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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2页

共1428条记录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市)住建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7月11日 西藏自治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着力推进“四个创建”、努力做到“四个走在前列”,进一步优化我区建筑业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22〕24号)有关要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市场准入机制 (一)清理市场不当准入限制。全面清理市场准入歧视性政策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坚决取消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等方面的差别化待遇规定。对建设工程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不得变相设置审批、备案等准入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建立开放透明、公平有序、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逐一列出] (二)优化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要求,继续下放一批资质审批权限,统一审查标准,明确审批流程。允许设计和施工单位按规定相互申请相应类别等级的资质。进一步压缩企业资质审批时限,取消审查意见公示环节,直接公告审批结果,经依法审查合格的及时核发资质证书。[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工程项目审批效能。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共享,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多跨协同全流程管理链条。推广工程中介服务超市,开展联合审图、竣工联合验收,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分类减免审批事项等,完善制度配套文件,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工程项目交易行为 (四)提高工程交易服务能力。加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进与行业监管系统对接,做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行业监管相关信息均应通过数据共享应用,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供信息,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审批、核准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在交易登记等环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干预工程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和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加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畅通网上投诉渠道。做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工程交易“应进必进”和“平台之外无交易”,努力实现“文件电子化、标书在线传、开标不见面、专家异地评、结果快递送、过程全留痕”目标。[工作专班、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制度规则清理力度。按照“应减则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各地(市)保留的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各县(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对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汇总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自治区级行政监管部门网站公布目录及全文(或网址链接),动态更新,方便市场主体查阅;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作专班、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研究出台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全面约束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强化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得设置各类预选供应商、预选承包商名录;不得将央企、国企特定企业规模和业绩等作为招标门槛限制其他企业平等参与;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规模资产、营业收入等财务性指标;不得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除依法限制市场行为的企业外,不得因企业受过行政处罚限制参与招投标;全面清理招标投标环节不合理加分项。分类制定评标办法,最大限度减少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的影响。推动全区评标专家共享、数字证书互认,完善动态监管,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和退出机制。[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工作专班、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全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人重点环节责任清单,督促招标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评标报告审查评估等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进行施工招标;有资金来源但资金未到位急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履行资金借垫程序,原则上在未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前,不得进行施工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标。对“投建营一体化”企业投资项目,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作专班、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项目施工过程管理 (八)规范施工许可审批管理。进一步推进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合并办理,除自治区指定项目外,自治区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承担个体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任务,由施工许可同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实施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条件。对边境地区的房屋市政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予施工许可,用地、规划、拆迁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新建房屋市政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外,其余可不委托监理。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购买监理巡查服务等方式,对非强制监理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并履行监理相应法定责任和义务。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其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控制项目设计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重点急需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提出资金解决渠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及内容,严禁未批先建。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有充分理由并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建立设计变更责任追究制,对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或故意漏项设计的,依法追究责任。[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辅助巡查服务的方式,推进监理、咨询等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师负责制”综合改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追溯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终身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市场化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经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完成过程结算;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各地不得通过政投、开投、城投等融资平台转嫁建设项目资金风险。推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工程投资实施动态主动控制。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除合同约定外,原则上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在规定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凡是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财政厅、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签订合同时要按照规定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专户,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动工资代发银行由独家向多家拓展,鼓励使用社会保障卡代发工资,进一步提升服务。对按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减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十四)提升政务服务便民水平。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一网通办”“掌上办”“一次办”等改革。全面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应用。健全建筑行业公共数据开放机制,方便公众查询。不得随意设置证明事项,探索“无证明化”改革,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所需证明材料尽量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告知承诺制等方式替代。适当放宽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精简注册认证环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方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探索推行“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精准监管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免于或减少市场执法检查,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监管手段,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梳理依法限制建设工程企业市场经营行为和从业人员执业目录清单,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发展建筑企业总部经济。对施工综合资质企业迁入或分立到我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以及注册在区内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的,鼓励各地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符合总部经济建设用地的,依法依规做好用地服务和保障;对迁入的企业高管、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区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区内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机场设施、高等级公路、水利电力、综合管廊等重大项目建设。对我区企业在区外、国(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手续,创新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信贷业务。鼓励对绿色节能建筑、智能化建造、装配式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股票等融资对接服务。对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材料研究、开发、应用的企业或项目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按规定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政厅、税务局、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半年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级〈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湘建执函〔2022〕26号)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上半年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全省施工图审查办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检查方式及时间 2022年7月11日至8月2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联合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线上随机抽取项目,组织有关专家线上对抽取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质量检查,指导专家填写《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检查意见表》(详见附件)。 三、检查内容 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情况。主要是: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执行地基基础和主体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的情况,执行人防工程设计战术、技术要求和设计规范情况。 2.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质量情况。主要是: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对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审、漏审工程建设强制性条及其他重要条文情况。 四、其他要求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联合将检查结果向全省通报,并将检查情况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及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防部门应登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及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所属项目的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核实调查。勘察设计涉及质量安全的,应责令项目有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的,应依法依规启动调查执法,相关整改及执法情况限期1个月内上传至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规定将本次检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质量情况纳入施工图审查机构季度评价。 联系人及方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陈志新0731-88950075 省人防办龙利辉0731-88839728 附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检查意见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技术性检查意见表 专业: 第 页 共 页 工程名称 序号 建筑 单体名称 图纸号/图名 审查意见 违反工程建设标准(法规文件)名称及条文号 是否强条 备注 检查人 (签字) (日期)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畅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最后一公里”——今日起全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难点。省建设厅等部门按照数字化改革的理念和方法,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提出的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确定“强监管、简验收、优服务”的改革思路,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 7月1日下午,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监管验收服务集成改革视频推进会召开,总结交流改革试点经验,全面部署全省改革工作。省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姚昭晖参加会议并讲话。 这项改革今年上半年在舟山、平湖、柯桥、温岭等地试点实施,已有46个项目先行先试,25个已完成项目的验收全过程时间(政府部门审批时间加建设单位整改问题时间)平均12天,比原来提速80%。在试点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今日起全省全面实施这项改革,改革目标是建设过程有效管、竣工验收快速办,重点是实现“三个一体化”。 ——审批事项办理一体化。按照“一件事”理念,将建设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自然资源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复核验收,人防部门实施的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气象部门实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共7个审批事项纳入改革范围,对表单和材料整合优化,建设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提交一套材料、进行一次申请,通过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减少2/3以上的申请表单填报内容,申请材料整合精简到26份,而且其中11份通过系统共享自动获取。建设单位无需再对每个事项单独申请,有效解决了不同事项申请办理时重复提交相同或类似材料的问题。 ——部门协同实施一体化。建立牵头部门协调督办、多部门联合实施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建设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以下统称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做好书面审查、现场踏勘评定、整改跟踪复查等工作,提醒和督促各部门审批总用时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受理、现场踏勘、整改复查等重要环节,牵头部门统一征求、协调各部门意见并反馈建设单位,避免不同部门意见冲突导致建设单位无所适从、反复折腾,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通过系统建立企业便利最大化的灵活办理机制,某一部门审查内容已经符合要求但是其他部门前置验收结果尚未出具的,可按其他部门通过验收的情形先完成内部审批流程,待其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结果文书(证照)通过系统自动补充后,立即办结验收事项;对有些验收事项结果文书(证照)是另一事项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无法在申请联合验收时提交的,系统先容缺受理,前置事项验收结果文书(证照)产生后,由系统自动补充作为关联事项的申请材料,无需建设单位另行提交。将审批协同延伸至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通过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直接应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材料等方式,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同时将监管情况作为竣工阶段办理相应验收事项的依据。 ——监管验收服务一体化。以前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审批难,根源在于监管与验收缺乏衔接,很多事中事后监管中没有解决的问题集中暴露于验收阶段,导致整改多、时间长、通过难。这次改革统筹做好精简审批的“减法”和强化监管服务的“加法”,建设运行“浙里建”重大应用,将各部门集中在竣工阶段实施验收的内容,通过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分解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加强指导服务、查验核实并归集数据,为竣工阶段的各类验收提供基础依据,有关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日常监管数据积累等因素,可以不再通过现场踏勘等传统方式实施验收审批,大大提高验收阶段审批效率。建设部门通过“浙里建”应用的工程图纸在线场景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人防、气象等部门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图纸的查阅、调用等服务,方便各部门以数字化图纸为基础核实建设活动是否按照审批要求、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施工,提高监管的便捷性和精准性。进一步优化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的服务,各部门在尊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针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开展业务培训、专项辅导、现场指导,帮助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切实落实前期审批要求,及时做好后续验收准备。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参加会议。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言,各市、县(区、市)建设、发改、自然资源、人防、气象、政务服务等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共1089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工程审改办 供稿 编辑 蔡璟瑾)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海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海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由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深化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 海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乙级资质延续和新申请,以及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 三、认定程序 (一)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自2022年7月1日起,各申报单位可按乙级资质认定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在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详见附件1、附件2),自愿作出书面承诺后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当场做出许可决定,向申报单位核发资质认定证书。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申报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原件。 四、办理途径 1.登记注册地在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申报单位,可前往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进行申报。 2.登记注册地在其他市县的申报单位,可前往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进行申报。 五、监督管理 (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或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核发乙级资质证书后3个月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承诺内容不符的,若不属主观故意,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属主观故意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单位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申报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承接实施乙级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核发乙级资质证书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 后续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增补核准(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书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行政审批告知书 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告知承诺制)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一、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核准、延续核准(告知承诺制) 二、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0月20日修订)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件 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 办理延续需提供 复印件 4 营业执照 5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 主要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7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注册证书 8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身份证 9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学历证书 10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11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职称证书 12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劳动合同 13 资质申请中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14 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清单 15 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发票 16 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文件 17 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18 合并分立改制文件 合并分立改制需提供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承诺内容不符的,若不属主观故意,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属主管故意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符合条件的,原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单位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申报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行政审批告知书 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增补核准(告知承诺制)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许可事项名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变更、增补核准(告知承诺制) 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0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原件 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申请书 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 办理变更需提供 4 刊登原件遗失公告的媒体报纸 办理增补需提供 复印件 5 营业执照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承诺内容不符的,若不属主观故意,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若属主管故意或逾期不整改、整改后仍达不符合条件的,原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单位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申报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将被记入企业信用记录,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申请人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法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