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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4页
共1428条记录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的通知
注建〔202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提高注册建筑师职业素质,推进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注册建筑师执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标准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水利部召开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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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水利部召开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前5个月完成投资3108亿元 水利稳增长保就业作用充分发挥 本站讯 6月10日,水利部召开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介绍有关情况,并与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水利工程建设司、农村水利水电司有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魏山忠说,水利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水利对于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政治责任,多次作出专门部署,成立了李国英部长为组长的全面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提出了19项工作举措,明确了引调水、重点水源、控制性枢纽、蓄滞洪区建设等重大水利工程,以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灌区建设和改造、农村供水、水土保持等项目的推进措施,精准落实责任;细化项目台账,建立周会商、月调度机制,清单管理、上下联动、挂图作战,举全行业之力,以超常规措施、超常规力度,努力克服疫情影响,以钉钉子精神全力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魏山忠表示,今年1月—5月,全国水利建设全面提速,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推进项目开工方面,新开工10644个项目,投资规模4144亿元;其中投资规模超过1亿元的项目609个。吴淞江整治、福建木兰溪下游水生态修复与治理、雄安新区防洪治理、江西大坳灌区、广西大藤峡水利枢纽灌区等14项重大水利项目开工建设,投资规模达869亿元。在加快实施进度方面,海南南渡江引水工程竣工验收,青海蓄集峡、湖南毛俊、云南车马碧等水利枢纽下闸蓄水,西江大藤峡水利枢纽进入全面挡水运行阶段,一批工程开始发挥效益。陕西引汉济渭工程秦岭输水隧洞全面贯通;云南滇中引水工程输水隧洞已开挖438公里,比计划工期提前半年;安徽引江济淮主体工程完成近9成,有望今年9月底试通水。同时,已安排实施3500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治理中小河流长度2300多公里;加快493处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可新增、恢复灌溉面积351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343万亩;建设了6474处农村供水工程,完工2419处,提升了932万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在扩大建设投资方面,在争取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从利用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等方面出台指导意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全国已落实投资6061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554亿元,增长34.5%;完成投资310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090亿元,增长54%,吸纳就业人数103万人,其中农民工就业77万人。 魏山忠表示,水利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做好防汛抗旱和安全生产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组织推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以旬保月、以月保季,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作出水利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水利报等17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作者:石珊珊 李卢祎 责编: 杨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川办规〔2022〕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9日 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筑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发展骨干企业。实施“建筑强企”培育行动,在资质升级、科技创新、资金筹措和市场竞争能力提升等方面予以支持,增强骨干企业承揽铁路、隧道、城市轨道、机场港口等工程项目能力。鼓励骨干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新技术应用研究并申报国家相关科学技术奖项。支持骨干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工法编制,申请开展建设工程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支持各地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首次迈入1000亿元、8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级台阶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补;省财政对三州地区按照实际奖补额的45%,其余18个市按照实际奖补额的35%,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中安排资金予以补助。积极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等“专精特新”企业,鼓励各地对年度建筑业营业收入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二、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加快四川建筑产业互联网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科技创新产业联盟,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智能建造应用。加快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从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中安排资金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以及高装配率、智能建造示范项目予以奖补。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落实“优质优价”“优质优先”政策,对获得依规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发包人可给予总承包单位奖励,同时鼓励企业所得税征收地对获奖企业给予相应财政资金奖励。对工程质量、交付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对投标人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项设定合理加分项。 三、推动企业战略合作。鼓励省内骨干企业与入川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参与城市轨道、地下综合管廊、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建立在川央企、国有建筑业企业与民营建筑业企业结对联合机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增强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拓展能力。推动建筑业企业与各级政府平台公司深度合作,提升企业“投融建营”综合管理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市(州)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以股权多元化等方式筹建“大建工”集团,打造发展共同体。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搭建建筑业人才服务平台,加强对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的培养。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自主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各地出台符合行业特点的技能提升政策,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支持建筑业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地政府,以及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基地,打造四川建筑劳务品牌,给予企业信用激励。广泛开展技能竞赛,获省级建筑技能大赛奖项的,支持申报“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 五、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推行“评定分离”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鼓励发包人对价格风险进行合理分担。鼓励在合同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政府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给予合理工期补偿,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规范施工现场人员监管“锁证”方式,在建工程项目仅“锁定”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工程相邻标段施工过程中,可使用同一套满足工程规模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编制和落实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 六、深化资质审批改革。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查、电子证书,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压减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支持特级(综合)和一级(甲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依法依规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优化资质结构。完善竣工验收专业分包工程等备案信息,企业承揽分包工程业绩可作为其资质升级业绩。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可一同申请、一同审批。鼓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能力考核。 七、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积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严格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不退还质量保证金。 八、加强金融财税支持。建立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推行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以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企业自建工程作为增信措施申请银行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对有市场、有信用的建筑业企业予以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实现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落实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展新能源与节能、绿色建造等领域研发和应用。 九、促进外向经济发展。加强与重点省(市、区)交流和战略合作,专题举办宣传推介和交流活动,推动四川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建立省外建筑市场对接协调机制,协助企业解决工程款支付、安全生产、权益维护、应急处置等问题。搭建四川建筑业发展服务平台,发布工程招标、企业用工、金融服务、法律咨询等信息。对省外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标投标、优质工程评选、信用评价等方面应予认可。鼓励各地对年度省外境外建筑业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境外营业收入外汇以等值人民币计算)的出川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十、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加强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建筑业企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建立挂包帮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至少联系1家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建立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贡献、应急抢险等建筑业企业行为通报表扬激励机制。建设单位应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工程各环节业务,对非施工单位责任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可根据各方责任主体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专业承包工程分包合同,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业绩信息。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支持发承包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协商增加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费,将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窝工等所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
建办厅函〔2022〕2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申请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的函》(津住建设函〔2022〕7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天津市在审批权限内全面推行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电子证照。请你委按要求做好电子证照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对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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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 伊犁哈萨克州自然资源局,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新党发〔2020〕18号)要求,加强规划行业管理,保障规划编制质量,决定开展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6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二、认定范围 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认定包括乙级资质延续和新申请。涉及名称、法人、地址变更和合并分立改制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暂不受理。 三、认定程序 (一)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自2022年6月6日起正式受理该认定事项,编制单位可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申报单位按要求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详见附件2),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作出书面承诺(详见附件3),并提前进行电子版职称验核工作。为保障资质审批阶段规划编制顺利进行,未核发新证的原乙、丙级资质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 (二)对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资质申请资料并自愿作出承诺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并将结果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核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 四、监督管理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单位开展实地核查等监管。发现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一是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并由县(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将该单位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不具备参加国土空间规划评优的资格。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后续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咨询邮箱:xjgtkjgh2022@163.com 联 系 人:周梦思 0991—2648247 附件:1.新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书 2.新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3.新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6日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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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O21〕43号)要求,现将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O21〕43号)。 二、申请范围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拟取得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的申请和办理。不符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或不属于本行政区域范围的不予受理。 三、申请受理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展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正在参与国土空间及相关规划编制工作的原城乡规划乙、丙级资质单位,应立即提交相关资料,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四、办理程序 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申报单位通过山西政务服务网“法人办事”模块在线提交承诺书和必要的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2)申请办理,也可以在本地通过“三级联办平台”上报,或直接到山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窗口申报,但因填报内容较多,申请单位尽可能使用山西政务服务网“法人办事”申报。 (二)审查并作出决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处确认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将许可结果在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并发放资质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通过决定,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告知申请人。 参照有关规定,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三)公告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通过认定后,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将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一)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资质认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半年内开展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认定许 可。 (二)综合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十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日常监管采用“每年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在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宫晓峰,电话:7731067 附件:1.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试行) 2.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承诺书 3.《山西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规则》(试行)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7日 (主动公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行业助企纾困13项措施的通知
青建工〔2022〕121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行业助企纾困13项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决策部署和相关会议精神,减少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助力企业缓解困难,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平稳发展,我厅制定了助企纾困13项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延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 1.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此期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2.上述相关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目前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已启用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可登录青海工程建设云系统自行下载和打印新的电子资质证书,无需换领纸质资质证书。在此期间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3.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续有新规定的,我厅将按照要求及时调整公布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 二、做好勘察设计审查服务 5.优化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审批,发挥好技术服务支撑作用,及时受理并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等审批服务事项,全力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6.指导市州住建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施进度,提前筹划组建高水平专家队伍,依靠专业技术力量,优化技术方案,及时解决技术难题。简化审查流程,压缩审查环节,提高审查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工程制度审批改革、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实现在线受理和审查,压缩审查时限,设计审查审批全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7.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美丽城镇、综合管廊等重大项目建设,建立审查服务绿色通道,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办理等方式,对要件不具备的先行开展技术审查,针对存在的技术难题,采取专家论证等方式予以会商解决,为项目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三、适当降低工程保证保险费 8.疫情期间,各家保险公司对于投保健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项目计算保费时,在符合监管规定及合规要求前提下,费率区间以低系数计算,允许范围内保费收取以最低保费为准,切实减轻企业办理保险费用成本。 9.对于投保健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项目,在核保过程中,合理放宽核保标准,提升承保率。 四、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0.严格落实连续3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其新增工程项目可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简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为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明确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列入工程造价,简化费用标准,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权益。 六、延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到期且尚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9月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七、延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 1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到期且尚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9月1日,在此期间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日
关于《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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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全区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我厅制定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为加快出台措施助企纾困,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16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1.联系电话:0471-6295332 2.传真:0471-6962563 3.电子邮箱:zjtzcfgc@163.com 4.通讯地址:呼和浩特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15号建设大厦 5.邮政编码:010060 附件下载: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征集结果 2022年6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2022年6月16日,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 2022年6月17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川建质安函〔2022〕1512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推动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2022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核查分为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核查两部分。 (一)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省内登记注册监理企业主要核查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注册人员是否符合住建部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省外入川监理企业主要核查是否按要求完成外地建筑企业入川信息报送,执业人员资格等情况。 (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核查。主要核查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是否满足《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1/T085-2017)等规定,是否按照监理合同履职到位,项目现场质量安全及建筑施工扬尘管控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核查范围和数量 (一)省工商注册登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由我厅负责;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核查。重点核查2020年以来取得监理资质的企业,以及近两年来承担的监理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低于80分的企业。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含本省工商注册登记工程监理企业及省外入川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抽查,每个工程监理企业至少检查2个在监理项目。 三、核查程序及方式 (一)企业资质条件核查按照《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动态核查表(工程监理)》(附件2)的相关内容进行。 (二)市场行为核查由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被核查监理企业发出《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通知书》(附件1),随机抽取2名及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及1至2名专家,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的相关内容对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进行核查并打分签字,存档备查。 四、核查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自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2年6月1日-6月30日。组织监理企业对本企业资质条件和项目监理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核查阶段。2022年7月1日-9月30日。我厅及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2022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 (三)整改阶段。2022年10月8日-11月30日。坚持边核查边整改。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按规定进行处理,并于11月30日前,汇总本地监理企业动态核查书面工作情况及《2022年度监理企业动态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附件3)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通报阶段。2022年12月1日-2023年1月31日。我厅将汇总各市(州)工作开展情况,对核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进行督查并通报本次核查情况。 五、核查处理 (一)资质条件动态核查不符合住建部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我厅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的,将依法依规撤回企业资质等级。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行为动态核查不合格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动态核查工作,加强工作组织,强化责任落实,严格标准程序,确保核查工作质量。 (二)各地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问题较多的企业及项目,要结合我厅《2022年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四川省2022年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工作要求进行重点督查。 (三)各地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1.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检查通知书 2.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检查表(工程监理) 3.四川省工程监理企业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一览表(2022年度)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6日 附件:川建质安函〔2022〕1512号附件
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冀建建市〔2022〕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现将《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6月1日 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三条政策措施 一、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省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总部注册地迁入河北、省内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注册地市政府可在次年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2000万元。 二、支持优势企业提质升级。全面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申请资质增项不受起步级别限制,企业及其子公司之间重组、分立后申请省级审批的资质升级、增项事项,可使用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对本地新升规上建筑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省外具有施工特级资质或年产值在15亿元以上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我省注册成立的子公司,申请其母公司具有的同类别资质时,不受起步级别限制。 三、支持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组成联合体在我省承揽项目。联合体完成的项目在本省缴纳增值税超过1500万元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可给予联合体最高一次性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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