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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73页

共1428条记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要求,现将北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规划资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 二、认定范围 北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以下简称“乙级资质”),以及涉及名称、法人、地址的变更,合并分立改制的变更,注销等办理事项。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 三、认定程序 (一)乙级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北京关于“证照分离”的相关要求,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单位自2022年7月1日起,通过首都之窗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展申报工作,申请单位应知晓乙级资质许可条件以及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提交必要的申报材料(附件1),自愿作出书面承诺(附件2)。 (二)我委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受理之后1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要求办理,并同步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公告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在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告。参照有关规定,通过此次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监督管理 我委将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申请单位应上传人员信息至监管平台,接受管理部门动态核查管理。发现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一是依照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相关信用管理规定,记入相应的诚信系统;二是将该单位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我委将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检查,压实主体责任;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自然资源部如出台新的资质管理政策,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指南 2、北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书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建筑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健全诚信体系,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监管能力,推动首都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市通信管理局、市地震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6次会议和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北京市地震局 2022年6月27日 北京市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建筑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监管能力,推动首都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以首都高质量发展为统领,更加突出绿色发展、安全发展,充分发挥勘察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把质量安全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命线,强化主体责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首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体,共同治理。围绕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强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主体地位,明确压实主体责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建立健全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共同治理体系,形成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坚持质量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政府监管,防范化解重大质量安全风险。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创新机制,大力推广“双碳”战略下的绿色设计,促进勘察设计行业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发展。 坚持高效服务,依法监管。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推进勘察设计质量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加强联合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数字化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 三、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经过三年的有序实施,到2025年初步建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框架,质量安全更加可控,营商环境更加优化,市场主体更有活力。 ——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各项制度,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施工图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的比例从2021年的50%提升至80%。 ——勘察设计质量信用基本建立。逐步健全施工图质量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评价,事后信用公示、信用奖惩和信用修复的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勘察设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双信用”水平逐年提高。 ——绿色低碳全面融入勘察设计。大力推广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对绿色建造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勘察设计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大幅提升。全市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执行比例达到100%,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执行比例达到55%以上。 ——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持续改善。构建权责明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运行高效的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坚决杜绝资质挂靠、恶性低价竞争等现象,设计周期与收费更趋合理,首都勘察设计行业影响力持续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房屋建筑施工图由事前审查调整为事后抽查 自公布实施改革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不再开展施工图事前审查,各项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事项不再将施工图审查结果作为前置条件和申报要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机要工程、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项目按原审查程序和审查要求开展。 (二)推行施工图告知承诺制 全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应在施工前,由勘察、设计单位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存档备查,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对上传的施工图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确认,并书面承诺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深度要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高质量发展内容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存档备查完成后系统在施工图上自动加盖二维码,即时共享至市区住建、人防等相关部门,作为监督检查、施工验收的依据。备查项目信息同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业绩的参考。 (三)实行施工图质量跨部门联合抽查 由市规自部门牵头,与住建、人防、地震、通信等市级相关部门,联合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服务,通过“互联网+监管”的方式,依托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存档备查的施工图质量进行事中事后联合抽查。 联合抽查的主要内容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深度要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高质量发展内容及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对抽查发现问题经有关专家、相关部门联合认定后,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检查整改告知单》,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建立科学、畅通的异议申诉途径,保障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抽查发现问题联合监管机制 建立各相关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未满足承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深度要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高质量发展内容,由规自、住建、人防、地震、通信等市级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采取整改、信用惩戒等行政处理,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抽查结果定期在网站公开,对失信违规的单位和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引导建设单位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议行业协会对违规项目不得列入评奖范围,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监管机制。 (五)构建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体系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勘察设计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和监管制度,建立面向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不同失信等级,采取公示、批评教育、约谈、整改等不同行政措施。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计入该主体信息记录,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给予公示。 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按照企业信息等级,加强资质准入审核和动态监管,在招投标环节增设“勘察设计质量信用分”权重。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挂靠、超越资质等级开展勘察设计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失信行为,以“零容忍”的标准整顿清理违法违规企业。 (六)完善对施工图审查抽查机构的监管 健全对施工图审查抽查第三方机构的约束机制,开展全过程监督,在资格准入方面严格把关,每年度开展对第三方机构审查质量的随机抽查,对质量把关不严、效率不高、隐瞒不报等问题,视情节严重情况,对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整改期间,暂停其开展审查抽查工作,对严重违规的机构坚决予以清出。审查人员应当具备15年以上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本科以上学历等条件,并对审查抽查技术质量负责,同时加强对审查人员的管理,建立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审查人员综合审查能力。 (七)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加大建筑师负责制推广力度,优先在建筑师负责制项目试点实施,压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责任。对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评估,建立建筑师职业信用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建筑师团队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和建筑产品的总体质量全程监督统筹作用,对全流程的设计质量进行把关,促进设计咨询和施工运维的深度融合。 (八)推广工程设计保险制度 提升建筑行业对工程设计保险的认识,推动建设单位主动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设计单位投保工程设计责任险,实现建设流程保险全覆盖,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勘察设计质量提升。 (九)加快推进勘察设计数字化技术应用 建立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施工图告知承诺、联合抽查全流程网上办理,抽查结果线上告知,存档备查施工图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时共享共用,做到政府监督全过程无打扰。推广数字化协同设计,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生命周期的集成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审图系统研发试点,逐步形成可靠的智能审图能力,提升审查效率和质量。 (十)同步优化消防设计审查机制 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后,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中对特殊建设工程的要求,消防设计审查继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对除特殊建设工程外其他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全面采取事中事后抽查方式。研究市区两级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许可事项。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级建立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职责,统筹协调改革推进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协同联动,有力提升整体营商环境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完善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质量工作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技术保障。市相关部门应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及时出台相应的配套办法,确保改革形成整体合力。按相关规定加强改革过渡期资金支持和保障。 (三)开展宣传培训 加强舆论宣传,及时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宣讲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相关政策,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托行业协会搭建交流平台,对最新标准、常见问题等通过现场讲座、案例分析、标准汇编等方式加强宣贯培训。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权限 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实行备案制,具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且拟从事专业工作的企业可在完成信息备案后,即可取得专业作业资质。 专业作业资质分为11种作业类型: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 二、备案材料 实行网上填报、上传相关资料。备案企业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备案程序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办理,实行全程网办。 申请人到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里面选择“劳务资质备案”进行网上申请事项,勾选备案专业,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承诺并提交申请业务审批完成后,在兵团建筑业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资质审批系统】-【证书打印】中下载电子证书。 四、注意事项 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可在有效期内按原审批制规定办理变更业务,无需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按照施工劳务资质进行备案。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27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勘察设计企业: 为加强对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的通告》(川建通告〔2022〕64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受检勘察设计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我省勘察设计企业总数1%的原则,统一在“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随机抽取,并在平台内分配至各市(州)(详见附件1)。 除随机抽取的勘察设计企业外,2021年1月1日以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的、有违反行业自律准则行为、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勘察设计企业(包括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纳入当地检查范围。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注册人员进行检查,各市(州)检查企业数量总数不得少于5家。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资格)条件检查 检查省内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历)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注册在企业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其个人业绩、个人执业行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企业市场行为检查 勘察设计单位有无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检查时间及程序 检查时间为2022年6月25日至10月31日,分为检查阶段和检查总结阶段。 (一)检查阶段(6月25日-10月15日) 各地可采用网络检查、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的检查方式,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和市场行开展检查,按照边查边改原则,及时处理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企业,由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作出处理决定。 (二)检查总结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此次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分析,并向我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双随机”检查工作书面情况报告及情况汇总表(附件2)。我厅将汇总全省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部分检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州)进行重点检查并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双随机”检查工作,要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组织、落实人员,提高“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质量。要在“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中按要求录入检查结果,并按时向我厅报送检查相关材料。在对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情况的检查工作中,要积极与人社部门开展工作对接。 (二)受检企业应秉承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检查内容对本企业资质(资格)条件、市场行为等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 (三)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对问题较多的企业及项目,要进行重点督查。 附件:1.四川省双随机监管平台”抽检企业名单 2.2022年度勘察设计企业双随机检查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3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4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 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关于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及省惠企稳岗保运行工作机制要求,全力促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发展,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收保函。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持续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和不见面开标,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见面开标”比例提升至70%,进一步降低企业投标成本。 二、降低用水用气成本。全面落实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缓交期。督促各地水气企业清理收费项目,对无收费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压缩通水、通气时限,最大限度满足企业所需。各地建立网上报装平台,丰富移动端的服务,实现“指尖办”“掌上办”;完善官方网站供水供气服务板块业务功能,实现线上业务咨询、投诉、报装、查询、缴费、发票下载、信息变更等业务办理。2022年12月底前,全省用水用气报装申请材料精简至1份(含)以内,办理环节精简至2个(含)以下,从受理用户申请至通水通气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不超过11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超过18个工作日。针对稳增长、保民生项目,各地要加强指导服务,通过容缺+告知承诺等方式,促进项目尽快开工。优化资质审批服务,对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允许新设立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业绩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对在“江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及江西住建云“项目信息”完整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告知承诺。 四、强化工程建设成本监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大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采集、测算力度,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必要时缩短发布周期,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适当提高工程款付款比例。发挥房地产建筑产业链链长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钢材、水泥等建材行业市场运行情况监测,积极探索大宗建材集中采购谈判方式,促进上中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五、加大工程账款清欠力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排查本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建立清欠台账,限期完成清欠任务,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农民工工资动态预警,对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实现零拖欠。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监督电话:0791-86291594。 六、稳定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对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就业信息化动态监管,掌握建筑业农民工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分布流向、技能水平、求职意愿等情况,建立就业供需发布渠道。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畅通维权渠道,有效预防、及时化解侵害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风险隐患。及时纠正“一刀切”清退超龄农民工的做法,已发布“清退令”的地方要尽快调整相关政策和执行方式。 七、完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推进房地产市场、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信用信息制度建设,推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或企业注册人员因弄虚作假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被撤销注册的,由每人次扣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2分降为0.2分,该不良信用分记录有效期由1年降为半年。对《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试行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赣建字〔2021〕11号)适用范围适当调整,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不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缓缴事项,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或提前终止缓缴后,企业可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新冠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作逾期处理的截止时间。各地要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上述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市已制定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有差别的,要做好有序衔接。 九、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今年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尚未开工的要加快开工。新建(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以及异地建设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8月底前全面开工;就地建设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10月底前全面开工。2021年结转的棚户区改造多层建筑续建项目和2020年结转的棚户区改造高层建筑续建项目,要在10月底前全面达到基本建成要求。加快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尽快投入项目建设,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加快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取得认定书的项目,加快落实土地、金融、税收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2021年改造计划项目在12月底前全部完工,纳入2022年改造计划项目10月底前要全部开工,全面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十、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城施策优化完善土地、金融、住房公积金、财政支持、住房保障、差别限购等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在确保监管账户余额可足额动态覆盖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的前提下,适当增加预售资金拨付节点,优化审核拨付程序,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流动性需求。发挥房地产会商协调机制作用,协调金融部门引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行,加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和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服务,将房地产贷款总量、增量控制在合理水平。攻坚化解个别企业逾期交付风险,统筹化解其他房企风险,全力实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 十一、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给排水管道等市政管网的老化更新改造,到2022年底,力争完成新、改、扩建燃气市政管道420公里、庭院管道1000公里、立管1600公里;新、改、扩建供水管道2100公里,确保民生、涉企重点项目建设相关的供水供气充足稳定;新、改、扩建排水管网1300公里,科学规划、分期实施,高标准的推进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2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32%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南昌、鹰潭等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加快推进系统化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十二、助力规范发展城市经济新业态。聚焦“夜经济”、“地摊经济”等城市经济新业态,统筹兼顾城市经济活力和城市管理规范执法,科学适度放开占道经营,强化服务理念,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大力推行“721”工作法,积极引导流动摊贩在指定区域经营,规范临街商铺经营,压实环境卫生责任,做到桶撤地净、摊走地洁,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助力促进复商复市、稳岗就业,激发城市经济新业态更大的活力。 十三、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进一步整顿招标投标、建筑市场乱象,遏制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问题多发态势,严厉打击中介机构扰乱市场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公开曝光、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等措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强化诚信建设,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引导企业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不参与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各专项整治自查期间,企业主动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后,不实施信用惩戒,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清单和2022年度检查计划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以下简称“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本省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业从业人员。 二、检查内容 (一)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市场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罚以及信用惩戒情况,包括检查记录和发现问题责令整改、核查、处罚处理记录以及不良信息录入情况。 2.对进场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监督情况、执法记录,对发现的问题、收到的投诉处罚处理记录。 3.电子化监管系统建设使用情况。本地是否具备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使用情况、信息更新情况,实名制管理移动端APP推广使用情况。 4.农民工工资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等。 5.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履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相关文件、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处理记录。 (二)市场各方主体 1.建筑施工企业(含装饰装修企业)、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重点检查近三年来新获批的企业执业注册人员配备达标情况,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只检查最低等级资质企业。 2.工程承发包情况。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接工程等违法违规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重点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真实性、招标文件的合规性情况。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重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在岗履职、实名制考勤情况。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一书两金一户一卡一牌”落实情况,实名制更新率、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情况,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 三、迎检要求 (一)做好准备。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科(处)室专人对接,认真做好配合工作,请确定1名工作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附件1),于7月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参照上述检查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开展2022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以企业或项目为单位填写检查记录表(附件3-附件6);已完成本年度检查的,根据鲁建建管函〔2021〕3号要求,备齐相关检查资料。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在检查中要严格落实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有关要求,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管,及时消除有关违法违规隐患,在执法时尽量采取信用惩戒等非经济处罚手段,坚决避免“以罚代管”。 (二)时间安排。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7月2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8月1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本市的《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7)、《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表》(附件8)和已检查企业、项目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于8月份择机进行检查,通过省一体化平台随机抽取企业、通过省工改系统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对各市进行排名,并通报全省。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处韩景明,联系方式:0531-51765153,邮箱:hanjingming@shandong.cn 附件:1: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联络人 2: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 3:施工企业(含装饰装修企业)检查记录表 4:监理企业检查记录表 5:招标代理机构检查记录表 6:项目检查记录表 7: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汇总表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职情况检查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3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根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 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承包企业)提供施工合同额8%-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建设项目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规范担保行为 (一)担保方式。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也可以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替代。在我省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担保凭证网络验证途径。对于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 (二)保证期限。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期限原则上应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保证期限到期前30天,预计施工工期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到期前办理延期手续。 (三)支付理赔。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有效期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施工进度款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将拖欠信息推送至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三、加强建设过程管理 (一)严格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载明担保额度、提供期限及其他事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对工程款支付担保予以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建筑市场行为检查范围,对发现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开展动态监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托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等实行动态监测,发现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开展实地核查。 四、完善激励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比例、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进一步细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将建设单位信用情况运用于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担保条件。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后10日内将本地区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各市、省直管县(市)推送信息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予以通报。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三年。 联系电话:0551-62871513(传真),邮箱:anhuijianshe@163.com。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银保监局 2022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精神,按照《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照后减证简化审批,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深化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涉及改革的审批事项办理要求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已取消。不再受理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审批的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推进无纸化审批。按照乙级资质认定统一使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执行现行资质标准提交资质申请的要求,推进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与自然资源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zwfw.mnr.gov.cn)的互联互通,实现无纸化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证照和职称、社保、注册资格等相关信息电子化核验。系统联通后,正式受理全省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延续申请,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受理。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并做出审批决定。承诺事项清单、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按照新修订的《辽宁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执行。 (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已简化流程优化审批。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的,可直接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由自然资源部审批。甲级资质延续事项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各方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责任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健全监管规则。对于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恶意欺骗、做出虚假承诺的规划编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将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之后不再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对于已取得乙级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将在批后6个月内组织全覆盖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完善监管方法。省自然资源厅会同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告知承诺制批后全覆盖实地核实和“双随机、一公开”常态化监管,涉及城乡规划领域中介服务机构的抽查检查结合以上两种监管方式进行。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将实施重点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的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稳妥有序推进城乡规划资质延续。2022年12月31日前原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申请办理资质延续,原丙级资质单位可按照现行乙级资质标准申请资质认定。在此期间,各单位可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2375)开展相关规划业务,由所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规划成果质量。 (二)落实规划编制单位属地化监管责任。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规划编制单位属地化监管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规划编制单位从业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2.辽宁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实施方案(修订版)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0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50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2021年7月1日前已审批或批准延续的丙级城乡规划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丙级城乡规划资质不再进行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 二、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申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报单位认真阅读《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书》(附件1),填写《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附件2),通过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zwfw.mnr.gov.cn)在线填写申报资料,并将《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随申报资料附件一并上传系统。申报单位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 (二)审查。省自然资源厅确认受理后,按程序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并自愿作出承诺的,在受理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资料缺失或资料存疑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和完善的证明材料,重新进行申报。 (三)发证。省自然资源厅作出资质认定审批决定后,按程序制作并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四)公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审批通过后,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网站发布资质认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优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认定的,直接通过自然资源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向自然资源部提交申请,由自然资源部进行审批。 四、加强日常监管 (一)落实各方责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对法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政策以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要求负终身责任。两个及以上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批后核查。对于取得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批后半年内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完成全覆盖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发现违反承诺的申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辖区内的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规划编制单位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省自然资源厅咨询电话:029-84333159 附件: 1、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告知书 2、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承诺书 3、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