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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1页

共1492条记录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直管县(市)、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及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在统一延期内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动态考核不合格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不适用上述延期规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对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类别和数量按以上要求做相应调整。 三、企业办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合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企业资质因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主管部门要严把准出和准入关,对资质转出企业的所有资质进行动态考核,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信息、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债权债务纠纷等进行核实。企业资质涉及跨省重组、合并、分立的,业务办理部门需留存相关审核资料备查。省内资质接收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需符合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五、优化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审批。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备案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不再办理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重组、合并、分立、延续等业务,企业可按备案要求重新申请备案。旧版劳务资质证书信息2023年3月1日后将不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相关企业可按备案制申请劳务资质证书。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审批效率,确保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应严格审批标准与审批程序,加强行政审批、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的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附件: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2年11月18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持续深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各市州住建局(含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住建局,下同)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自动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资质有效期将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可登录甘肃省住建厅政务服务审批平台并在用户中心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登录方式: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省住建厅或市州住建局办理事项中选择任一资质核准类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即可)。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待取得二级资质后,原三级资质自动注销。 三、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市州住建局要进一步推进资质审核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企业提供更加主动、便捷、高效的服务,切实助力企业发展;同时要在日常市场监管工作中加强对本地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加大对弄虚作假获取资质行为的发现和惩处,对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处理。我厅对企业存在资质申报信息填报不实、人员重复互用、取得资质后人员随即抽离等弄虚作假嫌疑的,将及时开展约谈警告,查实后依法依规处理,切实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2日 温馨提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及直接申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有关要求,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厅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相应类别的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业绩和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应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也可按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5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延期均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证书信息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通过重组分立、吸收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二、2022年12月6日起,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含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都可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提交相关材料中,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关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对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允许新设立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业绩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不再执行。 三、申请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代表工程业绩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的,上传业绩材料应反映出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容包含相应专业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经建设单位确认等情况,可将施工总承包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作为工程中标证明、工程合同等申报材料的附件。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按合同价支付工程款,不再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可提供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工程结算证明材料。 四、各级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部门要规范企业人员审查标准。企业人员的社保缴交单位应与申报企业一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6种情况的,可将相关佐证材料上传。资质标准中无人员从业经历要求的,不考核个人从业经历。职称人员职称证信息在核发机关官网可核验的,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职称批复文件、评审表等证明材料。如确认上传证件系私自制作的“克隆证件”的,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资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5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园区管理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有关衔接工作,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和各市县、各园区资质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日届满的,由我厅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后,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二、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吸收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首次或增项申请,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贰级资质,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贰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技术负责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型三级资质标准要求。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即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贰级资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落地前有关衔接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现将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到期的,统一延期至 2023 年12月31日。 二、2022年12月20日前,各地级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上述资质由各地级市核发单位梳理汇总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统一办理延期手续,并将相关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及时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建造师、中级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厂房、设备等指标须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既可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以上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12月31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对属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满足现行资质标准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定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省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延续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的通知》(冀建法改函﹝2022﹞213号)实行。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新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四、企业申请资料报送端口:河北政务服务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新申请/增项报送。 五、承接省审批权限委托下放的石家庄市,省自由贸易区雄安片区、大兴片区、曹妃甸片区、正定片区,其申报端口由当地进行明确。 六、申报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我厅将加大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发现申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告知承诺事项不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 2.住建部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四 -46”解答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6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地)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期时限。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企业可申请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资质延续办理。企业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并按系统提示填写申请表,系统自动办理顺延。有效期届满未办理资质延续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无法查询到相应资质信息。 三、不适用延续事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资质延期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资质新办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五、已有资质要求。原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二级资质的,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本通知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需提交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二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需提交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加强动态管理。取得资质的企业,应当保持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资质审批部门要加大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对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撤回资质;对频繁调转工作单位的职称人员、注册建造师,予以重点监管;对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撤销资质。 咨询电话:0451-53624636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