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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4页

共1492条记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3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冀建办〔2023〕6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对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一)随机核查企业。对省级、市级核发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随机抽取不少于企业总数的5%进行核查。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随机抽取不少于企业总数的10%进行核查信息报送情况。 (二)重点核查企业。一是2022年6月份以来受到省级行政处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以及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涉访涉诉情形较多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100%;二是2022年6月份以来取得住建部试点下放事项、省级下放事项(石家庄市、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25%;三是2022年11月份以来新申请(或增项)的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抽查比例50%。 二、核查内容 对受检省内建筑业企业所有资质进行核查,主要核查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技术装备等情况,现场管理人员按企业实有数量检查。进冀外省建筑业企业的核查,主要核查企业资质有效性、进冀负责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等是否属实。 三、核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核查对象、随机选派核查人员,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核查。 (一)企业自查(6月1日-6月20日) 企业对照核查内容进行自查,对照资质标准于6月20日前将核查资料报送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省级核查(6月21日-8月31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被核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材料收集,并于6月30日前将材料统一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随机抽取核查专家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省级公示(9月1日-9月15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核查及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四)整改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公示意见组织企业进行整改,并于10月15日前将整改企业报送的材料统一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组织专家对企业整改材料复核审查,并于10月31日前通报复核结果,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企业报送材料存疑的,将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材料原件或证明材料的复核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要求做好核查工作,指定1名联络员(姓名、单位及职务、电话),于6月9日前将名单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传真:0311-87805207)。 (二)各建筑业企业应确保资产、主要人员等方面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联系电话:0311-87801093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停止受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关于“具有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冶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工程等5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直接申报与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简单增项申请事项。停止受理后,企业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统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己按照桂建政务〔2018〕5号文件向我厅申请的与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许可事项,仍按照桂建政务〔2018〕5号文件要求实施审批。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厅行政审批处。 联系人:焦家门,联系电话:0771-2366411、2366121。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6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清单和2023年度检查计划的通知》安排,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3年6月至10月。 二、检查范围 1.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在山东省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3〕1号)中涉及到的相关企业; 3.山东省辖区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市场各方主体 1.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净资产、人员、设备等配备达标情况,施工业务文档以及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2.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重点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真实性,以及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 3.项目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等违法行为情况; 4.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重点抽查项目负责人持注册建造师上岗、在岗执业履职情况及项目经理实名制考勤情况; 5.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制度执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 6.核实施工现场项目经理等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一致,项目班子成员是否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周期拨付工程款。 (二)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山东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罚以及信用管理情况,包括检查记录(表格)和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核查、处罚处理记录,以及不良信息录入情况; 2.对进场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情况,包括相关文件、监督执法记录,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督查、整改落实记录; 3.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等; 4.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履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整改建议、督查和整改落实记录等。 5.对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问题的追踪整改以及处罚情况; 6.对重组、合并、分立、变更等企业动态核查情况。 四、进度安排 (一)部署启动。6月1日前,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检查方案,明确重点,落实责任,进行全面动员部署,组织启动实施。 (二)部门、企业自查自纠。7月1日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对照检查内容,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自查自纠,立查立改。 (三)市级督导抽查。8月1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成督导组,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查和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各市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随机抽查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施工工地数量不低于5%。 (四)省级督导抽查。9月1日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督导组,对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查和执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各市。 (五)整改落实。10月31日前,各市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时对违法违规的企业项目进行处罚并记录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检查要求 1.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023年的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计划,填写完善好《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附件1)、《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2); 2.被抽查的施工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企业抽查记录表(附件3、4)要求准备检查材料; 3.被抽查的项目,施工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项目抽查记录表》(附件5)要求准备检查材料; 4.抽查时,以项目为单位填写抽查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企业或项目部,另一份留存主管部门); 5.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于7月1日前完成抽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于8月1日前对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本市的《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汇总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表》(附件7)和检查企业、项目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9月1日前对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少于150个项目和200家企业。 (二)实施差异化监管 1.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到监管中,对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的企业列入必查名单,对信用评价为B级、C级的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4%,对信用评价为AA级的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信用评价为AAA级的企业非必要不抽查; 2.对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企业列入必查名单; 3.对2023年3月22日-6月31日,通过重组、合并、分立、变更,跨省迁入到山东省和在省内资质迁入的企业列入必查名单;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罚处理,实行信用惩戒,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减少干扰干预,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三)抽查随机暗访 检查全部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暗访暗查,暗访暗查结束后通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对其检查行为进行督查。 (四)查处形成闭环 普查和督导抽查中发现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要求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信息不实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整改事项应有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主管部门书面核实情况、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依法依规将相关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形成闭环管理。 (五)强化结果运用 1.抽查结束后,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将监管情况录入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同时在部门网站公示; 2.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履职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应提出整改建议、进行督查,记录整改落实情况。 联系方式:0531-51765153,邮箱:jgc@shandong.cn。 附件:1.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doc 2.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3.施工企业抽查记录表.doc 4.招标代理机构抽查记录表.doc 5.项目抽查记录表.doc 6.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汇总表.doc 7.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职情况检查表.doc 8.监理企业抽查记录表.doc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5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区部分建筑企业资质变更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做好各项工作的实际成效,推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由“严进、松管、轻罚”向“宽进、严管、重罚”转变,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从即日起,我厅审批权限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建筑企业资质变更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简化审批流程 即日起,企业按照变更具体内容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报送相关材料,并按照承诺书模板提交《简单变更承诺书》或者《技术负责人变更承诺书》,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全国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等系统数据共享对人员、社保、工商等信息自动比对审核,提高资质变更审批效率。 二、减少提交材料 变更分为简单变更和技术负责人变更。简单变更: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适用简单变更,企业提供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简单变更承诺书即可办理;技术负责人变更:企业因资质证书内容中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适用技术负责人变更,企业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职称证书、工程师注册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技术负责人变更承诺书即可办理。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应对提交的材料及承诺的事项真实性负责,保证内容真实、有效,我厅将每季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地核查、委托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简单变更承诺书》 2.《技术负责人变更承诺书》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3日 附件1: 简单变更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为 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变更,现郑重承诺如下。 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证书简单变更事项,报送的相关信息内容和材料真实有效,也符合资质变更相关要求。我已知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信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人及本企业承诺并同意,此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信息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变更结果造成企业或个人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已作出的变更审批结果,并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承诺书 本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为 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民事行为能力及本企业代表资格,明确知晓并同意本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变更,现郑重承诺如下。 本企业此次申请资质证书技术负责人变更,报送的相关信息内容和材料真实有效,变更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专业、从事专业管理经历、职称级别均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所需业绩满足标准并真实有效,也符合资质变更相关要求。我已知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信息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本人及本企业、技术负责人承诺并同意,此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信息如因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变更结果造成个人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已作出的变更审批结果,并承担一切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签字): (企业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补充完善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的公告 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为全面落实《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有关部署,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现将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照《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配备办法)《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中标承诺人员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补充完善信息(人员基本信息、持有证书信息),保持与中标通知书人员一致,并及时将上述人员纳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管理,抓好现场考勤,如中标承诺人员有变更的,必须严格按照《配备办法》履行变更手续。 二、对未补充完善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未纳入实名制管理平台管理、未现场实名制考勤的企业和人员,各级住建部门将按照《关于全面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信息化考核及信用扣分的通知》(藏建市管〔2023〕100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藏建市管〔2023〕128号)以及《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处置。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4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业绩审核要求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省工程监理企业做大做强,现将做好我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有关业绩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项目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未达到B级的,或项目业绩不是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的,可如实提供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工程监理业绩信息认定表(见附件,项目位于省内或省外均适用),我厅将视同全国平台B级业绩,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除提供认定表外,企业也可提供完备的申报材料,我厅将委托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真实、准确的,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 各地主管部门要提高主动服务意识,认真做好业绩核查和认定工作,加强对平台业绩录入的审核把关,全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核查信息不一致或无法核实的,相关业绩不予认定;涉及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关情况在全省通报。 附件:工程监理业绩信息认定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23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变更、重组、合并、分立有关事项办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企业资质变更、重组、合并、分立等行为,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市函〔2022〕74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市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变更、重组、合并、分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变更 (一)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 企业因营业执照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相应内容的: 1.住建部审批或下放安徽省住建厅审批的资质(上述2类资质,以下简称:省部审批资质):由住建部或安徽省住建厅审批。 2.安徽省住建厅委托市级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和合肥市级审批的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上述3类资质,以下简称:市级审批资质):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均由我局初审、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原件扫描件、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或电子证书)、《营业执照》(新、原)原件扫描件(上述材料,以下简称:材料1)。 办理平台:发证机关为省级住建部门的:http://117.68.7.137:7006/(以下简称:平台1);发证机关为市级住建部门的:https://cxjsj.hefei.gov.cn/jw_home/hfjs_bmfw.html(以下简称:平台2)。 (二)企业地址变更 企业因营业执照的住所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详细地址的: 1.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变更 (1)省部审批资质:我局按简单变更要求初审,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 (2)市级审批资质: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均由我局初审、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 办理平台:见“一、(一)2.” 2.合肥市变更至省内其他地市 (1)省部审批资质:我局按简单变更要求初审,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办理平台:平台2。 (2)市级审批资质:我局按简单变更要求初审、省内其他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办理平台:平台2。 3.合肥市变更至省外 省部审批资质、市级审批资质:我局均按简单变更要求初审,并向安徽省住建厅出具同意迁出报告,由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企业申请变更地址的报告。办理平台:平台2。 4.省内其他地市变更至合肥市 (1)省部审批资质:由企业原注册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2)市级审批资质: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由企业原注册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我局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办理平台:见“一、(一)2.”。 5.外省变更至合肥市 (1)省部审批资质:由企业原注册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地址变更函、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2)市级审批资质:由企业原注册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迁出函、我局按照省住建厅相关要求或按照简单变更要求审核(审批)。我局审核同意后,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等)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文件要求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附件1。办理平台:见“一、(一)2.”。 二、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 对涉及的双方企业均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惩戒(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等不良信息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 1.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重组、合并、分立 (1)省部审批资质:我局初审、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附件2。办理平台:平台2。 (2)市级审批资质:我局初审、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附件2。办理平台:见“一、(一)2.”。 2.合肥市重组、合并、分立至省内其他地市 (1)省部审批资质:我局初审、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企业申请分立(合并)的报告、附件2。办理平台:平台2。 (2)市级审批资质:我局初审、省内其他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企业申请分立(合并)的报告、附件2。办理平台:平台2。 3.合肥市重组、合并、分立至省外 省部审批资质、市级审批资质:我局初审、向安徽省住建厅出具同意分立(合并)的报告,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企业申请分立(合并)的报告、附件2。办理平台:平台2。 4.省内其他地市重组、合并、分立至合肥市 (1)省部审批资质:由原企业注册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2)市级审批资质:由原企业注册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我局审核(审批)。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附件2。办理平台:见“一、(一)2.”。 5.外省重组、合并、分立至合肥市 (1)省部审批资质:由原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分立(或合并)函、安徽省住建厅审核(审批)。 (2)市级审批资质:由原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分立(或合并)函、我局审核(审批)。办理方式: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附件2。办理平台:见“一、(一)2.”。 三、其他情形 (一)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文件要求,需对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生产场所进行考核。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预拌混凝土资质的地址变更以及重组、合并、分立,需经相应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我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文件要求开展现场核查。我局核查通过后予以办理。 办理方式:步骤1(申请现场核查):线上提交。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县(市)区和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步骤2(提交地址变更(或重组、合并、分立)申请):待我局现场核查通过后,企业从线上提交地址变更(或重组、合并、分立)申请,企业需提交材料:材料1(或附件2)、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办理平台:平台2。 (二)省住建厅委托(下放)肥西县、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审核的资质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省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部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2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属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安徽省住建厅委托审批),且符合下列情形的,由肥西县住建局、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职能部门等初审(审核)。 1. 资质重组、合并、分立。①在肥西县、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资质重组、合并、分立;②从肥西县、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重组、合并、分立至其他地市(含省内、外地市);③从外省市、本省其他地市、本市除肥西县和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和开发区,重组、合并、分立至肥西县和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 2.变更。①肥西县和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②企业地址在肥西县或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区域内变更、从肥西县或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区域变更至其他地市(含省内、外地市)、从其他地市(含省内、外地市)和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变更至肥西县或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区域。 3.办理平台:由肥西县住建局、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职能部门等自行确定。 四、附则 1.涉及到省住建厅委托(下放)审批的资质,请肥西县住建局、合肥自贸区相关区块等职能部门参照执行。 2.《关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服〔2021〕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外省资质变更至(迁入)合肥市材料目录.docx 2.重组、合并、分立材料目录.docx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doc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8日 局建筑业管理处:62692765、62657834,地址:阜南路51号403室 局窗口:63538821,地址:东流路100号合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肥西县住建局建管科:68232970,地址: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96号二楼206室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支持建筑业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农林水务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省住建厅审批的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时限由受理后14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省住建厅审批的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批时限由受理后10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 二、支持高等级资质企业落地。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在我省的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相应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涉及公路、水利、通信方面的资质,省住建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审查),其母公司业绩可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也可经子公司当地人民政府书面推荐后直接申请相应资质。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填写人员信息、不再上传相关证件。(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三、支持社会贡献突出企业申报资质。省内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近3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达100万元/年的,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部分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填写人员信息、不再上传相关证件。(资质类别详见附件2) 四、支持企业优化资质配置。对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将有关资质分立至省内全资子公司的予以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结合实际兼并重组,兼并重组前各企业业绩可用于新企业资质申请。 五、优化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方式。业绩信息无法核实、非施工企业原因暂无法提供竣工备案材料的,经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证明,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内总承包工程项目,企业自行完成相关专业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的,经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证明,可以作为相应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业绩。 六、加强对企服务指导。各资质审查部门要按照主动、热情、高效、依规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企服务指导,落实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宣贯政策,加强前期辅导,深入向企解读资质标准指标要求,帮助企业切实吃透政策、掌握申报要求,以便企业自行申报、节约成本、少走弯路。 七、有关要求。为切实维护健康稳定市场秩序,通过本通知第二、三条政策取得的资质,在一个资质有效期内或在本项资质升级为更高等级前,申请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事项不予办理,对通过各种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各资质审查部门要加大对弄虚作假获取资质行为的惩处,一旦查实,依法依规处理。各资质审查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与质量安全的联动管理,严格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资质办理时的相应要求。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出台后,我厅将及时调整相关政策。 附件:1.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在甘全资子公司可申请建筑企业资质范围对照表 2.满足条件的省内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申请建筑企业资质范围对照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通信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行勘察设计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掌上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办好便民惠民“关键小事”,自2023年5月8日起,新增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掌上办”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请“掌上办”。申请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小程序,办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注册进度查询、个人信息修改等业务。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收到注册申请数据后,应及时完成上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数字化等手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强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和执业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信息、执业单位变更记录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