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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5页
共1428条记录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建管函〔2022〕399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园区管理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和各市县、各园区资质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届满的,由我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吸收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贰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技术负责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型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即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贰级资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建函〔2022〕55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落地前有关衔接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现将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到期的,统一延期至 2023 年12月31日。 二、2022年12月20日前,各地级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上述资质由各地级市核发单位梳理汇总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并将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既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以上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12月31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对属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满足现行资质标准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2﹞23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省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延续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的通知》(冀建法改函﹝2022﹞213号)实行。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新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四、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端口:河北政务服务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报送。 五、承接省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石家庄市,省自由贸易区雄安片区、大兴片区、曹妃甸片区、正定片区,其申报端口由当地进行明确。 六、申报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我厅将加大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发现申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告知承诺事项不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2.住建部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四 -46”解答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6日
快来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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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快来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动态!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2〕79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2〕79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2556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期时限。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资质延续办理。企业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并按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表,系统自动办理顺延。有效期届满未办理资质延续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相应资质信息。 三、不适用延续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资质延期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资质新办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五、已有资质要求。原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二级资质的,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本通知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需提交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二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需提交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加强动态管理。取得资质的企业,应当保持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资质审批部门要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撤回资质;对频繁调转工作单位的职称人员、注册建造师,予以重点监管;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撤销资质。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5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穗建审批〔2022〕94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广州市作为国家营商环境试点城市之一,为加快推动广州注册企业的大力发展,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通知》中“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我局实施的包括: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通信方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二、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我局实施的仍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穗建审批〔2020〕342号)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企业自行核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和《通知》要求,根据相应办事指南要求准备材料,并通过以下路径提交申请:三库一平台——业务事项申报——审批告知承诺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广州)。我局在许可环节实行即来即办,受理后材料齐全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公示期满签发电子证书后进入核查。 三、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11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在三库一平台申请换证,有效期自动延期。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而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明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五、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广州、深圳的企业,其资质审批工作由广州、深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其他城市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市函〔2022〕748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电子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持有纸质资质证书的企业,请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换证工作,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而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对跨省变更将省级许可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分立我省的企业,要对照相关资质标准重新核定。 三、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的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传真:0551-62871513 邮箱:zjxuyuju@126.com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建行〔2022〕183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之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无需换领资质证书。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以及自治区内跨盟市地址变更等事项取得的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须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既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资质审批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 五、2023年12月3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适时调整公布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六、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早于2023年12月31日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2022年11月11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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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各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沈阳市、辽宁自贸区各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辽宁自贸区各片区和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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