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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1页

共1428条记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净化我省建筑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企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切实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以下简称《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动态核查,确保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原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核查。建设工程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的相关规定,核查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前相关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回资质或者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撤回资 质。 二、严格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或跨省变更后的企业向我厅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三、强化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要求,加强对包括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和跨省变更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撤回资质。 四、严格办理程序。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注册地变更等资质核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正式函件。 五、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申报资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7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6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修订,对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发挥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对原《办法》作修订? 勘察设计作为建设工程中承上启下而又极具专业性的一环,对于支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原《办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为我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但是,伴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特别是“十四五”时期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从追求高速增长转向追求高质量发展,从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也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原《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建设工程领域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机制的转变,发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迫切需要全面修订原《办法》,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工作,提升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 二、制定《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乡建设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促进先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所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达到新高度,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作为依法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在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制定《办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办法》是提升我省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先导,是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而质量则是勘察设计工作的生命线。勘察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深度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要求,这是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从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立足江苏实际,通过制定《办法》,固化经验和做法,对于充分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优秀项目激励作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进一步提升我省勘察设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办法》是进一步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我省作为勘察设计实力较强的省份,勘察设计行业队伍规模、主要业务和财务指标及科技创新能力等在全国居于前列。但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还存在设计创新能力不足、复合型人才短缺、高端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同质化低价竞争等问题,勘察设计品质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差距。制定《办法》,对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办法》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四条,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 第五条至第七条,资质资格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单位从业资格、资质证书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发承包。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发包方式、合同签订、共同承揽管理、勘察设计费用、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质量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设备材料应用、勘察设计文件修改、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制等。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 四、《办法》有何亮点? 结合国家对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及我省近年来的成功实践,并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办法》在推动勘察设计创新创优、规范勘察设计收费、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及明确质量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推动我省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将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五、在推动勘察设计创新创优方面,《办法》有哪些措施? 为培养勘察设计队伍的技术带头人,激发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工作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做法,结合我省自2011年起开展“江苏省设计大师”评选以及每年开展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工作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第四条)。 六、在勘察设计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方面,《办法》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办法》在勘察设计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从业资格,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五条)。二是规范证书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第六条)。三是规范从业管理,规定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第七条)。 七、关于勘察设计发承包,《办法》有哪些主要规定? 一是明确发包方式,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八条)。二是规范合同签订,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鼓励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第十条)。三是倡导优质优价,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并且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第十一条)。 八、在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和提升建设品质方面,《办法》有什么措施? 为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提升建设品质,《办法》规定:对于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将上述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第十三条)。 九、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方面,《办法》有哪些主要措施? 为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办法》在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设备材料应用、质量负责制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一是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加盖统一样式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第十四条)。二是规范设备材料应用,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第十五条)。三是明确质量责任承担,规定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修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 点击查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2月20日起,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取得二级资质后,原有三级资质自动注销。 二、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它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可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搜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选择“施工资质新办”或“施工资质增项”或“施工资质升级”查看办事指南,按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四、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我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深化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资质申办行为,保障企业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申办信息监管 企业资质办理申请,由企业法人代表经资质审批系统人脸识别认证后提交,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申报资质的,应填报中介机构信息。将企业曾用于资质申办时报送的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人员、业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纳入资质审批系统管理。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办的项目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对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加强资质条件动态核查 建立注册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进行提示预警,并责令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撤回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登录信息平台查询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已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要纳入重点监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核准(含审批权限下放至杭州市建委)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事项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现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前的企业(原企业)需对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二、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新企业)需按对应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中相关资质审查标准执行。 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三、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四、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5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我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事项的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质(均不含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等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申报上述资质时,相应人员需通过“江西住建云”微信小程序对个人业绩信息确认并承诺业绩真实性。告知承诺个人业绩信息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监督电话:0791-86739711,监督邮箱:xzspc@zjt.jiangxi.gov.cn。 二、个人业绩信息应填报完整详细,准确反映个人业绩情况。“项目地址”填报至县(区)路段,“项目规模”按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规模指标填报,“完成项目的企业及资质等级”填报项目完成时所在企业名称及相应资质类型等级。个人业绩信息填报不完整不准确的,初次受理部门应联系并指导企业填报完整重新申报。 三、对作出虚假承诺的个人和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抽查或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企业1年内取消告知承诺申报资格;因承诺不实,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依法不予许可或撤销相应企业资质;相应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按个人承诺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及处理结果。企业参与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并依据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通过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申报相关资质的,可申请退回,按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方式申报;未申请退回的,按原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办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8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重庆市实行部分证书电子证照的函》(建办厅函〔2022〕2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委及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二、实行时间 (一)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自2月1日起实行。 (二)由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自3月1日起实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月15日前完成电子公章申领相关工作。 三、申领使用 申领人登陆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监管系统(网址:http://jsgl.zfcxjw.cq.gov.cn:8090/cqkcsjqy),在“资质管理”→“我的证书”中下载电子证书。 证书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查询验证 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重庆市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或扫描件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可查看企业资质证书的信息。 五、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审批部门电子签章的OFD格式电子文件为载体,具体示例见附件。 六、监督管理 企业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和依法申请注销、吊销、撤销的,其相关电子证书将不能下载。 单位、个人等伪造和篡改电子证书信息的,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书可继续使用,同时也可下载电子证书;在办理资质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证书内容变更等业务后生成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首次申请时直接核发电子证书,不再核发 纸质证书。 (二)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证书内容变更手续由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证书内容变更手续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办理(必要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附件: 电子证书样式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月30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8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标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七条 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九条 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按照技术要求,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发包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将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选应当以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评审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接受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 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修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服务,负责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加交工验收、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行项目信息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