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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页

共1247条记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        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附件2)要求,组织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开展2024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并按月填报2025年每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1.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2025年2月28日前,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s://jzsctjbb.mohurd.gov.cn,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2.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5年3月15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统计调查数据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他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月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安排专门人员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对数据异常的企业,可采用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请将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4)于2月11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学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含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专题培训,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企业按时参加。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运用统计调查数据,作为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对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企业,列入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和资质动态核查重点对象。        (四)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系统技术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联系电话:010-58934169;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812、010-88018813。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程星(勘察设计),联系电话:0531-51765171;张建(工程监理),联系电话:0531-51765168,电子邮箱:zlaqc@shandong.cn。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4.联络员信息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8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相关类别工程项目(包括房建、市政、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输变电、煤炭、商物粮、农林、建材、岩土工程等工程)历史业绩信息录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历史业绩补录时间。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补录入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二、高度重视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历史业绩补录工作关系到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要活动,与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更是政府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历史业绩补录工作,严谨细致审核项目信息,确保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切实扛牢数据审核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扛牢项目信息数据审核监管责任,提高审核效率,保障数据质量。对于企业提出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确认申请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项目监管信息、城建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严格确定数据等级(B、C级)并逐级推送,同时加强现场核查力度,杜绝虚假历史业绩的录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7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报送流程及相关事项严格按照《通知》(见附件1)规定执行。 二、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于2025年2月28日前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报送《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见附件3),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对拒报的,2024年信用评价等级降为B级,并按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各市(州)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和汇总辖区内(含县)的统计数据,并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于3月15日前上报我厅。上报数据应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情况,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各地统计工作人员,需填报统计工作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2),并于2月28日前上报我厅。 四、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每月按时填报2025年月报统计工作,登录调查系统填报上月勘察设计就业人员情况,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于每月5日前完成月报表填报,各市(州)主管部门于每月7日前审核上报至省厅,我厅将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住建部。 五、我厅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统计调查年报和月报复核汇总后上报住建部,将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全省。并组织本省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予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联系电话:厅设计处  李  柠  0431-82752399               刘  彦  0431-88045880 技术咨询: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            2.统计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8日 初审:王雷 复审:刘壮 终审:王海莹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流程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11号)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2024年度统计调查工作,并按月组织填报2025年每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一)年报        1.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于 2025年2月28日前,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jzsctjbb.mohurd.gov.cn,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诺书(附件)扫描件。        2.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核完成后,于2025年3月15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我厅,我厅复核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3.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年度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其他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月人员就业情况表,经我厅复核汇总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做好统计调查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二)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有关企业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准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各盟市在统计调查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471-6946882        技术咨询:010-88018812、010-88018813          附件: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2025年1月27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有关要求,做好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对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企业录入的电力、民航、矿山、冶金、农林等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及相关指标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通过现场踏勘、调阅档案资料、平台信息共享,以及积极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审核等方式,优化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尽快完成非房建市政类项目信息审核工作,主动服务好企业。        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进行C级数据的审核确认。同时,也要制定工作措施,加快本级B级数据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信息管理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控。我厅将适时抽查各地项目信息审核情况,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6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        按照《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要求,我委决定从即日起开展2024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本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流程        (一)年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均应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s://jzsctjbb.mohurd.gov.cn,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详见附件2)扫描件。        (二)月报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每月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调查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7日;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月人员就业情况表。        (二)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统计工作,认真学习《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详见附件1),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予以相应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报。不配合统计报表报送、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或上报材料出现较大差错的企业将被纳入我委重点监管范围。        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        监理统计调查联系电话:010-58933790、022-23691307-802        技术咨询联系电话:010-88018812、88018813        附件:1.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2.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信息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加强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按照住建部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历史业绩补录时间。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补录入省平台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        二、优化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数字住建”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等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的共享,实现项目信息数据归集和公开,避免企业重复录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项目信息数据审核责任,提高审核效率,保障数据质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5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统计调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全面掌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凡在河北省内工商注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企业,均应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组织和实施        (一)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是上报统计调查数据的责任主体,应当通过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https://jzsctjbb.mohurd.gov.cn,以下统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年报、月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1.年报。各相关企业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扫描件。        2.月报。各相关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上月人员就业情况表。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和本次通知要求,组织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做好统计调查数据填报工作,并负责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年报。各市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应于2025年3月15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月报。各市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和督促工作,对连续三个月未按要求报送月报的企业,要及时进行约谈、通报,对发现企业不能正常经营或不满足资质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处置到位。        (三)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企业,应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统计调查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工作,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统计汇总情况。        三、其他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深刻理解统计调查数据对摸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行业基本情况、辅助决策的重要意义,制定确保统计工作落实的机制和办法,严格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上报工作。        (二)各市和雄安新区有关部门应尽快明确责任人,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要责成有关企业及时予以纠正。联络员名单(附件1)务于2月12日前发送至jst3103@163.com。        (三)对瞒报、拒报、迟报的企业,要纳入动态核查范围。对组织工作滞后迟缓、统计数据把关不严的地区,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联系人:工程勘察设计统计  李     杰  0311-87904534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  冯云鹏  0311-87802527                       技术咨询  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1.行业统计调查联络员汇总表                   2.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5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的通知 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注册执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提高设计质量,现将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取消由“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通知》,我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出图专用章执行全省统一印章样式,由勘察设计企业自行刻制,其编号和有效期应当与资质证书一致。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样式,应当符合企业商事登记所在省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停止注册和印章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执业资格印章执行全国统一印章样式,由注册执业人员自行刻制,其编号和有效期以《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为准。 三、各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应按上述要求开展一次自查,重点核对印章名称、编号、有效期等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并加强动态更新管理。企业办理资质业务以后,编号和有效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刻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受聘于一家有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方可执业,办理注册、变更等业务以后,应及时根据新的编号和有效期刻制执业印章。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 四、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加强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中加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执业人员执业印章的核对工作,未按规定加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注册执业印章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和监管过程中,应加强对图纸印章有效性和真实性的检查,对于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注册人员执业印章信息有误或未按要求加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和注册人员执业印章的,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对于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专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救助打捞局,部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落实部关于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推动完善从业企业和人员信用信息库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和使用,依托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信息系统)现有信息录入流程及要求,开展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核查、补录、录入和推进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存量信息核查        (一)核查范围        部信息系统已发布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和监理工程师信息。        (二)核查内容        从业企业信息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业绩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其中从业人员信息中应包含企业内已取得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各类注册资格人员、企业相关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信息等。        项目信息主要核查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各阶段审批和管理信息及附件、标段信息、中标企业信息等。        监理工程师信息主要核查个人基本信息和业绩信息等。        (三)核查要求        1.个人和企业自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以下统称为信息审核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的建设单位和从业企业、监理工程师对照核查范围开展全面自查。        信息填报不完整、不准确、未更新的,建设单位、从业企业应及时在系统按程序补充更新。监理工程师信息个人自查后,对需要补充更新的,由从业登记企业复核后,在系统按程序填报。        自查工作2025年2月1日至4月30日开展。        2.主管部门核查。        信息审核部门对部信息系统中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从业企业信息、项目信息和监理工程师信息开展核查,重点核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核查发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的,督促建设单位、从业企业、监理工程师及时补充改正。        核查发现从业企业已注销的,由信息审核部门统一汇总报部,水运局注销其系统账户。对企业信息更改的和新注册企业,由信息审核部门督促提醒其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        核查工作2025年5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核查结果2025年6月30日前在系统中提交。2025年7月1日起,存量信息将无法修改。        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在下年度信用评价中扣分处理。同时报部水运局,按规定将其失信行为在“信用交通”和部信息系统网站公示一年。        二、开展业绩信息补录        (一)补录范围        补录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竣工的水运项目信息。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的水运项目可自愿补录。2014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水运项目原则上不补录。        (二)补录内容        项目信息、中标企业业绩信息和监理工程师业绩信息。        (三)补录要求        1.信息补录。        信息审核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建设单位按照应录尽录的原则,完成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各阶段审批和管理信息及附件的录入、标段信息审核工作。        从业企业应补录企业中标业绩信息,具体包括标段信息及相关附件、中标详情、项目主要人员信息(监理企业还应填入监理人员信息)。相关企业完成信息补录后报建设单位初核,由建设单位提交信息审核部门审核。        监理工程师应补录业绩信息和证明材料,经从业登记企业初核后提交信息审核部门审核。        信息补录工作2025年2月1日至4月30日开展。        2.信息审核。        重点审核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补录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的,信息审核部门应退回建设单位、从业企业、监理工程师补充改正。        3.建设单位注销的业绩信息补录。        建设单位因各种原因已注销的,由项目接管单位承担该项目的补录、初核工作。原建设单位已注册账户的,由项目接管单位使用原账户在补充现单位信息后,开展信息补录、初核等工作。        原建设单位未注册账户的,项目接管单位使用自有账户开展信息补录、初核等工作,并在建设单位信息栏补充原建设单位信息。        项目确无接管单位的,由从业企业提供证明材料,业绩材料直接报信息审核部门审核,由信息审核部门向社会公示后补录。        三、做好常态化业绩录入        (一)录入范围        2025年2月1日后竣工的水运建设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其中,2025年2月1日前已录入部分信息的项目,按工作流程持续完善信息。        (二)录入要求        1.项目入库。        建设单位、从业企业均可录入项目名称和代码。经建设单位初核确认后,可以开展项目信息、标段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        建设单位负责及时录入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各阶段审批和管理相关信息。        从业企业负责及时录入标段信息,主要包括标段名称、中标企业名称、中标时间、合同金额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从业企业即可录入本标段信息。        3.信息审核。        标段信息经建设单位初核后,提交信息审核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完成并发布。        4.补充新标段信息。        后续需要补充新标段信息的,按照流程提交审核。        5.监理工程师业绩录入。        监理工程师负责及时完善个人业绩信息。经从业登记企业初核通过后,报信息审核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录入完成并发布。        (三)业绩信息变更        已发布的业绩信息确需变更的,由从业企业按照信息录入流程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证明材料,经建设单位初核后,提交信息审核部门审核。        项目竣工验收并录入竣工信息后,不再允许信息变更。        四、强化信用信息应用服务        (一)强化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中应用        为便利招标投标工作,强化招标投标监管,自2025年7月1日起,在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可提供部信息系统相关网页截图作为业绩证明,投标人以此投标时,招标人不得要求提供业绩其他证明材料且不得拒绝其投标。招标人在评标时通过部信息系统核查对照投标人的业绩信息和全国信用评价结果。        (二)推进信用信息在资质申请中应用        为便利企业资质申请、简化工作流程,提高企业资质审查工作效率,自2025年7月1日起,我部出具有关水运工程企业资质行业审查意见时,优先通过部信息系统核查企业业绩等。鼓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开展水运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审查、审核时,在部信息系统核查业绩。对未在部信息系统发布的业绩,重点加强核查。        (三)推进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中应用        鼓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应用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自2025年7月1日起,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水运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和有关监理企业、监理工程师的历年全国信用评价结果,可在部信息系统按企业、人员或项目名称索引查询。相关单位应在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完善评价对象行为记录、评分情况等信用信息。        五、有关要求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疑问和关切,对争议信息或异议等要按程序妥善处理。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具体的工作指南、细则,重大问题商部解决。        联系方式:部水运局,010-65292645;系统技术服务,010-65290540-0;网址:https://wtis.mot.gov.cn/credit/index.html。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