合部门沟通联系,对现有的“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整合优化,对其他部门需要联合开展抽查检查的事项要主动配合,切实压缩涉企检查数量以及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不断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五)加大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抽查力度。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与行业监管相适应的专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加强双随机抽查结果与失信惩戒的衔接机制,根据抽查结果,对后续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应做出行政处罚的等失信信息,按照规定依法向社会公示,对其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表彰等活动中依法给予限制。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2025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格式见附件6),于4月20日前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录入“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二)强化闭环管理。建立“检查--整改--公示--惩戒”全链条,一般问题及时公示检查结果并限期整改,重大违法线索第一时间移交相关部门。省级稽查(检查)中,将对2024年度稽查(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三)规范检查行为。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要求,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推进“综合查一次”,注重为基层减冗提质、为企业减负增效。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于7月5日、11月20日前汇总市本级《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汇总表》(附件6),并同步报送半年以及全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总结至我厅。各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科室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名单请于4月20日前报送我厅(见附件8)。 联系人:省建设稽查局 丁金颍 电话:0551-62871572 QQ邮箱:356183894@qq.com 附件:1.双随机“一业一查”监管工作规范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3.2025年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4.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5.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暨专项稽查工作分组情况表 6.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汇总表 7.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8.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经办科室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名单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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