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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37条记录
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的通知
赣建办文〔2026〕7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的通知 赣建办文〔2026〕79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行政审批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建办厅〔2026〕2号),近期将启用我省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准的下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陆续启用新版电子证书(样式详见附件1、附件2)。 1.建筑业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 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新版电子证书自动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推送,并覆盖历史电子证书,企业无需申请。更换新版电子证书后证书编号将发生变化,企业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或“江西住建云”平台-首页-住建大数据中查看更新信息。 三、企业可登录“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端,进入“应用-资质资格-当前取得资质”下载电子证书。换发新版电子证书后,旧版电子证书自动失效。 四、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平台”“江西住建云”平台查询或通过“全国平台”“江西住建云个人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核验企业资质信息。 附件: 1.有备注版本电子证书模板 2.无备注版本电子证书模板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6年6月1日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4个审查导则的通知
闽建〔2026〕3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等4个审查导则的通知 闽建〔2026〕3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我省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工作,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省住建厅对《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9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福建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四份导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闽建许〔2015〕298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行政许可管理处反映。 附件: 1.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2.福建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3.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8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科函〔2026〕71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科函〔2026〕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为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的通知》(建市规〔2026〕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制度 自2026年6月1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应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担任相应专业负责人。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专业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该专业的工程设计文件负责。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见附件。各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执业责任追溯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注册工程师配备到位、履职到位。 二、优化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功能 我厅将同步启用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化审查系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电子签章的实名身份核验、签章有效性验证、数字证书合规性检查及执业资格状态校验等功能。各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应提前做好电子签章等准备工作,确保系统校验功能启用后能够顺利上传和签署工程设计文件。 三、严格施工图审查把关 2026年6月1日之后审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专业负责人是否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担任、专业负责人责任栏是否已由相应注册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号与聘用单位是否一致、执业项目范围与工程设计规模等级是否相符、需签字盖章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对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担任专业负责人或签字盖章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工程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四、加强执业活动监督管理 各市县住建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数字化审查系统,对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挂靠、虚假签字、超范围执业、无证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工程师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注册公用设备、 电气工程师执业签字盖章文件目录 执业专业 执业项目范围 执业签字盖章文件 注册 公共设备 工程师 给水排水专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给水排水专业工程设计。 担任专业负责人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动力)在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专业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主要包含:目录页、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平面图、剖面图、主要设备布置图、系统图、主要材料设备表、计算书,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工程设计文件。 暖通空调专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暖通空调专业工程设计。 动力专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动力专业工程设计。 注册电气工程师 供配电专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供配电专业工程设计。 担任专业负责人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在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专业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主要包含:目录页、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平面图、剖面图、主要电气设备布置图、系统图、原理图、主要材料设备表、计算书,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工程设计文件。 发输变电专业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有关中型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发输变电专业工程设计。 担任专业负责人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在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专业负责人责任栏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主要包含:目录页、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主要电气设备布置图、系统图、配电装置平剖面图、保护配置图、输电线路路径图、主要材料设备表、计算书,以及其他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工程设计文件。 注:工程设计文件具体内容按照有关专业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高效办成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的通知
建办厅〔2026〕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高效办成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水利(水务)厅、数据管理部门,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局、水利(水务)局、数据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数据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推动高效办成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推动高效办成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水利工程)、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持续提升执业人员注册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2026年底,以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为牵引,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电子证照全覆盖。2027年6月底,进一步提升数据共享能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推动“一件事”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电子证照标准体系,加快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电子证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建设统一的跨部门电子印章系统,制定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电子印章标准,推动电子印章全面应用;加快推动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及注册环保工程师等2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子证照应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水利、数据管理等部门统筹抓好本地区电子证照实施与应用,推进本地区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电子印章的实施与管理。 (二)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各部门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枢纽作用,完善跨地区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共享时效,推动关联事项集成办理。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审查机制,优化审核流程,更好支撑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便捷办理。在资格延续、注销注册等环节,通过数据核验替代证明事项材料,在审查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压减办理时限,不断提升审查效率。 (三)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各部门完善部级政务服务门户数据归集、公开公示和服务引导等功能,集中公示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信息。推进系统整合和互联互通,拓展行业业务系统功能,推动执业人员注册数据有序回流与高效利用。鼓励省市县业务系统统建共用,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四)提升线下服务能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数据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因地制宜保留并优化线下服务渠道。加强“一件事”导办帮办、人工服务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注重政务服务大厅集约建设和实效导向,杜绝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 (五)加强人员信用监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记录,强化信息共享支撑作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注册执业人员监管机制。开展注册执业人员信用评价,规范信用评价应用,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六)推进“人工智能+政务服务”应用。各地要加强政策统筹,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新技术在政务服务场景的应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智能问答、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服务。鼓励各地开展智能辅助受理、辅助审批和智能分析试点,提升政务服务智能化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数据管理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工作,积极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一件事”有序推进、有效落地。 (二)健全评估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可量化、全过程的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机制,适时开展实施情况、企业群众体验综合摸底。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优化调整与工程建设领域执业人员注册“一件事”不适应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办事流程和典型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策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数据局综合司 2026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改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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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改版的公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24〕51号)有关要求,我厅将对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进行改版,统一电子证照版式。新版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上线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2026年6月30日后,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简单变更等事项,我厅将核发新版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2026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我厅核发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企业,如近期无上述事项申报需求,可申报一次“简单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前后可保持一致),我厅在办结该事项后,企业即可取得新版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特此公告。 附件:新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样式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19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旧资质证书转换的相关事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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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旧资质证书转换的相关事宜 通知 各工程建设类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我厅已在西藏自治区内正式启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新旧资质证书转换的相关事宜 一是即日起,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签发新版电子证照。 二是原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在有效期内具有同等许可效力。 三是已签发的原版资质证书,如需换领新版电子证照的可拨打0891-6822052申请重新发证并领取新证。 取消部分变更事宜 新启用的电子证书样式模板中已取消“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金”两项照面元素,企业工商信息中“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金”发生变更的,取消并不再受理“法定代表人”和“注册资本金”资质简单变更事项。 其他事宜 新旧电子证照换证涉及的全部办理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各工程建设类企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申请办理。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14日
内蒙古呼和浩特-关于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工作的提醒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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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蒙古呼和浩特-关于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工作的提醒函 各旗县区住建局,和林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管局、金山高新区建管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近期我局在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中“历史项目补录”模块录入不实信息,借此达到骗取招投标资格、提升企业信用评级、虚报工程业绩等不正当目的。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我局郑重提醒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一、各相关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单位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内登记(或关联)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全面核查,若存在不实信息的,要及时联系项目所在地旗县区住建部门妥善处置。 二、各相关企业应当加强资质管理,确保合规经营,任何机构承诺的“项目包装”和“业绩包过”都是诱导陷阱,申报虚假业绩将面临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的惩戒,最终风险全部由企业自身承担。 三、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内蒙古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投入使用以来,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应当将信息推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通过“审批项目补录”进行录入。如有推送错误需要修改的情况,企业应及时联系发证部门进行修改数据并重新推送。 四、除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以外的矿山、电力、化工、冶金、石化等工程,参建单位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监管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工程项目管理”中“历史项目补录”模块填报提交后,要联系相关行业工程主管部门配合住建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五、各旗县区住建局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审核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指导辖区内工程项目准确合规录入项目信息。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工作不严不实的,所在单位要依规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 特此函告。 2026年5月14日
温馨提示-“三库一平台”启用省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功能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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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温馨提示-“三库一平台”启用省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功能试运行 各有关企业: 为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自2026年5月15日起“三库一平台”启用省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功能试运行(含我厅实施和我厅委托深圳市实施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具体操作指引及申报问题处置建议见附件,请仔细阅读,并提前做好相关信息维护及入库工作。如有疑问可登录三库一平台小粤帮你咨询,或拨打咨询电话:020-83133670(省厅业务)、0755-12345(深圳业务)。 附件: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流程指引及常见问题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预检问题处置建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13日
江苏省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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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关于启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工作提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建办厅〔2026〕2 号)要求,现将我省启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监制的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新版电子证书的范围 新版电子证书范围涉及我厅、各设区市权限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电子证书可根据建办厅〔2026〕2 号规定的有关方式查看和下载。 二、新版电子证书的特征 1.新版电子证书有关资质信息体现为“类别+等级+有效期至”;新版电子证书单独标注各资质有效期,无资质证书有效期。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无法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信息,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版电子证书无法人、注册资本信息。 3.新版电子证书编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按规则重新赋码。 4.新版电子证书信息,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首页右下角“扫码验真”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查询核验。 三、注意事项 1.我厅拟于 5 月 12 日起开始制发新版电子证书,企业因经营活动需使用原版电子证书的,请提前下载使用。 2.新版电子证书制发由系统自动完成,无需企业操作。 3.新版电子证书制发后,企业可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查看和下载。 4.新版电子证书启用后,企业应根据各项资质的有效期,在各项资质相应有效期届满的法定期限前,申请延续。 建议及时做好建设业务经营活动相关系统、平台内的信息变更工作。 新版电子证书制发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处反映,联系电话:025-83666739、8366678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 2026 年 5 月 9 日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住建〔2026〕76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住建〔2026〕76号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 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资质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流程、方便服务企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资质审批权限 企业因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跨省变更等情形需申请资质核定的,应按照资质审批权限向相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重新核定; (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及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审批的资质,应向承继企业注册所在地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申请资质重新核定。 二、规范重新核定内容 (一)重组分立核定内容 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重新核定。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其中,代表工程业绩应为取得相应资质后承揽的工程业绩。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二)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核定内容 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三、严格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出省书面意见核查程序 (一)资质入省书面意见核查程序 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将资质转入我省的,资质迁出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须出具同意出省函并明确认定该企业资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迁出地书面意见一律通过机要、EMS邮寄或者传真送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对于分属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审批的资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接收并核实迁出地书面意见后,通过公文传输系统推送至上述部门办理后续重新核定事宜。 (二)资质出省书面意见核查程序 省内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将资质转出省外的,由企业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企业当前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在行政处罚期内、是否有涉及转出资质的在建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是否满足转出条件后统一出具相关函件。 (三)资质跨省内地区转移书面意见核查程序 省内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拟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变更等方式,跨省内地区申请重新核定且涉及资质审批权限主体发生变化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具有省级审批权限的相应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资质入省、出省规定,相互函告原企业核查结果和新企业办理意见。 四、其他要求 (一)业绩认定 企业因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情形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二)加强监管 为打击弄虚作假、倒卖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等方式转移资质前,应当至少完成一项该类别资质对应的工程项目。通过合并、跨省变更等方式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前,仅可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注销(不含出省注销)、简单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不可申请其他事项。 (三)信用管理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及跨省变更等资质重新核定事项。企业应规范诚信申报,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依法进行处罚;必要时,可以对转出资质的企业取得该项资质时的申报材料进行溯源核实。发现有虚假申报或虚假承诺的,将相关事实材料移交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6 年 5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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