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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页

共1247条记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业绩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要求,推动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优化我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入全国平台        (一)补录范围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勘察、设计项目。        (二)补录时间        2025年6月30日之前。        (三)补录渠道        补录申请须由项目完成企业提出,企业登录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服务平台(https://yewu.ghzrzyw.beijing.gov.cn/kcfw/qy/login.htm),按照系统要件要求,客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企业对项目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必填信息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合法性证明文件)、施工图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勘察、设计项目必填)、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实施真实性证明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专项勘察、设计,以及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其他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应结合项目实际,提供必要的项目立项、开工报告、项目合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相关发票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其他事项        2024年12月31日前,已通过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服务平台提交业绩补录申请的项目,不需重复补报。其中,按照D级数据要求提交的补录业绩,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项目信息。信息完善步骤为:原申请企业登录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服务平台,点击【业绩信息-业绩申请记录】,选择之前填报过的D级数据,完善相应内容及证明材料。对于不按要求完善信息的,我委将不予审核,业绩信息仍按照D级数据展示。        二、优化我市勘察设计项目信息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归集和公开,便利企业查询使用,强化资质审批管理,我委官网已上线勘察、设计业绩查询服务(https://yewu.ghzrzyw.beijing.gov.cn/gwxxfb/kcsj/kcsjyj.html)。其中,我委对历史施工图审查项目信息进行了全面整理,并实时更新施工图事后检查监管信息和补录项目审核信息,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将作为我委负责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管理依据。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报送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我市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凡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均须上报统计报表。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行业统计调查工作,认真学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我委将组织对企业填报数据进行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按程序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我市各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应于2024年2月28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按要求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无须报送书面材料。        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还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报表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自2025年起增加月报填报制度,各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月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工作要求        (一)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表系统供有关企业免费使用,企业用户可在统计报表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在上报统计报表及填写问卷过程中遇问题请与相关部门联系,联系电话:010-68010400。        (三)对拒不报送或迟报、瞒报2024年统计报表的企业,我委将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勘察设计资质动态监管中进行重点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pdf                   2.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docx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补充通知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补充通知如下。        一、重点核查对象        根据建办市〔2024〕52号要求,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
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
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智能化审批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
的企业;        (五)发生注册人员转出的企业;        (六)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核查结果处理        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要求,由企业更新标注状态启动自动核查,取消标注。        三、核查结果应用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标注“资质异常”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不得以被标注“资质异常”的资质项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
异常”的其他类别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        本补充通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8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工程监理企业预警比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以下简称3号文)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促进工程监理企业持续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本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情况开展系统比对和预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运用信息化手段,将监理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数量及专业指标嵌入系统,定期与注册在本市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有注册执业人员信息进行比对。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经系统比对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在系统中标注“资质异常”,并在其下载打印的电子证书使用件上同步标注。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门户网站查询中心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查询”栏目中向社会公开标注“资质异常”的本市工程监理企业信息。 四、被标注“资质异常”的本市工程监理企业,根据3号文要求,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依法发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及相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使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本市工程监理企业。 五、本市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指标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可通过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建设工程资质审批系统(076板块)企业申报端,查询本企业的资质异常标注信息。已标注资质异常企业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整改。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月17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录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和有关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业绩信息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业绩补录时限 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市政工程和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下同)业绩信息,以及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的补录截止时间,由《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规定的2024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企业业绩信息表和个人业绩信息表的录入及审核工作仍按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企业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表〉〈个人业绩信息表〉使用及审核管理的通知》(闽建许〔2024〕8号)执行,暂不设截止时间。 二、优化业绩补录流程 (一)简化入库流程。从2025年2月15日起,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补录或相关环节信息补充完善工作,由参建单位按规定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补录,提交并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后,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正式展示并推送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的数据等级统一暂定为D级,无需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即可推送展示。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入库后按闽建筑〔2024〕5号的有关规定申请数据等级调整。 (二)强化环节信息采集。从2025年4月1日起,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专业工程的项目信息实行分阶段采集。项目完成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后,参建单位应当在相关环节完成3个月内完成环节信息录入。逾期未录入的,相关信息将无法推送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其中,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签订等阶段在2024年9月1日前完成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应当在2025年6月30日前补入完成。 (三)缩短公示时间。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入库效率,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业绩管理等工作,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补录、环节信息补录、数据等级调整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公示期,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3个自然日。 三、强化事后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业绩补录和环节信息补充工作实行企业诚信承诺负责制,由录入企业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相关信息一经正式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不得随意更改。若企业发现信息存在错误或缺漏的,应当按照闽建筑〔2024〕5号文规定开展信息勘误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实事求是原则补录(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省住建厅将开发应用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大数据分析和数据异常预警功能,加大对数据真实性的分析筛查和风险异常预警。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严厉打击工程项目信息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企业参与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等惩戒措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