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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0页

共1505条记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培育湖北省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企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鄂建文〔2022〕9号),培育同时具备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的骨干建筑企业,促进工程设计与施工融合发展,更好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深化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经企业自愿申请、市州审核推荐、省厅综合审定、依法公开公示,现正式公布湖北省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推动省委“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和“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走实走深,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竞争能力强、综合效益优,具有行业改革发展示范引领能力的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培育企业,形成雁阵效应,激发全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转型发展的内生动力,助力我省建筑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企业名单 根据《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设计重点企业培育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省住建厅对拟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企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现将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等60家重点培育企业予以公布(附件1)。 三、帮扶措施 (一)简化行政审批事项。 1.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重点培育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2.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重点培育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建立企业帮扶机制。 3.成立省住建厅重点企业培育工作专班,由分管厅领导负责,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建设信息中心、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等处室(单位)参与。专班办公室设在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统筹推动重点企业帮扶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企业培育相关问题。专班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做好重点企业培育政策指导、工作联络与协调、信息收集和情况报送等工作。 4.有关市州住建部门要建立重点培育企业“一对一”帮扶机制,相关负责同志每月联系调研重点培育企业不少于1次,指定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任联络员,收集汇总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建立问题台账,点对点“联系企业、解决问题、反馈结果”,及时向省厅专班报告工作进展、难点问题、经验做法等情况。 5.各级住建部门要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重点培育企业牵头实施工艺主导型、创意主导型工程总承包项目,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重点培育企业参与投标。 6.建立惠企政策专栏,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在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建立惠企政策专栏,汇总减税降费、金融支持等惠企政策(详见网址https://hbjz.hbcic.net.cn/hbythqy/index首页—“惠企政策”专栏),及时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政策支撑,确保惠企政策应享尽享、落地落效。 7.拓展企业交流互动渠道,提供网上政策咨询服务,对制约企业发展的共性问题,开展政策研究,适时有针对性地出台新的惠企政策。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8.支持重点培育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优质工程创建、省级示范项目认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 9.指导帮助重点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四、实施动态监管 省厅对纳入重点培育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起,同时清出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1.在工程建设中,一年之内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2.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行为的; 3.因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被列入湖北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及联合惩戒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有关部门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有关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重点培育企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详细制定重点企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帮扶政策,跟踪服务指导,积极研究解决企业转型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重点企业培育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正确对待重点企业培育工作,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在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的同时,依法依规对重点培育企业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管。 (三)省厅相关处室(单位)、重点培育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各重点培育企业要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重点培育企业联络回执(附件2)的盖章扫描件发送到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邮箱(scc@hbszjt.net.cn)。 各级住建部门在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徐伟智 027-68872173 附件: 1.湖北省工程设计和施工双资质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2.重点培育企业联络回执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4号)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3年,《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2019年,《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对有关单位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修改。修改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2016年,《中央编办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立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拟订城管执法的政策法规,指导全国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城管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等职责。”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和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上述四类资质证书统一延期后的有效期,可以在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首页-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企业信息查询。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要及时做好所在地企业资质证书信息与省厅官网“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对接和更新工作。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新设立或申请增项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它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中: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需有注册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资质审批部门要严查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定期开展资质动态核查,核查资质批后动态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于不满足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撤回已批资质。 四、加强对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的核查,坚决遏制注册建造师“挂证”现象。对于注册建造师参与资质申报个人业绩弄虚作假的,按照《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规定,予以扣分。对于频繁变动(一年内变动2次或2次以上)执业单位的注册建造师,对涉及企业及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对于注册建造师未实际到岗、“人证分离”的,按“挂证”予以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2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一)我市核发的各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建设工程活动。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一)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新申请或增项最低等级为二级及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仍按原途径申请。 三、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一)企业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及填报信息数据等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区住建委在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建筑业企业开展监管核查工作,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等行为,涉嫌弄虚作假的企业,应提出核查意见,由市住建委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二)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市、区住建委要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其相应资质。 (三)企业注册地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仍按照原程序开展工作,并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有关企业: 现将《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13日 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综合”、“特级”企业培育工程。根据近三年增值税缴纳情况,从省内有意愿且基本符合综合资质申请条件的工程设计甲级企业和有意愿且基本符合特级资质申请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中选取若干企业作为“综合”、“特级”培育企业。建立设计综合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和“综合”、“特级”培育企业的厅级领导联点机制,组建专家服务团队,搭建资质交流平台,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鼓励设计综合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和“综合”、“特级”培育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外优势企业依法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枢纽、综合管廊等方面的大型项目建设,支持“综合”、“特级”企业培育对象参与各类试点及创优评奖。 二、推行相近资质互通互认。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业绩与公路工程业绩互认。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 三、支持特级企业在湘设子公司。近三年在湘承揽工程合同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在湘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该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资质。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母公司业绩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 四、支持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除三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企业外,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且近三年相应类别增值税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告知承诺制申请该类别省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部分施工总承包资质对应专业承包资质见附件) 五、放宽资质申请起步级别限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同时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业绩和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按新申请或增项方式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六、支持施工和设计企业相向申请资质。工程设计甲级企业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作为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代表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施工或设计的,其工作经历可计入设计或施工工作年限。 七、完善工程业绩认定方式。统筹开展线上线下业绩核查,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业服务平台核查业绩,平台无法查询的业绩或技术指标纳入线下核查。优化线下核查方式,招投标、税务等官方网站可核查真实性的,不再发函核查。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业绩申请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建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良好级以上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可按建筑面积1.3倍计算代表业绩。境外工程经驻外使领馆商务部门出具真实性证明后,可作为申请资质代表工程业绩,不再开展业绩核查,不考核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八、加强人员真实性核验。开发人脸识别功能,实现人证合一。企业可聘用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不超过65岁的注册建造师用于申请资质,退休人员不超过注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企业提供聘用合同、退休证明和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因事业单位改制改革等原因保留事业编制,实际在该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工作,且其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一般不认定为“挂证”行为,可作为有效人员予以认定。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盗用人员信息或提供虚假人员证件申请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九、加强资质变更管理。企业申请更名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注册人员应当达到该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申请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人员应达到该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省内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或工商注册地变更至省外的,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企业通过支持政策取得的各类资质不得重组、合并、分立,也不能变更至省外。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十、优化资质审批服务。优化资质审批系统,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加快推进人员身份、学历、社保、营业执照、执业注册等数据实现系统共享,逐步推行智慧审批。精简申请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压缩审批时间,扩大即办件类别,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回应企业关切,不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水平。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资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部分施工总承包资质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部分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工程 钢结构工程 地基基础工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建筑幕墙工程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古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环保工程 公路工程 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公路路面工程 公路路基工程 公路交通工程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现就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于2022年12月31日在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用于工程招投标等资质业务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资质自动进行动态核查,企业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注册人员补充齐全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核查后若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将不予以资质自动延续。 四、2023年1月3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4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第164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水平,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工作 由我省及设区市(含综改区,下同)、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明确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申报要求。新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业绩不做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和升级的企业,应确保已有资质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其余人员指标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方可提出其他资质申请。其中申请资质增项的,与新申请资质要求一致;申请资质升级的,仍按照现行资质升级的有关规定执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新申请资质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二)企业资质重组、分立等变更事项办理要求。企业因重组、分立按照“建市〔2014〕79号文”办理资质变更时,应确保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要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重点对原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将与拟转移资质相匹配的资产和技术力量划转至拟承接资质企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原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核实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不予同意其相应资质变更申请。 (三)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审批要求。企业应认真填写申请材料,并对材料涉及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真实性负责。各市备案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持有旧版劳务资质证书的相关企业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备案制有关要求重新申请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三、提升企业资质信息化管理水平 2023年3月15日前,我省具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在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简称“智慧建筑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并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和满足现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的注册执业资格、技术职称、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等信息,相关信息应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上传。新申请资质企业应提前完成企业注册和信息登记工作。对未进行信息登记的人员,不作为企业资质申报和动态监管有效人员认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登记人员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对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四、切实做好部分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为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在住建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省厅委托各设区市住建部门承担属地内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审查工作。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明确具体科室,强化专业力量,建立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协同机制,严格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过程和结果负责。审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审查意见后正式报送省厅。省厅将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适时对各地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资质的,省厅将依法予以纠正,并通报相关情况。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3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