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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5页

共1428条记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暂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征收服务的通告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改革要求和我省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建设规划,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业务信息系统将于6月30日上线,此前将进行新旧系统切换,切换期间,暂停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相关经办、征收服务(停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人社部门停机安排 (一)2022年6月5日18时起暂停省外转移、省内企业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间转移(含转入、转出)服务。 (二)2022年6月10日18时起暂停所有服务,旧系统全面停机。 (三)2022年6月30日8时开机,恢复所有经办服务。企业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2022年6月份的养老金,6月9日前发放到位。 二、全省税务部门停机安排 (一)2022年6月10日18时起,税务部门暂停受理企业养老保险费退费申请服务,6月30日8时恢复。 (二)2022年6月10日18时起,税务征收系统暂停全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2022年6月14日8时恢复。 (三)2022年6月23日16时起,税务部门暂停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2022年6月24日18时起,税务暂停全省所有参保单位社保费(含医保)征收相关业务,2022年6月30日8时全面恢复。 三、相关注意事项 (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请按照时间节点办结相应业务。开机后延期办理的,原经办服务规则原则上不变。 (二)省人社厅将于6月25日左右另行公告办事服务指南,并在门户网站发布新系统网办操作指南(含视频),请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及时关注或下载学习。省税务局线上线下办事服务流程不变。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5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建管平台)进行了全面升级建设。升级建设后的建管平台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智慧建管系统,网址:http://110.16.70.26:81/webserver/app/index.html),部分功能已具备上线运行条件。现将做好智慧建管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企业和人员信息采集 建管平台现有的企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已迁入智慧建管系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相关信息自动同步智慧建管系统,相关企业请尽快按照要求在智慧建管系统补充缺失信息。 注册所在地为自治区外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跨省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应当先在智慧建管系统报送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复印件)、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本地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工程项目信息采集 工程项目信息按照以下二种方式进行采集。 1.针对已与工程审批系统对接的在建项目信息,企业可以通过智慧建管系统工程审批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对工程审批系统共享的项目信息进行补充完善,盟市、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进行审核。 2.针对已竣工验收且尚未录入建管平台的项目信息,企业可以通过智慧建管系统历史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对项目信息进行补录,以施工许可信息为核心,关联招标投标信息、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等五个环节信息。 (三)项目数据定级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的要求,对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D级数据由企业填报,住建部门无需审核;C级数据由旗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盟市住建部门审核确认;A级数据由监督该项目的住建部门初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 已由建管平台迁移至智慧监管系统且需要重新定级的项目,由企业线下向监督该项目的住建部门申请,住建部门在智慧建管系统历史项目数据定级模块审核确认。 在智慧建管平台新录入的项目,企业在填报时自行选择申报项目数据等级,相关住建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项目负责人变更登记 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后,施工单位应当登录智慧建管系统,在项目负责人变更模块进行变更登记,同时上传建设单位同意变更的材料。如需变更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负责人信息,应按要求登录工程审批系统进行变更。 (五)诚信信息采集 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在智慧建管系统录入企业和人员的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信息,并按要求在发布平台公开。 二、保障措施 (一)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确保企业、人员、项目、诚信等信息应上尽上,充分运用智慧建管系统各项功能,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二)各级住建部门要对录入智慧建管系统的相关信息严格把关,防止虚假信息入库。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更正、清除虚假信息,并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自治区标准化工地、自治区“草原杯”等事项将与智慧建管系统相关数据进行关联。 (四)智慧建管系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上线,同时建管平台将停止申报和审批功能,保留查看功能。三个月后建管平台将停止使用,所有操作需在智慧建管系统进行。 联系人:赵佳伟 电 话:0471-6946761 技术支持电话:010-59450295 2022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保障改革期间企业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经研究,决定继续延长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含我厅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事项)等相关企业资质证书,其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事宜,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区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六、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早于2022年12月31日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按照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咨询电话:0471-6945165 0471-6945002 2022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支持扶持力度,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超高层建筑、大型通信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具备条件的多标段大型项目可以选择1-2个标段作为试点,允许省内建筑业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 (二)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三)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及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市、县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激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加大对本省建筑业企业的支持扶持力度,长春市扶持5-8家骨干企业,其他每个市(州)扶持2-3家骨干企业,每个县(市)扶持1-2家骨干企业。 (二)对省内信用良好、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其中一项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 (三)鼓励本省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与省内国资国企合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可通过引进具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代表工程业绩的注册建造师,直接申请核定省级审批权限相关资质。 (四)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在省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州)财政各承担500万元。鼓励各地自行制定政策,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资质的,给予适当奖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 (一)鼓励各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数字引领的科技创新体系。支持施工综合(特级)、甲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鼓励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参评科技进步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根据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工程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需求,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 (二)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对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 (四)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五)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先开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鼓励开展全过程咨询。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牵头实施工程总承包。 (二)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其施工图预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编审确定,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三)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应按照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收费标准计取。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一)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迁入我省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由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州)财政各承担5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迁入我省的上述企业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予以认可,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土地、融资、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入吉企业本地化率 (一)鼓励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省级审批权限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按照子公司实际达到标准等级进行认定。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母公司调入,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子公司在我省申请资质时的企业业绩予以认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 (一)完善“走出去”企业联络服务机制,定期组织推介活动,在企业宣传推荐、项目对接、手续办理等方面积极提供帮助,在畅通人员、资金、物资流通渠道以及出具保函、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出省经营,提高省外市场份额。 (二)对于本省企业在省外承揽项目回本省纳税部分,当地市县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开展的符合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要求的境外工程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按照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一)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 (二)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其中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竣工结算,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三)发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施工过程结算。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无故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四)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的预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减轻企业负担 (一)对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建筑业税收社保优惠政策 (一)严格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微企业税费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等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力度,2022年底前,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90%,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一)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根据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发布建筑市场造价信息。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协商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合同中协商约定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因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发承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吉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规划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保障规划编制质量,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吉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空间规划局关于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的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 吉林省乙级资质认定包括乙级资质申请,以及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三、申请受理时间 自2022年6月1日起。 四、办理程序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乙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通过登录省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平台进入到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综合服务专区(http://zwfw.jl.gov. cn/jlszwfw/qjd/guotu/)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办事事项开展申报工作,在充分知晓《吉林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详见附件1)中明确的乙级资质许可条件、监管规则以及违反承诺后果后,按照要求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并自愿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2)。 (二)省自然资源厅受理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满足认定条件的,于1个工作日内做出通过资质认定的决定,并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参照有关规定,通过此次认定的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乙级资质通过认定后,省自然资源厅于10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资质认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省自然资源厅将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获批后半年内组织实地核查,同时,将乙级资质认定及核查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范围。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以及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且信用尚未修复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监督管理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27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相关规划编制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全省规划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现就做好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二、认定范围 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新申请和延续,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变更,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三、程序环节 (一)报件受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申报单位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公示的许可条件和办事指南,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ghbzdw.mnr.gov.cn/)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自愿填写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申报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按规定提交所有证明材料。 (二)办理审批。符合告知承诺制相关条件、材料齐全的,确认受理后1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省自然资源厅与受委托下放承担审核工作的部门共同做好审批办理工作,审批结果在省自然资源厅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告。 (三)制发证书。通过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将换发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申报单位应当交回原有资质证书。 四、监督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将组织对取得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实地核查。对发现申报单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证书。申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处理。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两个及以上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明确1名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作为联络员,于5月23日前将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报省自然资源厅;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 (二)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及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和大兴机场片区管委会等承担乙级资质审核的部门,要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对接,共同做好审批办理工作。 联系人:覃政涛 66772115 66771543(自动传真) 附件: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doc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19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规划行业管理,提高规划编制质量,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2号令)、《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 二、认定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五)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七)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三、认定类型和方式 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机构,可以申请办理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资质认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新立,包括单位初次申请,合并或分立后、改制后申请办理; (二)延续,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 (三)变更,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发生改变的申请办理(自然资源部统一发布的资质证书已不再标注地址、法人内容)。 新立、延续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新立、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变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发生变化。 四、办理程序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省自然资源厅受理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进入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搜索“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后,选择新立、延续、变更其中之一进行办理。办理新立和延续的,在线提交《告知承诺书》和必要的申报材料(见附件);办理变更的,在线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与单位名称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并作出决定 省自然资源厅接到新立、延续申请后,对企业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注册规划师证书等信息进行电子化核验;专业技术人员状况由单位提供复印件,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固定工作场所及管理制度等由申请单位书面承诺。经审查满足认定条件的,1个工作日作出通过资质认定的决定,并在随后4个工作日内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省自然资源厅接到变更申请后,对企业名称变更事项信息进行核验,经审查满足变更认定条件的,1个工作日作出通过资质认定的决定,并在随后4个工作日内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三)公示 通过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省自然资源厅在厅网站公布规划编制单位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一)承诺真实性核查 对通过资质新立、延续认定的单位,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后半年内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状况、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固定工作场所及管理制度等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承诺内容不实,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撤销资质证书;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予以撤销资质证书。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 省自然资源厅每年对取得乙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依法依规执业情况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公开抽查结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加强日常监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时要加强对规划编制质量的把关,及时发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的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四)实施失信管理 申请资质认定承诺内容不实,或者违法违规执业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安徽”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两年内不具备参加国土空间规划评优的资格。 六、其他事项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按照自然资源部通知要求办理。鉴于国务院已取消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事项,同时规定取消审批后,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未取得甲、乙级资质,原具有丙级资质仍在有效期内的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参照原丙级资质业务范围承担与自身能力相匹配的规划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022年5月13日 附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 (一)实行告知承诺依据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要求,对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审批事项许可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10月20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三)法定条件 1.有法人资格;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6.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7.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四)必要材料 1.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2.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主要信息表;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规划师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申报前连续3个月); 6.乙级资质证书(办理资质延续的需要提供)。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该行政许可法定的告知内容中提出的“(三)法定条件”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提交“(四)必要材料”,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六)不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 申报人有严重信用不良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报单位应当到省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申请资质证书所需的全部证明材料。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本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且不属主观故意的,给予一次整改机会,行政审批机关或承担该涉企经营事项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整改期限;属主观故意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本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涉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名称(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二)行政审批机关已经告知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已经知悉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不在失信惩戒期间内;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 (盖章) 注:申请人由市场主体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这些资质申请可采取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了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管理系统日前上线运行。该系统投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提升勘察设计领域审批效率。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简称“资质管理系统”),主要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该资质管理系统运行后,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含证书内容变更、增加副本、更换证书、遗失补办及注销等),均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后,全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的纸质申报材料。 市住房城乡建委要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则对全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通称“勘察设计企业”,简称“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公开、评价和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委要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核查。 根据今年3月施行的《重庆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外公布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相关部门或单位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金补贴、政府采购、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或约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6月30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5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提升我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水平,助力我省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实施改革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5项。省级直接审批的4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事项。对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对于调整资质专业类别、等级的审批事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该类企业相关经营活动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做好督查指导工作。 (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1项。 县(区)级由审批改为备案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企业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后,有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三)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1项。 市州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审批的1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事项。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附件1明确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对照资质标准,认真核对各项指标,并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要参照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一次性告知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企业作出承诺且材料符合要求的,当日作出审批决定。 (四)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11项 。省级直接审批的7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甲级)”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行业甲级、乙级,部分专业甲级、乙级,事务所)”事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甲级、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甲级,部分专业乙级)”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的2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部分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专业乙级)”事项。通过推动数据共享、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等措施分类实施改革,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在现有审批事项基础上,探索推进在办理过程中实行告知承诺环节,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市州、县级燃气管理部门审批的1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放管结合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年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健全“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提高监管业务支撑能力。加强信用监管,鼓励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改革措施的落实落地,按照职责做好办事指南更新、政策宣传解读、审批服务优化等工作,主动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成熟经验做法,确保高质量完成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附件: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doc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告知承诺书.doc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