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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4页

共1428条记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和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自动延期,并推送数据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推送成功后,企业可下载新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企业电子出图章有效期自动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2022年12月1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工程业绩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自2022年12月1日起将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核实真实性。 联系人及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 潘建伟,0871-64320971;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_彭才能,0871-643205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 (一)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按照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核准其二级资质时将同步注销其同类别三级资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我厅委托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片区、崇左片区及百色市、贺州市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遵照本通知要求实施。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申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企业的动态管理,对不满足现行资质标准、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处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切实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 各事项咨询电话:工程勘察、设计资质:0771-2366127;建筑业企业资质:0771-23664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0771-2366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7日 友情链接: 住建部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专栏 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zyglgdspzlbzsm/201510/20151030_211709.html 本通知涉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申报材料清单: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搜索住建厅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事项,点击"办理指南"进行查阅即可。 本通知涉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申报流程(委托下放除外):新申请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9号)文件有关要求申报;増项、升级业务首先在广西建设网(www.gxcic.net)“桂建云”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填报并打印出申请表,涉及的证件材料建议在当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原件核对及封装后,一并提交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办理,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自贸区: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相关要求,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业绩和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重点关注企业主要人员是否存在挂证等行为。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发布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提升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办理资质的便捷度,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统一延长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有效期 (一)本市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和检测机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核发的企业资质延期按照“免申即享”原则,自实施之日起,由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企业资质审批系统自动完成,并同步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通过“企业电子证书管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管理-领证”,重新领证后即可打印电子版资质证书用于工程招投标等市场活动。 (二)企业通过吸收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的,企业仍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理。 二、本市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一)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通过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的“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施工)”新申请或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二级资质获批后,建筑业企业已持有的相应三级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将自动注销。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仍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申请升级;原最低等级设置为二级的,建筑业企业仍按现行规定申请。 (二)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相关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的规定,企业资产(含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的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含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满足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三、进一步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进一步加大事权下放力度,在《关于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基础上,将“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6项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下放至企业注册地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批。 浦东新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事项仍按照原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四、其他相关工作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效期更新后,及时自助同步至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具体路径为“诚信手册(企业)-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简述-部批资质自助同步”。 (二)外省市进沪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更新后,自助变更资质有效期,具体路径为“企业类办事-外省市企业办事-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进沪报送信息变更”。 (三)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配强管理力量、细化内部流程、优化服务保障,做好市级下放的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审批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对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批管理工作加强指导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1、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相关要求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企业资产(含注册资本金、技术装备、厂房)、技术负责人需满足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含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个人业绩)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⑴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⑵企业主要人员 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②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③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为例,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 2、企业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答:具有法人资格且无建筑业资质的企业,可直接按新申请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企业原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如何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是否需要注销原资质? 答:⑴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如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直接增项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考核要求参照常见问题解答“问题1”。例如:企业原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直接增项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⑵已具有同类别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同类别二级资质,既可直接增项申请同类别二级资质,也可按升级申请同类别资质三级升二级。增项申请考核要求参照常见问题解答“问题1”,升级申请依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升级要求考核。例如: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直接增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升二级,按原标准对技术负责人和企业业绩等进行考核。 ⑶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无需先注销原有同类别三级资质,若审批通过,系统将自动替换原三级资质。 4、资质申请中对企业和个人填报内容真实性的考核有何要求? 答:企业和个人应对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职称人员需如实签署《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技术负责人填报的本市业绩将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核实,填报的外省市业绩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随机采取业绩征询方式进行核实。 5、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否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答: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的,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6、对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技术工人是否有考核要求? 答:对资质标准中技术工人的考核,本市采用由企业承诺相关人数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具体人员无需填报。 7、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人员社保如何考核? 答:按新申请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人员考核一个月社保;按增项或升级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人员考核三个月社保。 8、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同时涉及市批资质和区批资质的将如何申请? 答:企业同时申请涉及市级审批资质和区级审批资质的,根据需求分别申请。待前一资质申请事项结束后,再次发起新的资质申请事项。目前,区级审批资质共包括: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级等15项资质。 9、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如何填报? 答:技术负责人工程业绩的填报由个人在“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从业信息采集与维护”中自助完成,并如实完整填报项目名称、项目规模及技术指标、开竣工时间等项目信息。 10、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如何登录平台操作? 答:企业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www.shanghai.gov.cn)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zjw.sh.gov.cn),具体路径为:“企业类办事-本市企业资质申请-建筑业(施工)资质-资质事项新申请”,按非告知承诺方式选择新申请或增项申请,再选择相应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进行填报。升级申请仍按原途径不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直管县(市)、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及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在统一延期内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动态考核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不适用上述延期规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类别和数量按以上要求做相应调整。 三、企业办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企业资质因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要严把准出和准入关,对资质转出企业的所有资质进行动态考核,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信息、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债权债务纠纷等进行核实。企业资质涉及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业务办理部门需留存相关审核资料备查。省内资质接收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需符合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五、优化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审批。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备案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不再办理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重组、合并、分立、延续等业务,企业可按备案要求重新申请备案。旧版劳务资质证书信息2023年3月1日后将不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相关企业可按备案制申请劳务资质证书。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审批效率,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应严格审批标准与审批程序,加强行政审批、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年11月18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持续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各市州住建局(含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住建局,下同)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可登录甘肃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审批平台并在用户中心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登录方式: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省住建厅或市州住建局办理事项中选择任一资质核准类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即可)。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待取得二级资质后,原三级资质自动注销。 三、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市州住建局要进一步推进资质审核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企业提供更加主动、便捷、高效的服务,切实助力企业发展;同时要在日常市场监管工作中加强对本地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大对弄虚作假获取资质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对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理。我厅对企业存在资质申报信息填报不实、人员重复互用、取得资质后人员随即抽离等弄虚作假嫌疑的,将及时开展约谈警告,查实后依法依规处理,切实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2日 温馨提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及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有关要求,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厅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类别的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业绩和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应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也可按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5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延期均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2022年12月6日起,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都可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提交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关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对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允许新设立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业绩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不再执行。 三、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代表工程业绩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的,上传业绩材料应反映出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容包含相应专业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经建设单位确认等情况,可将施工总承包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中标证明、工程合同等申报材料的附件。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合同价支付工程款,不再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可提供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工程结算证明材料。 四、各级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部门要规范企业人员审查标准。企业人员的社保缴交单位应与申报企业一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种情况的,可将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资质标准中无人员从业经历要求的,不考核个人从业经历。职称人员职称证信息在核发机关官网可核验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职称批复文件、评审表等证明材料。如确认上传证件系私自制作的“克隆证件”的,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资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