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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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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开展2022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水利部决定开展2022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认定范围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的首次、增加专业和晋升资质等级申请。 二、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章程(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四)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和工程类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本单位申请资质对应注册专业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申请当月之前三个月(2022年8月至10月或9月至11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具备高级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社会保险应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等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险种;退休人员需提供聘用单位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缴费材料(复印件,包含2022年8月至10月或9月至11月),其中年龄未满60周岁的,需提供退休证明文件;年龄满60周岁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投保缴费材料中缴费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予以认定。 (六)近三年(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承担的监理业绩。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复印件)、工程等级证明文件、已完工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以及业绩汇总表(需注明工程等级、合同额、承担时间等内容)。 首次申请资质的,提交(一)至(五)项材料;申请增加专业的,提交(一)、(二)、(五)项材料;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提交(一)至(六)项材料。每个申请事项需按上述要求提供一套完整的申请材料,并装订成册。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统一受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申请单位于2022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登陆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spjc.mwr.gov.cn/),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水利部于11月21日至11月25日对申请材料进行网上预受理,通过预受理的申请单位请于12月2日前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纸质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单位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四、其他事项 (一)水利部将通过水利部网站和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申请单位确认的企业概况、注册人员名单、监理业绩清单、申请事项等主要申报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单位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上在线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时,“四、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和“五、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情况一览表”中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名单将通过调取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自动生成,申请单位应当从中勾选申请资质所需的人员。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确保邮寄至水利部的纸质材料与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保持一致。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部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记入申请单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 五、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10-63208000,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二)材料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机关东楼一层),邮政编码:100053 水利部 2022年9月9日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申请表 作者: 责编: 高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管数据中心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数字化监管能力,根据《湖北省数字住建行动计划(2021-2025年)》《湖北建筑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要求,我厅搭建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管数据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拟于近期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目标 通过建设数据中心,整合我省建筑业关联信息,打通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数据,实现“市场”“现场”两场联动,构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过程数字化监管体系。 数据中心融合在建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信息,发现过程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如企业经营和项目状况、监管薄弱环节、安全风险隐患等。基于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全过程数字化监管体系,形成监管闭环,促进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更加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断优化,初步形成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数字化框架。 数据中心已整合在建工程、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等信息,是湖北省住建领域在建工程信息唯一权威的数据中心。省住建厅依据本数据中心信息对各市州开展考核评价。 二、主要功能 数据中心通过对接省建筑业大数据中心、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等数字住建领域相关系统数据,依据“一数一源”原则,归集、整合、应用相关数据,搭建基础数据库、工程管理、GIS一张图、可视化分析模块,实现在建工程全过程业务数字化监管。数据中心包括PC端、手机端及服务社会的微信小程序三个部分。 (一)PC端。通过“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管理综合平台”登录访问,包含全过程监管功能,供管理部门在办公室使用。 (二)手机端。通过“湖北住建”APP访问,包含主要监管功能,如整体概览、分类排名、详细业务等信息的监管,供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使用。 (三)微信小程序。通过“鄂建通”小程序访问,包含建筑业“一企一档、一人一档”管理,提供公共查询、业务提醒办理等功能,是为企业用户、从业人员与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工具。 三、启用安排 (一)启用时间 数据中心拟于2022年9月1日9时启用。 (二)访问方式 数据中心入口主要有PC端、手机APP及“鄂建通”微信小程序。 1.PC端:登录“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管理综合平台https://zwgl.hbcic.net.cn/”后,选择应用中心-数字建造,可以看到“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管数据中心”系统,点击后可以接入。 2.“湖北住建”APP:支持安卓、IOS版本,扫码下载地址:https://hbzjapp.hbcic.net.cn/。 3.微信小程序(鄂建通):微信搜索“鄂建通”小程序,点击右上角,将小程序“添加到桌面”。 (三)问题反馈方式 数据中心启用后将集中收集用户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各市州、区县住(城)建局于2022年9月15日前将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发送至邮箱:273785954@qq.com,联系人:罗时皓,联系电话:027-68873799。 四、有关要求 (一)数据中心的数据汇聚、应用和管理由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其中,建筑业市场监管部分由厅市场处、省建筑事业中心负责;建筑业现场监管部分由厅质安处、省质安总站负责;智能建造监管部分由省建筑事业中心负责;厅标科处、省科技节能办、省标准定额总站根据各自职责融入以上三个部分。 数据中心的技术支撑、统一应用和日常维护由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市州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二)各业务部门在开展建筑业管理时,有关在建工程的信息查询、应用、评价、管理以数据中心为权威依据。 (三)省厅将为各市州、区县住(城)建局用户配置账号和权限。请各市州将市本级及所属区县(市)名单收集汇总后,于2022年9月1日前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管数据中心用户账号收集表》(见附件)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报送至省建设信息中心。联系人:罗时皓,联系电话:027-68873799,邮箱:273785954@qq.com。 各单位在数据中心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数据中心操作及信息技术支持问题,请咨询:027-68870132。 附件: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管数据中心用户账号收集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厦门市建设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部分省级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22〕319号)要求,为了做好该文件所列涉及我厅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此次省政府发文共向福州市、厦门市下放6个我厅权责清单内的审批事项。即: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含2个子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省外房地产估价机构在闽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 二、下放时间。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厅不再受理上述涉及福州市、厦门市企业的相关审批事项,由承接部门负责审批,并同步列入权责清单。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承接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承接方案,更新完善办事指南,督促工作人员抓紧学习和掌握相应审批事项的审批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二)省厅原承办相关审批事项的业务处室将加强业务指导,适时对相关部门审批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省厅将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各承接部门对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厅许可处反映,重大事项可直接向省审批办提出。 联系电话:0591-8754674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直接申报和审批机构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2018年5月,我厅下发《关于直接申报和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18〕5号),明确有关建筑业企业直接申报和审批机构许可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相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等事项。为进一步促进全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桂建政务〔2018〕5号文件规定受理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申报事项,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可一次性申请对应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获批后不得重复申请同一资质。 二、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方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百色市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片区、崇左片区以及百色市按照委托下放权限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申报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等事项审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片区、崇左片区以及百色市以外的建筑业企业申报的资质简单增项、升级等事项由我厅实施审批。 三、建筑业企业通过资质简单增项、升级获得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得通过重组、分立等方式转移。 四、通过特许核准方式获得资质的企业,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特许核准的通知》(桂建发〔2022〕6号)规定执行。 五、承接我厅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协作,规范和完善受理及审批流程。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结果主动反馈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便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0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面启用2.0版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效能,我厅决定自2022年9月起全面启用2.0版海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安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管人员考核相关业务均使用安管系统。各企业使用诚信档案手册登记的账户密码登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即可进入安管系统。 二、安管系统上线后,安管人员考核采用在线申请、在线考试形式。办理流程和考试计划、时间、地点在安管系统公布,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安管系统提交考试申请材料、打印准考证,按照考试安排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后系统核发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2020年9月1日(含)至2022年9月1日(含)期间通过考试的,在提交报名材料时填报考试成绩直接申请合格证明。 三、原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含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失效,系统自动换发为合格证明。合格证明有唯一的二维码标识,可扫码验证真伪。企业可随时下载和打印合格证明,下载打印的合格证明使用期限为6个月,超过使用期限后需重新下载打印。 四、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合格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在安管系统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合格证明作废。安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至少12学时、3年至少36学时的可申请延期。 五、安管系统将建立企业和安管人员信用档案,申请考核、考试及履职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均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在日常抽查检查中进行差别化监管。 六、我省安管人员考核信息已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可供全国范围内查询,可作为行政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依据。 咨询电话:0898-65220817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放管结合,现将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含新申请、增项、延续、重新核定以及重组、合并、分立和跨省变更),下放至申请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类别如下↓ 一、特种工程专业承包(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结构补强专业、特殊设备的起重吊装专业、特种防雷技术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查人员配置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资质标准,切实做好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业绩征询、核准以及批后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不定期对下放资质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原审批决定,并责令改正。违法审批行为未改正前,暂停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按照“一网通办”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目标,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对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并通过审批的企业,统一核发电子证书,不再制发纸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的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与现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证书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PDF格式为载体,证书规格为A4幅纸(竖版,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电子证书不分正本和副本,证书承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职称或执业资格、注册资本、经济性质、证书编号、有效期、资质类别、等级、验证二维码、发证机关电子签章和发证日期等。 三、电子证书的申报方式 自2022年9月1日起,向我厅首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及申请增项、变更、注销、延续、重新核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均实行电子化申报,申报方式如下: 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点击提交即可完成申报。 申报最终结果将在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公示公告栏目发布。 四、电子证书的获取及验证方式 (一)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通过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可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二)电子证书的验证方式。 1.官方网站验证:使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在线服务—企业查询—工程监理企业”栏目进行查询验证(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 2.二维码验证:扫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左下方的二维码,即可查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详细信息。 五、电子证书的动态管理 (一)企业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经济性质、注册资本金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办理资质证书信息变更业务,确保网上公示信息及时更新。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以广西建设网公示信息为准,如企业持有的电子证书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或二维码扫描显示信息与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的,一律视为伪造。企业应妥善保管本单位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防范其他单位和个人冒用或篡改。 六、其他事项 (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对于向我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并通过审批的企业,不再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业务。企业可自行登陆广西建设网“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下载打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二)企业原有纸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继续使用,期间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变更、延续、重新核定等业务的,通过审批后将统一换发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自动作废。 (三)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后,持有原纸质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请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查验电子证书信息,也可通过信息勘误申请完善电子证书信息。 附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26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规自发〔2022〕19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联合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启用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为保障政策的有序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上线 2022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原北京市数字化审图系统将停止使用,建设单位可在首都之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web.bjsgtsc.cn进行申报。 2022年8月31日18:00之前已在北京市数字化审图系统完成图纸资料提交的项目(事前审查项目已进入审查机构受理环节;非事前审查备案项目的备案图纸已加盖二维码),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全程网办 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实施的告知承诺、联合抽查、信用管理等措施将全流程网上办理,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市级相关部门通过“互联网+监管”方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事后抽查。存档备查的施工图自动加盖二维码,作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验收依据,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的检查结果、信用积分和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可查询。 三、项目分类 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分为施工图事前审查、事后抽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等3种情形申报,为方便企业便捷高效办理业务,平台设置了场景化申报和智能化申报两种申报方式。 (一)事前审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机要工程、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项目。 (二)事后抽查 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非特殊建设工程的内部改造项目,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 (三)消防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仍进行事前审查,建设单位上传整套图纸,消防设计审查完成后,系统将相关资料即时推送给事后抽查事项。 四、数据衔接 原北京市数字化审图系统数据仍将保留,已备案项目可继续在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查询相关信息,上传有效的设计变更和洽商文件。 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上线后,改革政策解读、平台使用说明、事后检查要点培训等内容将在平台发布,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8月25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沪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开展信用评价的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在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2021版)》,为做好信用评价工作,有关工作指引如下: 一、勘察设计业绩报送。自2022年8月1日起,勘察设计企业通过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报送近二年(按业绩履约完成日期起算)完成的本市和外省市业绩信息。本市业绩报送前,应当完成合同履约信息报送。具体操作详见《关于合同履约信息报送的操作说明》(见附件一)、《关于企业工程业绩信息报送的操作说明》(见附件二)。 二、信用分计算。启动业绩报送工作的同时,同步启动信用评价相关信息归集和奖项录入,建管平台自动计算企业信用分。企业可通过企业诚信手册查询信用分和分值明细。 三、结果公开和应用。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官网”的“市场信用”公开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分值明细,在勘察设计招投标等环节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四、注意事项。企业应当认真及时完成业绩信息报送,关注本企业信用得分和分值明细,发现问题请及时咨询市勘察设计事务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54614788*1021 咨询窗口:小木桥路683号建管大楼一楼受理大厅21号窗口 附件: 1、《关于合同履约信息报送的操作说明》 2、《关于企业报送工程业绩信息的操作说明》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9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深化住建领域行政审批“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深入推进优化升级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住建领域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效能,加强批后监管,解决群众反映的焦点问题,现将优化及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一)精减行政审批环节 自2022年8月15日起,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事项由我厅直接受理转报,不再要求提供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上报函,企业将申请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书面报告及部系统生成的数据包提交至我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需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住建主管部门意见事项的,由我厅函询相关住建主管部门。 (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自2022年9月1日起,厅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受理转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主管部门仅查验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及是否存在违反资质管理规定限制行为,转报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业绩核查工作调整到我厅受理申请后统一组织进行。 (三)精简资质申报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申报材料中“质量保证体系证明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中承诺企业具备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 依据《江西省引进培养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精神,支持企业聘用高层次人才创新施工工法及研发工程设备,使用入选“双千计划”人员申报资质,其已用于评选“双千人才”的专业技术证件无需核验,职称专业与资质标准规定职称专业属于同一一级学科给予认定,且社保可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缴交。 (五)明确业绩认定范围 以人民防空部门核准的人防设计资质承揽的人防工程设计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申报建筑行业乙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乙级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 (六)开设政策咨询窗口 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开设行政许可政策咨询窗口,向群众提供现场政策解答、事项办理指导等咨询服务,并每周安排1次由厅行政审批处处室负责人在窗口接待企业来访问询,政策咨询窗口轮值人员及处室负责人具体情况在我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布,咨询电话:0791-86739712。 二、规范相关工作程序 (一)规范业绩核查工作 厅批企业资质业绩核查由我厅转业绩所在地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建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及人员,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出具的业绩核查结果负责。为提高业绩核查效率,自2022年9月1日起,厅批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函件由厅行政审批处使用处室印章制发,业绩核查函件及业绩核查表均通过“赣政通”传递扫描件,纸质原件各单位归档保存。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建主管部门于9月1日前将业绩核查工作联络人员名单(附件1)报厅行政审批处,并确认开通其“赣政通”账号。 (二)规范聘用关系解除 企业与人员在“江西住建云”平台确认聘用关系建立和解除应以事实为依据,企业和人员事实已解除聘用关系后,应于1个月内在住建云平台完成解除聘用关系确认并办理相关证件转注或注销。企业和个人申报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时,应提供解聘证明、到期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或司法判决等材料之一,“江西住建云”平台上聘用关系不作为依据。 三、强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 (一)强化行政审批工作监督指导 定期对“江西住建云”平台中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办件进行督导。服务对象可在“江西住建云”客户端的“留言栏”中反映行政审批办件有关情况,我厅将对反映情况进行核查督导。 (二)严肃查处资质申报弄虚作假 业绩核查或审查中发现资质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严肃处理,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行政许可,一年内不受理该项行政许可,全省通报弄虚作假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扣除信用分值并向社会公布。 我厅将组织抽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情况,对不认真核查或出具不实核查意见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肃查处省外进赣企业信息登记不实的行为 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应按《关于优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的通知》(赣建建〔2022〕9号)要求登记录入相关企业和人员信息,并及时办理进赣信息变更,未登记或未办理进赣信息变更导致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不能关联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将扣除企业信用分1分,整改到位后,信用分将自动修复。企业登记进赣从业人员已离开本单位,而企业不配合删除登记的个人信息及解除聘用关系的,注册人员可在“江西住建云”平台个人端申请“聘用关系解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变更注册至其他企业的注册证书),经我厅核查确认后,删除企业登记的个人信息,并依据《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条款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企业进赣信息登记服务。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人员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5日 附件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人员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部门 负责专业 业绩核查职责 办公电话 手机号 注:1、“业绩核查职责”填报分管领导、科(股)室负责人、经办人 2、“负责专业”填报建筑业业绩、工程勘察业绩、工程设计业绩 3、省厅业绩核查事宜联系电话:0791-86223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