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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6页

共1428条记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且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其中《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通告》(第612号)列入的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或未申报、未报2021年统计年报的勘察、设计单位不予自动延期。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待取得二级资质后,原三级资质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1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5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受检单位名单及检查的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1.受检单位检查范围内的相关勘察设计资质现状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2.受检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受检单位自查:受检单位进行自查,并于11月25日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上报相关材料,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2。 2.主管部门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对受检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组对受检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检查结果意见表(见附件3),于12月13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报送以下材料: (1)检查结果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等;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 (3)受检单位报送的检查材料。 3.省厅抽查:在各设区市检查的基础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12月中旬组织抽查。 四、核查结果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核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布,对在检查中拒不配合检查、资质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要高度重视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2.各受检单位要指派专人及时做好检查材料上报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上报材料认真审核,对各项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联系方式:曹敏娜,025-51868712。 附件:1.受检单位名单及检查的业务范围 2.受检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3.检查结果意见表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汇总表 附件下载-苏建函设计〔2022〕562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9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 (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含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各设区市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审批权限的部门组织实施。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按照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核准其二级资质时应同步注销其同类别三级资质。企业也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由具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审批权限的部门组织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要尽快梳理事项内容,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审批系统,更新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申报。 (二)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审批主管部门认真梳理自2021年12月25日以来(上次统计截止时间)通过合并、跨省变更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且需要重新核定的企业,填报《2021年12月25日以来合并、跨省变更需重新 核定企业名单》(附件),加盖部门公章后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处,电子邮箱:zhangrulei@shandong.cn。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事项咨询电话:工程勘察、设计资质:0531-82083291(兼传真);建筑业企业资质:0531-8208328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0531-82083216。 附件:2021年12月25日以来合并、跨省变更重新核定企业统计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0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启用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实施电子证书管理的范围是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全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申请资质新设立、变更、延续、增项、升级等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启用资质电子证书(样式见附件),停发纸质证书。资质审批通过后,企业可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版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资质电子证书,无需到省政务大厅住建厅业务窗口打印证书。 三、已发放的企业纸质证书在书面有效期和政府文件明确的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在办理资质业务后,启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中应当认可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五、电子证书按以下两种方式验证: 1.官方网站验证。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资质管理”模块中“证书查询”页面查询。 2.二维码验证。通过微信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通过反馈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查看资质状态和资质相关信息。 关于资质电子证书使用方面的问题,可咨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电话:0431-82752582。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天津、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我们对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组织开发了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为做好升级改造期间新旧系统衔接和数据迁移,决定自2022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暂停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工作。请你单位于11月16日前完成已受理事项转报工作。新版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于12月1日启用,具体事宜由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马鑫 010-68311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2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361号)及疫情防控要求,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证书有效期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同步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直接申请或申请升级我厅审批权限范围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36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申请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实人认证并同意。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5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换证,有效期自动延期。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而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明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五、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广州、深圳的企业,其资质审批工作由广州、深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他城市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于2022年12月31日在我厅新疆工程建设云系统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用于工程招投标等资质业务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新疆工程建设云系统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资质自动进行动态核查,企业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注册人员补充齐全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核查后若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将不予以资质自动延续。 四、2022年12月1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7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明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统一延至明年12月31日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作出安排。 根据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 通知指出,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通知提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襄阳、十堰、荆门市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自动延期,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通过办理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以及省内跨市(州)地址变更等事项取得上述资质证书,不纳入本次统一延期的范围。 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贰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既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贰级资质。企业申请贰级专业承包资质仍按《关于委托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鄂建办〔2018〕25号)执行。 三、仅有建筑业三级资质的企业,按省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管理的通知》(厅头〔2021〕1212号)规定,其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建筑业资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延续。 四、各级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的动态监管,对不满足现行资质标准、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