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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1页
共1491条记录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建审批〔2023〕5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强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现就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等文件,对于省外建筑业企业跨省办理重组、分立、合并等事项时,需原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正式函件,明确原企业是否符合现行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同意其建筑业企业重组、分立、合并。 二、对于省内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况转出本省的,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是否符合现行资质标准要求、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我厅。 三、对此前未出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省函件已核定资质的企业,在省内再次申请重组、分立、合并、重新核定等事项,企业资产、人员、业绩、技术装备等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6日
关于做好第二批职称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陕建函〔2023〕120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第二批职称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人社厅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厅第二批职称信息数据统计报送工作,更好更高效服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方便职称评审信息数据实现全国在线核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1.2009年以前(含2009年)各年度,经我厅评审或厅授权单位评审通过的初、中、高级职称人员信息。 2.按照省住建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全省职称信息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函〔2021〕132号)要求,2010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经我厅评审通过,数据仍未上传至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管理系统的职称人员信息。 人员信息已报送至职称证书系统的,或已办理职称电子证书的数据不再重复上报。 二、时间安排 数据集中采集上报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9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报送程序 1.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填写《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上报信息表(个人)》(以下简称个人信息表),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并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按照原职称申报路径提交到原评审推荐单位(省级行业协会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核,证书原件经推荐单位核验后退回本人。 2.推荐单位分年度、分评审等级汇总填写《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上报信息表》(Excel格式),连同《数据上报承诺书》、职称证复件印(以上材料加盖公章),一并报送省住建厅审核办理。 资料报送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58号皇城海航酒店8楼11号办公室。受理时间:工作日9:00至17:00。 四、其它事项 职称电子证书的新办、补办、更换、打印、查询、查验等,可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查看。 五、工作要求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职称信息数据是实现职称电子证书,以及评审信息全国跨地区在线核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细致安排,加大宣传,做好服务,按照“应报尽报”原则,认真梳理统计上报职称相关信息,确保不漏一人。 二是切实负起责任。专业技术人员对个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和推荐单位要认真核验,确保填报信息准确、真实、有效。对提交不实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三是加强沟通联系。在数据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中,各单位要合理安排,留足补正资料时间,如遇到新问题,可联系省住建厅或省人社厅进行沟通。 省住建厅联系人 雷思悦 电话:029-87432536 15353983583 省人社厅联系人 张利娜 电话:029-87285575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17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对2015-2019年度职称证书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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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对2015-2019年度职称证书信息的通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有关要求,我厅已将经我厅牵头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2015-2021年度职称信息上传人社部门职称信息系统,并将2015年度以来的高级工程师职称以及2020年度以来的中初级职称信息按程序生成电子职称证书。为确保职称信息准确无误,做好相关年度职称信息更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2019年度四川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四川省建设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工程师职称相关人员,可使用手机下载“四川人社”APP,实名认证登录后点击“人事人才”—“电子职称证书打印”,即可对个人取得的职称证书进行打印核对。若因缺少照片无法正常下载的,请更换社保卡后重新下载职称证书。 二、2015-2019年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中初级职称相关人员,可登陆“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www.12333.gov.cn/portal/service_catalog),实名认证登录后点击“人才人事”—“专业技术人员”—“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试运行)”,即可对个人取得的职称证书信息进行核对。 三、上述人员如发现存在错误信息或无法查询的,请填写《2015-2019年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职称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信息更正表》(见附件),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23年7月28日前由本人将相关更正材料报送至我厅人事教育处1003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5536882),以便及时完成信息更正工作。 附件:2015-2019年度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职称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信息更正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3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一件事”办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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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一件事”办理的通知 为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推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一件事”办理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实施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实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等资质的企业。 二、办理流程 上述建设工程企业,因相应工商信息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时,可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站点(http://www.shandong.gov.cn/)一次性提交同类别所有资质项的变更申请,无需在省、市两级分别办理。 三、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市承接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2日
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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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情况,现就试点下放资质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质审批方式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对高频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开展“告知承诺、先证后核”改革试点。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对业绩均在本省范围内且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信息完整的企业(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数据等级均为A级),申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增加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选项,企业可以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一般方式进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相关要求执行《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审函〔2021〕48号)规定。 二、规范省外业绩要求 建筑、市政工程业绩在省外的,须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信息录入完整信息,且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信息数据等级均为A级。 鉴于近期关于省外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较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报,杜绝虚假业绩,企业在资质申报使用省外业绩时如被投诉举报或申报材料无法证实其业绩的真实性,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工程款结算发票、银行转账凭证、完税证明以及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往来项目所在地的票据等),并视情组织实地核查。对使用省内业绩申报被投诉举报的,参照执行。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我厅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虚假承诺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许可,且3年内不受理其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同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取得资质许可的企业常态化开展动态检查。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等信用信息共享和协同应用,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着力打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企业资质申报的服务指导和守法引导,加强标准宣贯和法律宣传,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企业扶持帮助。同时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业绩核查严肃性,认真负责填报业绩核查汇总表(须有主管领导和填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我厅将随机抽查业绩核查情况,对市、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认真核查业绩或出具虚假核查意见的,将进行约谈或在全省通报批评。对失职渎职、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以及与社会上非法机构、不法分子相勾结的核查人员,要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3年7月1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贵州省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的函
建办厅函〔2023〕1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贵州省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的函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的请示》(黔建呈〔2023〕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贵州省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你厅应确保推行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电子证书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ZWFW C 0215-2019)标准,并做好证书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对接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3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吉建设〔2023〕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报送流程及相关事项严格按照《通知》(见附件1)规定执行。 二、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报送《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见附件1),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对拒报的,2022年信用评价等级降为B级,并按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自2023年7月起,统计调查系统增加了月报功能,主要统计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就业情况,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于每月5日前完成月报表填报,各市(州)主管部门于每月7日前审核上报至省厅,我厅将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住建部。 四、各市(州)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和汇总辖区内(含县)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情况,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各地统计工作人员如有变化的,需填报统计工作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2),并于7月14日前上报我厅。 五、我厅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统计调查年报和月报复核汇总后上报住建部,并将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全省。 联系电话:厅设计处 李 柠 0431-82752399 刘 彦 0431-88045880 技术咨询: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3〕163号) 2.统计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11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2022年统计年报表和2023年统计月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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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报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2022年统计年报表和2023年统计月报表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请各勘察设计单位自行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的要求,现将我市勘察设计企业报送2022年统计年报表和2023年统计月报表的通知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范围 (一)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勘察设计企业,凡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均应填报2022年统计年报表。 (二)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勘察设计企业,凡当月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均应填报统计月报表。 二、报送方式和时限 (一)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表 1、2023年7月31日前,企业应完成2022年统计年报表电子数据报送; 2、企业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详见《通知》附件)扫描件。 (二)人员就业情况统计月报表 2023年7月起,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 1、填报起止日期为当月20日至次月5日; 2、有《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6.0(以下简称6.0系统)的企业,登录6.0系统报送;无6.0系统的企业,填写《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月报统计表》excel版(附件1)通过邮件报送至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3、有出渝承揽业务、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填写《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出渝承揽项目情况明细表》(附件2)、《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情况明细表》(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至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三、工作要求 (一)市内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高度重视统计工作,认真组织填报,明确领导责任,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详见《通知》附件)要求及时完成统计报表工作,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请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做好年报、住建部月报、市级月报的统计报表催收、审核和汇总等工作。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表汇总数据和汇总说明(含电子件和纸质件)报市住房城乡建委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 (三)对未报、迟报、虚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信息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我委将严格按照《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8号)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四)企业在填报中如遇问题,请与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联系。 四、联系方式 (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处 联系人:田佳、吴峰,电话:023-63670919、023-63670289 (二)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 联系人:曾小花,电话:023-67514353 邮箱:154026789@qq.com 附件:1.《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月报统计表》 2.《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出渝承揽项目情况明细表》 3.《重庆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月报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情况明细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7月7日
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陕建发〔2023〕116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163号)要求,202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执行相关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1、2,以下统称统计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1.企业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上报的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至我厅。 3.省厅负责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并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统计调查数据报送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4.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6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应于2023年8月2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它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并将纸质版报送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省厅负责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3.月报自2023年7月起填报。 三、其他事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项统计工作,加强统计管理,明确责任人,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对本地区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要结合地方实际,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我厅将对企业报送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四)各单位可登陆陕西建设网首页政策法规省厅文件下载。为便于开展统计填报,请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时加入统计报表工作负责群:551090252;请各单位统计人员及时加入统计报表工作群:748986547。 勘察设计统计联系人及电话:黄鹤 029-63915780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联系人及电话:赵亮 029-87434058 住建部技术咨询: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7月5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渝建管〔2023〕14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渝中区住房城市建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渝府发〔2021〕16号)、《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23号)的要求,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对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新办、增项、升级(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重新核定除外)。 二、审批原则 由企业提出资质许可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企业许可条件、申报要求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开展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并向社会公告。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申请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因弄虚作假或违反承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 三、审批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登录“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审批信息平台)”,按相关提示查阅告知内容《工程监理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申报告知书》(附件1),在网上填报《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2)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受理审查 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采取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查询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方式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形式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 (三)审批公告 形式审查通过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将企业申报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四)事后核查 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公告发布后的3个月内完成对企业承诺内容和申报材料的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对企业申报的市内业绩,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相关部门协助核查;对市外业绩,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商业绩所在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对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基本信息中详细信息或竣工验收信息标记为“A”级,且技术指标和有效期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不再进行核查。 2.对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以在陈述期内提交陈述报告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对企业在陈述过程中更换了人员、业绩等材料的,按申报时间点进行审查(如:更换的人员在本企业注册时间、更换业绩的竣工验收时间等,应不晚于申报时间点)。凡核查发现申报人员、业绩等弄虚作假的,不得更换。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陈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企业陈述不能解释和佐证核查意见的,不予认可。 4.对企业未提交陈述报告或陈述审查意见不予认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企业相关资质。企业应在注销资质公告发布10日内交回资质证书;有其他资质的,根据审批权限由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打印证书。企业升级后被撤销资质的,应及时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原资质重新核定。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违反承诺责任 申请企业未达到法定许可条件从事被许可行为的,以及因撤销资质所导致的风险及经济、法律后果,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对核查意见为不同意,公示后未提交陈述材料的,以及提交了陈述材料,但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注销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工商信息变更、原资质重新核定除外)。 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3年内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将不良信用行为纳入信用记分处理。 (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申请企业取得资质后,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进行资质相关信息变更,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审批管理,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确保本区域内告知承诺制工作顺利开展。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对各区县的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纠正,并通报相关情况。 《关于推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建管〔2022〕245号)自2023年8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告知承诺制资质申报告知书》 2.《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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