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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28条记录
关于征求《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年 第9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征求《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满足相关企业在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办理资质的需求,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拟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前,放开部分资质申办事项。现就《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在2022年9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邮 箱:dongfengxu@hebmail.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关于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转换空档期内资质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7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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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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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保障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以及2022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 1.资质资格。承担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2021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统计调查数据营业收入在本市排名后20%和未上报统计数据的勘察设计单位,2022年1月1日以来通过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附件1)。对上述勘察设计单位按照100%比例抽取,检查单位资质资格合规性,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情况等。 2.市场行为。受检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是否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 3.勘察设计成果。受检项目初次报施工图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按要求落实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情况等。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1.资质资格。对全省所有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应的规定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情况等。 2.市场行为。审查机构是否存在超越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审查业务等。 3.执行政策。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落实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情况;落实“阳光图审”,实行施工图审查“五公示”和“三报告”制度情况;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政策性审查情况;落实数字化联审制度和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情况等。 4.审查质量。审查机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查内容,对受检项目施工图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审查情况等。 (三)勘察设计主管部门 检查全省16设区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并对每设区市抽查不少于两个县(市、区)。重点检查各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市场和质量监管,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情况。 (四)受检项目 抽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时间节点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签章日期为准。其中,每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不少于2项,每个设区市检查项目不少于10项,全省抽取项目数量不低于总数的5%。 二、检查方式 (一)各地自查(2022年8月25日前)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要求,对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梳理汇总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审查合格项目,填写审查项目统计表(附件2),督促辖区内审查机构填写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自查(检查)表(附件3)。各设区市要随机抽取检查工作负责人员,并协调配置具有在线审查和下载权限的施工图审查数字化系统账号密码,本次检查工作结束后注销(附件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整理附件2-4,于2022年8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异地检查(2022年8月25日至9月25日) 1.检查时限。本次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安排,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分组具体实施(分组情况见附件5)。异地检查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在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第二轮在2022年9月25日前完成。 2.组建检查组。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建检查组,检查组由分管负责同志带队,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和资信、建筑、结构、水暖、电气及市政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检查组成员应在检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抽取受检项目。检查组从受检市上报的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表中,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受检项目,确定受检勘察设计单位。受检项目和受检单位应在检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开展检查。各检查组在规定时限内赴受检市开展现场检查,填写2022年度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附件6),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自查(检查)表进行现场核查。 5.上报结果。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汇总整理检查情况报告(附件7)、检查表格、检查凭证等全套检查记录资料,于2022年9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复核评价(2022年10月20日前) 1.抽查复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随机对各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并按20%的比例抽取各地建设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对未建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的设区市,随机抽查1-2个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2.审查机构评价。结合异地检查、抽查复核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查机构进行评价,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总结通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本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三、依法依规处理 (一)撤回资质资格 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不符合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向受检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附件8),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撤回其资质资格。资质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我厅将按有关规定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回或直接撤回。 (二)严格处罚处理 检查发现受检单位市场行为、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或审查质量违法违规的,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三)加强部门协作 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分别设置的,监管、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程序移交同级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切实履行职责,对监管部门移交的案件尽快组织审查,符合处罚规定的及时立案,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管部门。对存在推诿扯皮、应罚不罚问题的,监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此次检查工作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周密组织,明确分管负责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职责,切实提高检查工作质量。各市要压紧压实受检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准备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切实做好问题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整改责任不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严明检查纪律。各检查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扎实细致开展检查工作,注重检查实效性,避免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确保查出实实在在的问题和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检查组责任不落实、行动不积极、检查不到位的,予以警示、通报、约谈直至追责问责。 (三)公开应用成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互联网+监管”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检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或导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公示系统。各市要充分运用本次检查结果,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相关要求。本次检查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并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实时调整安排,既要抓紧时间尽快开展,又要严防疫情风险。检查期间,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切实保障安全。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1月15日前将处理处罚结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齐宬,电话:0531-51765176,邮箱:qicheng@shandong.cn。 附件1吸收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方式取得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信息表 附件2施工图审查项目统计表 附件3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自查(检查)表 附件4各设区市检查负责人和审查系统账号统计表 附件5异地检查分组表 附件6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表 附件7勘察设计行业市场和质量“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情况报告提纲 附件8整改通知书(样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1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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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规自发〔2022〕194号)中房屋建筑施工图由事前审查调整为事后抽查的要求,近期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北京市施工图审查协会与多家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现正式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上册) 2.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事后检查要点(试行)(下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8月11日
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闽建办筑函〔2022〕3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省厅于2021年7月15日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闽建筑〔2021〕12号),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2021年版合同履约评价标准施行以来,部分企业反映存在因项目状态维护不及时、项目类别填报错误等问题被误计分。省厅也多次对合同履约评价实施情况进行调研。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进一步规范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省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2年8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省厅建筑业处。 电话:0591-87516529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8月11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22〕175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 (四)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在申请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同步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二)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强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2〕236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按照《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规自发〔2022〕194号)的要求,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实行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健全完善事后抽查工作程序,建立本市勘察设计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地震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3.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地震局 2022年8月2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实行电子化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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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实行电子化申报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审批局,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我省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电子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化办理事项范围 1.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2.建筑业、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发生省内重组、合并、分立涉及资质重新核定事项。 二、电子化办理方式 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法人用户注册)——点击搜索(请输入关键字)——输入相关变更事项——上传材料——提交——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报有关要求 1.省内企业之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所涉企业须经企业所属地市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负责事项申报。 2.辽宁省自贸区(各片区)和沈阳市资质审批权限的企业发生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须由企业所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同意的公文,按照事项要求进行申报。 上述事项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申报,省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不再接收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企业可通过电子化办理方式查询事项办理进度。即日起,凡涉及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跨省重组、合并、分立事宜均由我厅出具公文,一律通过邮寄或传真送达相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由企业携带转送。 联系电话:024-8398865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江苏建筑业发展报告的通知
苏建建管〔2022〕14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江苏建筑业发展报告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统计局: 现将《2021年度江苏建筑业发展报告》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参考。 附件:2021年度江苏建筑业发展报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统计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自然资函〔2022〕343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 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乙级资质延续、新申请、变更和注销等办理事项。 三、认定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七)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四、认定方式和程序 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 申请单位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必要申报材料和承诺书(详见附件1、附件2),或直接到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厅窗口申报。因填报内容较多,建议申请单位尽可能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 (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将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在窗口当场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单位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或在窗口进行补正。对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三)公告 经审查满足认定条件的,将在作出通过资质认定决定后的4个工作日内发放资质证书,相关信息按批次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资质证书可当场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 五、监督管理 (一)全覆盖核查承诺真实性 对通过资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一是予以撤销资质证书,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信用管理规定,记入相应诚信系统;二是将该单位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综合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日常监管采用“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为保障资质认定阶段规划编制顺利进行,未核发新证的原乙级资质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0月31日。 附件:1.《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办事指南》 2.《四川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李雪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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