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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7页

共1492条记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整体竞争力,加快建筑业强省建设,我厅组织编制了《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17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一)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二)对《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对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发改价监〔2018〕135号)的有关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稿》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及兜底条款情形。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修改意见”。 (一)书面信函:请用EMS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3410室收,邮编:510045。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jt_scc@gd.gov.cn。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7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厅核发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由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不含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等资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和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业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7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净化我省建筑市场、优化营商环境,确保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企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切实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并防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以下简称《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动态核查,确保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原企业资质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核查。建设工程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的相关规定,核查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前相关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厅将依法撤回资质或者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撤回资 质。 二、严格按资质标准进行资质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分立或跨省变更后的企业向我厅申请资质重新核定的,严格按照相应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三、强化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资格动态监管意见》要求,加强对包括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和跨省变更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并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撤回资质。 四、严格办理程序。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注册地变更等资质核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需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正式函件。 五、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企业依法申报资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7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6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修订,对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发挥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对原《办法》作修订? 勘察设计作为建设工程中承上启下而又极具专业性的一环,对于支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原《办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为我省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但是,伴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特别是“十四五”时期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从追求高速增长转向追求高质量发展,从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也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原《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建设工程领域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机制的转变,发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迫切需要全面修订原《办法》,制定《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工作,提升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 二、制定《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城乡建设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促进先进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关键所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达到新高度,全面依法治国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依法进行勘察设计作为依法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在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制定《办法》,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办法》是提升我省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先导,是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证,而质量则是勘察设计工作的生命线。勘察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深度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标准要求,这是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水平,从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立足江苏实际,通过制定《办法》,固化经验和做法,对于充分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优秀项目激励作用,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进一步提升我省勘察设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办法》是进一步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我省作为勘察设计实力较强的省份,勘察设计行业队伍规模、主要业务和财务指标及科技创新能力等在全国居于前列。但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还存在设计创新能力不足、复合型人才短缺、高端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同质化低价竞争等问题,勘察设计品质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差距。制定《办法》,对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办法》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四条,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 第五条至第七条,资质资格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单位从业资格、资质证书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发承包。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发包方式、合同签订、共同承揽管理、勘察设计费用、知识产权保护等。 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质量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设备材料应用、勘察设计文件修改、技术服务、质量负责制等。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 四、《办法》有何亮点? 结合国家对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及我省近年来的成功实践,并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办法》在推动勘察设计创新创优、规范勘察设计收费、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及明确质量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推动我省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将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 五、在推动勘察设计创新创优方面,《办法》有哪些措施? 为培养勘察设计队伍的技术带头人,激发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工作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做法,结合我省自2011年起开展“江苏省设计大师”评选以及每年开展优秀勘察设计项目评选工作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第四条)。 六、在勘察设计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方面,《办法》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办法》在勘察设计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方面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从业资格,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五条)。二是规范证书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第六条)。三是规范从业管理,规定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第七条)。 七、关于勘察设计发承包,《办法》有哪些主要规定? 一是明确发包方式,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八条)。二是规范合同签订,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鼓励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第十条)。三是倡导优质优价,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并且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第十一条)。 八、在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和提升建设品质方面,《办法》有什么措施? 为发挥高端人才领军作用,提升建设品质,《办法》规定:对于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将上述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第十三条)。 九、在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方面,《办法》有哪些主要措施? 为切实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办法》在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设备材料应用、质量负责制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一是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加盖统一样式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第十四条)。二是规范设备材料应用,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第十五条)。三是明确质量责任承担,规定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修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 点击查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2月20日起,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取得二级资质后,原有三级资质自动注销。 二、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它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可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搜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选择“施工资质新办”或“施工资质增项”或“施工资质升级”查看办事指南,按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四、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我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深化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资质申办行为,保障企业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申办信息监管 企业资质办理申请,由企业法人代表经资质审批系统人脸识别认证后提交,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申报资质的,应填报中介机构信息。将企业曾用于资质申办时报送的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人员、业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纳入资质审批系统管理。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办的项目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对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加强资质条件动态核查 建立注册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进行提示预警,并责令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撤回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登录信息平台查询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已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要纳入重点监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核准(含审批权限下放至杭州市建委)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事项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现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前的企业(原企业)需对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二、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新企业)需按对应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中相关资质审查标准执行。 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三、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四、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