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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页

共1247条记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数据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进一步加强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监管平台”)工程数据信息管理,完善数据信息补录、修正、等级提升等相关工作机制,优化行业服务,提升办事效率,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信息管理范围        省监管平台工程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以及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包含基本信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技术指标等信息)。数据信息管理主要包括数据补录、数据修正、数据等级提升等,其中施工图审查信息修正依托湖南省施工图审查系统办理,其他均依托省监管平台申请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结果补录、修正等事项。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补录、修正等事项由项目属地办理相应报建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为“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信息补录、修正等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实,核实属实后应在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审核办理。        (二)工程项目业绩信息补录、修正事项。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原则上应在线上办理相关业务时同步生成。如确需对工程项目数据进行补录、修正,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线上办理事项变更。线上办理相关业务同步生成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修正,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在省监管平台及时办理变更。        2.其他信息补录修正。基本信息、合同信息、招投标信息、业绩技术指标信息及线下办理的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补录或修正,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核实,核实属实后在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办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在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项目相关环节信息,应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补录工作。        省监管平台中,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下的专业分包,以及电力、民航、矿山、冶金、农林等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信息的补录、修正事项参照上述流程执行。市州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重点把握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立项、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环节,通过现场踏勘、调阅档案资料、平台信息共享,及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审核等方式,对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进行审核把关。        (三)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等级提升事项。市州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收到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等级提升申请,要结合项目监管信息、城建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逐级严格审核、确定数据等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需申请提升为A级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正式报告,明确审核结论和公示情况,注明签发人。如相关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非线上办理,且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还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相关行政处罚的佐证资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及相关行政处罚佐证资料核对无误后,将业绩信息等级提升为A级,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严格的数据信息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信息数据管理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审核流程。省监管平台对数据补录、数据修正、数据等级提升等情况全过程留痕可追溯。        (二)严格履行程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相关流程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数据补录、修正、等级提升等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应靠前指导服务,对办理过程中的各类疑难困惑做到及时解答、帮扶指导,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全面提高审核效率,确保数据质量。            (三)强化数据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数字住建”工作要求,指导督促企业提高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填报质量,强化招投标监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归档等环节数据联动共享,实现项目信息数据归集和公开,避免企业重复录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数据管理行为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杜绝违规篡改信息等行为,对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投诉       举报途径,及时对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数据信息管理工作的层级监督,于2025年8月底前全面排查本地区在省监管平台中的工程项目业绩信息,对发现的虚假业绩信息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质量安全季度督查、明查暗访等对办理数据补录、修正、等级提升等事项的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不属实的,据实删除或修正该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全省通报并抄送相关部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负责业绩信息管理的人员,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汇总本地区业绩信息管理工作账号需求,于2月21日前将本地区账号申请表(见附件)电子版及盖章件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数据补录、修正事项有关工作流程与省监管平台相关功能上线同步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建筑管理处联系电话:0731-88950065、88950168        建设监督处联系电话:0731-88950172        勘察设计处联系电话:0731-88950075        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731-88950170        数字城建档案中心联系电话:0731-88950025          附件: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业绩信息管理账号申请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4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  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为做好我省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注册地为我省的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流程和时限        我厅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分别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应分别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附件2)要求填报本单位2024年度统计调查内容,并每月填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一)年报。各有关企业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住建部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我厅将组织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共同对全省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月报。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工作要求        (一)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要将统计调查工作要求传达各有关企业,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企业按时填报统计报表。        (二)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工作,实事求是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严格按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        (三)对拒绝参加统计调查、经催报后仍未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填报数据质量不高的企业予以督促和通报,列为差异化监管对象,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联系电话: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0898-65343591,建筑市场监管处0898-65221055;省勘察设计协会0898-65390492,省建设监理协会0898-65348976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2.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3.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4.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为做好我省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        注册地为我省的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流程和时限        我厅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分别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应分别按照《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附件1)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附件2)要求填报本单位2024年度统计调查内容,并每月填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领域就业人员情况。        (一)年报。各有关企业应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住建部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统计调查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并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3)扫描件。        我厅将组织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共同对全省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月报。各有关企业应于每月7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三、工作要求        (一)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建设监理协会要将统计调查工作要求传达各有关企业,加强业务指导,督促企业按时填报统计报表。        (二)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统计调查工作,实事求是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严格按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        (三)对拒绝参加统计调查、经催报后仍未按时填报统计报表、填报数据质量不高的企业予以督促和通报,列为差异化监管对象,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范围。        联系电话: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0898-65343591,建筑市场监管处0898-65221055;省勘察设计协会0898-65390492,省建设监理协会0898-65348976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2.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        3.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        4.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全区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和范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报送时间        企业上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各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审核上报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5日。        三、报送流程        (一)年报        1.企业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于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各项统计调查数据,上传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附件2)扫描件。        2.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督促企业按时通过系统上报统计报表,对本行政区域所属勘察设计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数据不符合上报要求的企业,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补正后按时上报。        3.工程勘察设计收入(不含子公司,下同)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于2025年5月31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将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财务指标申报表,以及反映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合法财务报表扫描件上传。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或报送材料不能准确反映工程勘察设计收入的企业,将不列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收入排序名单。        (二)月报        1.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组织有关企业于每月7日前,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录统计调查系统填报人员就业情况表。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人员就业数据的复核和汇总,复核完成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本地区人员就业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要高度重视,组织并督促辖区内各勘察设计企业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统计年报和月报,认真做好审核汇总工作。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        (二)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认真学习统计调查制度,正确理解统计指标涵义,审核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任何企业不得瞒报、拒报。 统计调查系统供有关企业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免费使用。用户可在统计调查系统首页下载操作说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登录和操作,如遇问题请与我厅联系。软件使用若有问题,请与统计信息系统技术咨询人员联系。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0951-5031692        技术咨询:010-88018812、88018813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2.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7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各相关企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企业资质动态管理,       促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我省工商注册和参与我省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        二、核查依据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二)《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六)《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        (九)其他有关文件        三、核查标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1.《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对专项资质有注册建造师要求的,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        2.资质标准对专项资质无注册建造师要求的,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职称人员。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一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职称人员,其他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职称人员。        3.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按照资质标准要求核查注册建造师或职称人员。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综合资质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资质规定)中综合资质要求核查注册人员,专业甲级、乙级资质按照乙级资质要求核查注册人员。        四、核查方式        (一)对于资质标准和资质规定有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采取系统自动核查方式。在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筑市场平台)设置“资质动态核查”专栏,自动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调取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数据信息进行核查。        (二)对于资质标准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核查方式。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工商注册的具备该类       别专项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或职称人员配备情况开展动态核查,核查次数每年不得少于1次,核查数量不得低于该类企业总数的20%。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企业职称人员情况。        对于参与我省工程项目建设的外省企业的该类别专项资质,以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发布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为准。        (三)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的资质,采取重点核查方式。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区域工商注册的该类建筑业企业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资产、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进行全面核查,对该类工程监理企业按照资质规定对企业注册资本、注册人员等进行全面核查。        五、核查结果标注        动态核查结果按照企业取得资质类别分项进行标注,在省建筑市场平台“资质动态核查”专栏上公开。        (一)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专项资质标注为“资质正常”。        (二)不符合核查标准的企业专项资质标注为“资质异常”。        (三)对于资质标准和资质规定有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由省建筑市场平台自动标注核查结果。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自行整改后,省建筑市场平台自动恢复为“资质正常”标注。        (四)对于资质标准无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和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按照“谁标注、谁取消”原则,由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核查结果负责标注“资质异常”和恢复“资质正常”。专项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在整改完成后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受企业复核申请后应在30日内对其标注的专项资质进行复核,符合核查标准的,恢复为“资质正常”标注。        (五)对于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的资质,按照“谁标注、谁取消”原则,由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核查结果负责标注“资质异常”和恢复“资质正常”。专项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在整改完成后向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作出标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受企业复核申请后应在30日内对其标注的专项资质进行复核,符合核查标准的,恢复为“资质正常”标注。        六、核查结果应用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工程招标投标、直接发包、专业分包、政府采购等活动中,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专项资质,审慎选择该项资质已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工程。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可以将该项目所需专项资质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情形作为否决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专项资质查验方式、时间节点等,对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二)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省住建厅及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被标注为“资质异常”的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履行撤回程序。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资质动态核查和结果应用常态化管理机制,严格动态核查管理程序,落实动态核查责任,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切实保障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地)、哈尔滨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地区开展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总结。        (二)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应用,认真履行行业监管和项目管理职责,对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承揽的项目要重点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三)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取得资质后,应当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保证满足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从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及时关注本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定期维护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和人员信息,如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地址、职称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实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的通知》(黑建函〔2019〕318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