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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3页

共1491条记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勘察设计资质及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0〕487号)要求,我省将启用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发放范围 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 二、启用时间 自2023年7月1日起,我省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启用电子证书,停发纸质证书,企业在新证业务办理时无需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可自行进入“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初始注册的人员不再核发纸质证书。 三、证书打印 登录“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进入“执业资格申报系统”模块,点击“注册申报管理”模块下的“二级电子证书管理”模块,点击“查看电子证书”按钮即可下载,每次下载的电子证书使用有效期为180天。(下载流程见附件1) 四、证书样式 查询和打印输出的电子证书采用PDF文件格式(见附件2)。 五、证书使用 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六、查询验证 企业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或访问“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验电子证书实时信息。 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企业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咨询电话:软件公司:010-88018812,88018813 厅设计处:0431-82752399 附件: 1.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证书查询和下载流程 2.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证书样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6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企业发展,提高“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准确性和完整性,推进“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在资质许可、信用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 (一)数据定级规则。根据全国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工程项目数据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二)数据定级升级方法。 1.定级。工程项目数据由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平台”推送,在“平台”自动分级,区、县(市)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C级,市(地)级审批的项目自动定为B级。“平台”历史数据和企业通过“平台”补录的工程项目数据,定为D级。 2.升级。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B级的,需经市(地)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数据从D级升为C级的,需经区、县(市)级住建部门在“平台”上审核确认。工程项目数据申请从B级或C级升为A级的,需市(地)级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住建厅审核确认。 有意向申请住建部资质或投标外省工程的企业,可以申请将工程项目数据升级为A级,其他数据无需升级为A级。 二、工程项目数据补录 工程项目数据分为两种补录形式: (一)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补录。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后的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整体或部分流程的补录,均统一从各地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办理,各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数据向“平台”推送,在“平台”自动分级。 (二)通过“平台”补录。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前、已竣工的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通过“平台”补录业绩端口进行补录,补录工程项目数据经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 三、工程项目数据勘误 (一)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勘误。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地)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省住建厅提出书面申请,由省住建厅进行勘误。 (二)其他信息勘误。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地)级住建部门审核确认后,向省住建厅提出书面申请,省住建厅确认后向住建部提出书面勘误申请。经住建部同意后,由“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按照勘误内容进行修改。 四、工程项目历史数据治理 从2023年9月1日起,开展工程项目历史数据治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对D级数据进行定级,2024年1月1日前未通过审核确认的D级数据,我厅将删除“平台”上的展示信息,并报请住建部删除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展示信息。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工作,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信息监管,确保进入“平台”工程项目数据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地住建部门应明确2人及以上在职在编人员负责工程项目数据管理,各市(地)住建部门统一向省厅提交申请表,申请管理权限,因工作调整需变更授权人员时,应申请变更。工程项目信息定级、补录、勘误时需要标注确认人员、所在部门相关信息。请各地2023年7月21日前将汇总表报至省厅建管处。 (三)2023年9月1日前,我厅将统一组织历史数据治理工作培训,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平台技术支持电话:刘志泉 13074550466 哈尔滨市住建局:刘利剑 0451-87383186 齐齐哈尔市住建局:李鑫 0452-2796417 牡丹江市住建局:尚千 0453-6171934 佳木斯市住建局:王焓 0454-6715035 大庆市住建局:李照霞 0459-6293617 鸡西市住建局:杨百超 0467-2183098 双鸭山市住建局:孙春梅 0469-4285016 伊春市住建局:黄志强 0458-6167636 七台河市住建局:李殷实 0464-2943911 鹤岗市住建局:曲硕 0468-3415813 黑河市住建局:李宏戬 0456-8248820 绥化市住建局:茹磊 0455-8317069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住建局:李新立 0457-2124708 省厅施工、监理项目数据咨询电话:0451-53624636 省厅勘察、设计项目数据咨询电话:0451-53622495 附件: 1.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数据定级流程(施工、监理) 2.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数据定级流程(勘察、设计) 3.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办理流程(施工、监理) 4.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业绩补录办理流程(勘察、设计) 5.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勘误办理流程(施工、监理) 6.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勘误办理流程(勘察、设计) 7.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勘误申请 8.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权限申请表 9.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权限变更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9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销事项办理的通知 为落实全省深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推进整改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办事不找关系”,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销事项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注销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资质注销材料 1.企业资质注销申请表; 2.企业申请注销资质申请书; 3.法人授权注销书; 4.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资质注销流程(即时办理事项流程办理) 1.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企业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或部门网站提出申请,上传资质注销材料;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在部门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告。 四、企业资质注销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注销企业资质类别 1.建筑业企业资质;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跨省变更、重组分立、吸收合并。 各市和自贸区企业资质注销,按照审批权限到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执行,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报材料。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的要求,决定开展2023年度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每年抽查对象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数量的3%、不高于10%的要求,本次抽取受检企业共429家(详见附件)。 二、检查内容 (一)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 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信息是否齐备有效; 2.企业在渝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要求; 3.在渝相关负责人任命文件、任职资格是否满足要求; 4.在渝相关人员配备数量和社保是否满足要求; 5.其他应当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二)市外入渝工程监理企业 市外入渝工程监理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等证照信息是否齐备有效; 2.企业在渝办公场所是否满足要求; 3.在渝相关负责人任命文件、任职资格是否满足要求; 4.在渝相关人员配备数量和社保是否满足要求; 5.其他应当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安排 (一)发送通知阶段(2023年6月27日—7月5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和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受检企业领取动态监管检查通知书,受检企业在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领取动态监管检查通知书。受检企业可登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183.66.171.80:9200/Account/Login2,自查相关信息内容。 (二)报送资料阶段(2023年7月6日—7月26日) 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信息报送表导出路径:登录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后,点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版块,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受检企业信息报送表”自动生成。受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政务服务大厅4楼综合窗口(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报送“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信息报送表。 (三)部门检查阶段(2023年7月27日—8月26日) 市住房城乡建委统筹组织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一是对受检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二是实地查看企业办公地点是否与系统信息一致、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有关生产经营情况。 四、结果处理 对于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对市外入渝企业,屏蔽入渝信息,企业可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注销入渝信息,且不得在本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与整改和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无关的事项。对整改期内整改合格的市外入渝受检企业,解除屏蔽。对整改期满未整改合格的市外入渝受检企业,注销其入渝信息,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入渝。 政策咨询电话:023-63676396。 附件:1.市外入渝受检建筑施工企业名单 2.市外入渝受检工程监理企业名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的要求, 决定开展2023年度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每年抽取对象比例不低于市场主体数量的3%、不高于10%的要求,本次抽取受检企业共计780家(详见附件)。 二、检查内容 (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要求,重点检查受检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2.净资产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具有最低等级资质的,其主要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4.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5.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或厂房面积有要求的,技术装备或厂房面积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6.已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应急联系人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是否齐备有效; 7.其他应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二)本市工程监理企业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文件要求,重点检查受检本市工程监理企业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2.企业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3.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4.已报送的企业负责人、应急联系人的基本信息、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是否齐备有效; 5.企业检测设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6.其他应纳入动态监管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安排 (一)发送通知阶段(2023年6月27日—7月5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和电话通知等方式,告知受检企业领取动态监管检查通知书,受检企业在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取动态监管检查通知书。 (二)报送资料阶段(2023年7月6日—7月26日)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信息报送表的导出路径:登录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后,点击“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版块,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打印受检企业信息报送表”自动生成。受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材料。 (三)部门检查阶段(2023年7月27日—8月26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集中检查。一是对受检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二是抽取部分企业实地查看证照信息、办公地点、技术装备、厂房面积等是否与信息系统一致。 四、结果处理 对于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对本市企业,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得申请受检资质的升级、不得以受检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且不得重组、合并、分立受检资质。对整改期满整改合格的本市受检企业,解除屏蔽。对整改期满未整改合格的本市受检企业,依法撤回其受检资质,向企业发送撤回资质告知书,告知书送达5日后无异议的,向企业发送撤回资质决定书,撤回其资质,对外公告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1年。对整改期内企业申请注销受检资质、满足注销条件的,注销后视为整改合格。 五、工作要求 “双随机、一公开”动态监管工作是纳入国务院对我市督查考核的重点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督促“双随机、一公开动态监管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委适时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对动态监管不到位或者不按时报送动态监管情况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视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政策咨询电话:023-63676396。 附件:1.本市受检建筑施工企业名单(市级检查) 2.本市受检建筑施工企业名单(区县检查) 3.本市受检工程监理企业名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6月27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综合服务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新系统)完成开发和试用并将于2023年6月28日上线运行,企业可通过新系统申请资质许可(备案)相关事项。 一、申请事项范围。新系统业务受理范围包括我厅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市级负责许可的模板脚手架资质、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施工劳务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吸收重组合并等事项功能模块上线时间另行通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事项功能模块将在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进行调整,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二、企业申请方式。企业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选择相应事项,使用法人账号登录并提出申请,企业申请采取信息填报、数据关联比对与要件材料上传相结合的方式。新系统登录及事项申请方式详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企业端)》。 三、受理审核流程。受理环节只对申请要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判断,并通过系统提示一次性告知受理结果。我厅负责许可的事项申请受理后,企业提交的非涉密非敏感信息将同步推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向社会公示,市级负责许可事项的企业相关信息由市县主管部门通过相关官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审核环节是对企业申请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等规定进行核验,审核采取数据自动比对与人工审核结合方式进行。首次申请、增项、升级、重新核定及承诺制方式等通过核准(备案)的企业名单由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事项未被审核通过的,则由系统直接反馈企业端。 四、电子证照相关事项 新系统上线后,我省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省级许可、市级许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全部实行电子证照,企业可登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模块(首页-单位中心-我的证书)下载。原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电子证照因二维码验证方式调整,企业须在上述模块中重新下载;市级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启用电子证照后,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书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其证书二维码验证信息以电子证照扫码验证结果为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在新系统中启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标准,旧版电子证照同时废止。 五、其他事项 1.在原平台关闭至新系统上线期间线下申请资质事项的企业,须在新系统中重新填报,并将优先办理。 2.技术支持QQ群:823320396。 附件: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企业端)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7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企业、相关注册人员: 为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告》安排部署,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双随机”检查的范围是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登记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条件检查 1.检查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 2.注册在企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其个人业绩、个人执业行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企业市场行为检查 勘察设计企业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三、检查方式 由我厅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开展,采用网络检查、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开展核查。 四、检查时间及程序 2023年6月28日至8月28日,为期2个月,共分为4个阶段。 (一)随机抽查。对注册在我省的勘察设计企业,按照每个市(州)不少于4家的数量,共随机抽取100家(详见附件1);对注册在我省勘察设计企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按照不少于1%的原则(含近年来有信访举报的注册建筑师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及被我厅随机抽取的勘察设计企业中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共随机抽取646人(详见附件2)。 (二)核对检查。共分为省级和市级两种核查方式。其中,我厅对随机抽取的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查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函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助核查随机抽取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注册期间的社保缴纳情况。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抽取的注册在当地的勘察设计企业,按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双随机”检查情况核查表(详见附件3)的相关要求,核查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注册在企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其个人业绩、个人执业行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各市(州)务必于8月1日前将核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以便及时通报整改。针对各地检查反馈的情况我厅将择机选取部分勘察设计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三)通报整改。我厅将针对核查时发现的问题,结合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的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全省通报,对不满足资质标准的勘察设计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并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进行标注;对存在问题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将进行全省通报,督促相关注册人员进行整改,并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进行标注。 (四)处罚总结。限期整改到期后,对仍未满足资质标准的勘察设计企业依法撤回相关资质,对核实存在“挂证”行为的注册人员依法撤销其注册许可。2023年12月底前,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市级层面检查结束后,我厅将汇总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全面系统总结全省“双随机”检查工作,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检查工作,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组织、落实人员,提高“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质量。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的检查模式,在今年内自行开展市级层面的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检查,各地检查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检查范围涵盖2022年1月1日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有违反行业自律准则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各市(州)务必于12月1日前将检查及处理情况(相关报告内容可参照附件5)反馈至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并在“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按要求录入检查结果。 (三)受检企业和人员应秉承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检查内容对本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条件、市场行为等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 (四)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问题较多的企业及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抽检名单 2.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抽检名单 3.市(州)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双随机”检查情况核查表 4.市(州)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双随机”核查情况汇总表 5.市(州)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人员“双随机”检查情况的报告(模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7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使用原平台办理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资质事项的公告 〔2023〕第7号 为高质量做好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的办理和服务工作,我厅将“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综合平台”“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整合升级,并于6月9日起停止上述平台办理有关资质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3年6月9日18时起,关闭“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综合平台”“江苏省房地产行政许可综合服务系统”有关资质申报模块,并同步停止申报相关资质事项。停止申报资质事项范围为:我厅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市县负责许可的模板脚手架资质、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施工劳务备案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 2.在各有关资质原申报模块关闭前已申报且未办结的资质申报事项,仍在原申报模块中按照正常流程完成审批及批后环节,企业登录原系统进行查看、补正。涉及的相关企业,在原申报模块中审批办件办结及相关数据迁移至新平台后,方可在新平台中申请资质事项。 3.在原平台关闭到新平台上线期间确需办理资质事项和急需使用资质证书的,请将申请材料发送到专用邮箱jsszjtspc@163.com,待新平台上线后重新填报办理。 4.停止申报资质范围内的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9日至2023年7月31日前届满的, 其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7月31日。 5.新平台上线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9时,上线事项范围为:我厅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市县负责许可的模板脚手架资质、预拌混凝土资质和施工劳务备案等事项。 6.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重组合并分立、施工监理进出省备案、勘察设计资质动态核查、短信等功能待系统稳定后迭代上线。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有关企业: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企业活力,维护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优化规范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委托审查,简化审批流程 为巩固“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方便企业属地申报,自2023年6月15日起,将我厅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附件1)的首次申请和增项事项试点委托呼和浩特市(含和林格尔新区)、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通辽市和赤峰市等6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受理和审查,我厅收到审查意见后发布公告并核发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颁布实施前,试点委托市审批部门按现行资质管理规定、标准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 二、优化业绩认定,提高审批效率 依托数据共享,加强建设工程企业、项目、人员和信用之间数据信息互通,减少企业申报材料。企业申请资质涉及自治区内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由工程所在地旗(县、区)或盟市住建部门市场监管科室审核通过后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信息清单见附件2),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自治区外的业绩由我厅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建或相应的厅级主管部门核实,对已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且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上,并能体现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信息的业绩直接予以认定。 三、加强信息监管,严处弄虚作假 将企业报送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业绩等信息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平台管理,自动核验相关信息。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请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请的业绩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请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重点监管名单。 企业存在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申请资质的,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并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相关企业和有责任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在相关平台记录。 四、强化动态核查,保持资质标准 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安管人员数量,必须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企业申请资质或动态核查时如上述人员出现不足,暂停受理资质申请,通报相关部门提醒企业整改,整改期结束后,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撤回其资质证书。 五、打击买卖资质,规范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合并和跨省(盟市)变更等事项,涉及变更的双方的净资产(财务报表或实收资本)和人员应达到现有资质标准要求,变更前的企业无涉及变更资质的在建项目,变更后的企业还需按资质标准要求考核厂房和技术设备等指标。 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盟市)变更后的企业中,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需按相对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建筑业企业需按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并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考核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等内容。上述人员应由聘用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通过升级(覆盖增项)、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盟市)变更方式取得企业资质后,需完成一项以上对应资质类别的项目,才能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形式再次转移该项资质。企业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的,需完成一项以上相应资质等级项目业绩后,才能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附件:1.委托审查资质类别表 2.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企业资质核实录入信息清单 2023年5月30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3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3〕6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对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一)随机核查企业。对省级、市级核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随机抽取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进行核查。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随机抽取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进行核查信息报送情况。 (二)重点核查企业。一是2022年6月份以来受到省级行政处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以及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涉访涉诉情形较多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100%;二是2022年6月份以来取得住建部试点下放事项、省级下放事项(石家庄市、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25%;三是2022年11月份以来新申请(或增项)的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50%。 二、核查内容 对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所有资质进行核查,主要核查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技术装备等情况,现场管理人员按企业实有数量检查。进冀外省建筑业企业的核查,主要核查企业资质有效性、进冀负责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是否属实。 三、核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核查对象、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核查。 (一)企业自查(6月1日-6月20日) 企业对照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对照资质标准于6月20日前将核查资料报送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省级核查(6月21日-8月31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被核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材料收集,并于6月30日前将材料统一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随机抽取核查专家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省级公示(9月1日-9月15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核查及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四)整改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公示意见组织企业进行整改,并于10月15日前将整改企业报送的材料统一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组织专家对企业整改材料复核审查,并于10月31日前通报复核结果,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企业报送材料存疑的,将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材料原件或证明材料的复核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要求做好核查工作,指定1名联络员(姓名、单位及职务、电话),于6月9日前将名单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传真:0311-87805207)。 (二)各建筑业企业应确保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