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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91条记录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5〕9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大建筑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挂证”行为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治理改革工作总体方案,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等要求,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称人员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外省职称人员的使用管理。凡使用外省职称证书在我省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类行政许可等事项的企业,须提前将证书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并由企业自主选择核验方式。企业选择转入核验方式的,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原取得的职称,经人力社保部门重新审核确认(高级职称的确认由高级评委会常设评审组织进行)通过后换发浙江省电子证书,企业须上传电子证书供核验;企业选择网站核验方式的,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https://www.12333.gov.cn)--用人单位服务--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试运行)的查询结果为准,企业须上传查询截图供核验。 对已录入“监管系统”取得外省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系统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时,其外省职称证书应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审核确认。 二、加强技术人员审核。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入库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364号)要求,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入库审核。凡录入“监管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上传个人承诺书、劳动合同、人员社保缴纳凭证(仅对无法共享的须提供,且到账一个月以上)。 省外企业的人员入库,其注册人员由入浙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标准与省内企业要求一致;其他现场管理人员,由企业按需通过承诺方式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录入“监管系统”的所有信息作出承诺。对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开展背景调查,包含个人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流水、个税、注册轨迹等。其中,对于拟聘用用于企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还应重点调查其个人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材料)、申报业绩工程的现状照片(照片需显示地理位置信息)等材料。 四、及时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查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录入信息不准确、承诺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企业申报资质使用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为虚假业绩的,将视为企业弄虚作假情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提供虚假业绩的注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存在“挂证”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监管系统”进行标注予以对外公布,企业应审慎选择被标注人员。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同一法定代表人涉及多家企业的,对其他企业开展延伸资质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8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5〕27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要求,我局制定《苏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实施方案》,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5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劳务动态核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企业的通报
苏住建建〔2025〕26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劳务动态核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企业的通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我局在2025年上半年度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中,发现部分建筑劳务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依据《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3〕12号)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存在弄虚作假不良行为的企业予以通报。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内建筑劳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内已审核通过的数据(包括:良好信息、劳务合同及相关增值税票据信息、项目评价管理信息)的抽查工作,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信为本;发现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不良行为的,要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通报企业: 1.苏州集匠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吴中区) 2.苏州立汉鸿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工业园区) 3.江苏浩莱韵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相城区)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5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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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24〕94号),现将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改与取消标注 (一)企业整改 各企业对相关资质应注重日常维护并保持达标状态,在国家平台被标注异常的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对企业主要人员有关要求进行整改(最低标准要求,下同),整改合格后可申请取消资质异常标注。 (二)申请取消异常标注 企业整改合格后,可以线上(9月15日前通过线下方式办理)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取消资质异常标注,线上方式的可登录“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填写有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对标注异常资质主动办理注销的,将视为整改合格。 (三)提交资料清单 1.注册建造师身份证、建造师证书照片(或扫描件)。 2.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扫描件。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合格证书(需满足规定的人数、等级或专业要求)、行业证书网查信息截图。 4.已注销标注异常资质的企业,需提供国家平台资质截图。 线上对企业主要人员近1个月的参保情况自动比对〔线下办理期间需提供相关人员信息表(见附件2)〕。注册建造师如在住建部下发“挂证”人员名单的,需提供整改佐证材料。 (四)审理流程 市、区县(市)两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动审理,各地区建设局负责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市建设局复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国家平台进行取消标注(企业线下办理期间,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需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建设局提供审理企业有关资料)。 二、有关说明 企业提供的材料缺项或虚假的、在“挂证名单”中的注册人员未提供整改佐证材料等情况的,将不予受理。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咨询电话.doc 2.企业主要人员信息表.xls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3日
关于开展2025年阜阳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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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阜阳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阜阳经开区建设管理局、局属有关单位,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行为管理,创新事中事后管理模式,提升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城乡建设局计划于2025年8月18日至9月30日组织开展阜阳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事项 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 主要检查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是否有效,资质证书信息是否属实,人员配备、技术装备是否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违规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2.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执业行为 主要检查注册人员是否存在“挂证”行为,签字盖章是否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情况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质量责任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检查设计企业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检查设计企业是否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主要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书是否有效,资质证书信息是否属实;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违规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审查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法定职责和管理要求开展审查。 二、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三、检查范围 在阜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审查机构、注册人员及其承揽的工程项目。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以书面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方式实施,分别从各县市区在建项目中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 五、检查要求 1.各建设、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法定职责,对照检查事项及检查范围全面梳理,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请各受检单位和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高度重视本次检查,认真做好检查时各项准备,按照检查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开展抽查工作。 3.检查结束后我局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将责令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强标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予以移交行政处罚。 联系人:吴頔、刘贺,电话:0558-2568301。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2025年8月12日
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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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20250813-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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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813-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调整)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昆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有效解决昆明市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现将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规范要求 (一)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均需审查。建设项目取得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政策材料并完成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的,可申请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必须先勘察后设计。 (二)申请材料 1.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政策性资料。立项批复或投资备案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察合同、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相关授权书和承诺书等。 (2)技术性审查。勘察报告、勘察纲要、勘察任务书等,以上资料须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电子出图章;其他审图相关资料。 2.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需提供以下资料: (1)政策性资料。勘察审查合格书、立项批复或投资备案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列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承诺制和豁免制的通知》(昆自然资规通〔2022〕247号)附件3《建设工程项目豁免清单》的项目,可不提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申请材料)、初步设计批复、人防建设许可、设计合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抗震专项审查、相关授权书和承诺书。 昆明市级、县(市)区级审批权限内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不需提供初步设计批复;不需抗震专项审查的工程项目,不需提供抗震专项审查合格证。 (2)技术性审查。施工图全部文件、节能和绿建及海绵城市等、其他(勘察报告等)审图相关材料。 (三)受理审查标准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项目批准文件; (2)符合城乡规划; (3)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5)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不存在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建筑规范标准、行业管理制度的情况。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规划、环评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2)设计文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3)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或其质量要求未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未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或未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存在其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建筑规范标准、行业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通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信息,上传附件资料;施工图审查机构接收并审查,给出审查意见,打印审图合格证。参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施工图审查相关办事指南》中的《施工图审查流程图》,昆明市细化的办理流程如下(除涉密项目纸质报送外)。 1.第一阶段。 (1)建设单位。 ①通过企业帐号登录“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写项目申报信息,上传政策性材料,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并上报,打印审图申报表。 ②将审图申报表、加盖有勘察设计单位电子出图章的施工图电子文档等相关送审材料,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 (2)施工图审查机构。 ①对政策资料、施工图电子文档等送审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如齐全则接件。 ②接件后,对政策性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施工图电子文档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等进行审查。 2.第二阶段。 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流程办理。 (1)审查合格(包括:初审合格及复审合格)。 ①填报和上传相关审查信息(告知书、节能、绿建、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最终合格施工图电子文档),打印审查合格证书同时系统自动上报备案。 ②将审查合格书和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最终合格施工图电子文档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须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电子文档交予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补签和加盖注册印章后方可用于后续使用。 (2)审查不合格。 填报和上传相关审查信息(告知书、节能、绿建等),审查机构出具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交付建设单位,同时系统自动上报备案。 (五)办理时限 1.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昆明市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备注: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二、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的要求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滇中新区、磨憨-磨丁合作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提高审查质量,严格审查时限,利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对审图审查责任主体的动态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指导、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单体编码赋码落图相关文件的通知》要求。并与各相关施工图审图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强化服务意识,以把好施工图审查关为前提,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氛围。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871-63136632
关于公布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名单及核查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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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名单及核查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海南省2025年度省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第一批)》《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联合开展2025年度省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厅采取重点监管和随机抽取方式对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现将核查名单及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提出复核申请,我厅将在1个月内进行复核,逾期未整改或经复核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将被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全国平台集中公示,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同步在其信用档案中予以展示;企业被标注“资质异常”期间,不得申请办理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资质许可事项,不得参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相关活动。 附件:2025年度企业资质核查名单及结果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亳建审〔2025〕36号
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亳州高新区项目建设局、亳芜园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建筑业企业活力,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等文件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优化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质办理要求 为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办理效率,我局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服务指南”,细化申报材料要求、办事流程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企业对照“服务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二、切实加强事后监管 (一)严查资质申报弄虚作假。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对资质申报环节使用虚假人员、业绩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处理,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加强资质动态核查。 各县区住建局要按照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动态核查工作,每年动态核查不少于1次。其中,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1.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2.被多次投诉举报的企业; 3.使用“挂证”人员的企业; 4.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5.新办、增项资质所用技术负责人为在市内其他企业已使用过的企业; 6.企业注册地跨市变更的(迁入或迁出)。 新办资质3个月内变更注册地到市外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住建局组织进行资质动态核查,企业资质需符合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亳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服务指南 2025年8月12日
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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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关于联合开展2025年度省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建管〔2025〕154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省外建筑业企业市场动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2025年8月-11月,其中8月为企业自查阶段,9-11月为动态核查阶段。 二、核查对象 (一)资质动态核查 在本行政区域资质部门核发的相应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上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1.一年内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 2.有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有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4.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5.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 6.聘用的执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 7.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执业资格人员的; 8.存在违规“挂证”行为、被列为重点动态监管对象的; 9.一年内所建工程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信访且造成社会舆情和不良影响的; 10.不配合主管部门调查统计、监督检查的。 (二)市场行为动态监管 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并有承建项目的省外入琼企业。我局根据实际情况将项目中标下浮率高、首次来琼企业、未批先建项目承建企业、平时检查中问题较多、因质量问题被投诉、信访且造成社会舆情和不良影响的外省来琼企业列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核查方式 (一)资质动态核查 以网上核查为主,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网上核查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企业相关信息为基础。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到企业的办公现场或者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对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实行网上核查的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抽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 其他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业承包企业核查工作可结合实际开展实地核查。 (二)市场行为动态监管 以实地核查为主,网上核查为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或以重点核查方式对辖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有承建项目的省外企业进行市场行为动态核查,抽取比例以辖区内省外企业承建工程项目数量为基数,按项目总数的10%-15%确定。 四、核查结果处理 (一)资质动态核查 1.标注“资质异常”。经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平台。 2.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作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我局将在1个月内对标注的企业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全国平台。整改期满前企业完成整改的,可提前向我局申请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可实时进行登记,系统自动取消“资质异常”标注并推送全国平台。 3.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在省级平台和全国平台上集中公示。 (二)市场行为动态监管 我局将根据市场行为监管核查情况,填写市场行为核查情况表(详见附件1),承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应对照核查情况表所列的核查情况限期完成整改,对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移交 执法部门。省外入琼企业有上一条“资质动态核查对象”所列情形的,我局将及时上报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函告其资质审批机关建议对其开展资质核查。 五、核查结果应用 (一)对被标注“资质异常”以及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我局将对上述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情况将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展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及时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做好资质管理维护,受核查企业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全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 受核查企业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照不合格处理。 (二)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各相关企业应对照核查要求,逐项自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是否仍然满足资质标准,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立即整改,确保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1.市场行为监管核查情况表 2.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建筑工程监管科,电话:0898-6872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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