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公示公告
常见问题
资质标准
首页/政策文件/第69页/
部委: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省厅来源
请选择市
请选择市局来源

政策文件列表 - 第69页

共1492条记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一)我市核发的各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建设工程活动。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一)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新申请或增项最低等级为二级及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仍按原途径申请。 三、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一)企业申请资质时,应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及填报信息数据等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区住建委在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建筑业企业开展监管核查工作,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有伪造、虚报相关数据或证明材料等行为,涉嫌弄虚作假的企业,应提出核查意见,由市住建委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二)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市、区住建委要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合格的,依法撤回其相应资质。 (三)企业注册地在滨海新区范围内的,仍按照原程序开展工作,并参照本通知执行。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有关企业: 现将《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12月13日 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综合”、“特级”企业培育工程。根据近三年增值税缴纳情况,从省内有意愿且基本符合综合资质申请条件的工程设计甲级企业和有意愿且基本符合特级资质申请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中选取若干企业作为“综合”、“特级”培育企业。建立设计综合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和“综合”、“特级”培育企业的厅级领导联点机制,组建专家服务团队,搭建资质交流平台,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鼓励设计综合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和“综合”、“特级”培育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外优势企业依法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枢纽、综合管廊等方面的大型项目建设,支持“综合”、“特级”企业培育对象参与各类试点及创优评奖。 二、推行相近资质互通互认。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业绩与公路工程业绩互认。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 三、支持特级企业在湘设子公司。近三年在湘承揽工程合同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在湘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该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资质。申请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母公司业绩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可由企业承诺真实性。 四、支持总承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除三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企业外,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且近三年相应类别增值税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告知承诺制申请该类别省级权限内相应最高等级专业承包资质。(部分施工总承包资质对应专业承包资质见附件) 五、放宽资质申请起步级别限制。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同时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业绩和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按新申请或增项方式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六、支持施工和设计企业相向申请资质。工程设计甲级企业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作为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代表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施工或设计的,其工作经历可计入设计或施工工作年限。 七、完善工程业绩认定方式。统筹开展线上线下业绩核查,充分利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业服务平台核查业绩,平台无法查询的业绩或技术指标纳入线下核查。优化线下核查方式,招投标、税务等官方网站可核查真实性的,不再发函核查。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业绩申请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鼓励建筑业企业创建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良好级以上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可按建筑面积1.3倍计算代表业绩。境外工程经驻外使领馆商务部门出具真实性证明后,可作为申请资质代表工程业绩,不再开展业绩核查,不考核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八、加强人员真实性核验。开发人脸识别功能,实现人证合一。企业可聘用已办理退休手续但不超过65岁的注册建造师用于申请资质,退休人员不超过注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企业提供聘用合同、退休证明和工资银行流水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因事业单位改制改革等原因保留事业编制,实际在该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工作,且其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一般不认定为“挂证”行为,可作为有效人员予以认定。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盗用人员信息或提供虚假人员证件申请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按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九、加强资质变更管理。企业申请更名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注册人员应当达到该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申请资质重组、合并、分立的,人员应达到该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省内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或工商注册地变更至省外的,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企业通过支持政策取得的各类资质不得重组、合并、分立,也不能变更至省外。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十、优化资质审批服务。优化资质审批系统,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加快推进人员身份、学历、社保、营业执照、执业注册等数据实现系统共享,逐步推行智慧审批。精简申请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压缩审批时间,扩大即办件类别,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回应企业关切,不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水平。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资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部分施工总承包资质对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部分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工程 钢结构工程 地基基础工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建筑幕墙工程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消防设施工程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 古建筑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环保工程 公路工程 桥梁工程 隧道工程 公路路面工程 公路路基工程 公路交通工程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现就兵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于2022年12月31日在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用于工程招投标等资质业务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二、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资质自动进行动态核查,企业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将注册人员补充齐全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核查后若企业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将不予以资质自动延续。 四、2023年1月3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4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第164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省综改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水平,优化我省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工作 由我省及设区市(含综改区,下同)、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明确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申报要求。新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其资产、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申请资质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企业业绩不做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和升级的企业,应确保已有资质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和等级标准要求,其余人员指标满足相应类别最低资质标准要求,方可提出其他资质申请。其中申请资质增项的,与新申请资质要求一致;申请资质升级的,仍按照现行资质升级的有关规定执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新申请资质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二)企业资质重组、分立等变更事项办理要求。企业因重组、分立按照“建市〔2014〕79号文”办理资质变更时,应确保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满足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资质转出企业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要审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重点对原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是否将与拟转移资质相匹配的资产和技术力量划转至拟承接资质企业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原企业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情况进行核实,对于核实中发现问题的企业,不予同意其相应资质变更申请。 (三)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审批要求。企业应认真填写申请材料,并对材料涉及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真实性负责。各市备案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持有旧版劳务资质证书的相关企业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按备案制有关要求重新申请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三、提升企业资质信息化管理水平 2023年3月15日前,我省具有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在山西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简称“智慧建筑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并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和满足现有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的注册执业资格、技术职称、专业岗位资格证书等信息,相关信息应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上传。新申请资质企业应提前完成企业注册和信息登记工作。对未进行信息登记的人员,不作为企业资质申报和动态监管有效人员认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登记人员信息的真实性核查,对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 四、切实做好部分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为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在住建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省厅委托各设区市住建部门承担属地内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审查工作。各设区市住建部门要明确具体科室,强化专业力量,建立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协同机制,严格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过程和结果负责。审查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审查意见后正式报送省厅。省厅将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适时对各地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资质的,省厅将依法予以纠正,并通报相关情况。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3日 (主动公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资质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于有效期届满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资质认定(变更)事项换发电子证书,资质已超有效期范围且仍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与发证机关联系换证事宜。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可直接申请或通过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申请升级的,应满足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企业申请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前,需将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及个人业绩等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服务系统”),供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使用。 自发文之日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全部按照属地核查原则审核入库,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属地个人业绩真实性,将个人业绩审核表上传至监管服务系统;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函核实省外个人业绩真实性,将省外回函上传至监管服务系统;涉及专业厅局相关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由专业厅局负责审核并将个人业绩审核表上传至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已入库未经审核的个人业绩提取使用时,需按照现有规则予以审核确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5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 我委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可于2022年12月30日后,自行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系统(建筑业企业选择076板块,工程监理企业选择070板块)-电子证书批准件或使用件事项,申请下载有效期自动延续后的电子资质证书。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23年1月1日起,依法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的企业,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系统-076板块,选择“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或“建筑业企业增项资质申请”事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填报材料后,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住建部门(原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业务的央企、市属国企,继续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提出申请。对申请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继续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7号)要求,将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原工作流程不变。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