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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05条记录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建建函〔2022〕418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设区市建设部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资质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于有效期届满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资质认定(变更)事项换发电子证书,资质已超有效期范围且仍未取得电子证书的企业请与发证机关联系换证事宜。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可直接申请或通过升级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申请升级的,应满足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 三、企业申请上述建筑业企业资质前,需将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及个人业绩等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服务系统”),供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使用。 自发文之日起,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全部按照属地核查原则审核入库,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属地个人业绩真实性,将个人业绩审核表上传至监管服务系统;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函核实省外个人业绩真实性,将省外回函上传至监管服务系统;涉及专业厅局相关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由专业厅局负责审核并将个人业绩审核表上传至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已入库未经审核的个人业绩提取使用时,需按照现有规则予以审核确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5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建发〔2022〕440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 我委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可于2022年12月30日后,自行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系统(建筑业企业选择076板块,工程监理企业选择070板块)-电子证书批准件或使用件事项,申请下载有效期自动延续后的电子资质证书。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2023年1月1日起,依法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的企业,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办事大厅系统-076板块,选择“建筑业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或“建筑业企业增项资质申请”事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填报材料后,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所在区住建部门(原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业务的央企、市属国企,继续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提出申请。对申请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继续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7号)要求,将申请材料转市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查,原工作流程不变。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时间的通知
厅头〔2022〕238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时间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我厅“证照分离”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我厅决定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厅头〔2022〕1342号)明确的试点时间延长至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同时,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个人业绩、企业业绩的核查工作,请各市州住(城)建局明确本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业绩核查的承办部门及联系人,并于2022年12月16日前将信息表(见附件)报送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人:刘宏涛、漆凤 电话:027-68873727 邮箱:spb@hbszjt.net.cn 附件:市州住建部门业绩核查承办部门及联系人信息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6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建工〔2022〕277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平台自动延期,企业可登录青海工程建设云平台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无需换领纸质资质证书。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信息将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承诺制方式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本通知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三、我厅将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预警系统,由系统自动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对企业发出警告,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内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逾期仍未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8〕295号)不再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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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区(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核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6月29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上述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政策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劳务备案、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从2023年1月1日起,受理企业上述资质申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2月5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苏建建管〔2022〕24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已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使用;未实行电子资质证书的,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不需自动延期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书面提出不延期申请。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首次或增项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许可通过后由系统自动注销相应类别的三级资质。 按现行二级资质标准升级或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及增项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其已有各项资质必须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及个人业绩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有关规定执行,未进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的工程业绩,不作为申报资质有效业绩认定。 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业绩及技术负责人业绩,未进入省平台业绩指标库,由我厅会同各专业厅局和部门认定。 四、企业直接申请取得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要求对其进行动态核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日
关于规范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
赣建字〔2022〕10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行为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竞争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一)落实资质单位履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进行分包。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有关要求配备技术装备及固定场地;由协作单位提供技术装备的,应依法签订装备使用协议,相应测量、勘察、检测、试验等活动应由勘察设计单位组织本单位在聘人员实施并出具成果文件;未经授权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及签署成果文件。 (二)严格项目负责人设置。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开始前,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中途不更换,如确实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则由原项目负责人和更换后的项目负责人根据职责依法依规共同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凡属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必须由相应等级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 (三)强化项目人员配备。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工程规模要求配置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设计注册专业及职称专业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应与项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在“江西住建云”平 台实名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管理要求,未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动态更新项目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相关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交接工作,不得违规使用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数据出具成果文件。 二、规范施工现场服务 (一)施工现场服务环节。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在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地基验槽、主体结构及主要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处理现场质量安全事故等环节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提供现场服务。 (二)施工现场服务人员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指派本单位员工为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一般为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除施工现场服务负责人外,勘察设计单位还应指派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各专业人员或具有现场施工配合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施工现场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三)施工现场服务工作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明确现场服务时间、服务事项、服务要求等,做好现场服务记录。现场服务记录应当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服务时间、服务事项以及服务事项完成情况等。 三、强化内部规范管理 (一)规范勘察设计文件管理。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封面或扉页应有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实行三级校审(校对、审核、审定)质量管理制度,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要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有关要求。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修改意见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认真修改回复,未经修改完善并通过图审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实行承诺制免予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除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记录的可追溯性。 (二)规范成果文件签字盖章。参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原则上不得以彩色打印、复印、远程视频、他人代签、图片签字盖章等形式代替勘察设计单位及其人员盖章签字;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签栏中的“勘察”“设计”“校对”“审核”“审定”应为不同技术人员签字,不得出现无责任人签字或“跨栏”签字及重复签字等现象。 (三)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变更。通过“江西省住建云-项目监管一体化平台”审查的工程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是项目施工、验收的唯一资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有充足的变更原因和依据并形成建设、设计、施工会审签字记录,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勘察设计修改文件台账(清单)。凡涉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的,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当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委托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原则上不得以低性能代替高性能、低耐久性代替高耐久性、低可靠度代替高可靠度,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性能。 (四)规范技术交底及验收存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与施工图图签栏一致,且不得授权其他人替代)应在开工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技术交底,交底前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留存影像资料,验槽及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由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到现场验收,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留存影像资料,影像资料要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市场行为技术资料存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4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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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和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自动延期,并推送数据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推送成功后,企业可下载新资质电子证书,勘察设计企业电子出图章有效期自动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三、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2022年12月1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工程业绩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自2022年12月1日起将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一核实真实性。 联系人及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 潘建伟,0871-64320971;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_彭才能,0871-643205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8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2〕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 (一)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上自动延续,企业无需换领证书,也无需申请资质延续,原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等经营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包括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直接申请二级资质的,企业按照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核准其二级资质时将同步注销其同类别三级资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我厅委托至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钦州片区、崇左片区及百色市、贺州市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遵照本通知要求实施。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申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工程企业的动态管理,对不满足现行资质标准、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处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切实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 各事项咨询电话:工程勘察、设计资质:0771-2366127;建筑业企业资质:0771-23664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0771-2366106。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7日 友情链接: 住建部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专栏 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zyglgdspzlbzsm/201510/20151030_211709.html 本通知涉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申报材料清单: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搜索住建厅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事项,点击"办理指南"进行查阅即可。 本通知涉及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业务申报流程(委托下放除外):新申请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的通知》(桂建政务〔2021〕9号)文件有关要求申报;増项、升级业务首先在广西建设网(www.gxcic.net)“桂建云”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填报并打印出申请表,涉及的证件材料建议在当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原件核对及封装后,一并提交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办理,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建建〔2022〕228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附件:湘建建〔202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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