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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9页
共1505条记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
川建审发〔2023〕3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3年2月20日起,受理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取得二级资质后,原有三级资质自动注销。 二、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它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可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直通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搜索“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选择“施工资质新办”或“施工资质增项”或“施工资质升级”查看办事指南,按规定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四、企业应按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我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建审发〔2023〕30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深化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资质申办行为,保障企业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资质申办信息监管 企业资质办理申请,由企业法人代表经资质审批系统人脸识别认证后提交,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办申报资质的,应填报中介机构信息。将企业曾用于资质申办时报送的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人员、业绩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纳入资质审批系统管理。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办的人员和重复用于资质申办的项目等有关信息,资质审批系统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记录,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二、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申办资质时盗用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项目业绩、技术负责人虚假从业经历及个人业绩等行为,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禁止1年内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对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加强资质条件动态核查 建立注册人员管理和资质审批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对注册人员等不再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进行提示预警,并责令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撤回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登录信息平台查询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已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要纳入重点监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5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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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核准(含审批权限下放至杭州市建委)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事项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现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前的企业(原企业)需对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二、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新企业)需按对应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中相关资质审查标准执行。 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三、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四、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5日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赣建审批〔2023〕12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我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事项的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质(均不含公路、水利、通信、铁路等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申报上述资质时,相应人员需通过“江西住建云”微信小程序对个人业绩信息确认并承诺业绩真实性。告知承诺个人业绩信息在《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查意见的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监督电话:0791-86739711,监督邮箱:xzspc@zjt.jiangxi.gov.cn。 二、个人业绩信息应填报完整详细,准确反映个人业绩情况。“项目地址”填报至县(区)路段,“项目规模”按相应资质标准规定的规模指标填报,“完成项目的企业及资质等级”填报项目完成时所在企业名称及相应资质类型等级。个人业绩信息填报不完整不准确的,初次受理部门应联系并指导企业填报完整重新申报。 三、对作出虚假承诺的个人和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抽查或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企业1年内取消告知承诺申报资格;因承诺不实,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依法不予许可或撤销相应企业资质;相应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按个人承诺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及处理结果。企业参与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企业信用评价分数并依据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通过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申报相关资质的,可申请退回,按个人业绩告知承诺方式申报;未申请退回的,按原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办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8日
市住建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市建函〔2023〕15号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建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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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重庆市实行部分证书电子证照的函》(建办厅函〔2022〕2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国办发〔2022〕3号)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市住房城乡建委及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二、实行时间 (一)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自2月1日起实行。 (二)由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自3月1日起实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月15日前完成电子公章申领相关工作。 三、申领使用 申领人登陆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智慧监管系统(网址:http://jsgl.zfcxjw.cq.gov.cn:8090/cqkcsjqy),在“资质管理”→“我的证书”中下载电子证书。 证书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查询验证 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重庆市勘察设计与绿色建筑综合信息平台或扫描件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可查看企业资质证书的信息。 五、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审批部门电子签章的OFD格式电子文件为载体,具体示例见附件。 六、监督管理 企业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和依法申请注销、吊销、撤销的,其相关电子证书将不能下载。 单位、个人等伪造和篡改电子证书信息的,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书可继续使用,同时也可下载电子证书;在办理资质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证书内容变更等业务后生成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首次申请时直接核发电子证书,不再核发 纸质证书。 (二)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证书内容变更手续由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证书内容变更手续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办理(必要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附件: 电子证书样式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月30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
省政府令第16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68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1月30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标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七条 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九条 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按照技术要求,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发包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将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选应当以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评审指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接受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标明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 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修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服务,负责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加交工验收、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行项目信息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68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建筑〔2023〕4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2022〕70号)精神,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委托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23〕1号)要求,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延期、变更、注销等事项。 二、实施时间 2023年2月1日0时起,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由我局实施,不再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2023年2月1日0时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已报送的业务申请,由各区住建部门按原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 三、审批模式 本事项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按正常审批方式审批。 四、申报路径 企业申请上述事项,按以下路径申请:“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业务事项申报——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五、其他事项 我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人员、设备、检测报告实行动态监管,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将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撤回资质或撤销资质的处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9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质量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晋建质规字〔2023〕4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质量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行政审批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5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 自2019年我省施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以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不断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稳步提升,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巩固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交《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勘察设计活动做出承诺,同时提供最终完整的勘察设计成果。 二、规范执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 (一)论证范围 1.国家级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房屋高度24米以上的医疗建筑和教育建筑、8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房屋高度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万平米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参照《消防法》附则规定执行); 4.单体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所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福利院、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5.重要工程附设的车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或结构埋深10米及以上的其他车库; 6.采用无梁屋盖结构的地下建筑; 7.跨度为1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跨度为36米以上的钢梁、钢桁架、索膜结构;跨度为60米以上空间网格结构;含有出挑6米以上的悬挑构件的建筑; 8.建设场地或地基条件复杂的项目; 9.特别不规则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及其他超出国家技术规范的建筑工程; 10.单跨跨径≥30米城市桥梁;总长≥100米多跨城市桥梁;曲率半径R≤120米的多跨曲线城市桥梁;城市地下管廊、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水厂、全地下式的泵站、垃圾处理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1.长度大于500米的城市地下道路和隧道; 12.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其他项目。 以上所指房屋高度是指室外地面至房屋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二)论证主要内容 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各专业勘察设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勘察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节能、绿色建筑执行情况;属于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同时要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其它需要论证的内容。需进行的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人防、绿色建筑、消防等)均应在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前完成,重要工程施工图论证时原则上不再论证已进行专项论证或专项审查的内容。 (三)论证程序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重要工程进行界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示,属于重要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属地原则,在所有专项论证或审查完成后,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专家论证,一并提交签字盖章齐全、编制深度满足要求的正式设计成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专家阅审,5-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完成论证工作。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必须同步进行论证。论证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由多个单体组成的新建项目包含重要工程时,应按照一个完整项目一次性完成论证。论证多跨城市桥梁时应进行整体桥梁论证。重要工程设计文件经专家论证,若涉及重大变更影响建筑整体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审查。重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布局、功能、结构形式、系统方案等涉及安全的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进行专家论证。 (四)专家抽取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从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中未覆盖的专业可另行邀请选取。要根据论证工程类别涵盖所有涉及到的专业,每个专业的专家数量不得少于1名,可根据项目类别和特点增加主导专业的专家数量。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国家知名专家。与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论证。 (五)论证结果 施工图设计文件论证应形成论证意见,论证意见应明确通过或不通过,并注明修改要求。专家组各成员要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项目的修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日。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所有专家审核并在修改意见单上签字后,方可使用。论证不通过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论证,原则上不得更换专家。 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要工程专家论证意见及回复意见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经平台附加二维码标识后的勘察设计图纸为最终勘察设计成果。 三、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一)工程勘察报告编制要求 1.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封面、扉页(责任页)、目录、文字部分、图表部分,当存在特殊性岩土、边坡工程、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报告中应有详细的说明;重要工程应在扉页中明示。 2.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要求分册编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报告应按车站、区间等划分工点分册编写。 3.勘察报告签字、签章要求:封面应有勘察单位公章;扉页应有法人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印章,还应加盖单位技术专用章和资质(出图)专用章;图表应有完成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和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委托单位提交的成果应有该单位公章及责任人签章。 4.除上述要求外,工程勘察报告还应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1.施工图设计图纸,包括:封面、目录;总图专业施工图;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给排水专业施工图;暖通专业施工图;电气专业施工图;室内外装饰装修专业施工图。 2.计算书,包括:建筑节能计算书;结构计算书;给排水计算书;暖通计算书;电气计算书;幕墙计算书。 3.施工图设计文件样式、签字、签章要求: (1)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项目设计编号、设计阶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总建筑师、总工程师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日期(即设计文件交付日期);应对重要工程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建质规字〔2021〕164号)中规定为具有特殊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在封面中明示;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2)目录,按项目统一或分专业制作施工图设计图纸目录,应制作设计人员表,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的姓名打印、签字和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可不要求加盖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并有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各专业主要设计人的姓名打印及其签字,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3)施工图,图签应包括设计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单体名称、图纸名称、设计编号、图别、图号、日期等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校对人、设计人、制图人姓名打印及签字,同一人不能同时在设计人、校对人、审核(审定)人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签名。每张图纸均应加盖技术专用章及资质(出图)专用章。 (4)计算书,应由设计人、校对人、审定(审核)人在封面上签字,应加盖技术专用章。 4.除上述要求外,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人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消防等均应有相关专项设计内容。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签字、签章要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的签字、签章要求参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签字、签章要求,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相关管理要求的可不要求加盖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 2.除上述要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还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四、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承担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在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依规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依法发包勘察设计任务;严格依法履行勘察设计合同;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 (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直接责任人(含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等)对勘察设计质量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承担技术责任。实行工程代建的项目,代建机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对照《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控实施导则(试行)》,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压实从业人员主体责任,加强培训教育,强化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校审制度,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对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编制(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环节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责任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学习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与技术水平。 五、严肃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及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导致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下细化处置措施。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置 1.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存在未取得最终完整勘察设计成果、重要工程施工图未申请专家论证、论证后未督促勘察设计单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未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等行为之一的,应依法撤销项目施工许可,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该单位办理其他项目建设手续,并函告相应纪检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完成后恢复办理。 (2)建设单位违反“先勘察,后设计”建设程序的,或存在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行为的,应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撤销项目施工许可,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 2.勘察单位 (1)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单个项目检查发现2条及以下的责令整改;发现3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发现6条以上、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省外勘察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省住建厅函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省厅前,不再承揽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的工程。 (2)勘察单位违反出图签字盖章程序,应责令整改,违反3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3.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单个项目检查发现5条以下的,责令整改,发现5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发现15条以上、或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省外设计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由省住建厅函告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回函省厅前,不再承揽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的工程。 (2)设计单位违反出图签字盖章程序,应责令整改;发现3次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3)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交付设计文件后,未将勘察设计文件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的,或设计单位上传资料不完整,存在勘察设计文件,重要工程的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情况、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缺失的,应责令整改;应上传但未上传,或上传不完整项目达到5个及以上的予以通报。 勘察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累计达到5条的,予以通报;设计单位一年内多个项目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违反涉及安全的非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累计达到10条的,予以通报。 (二)对责任人员的处置 1.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 建设单位被通报的,应对其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建设单位因过错受到撤销施工许可处置的,应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建设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 勘察设计单位被通报的,应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审定人员予以通报,相关勘察设计人员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培训学习,培训合格后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勘察设计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暂停勘察设计人员进行勘察设计,依法暂停注册人员执业,由所在单位自行培训不少于3个月,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恢复。 (三)对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在建工程的处置 在建工程存在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严格按照处置方案消除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未闭合处理的,或经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严禁质量验收。 (四)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参与评优评先、职称评审的处置 1.评优评先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的,或收到暂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处理的,或一年内被通报两次的,一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相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申报特贴专家、三晋英才、勘察设计大师等荣誉;不得作为评委或专家参与职称评定和勘察设计评优等活动。 2.职称评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惩戒情况纳入山西省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评审量化打分要素:建设、勘察设计相关责任人受到约谈的,每次扣1分;受到通报处理的,每次扣2分;暂停从业或执业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1年;因过错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2年;因过错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职称评定资历条件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延长3年;因过错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终身不得晋升职称。 六、全面加强行业监管 (一)提高工作站位。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充分认识当前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二)强化企业监管。各级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开展至少一次监督检查,重点对企业质量管控体系建设、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控,保障勘察设计质量。同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排名,引导企业争先进位,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各级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对辖区内项目开展2次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原则上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本年度新开工项目的15%(太原市检查比例5%~10%),检查范围要涵盖省内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同时对在建项目勘察设计文件上传“山西省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重要工程专家论证等承诺履行情况、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情况进行监督。 (四)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检查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处置规定进行处罚,检查处罚情况及时报送省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晋建办字〔2019〕155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晋建质字〔2022〕17号)、《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晋建质字〔2020〕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2023版) 2.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2023版) 3.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2023版) 4.山西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名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图审查系统升级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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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图审查系统升级有关事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数字化审查效率,我厅对“青海省施工图审查系统”进行了升级,现就升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安排 (一)登录地址。新升级的“青海省施工图联合审查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223.220.46.48:8075/cda-mall/,可以从“青海省政务服务网—利企服务—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点击“施工图审查”直接访问系统,或从“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青海省施工图审查系统”进入。 (二)时间安排。2023年1月1日起报审的项目从“我要申报”模块进入,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免予事前施工图审查项目登记,具体流程图见网站首页,涉密项目需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线下方式申报。2023年1月1日前已报审项目从“原报审项目”模块进入。 (三)技术支持服务。图审系统支持单位为奥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使用手册、技术支持群、服务电话见网站首页,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四)登录账号。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通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登录,专家使用手机号登录,各住建、消防、人防、气象部门使用原账号登录。勘察设计单位及勘察设计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专家需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登记后在施工图审查系统调用。 (五)签章。系统暂不支持CA认证电子签章,各单位无需办理。勘察设计单位上传至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加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公章、资质章及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签章后以PDF格式上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书等文件需施工图审查机构下载并盖章后上传至系统,施工图审查备案书需住建主管部门下载并盖章后上传至系统。 二、有关要求 (一)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主管部门要做好系统衔接工作,做好相关资料归档。2023年1月1日前已报审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将原报审项目(包括审查项目及免审登记小型项目)在1个月内办结。 (二)各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报审工作,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申报及审查工作。属于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时限完成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等工作,属于免予事前的,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做好施工图联合审查和数字化审查工作,主动服务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引导做好系统使用,提升在线申报、审查效率。 (四)负责消防设计审查、人防审核、防雷审核的部门要做好施工图联合审查结果审核确认及受理前意见征询工作,审查结果审核确认中出具“不同意”意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督促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做好重新报审工作。 (五)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做好施工图审查项目备案和免予事前施工图审查项目登记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予以备案和登记。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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