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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1页
共1491条记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 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司局函市〔2021〕2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我们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组织开发了新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为做好升级改造期间新旧系统衔接和数据迁移,决定自2021年12月8日至12月22日暂停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受理工作。请你单位于12月9日前完成已受理事项转报工作。新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定于12月23日启用,具体事宜由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另行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企业申报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桂建政务〔2021〕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企业申报资质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厅本级审批企业资质业绩核查工作,有效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试点工作效率,现就加强企业申报资质业绩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绩核查范围和内容 凡申报我厅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资质的,均需对企业申报资质所涉及的业绩进行核查。 业绩核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二)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个人业绩)。 二、业绩核查方式 主要采取系统比对核查、工程业绩所在地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和现场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一)系统比对核查是针对企业申报资质时填报的涉及房建、市政类的工程业绩,通过与“桂建云”系统和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系统)内已核验通过的工程业绩信息进行逐一比对,确认企业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凡“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内无法查询到的或者信息录入不全的房建、市政类工程业绩信息,将直接认定为虚假或者无效工程业绩。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信息与“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内的信息不一致的,以“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内的信息为准。 (二)工程业绩所在地主管部门协助核查是由我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工程业绩,通过下发业绩核查通知的方式,请企业工程业绩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核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我厅,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工程业绩开展核查工作,收到我厅下发的协助核查通知后,对照标准要求,通过查验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认真核对企业申报资质时所填报工程业绩各项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如项目建筑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详见附件2)所填内容一致,并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结果,经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反馈我厅(盖章原件须邮寄至我厅行政审批处)。 (三)现场实地抽查是由我厅组织核查工作组到企业工程业绩项目所在地,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或者重点针对存疑的工程业绩开展现场实地核查。我厅通知参与现场实地核查的部门应积极派员参与工程业绩核查工作,服从核查组组长工作安排。 三、业绩核查要求 (一)系统比对核查是业绩核查的重要方式。申报资质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填表说明,及时准确地将工程业绩信息录入“桂建云”系统和施工图审查系统,对系统中存在的信息错误缺漏进行及时勘误,积极配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业绩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应业绩信息材料;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及时对企业录入的工程业绩信息进行核验并确认等级,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网上业绩核查提供有力支撑。 (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绩核查工作,严格遵守业绩核查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引导企业如实填报业绩信息,及时向我厅反馈业绩核查情况,不断优化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营商环境。对于拒不履行职责、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我厅将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三)对于业绩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实施处罚,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明确分管领导、承办机构和具体负责人,认真落实企业业绩核查责任。请填写本单位业绩核查联系人信息表(详见附件3),于2021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我厅行政审批处,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gxzjtspc@163.com。 联系人:何伟;联系电话:0771-2366125,15994396355;通讯地址: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一楼行政审批处。 附件:⒈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 ⒉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⒊业绩核查联系人信息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6日 附件1 企业申报资质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资质类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需核查内容 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中标时间 开竣工时间/勘察设计工作始末时间 完成单位 主要技术指标 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1 企业填报信息 ****项目 **市**路 *年*月 *年*月至*年*月 ***公司 *** 核查结果 是□否□ 2 企业填报信息 ****项目 **市**路 *年*月 *年*月至*年*月 ***公司 *** 核查结果 是□否□ 注:1.经核查,相关核查项目与企业填报信息一致的,在对应核查结果栏内填写“属实”;如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在对应核查结果栏填写实际核查信息。 2.在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时,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材料中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主要技术指标填写。如:结算金额(万元)、面积(平方米)、工程层数(层)等。 3.若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需在“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栏中选择“是”;若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选择“否”。 附件2 企业申报资质个人业绩核查汇总表 资质类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需核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姓名 需核查内容 工程质量安全情况 涉及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被核查人员在勘察、设计中所起作用 完成单位名称 完成单位资质及等级 主要技术指标 是否发生 质量安全事故 是否 负有责任 1 张** 企业填报信息 **** **** ***** **** *** *** 核查结果 是□否□ 是□否□ 2 李** 企业填报信息 **** **** ***** **** *** *** 核查结果 是□否□ 是□否□ 注:1.经核查,相关核查项目与企业填报信息一致的,在对应核查结果栏内填写“属实”;如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在对应核查结果栏填写实际核查信息。“项目规模”一栏中填写“大型”“中型”“小型”。 2.在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时,应按照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材料中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主要技术指标填写,如金额(万元)、面积(平方米)、工程层数(层)等。 3.若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需在“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是否负有责任”栏中选择“是”;若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未负有责任选择“否”。 附件3 业绩核查联系人信息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业绩核查 负责人姓名 负责专业 部门 手机 办公电话 电子邮箱 分管领导 1 2 3 4 5 注:1.“负责专业”栏填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部门”栏填写具体业务负责人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科室; 2.若联系人有变化,请及时填写此表并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传真:0771—2366130)。
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服〔2021〕12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相关工作,更好服务于我市建筑业企业。我局窗口对近期我市部分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审〔2021〕39号),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二、已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资质注销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标记为异常状态、不能使用,一个月内未重新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系统将自动注销。 三、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在注销资质后,一个月内重新备案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可根据其更新后的营业执照信息,对其注销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相应变更。 四、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在注销资质后,申办除施工劳务资质外其他类别资质(如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因其安全生产条件标准发生了变化,其先前以施工劳务资质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注销,并根据新取得的资质相应人员等标准,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窗口 2021年11月24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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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由申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地)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并承诺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即时办理备案,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由企业通过西藏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zzwfw.gov.cn/index.shtml?flag=1)申报,实行全程网办,核发电子资质证书。 四、原通过审批方式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需通过备案方式换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按原施工劳务资质申报方式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业务。原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按本通知精神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并换发证书。 五、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已备案施工劳务资质企业的人员、办公场所、承诺事项等信息进行监管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由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6日
关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服〔2021〕1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行为,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部分第(十三)条、第四部分第(二十七)条等要求,对申请变更企业运用信息系统即时开展动态检查工作。现将市级办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级区域内企业资质变更 (一)简单变更 涉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的: 1.省级核发的资质证书(委托下放事项)变更 (1)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企业章程(可提交书面承诺)原件扫描件等在系统办理。 (2)登录“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同时还在该系统上进行“基本信息”变更操作。 2.市级核发的资质证书变更 (1)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在系统办理。 (2)登录“合肥工程建设云”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企业涉及法人变更,除按上述“简单变更”办理外,还需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涉及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 ①建造师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要求,企业应按资质标准,对应资质类别配齐相关专业和数量的注册建造师。 ②对应资质类别配备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2.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经历和专业职称”方面进行检查。 (三)企业注册地变更 1.同一县(市)、区、开发区内变更的 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在合肥市,且企业申请在同一县(市)、区、开发区范围内注册地址变更时,按上述“简单变更”提交材料即可。 2.跨县(市)、区、开发区变更的 (1)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址在市区、开发区迁出的,按上述“简单变更”提交材料即可。 (2)建筑业企业注册地址在县(市)迁出的,除按上述“简单变更”提交材料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需征询原注册地城乡建设部门的签章同意迁出。 3.跨地市变更(迁入合肥市)的 企业注册地址由外地市变更至合肥市的,除按上述“简单变更”办理外,还需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涉及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的 ①建造师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要求,企业应按资质标准,对应资质类别配齐相关专业和数量的注册建造师。 ②对应资质类别配备的技术负责人业绩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③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是否有申报前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可提交书面承诺备查)。 (2)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管理经历和专业职称”、企业业绩方面进行检查;同时对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是否有申报前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可提交书面承诺备查)。 4.跨地市变更(迁出合肥)的 企业注册地址由合肥市变更至外地市的建筑业企业,除按简单变更提交材料外,还需进行动态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注册人员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应按资质标准,对应资质类别配齐相关专业和数量的注册建造师,并为注册人员缴纳社保(需网上核查)。 (2)对应资质类别配备的工程师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二、企业资质跨省变更 对于外省变更至(迁入)合肥市的建筑业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等文件中所列情形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提交材料,经动态检查,主要人员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发放新的资质证书。 三、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凡在一个月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同时进行地址、企业名称变更)连续发生2次变更的、或一年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同时进行地址、企业名称变更)累计3次及以上的,视情将其列入“异常企业名录”,对异常、频繁变更企业及人员进行网上公示。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20日市城建局窗口印发《关于规范行政服务窗口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服〔2020〕7号)同时废止。 仅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其变更事宜,仍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审〔2021〕39号)文件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窗口 2021年11月22日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市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六建市函〔2021〕823号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市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资质资格管理,经研究决定,启用市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2021年11月12日起,由市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在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备案)、延续、增项、变更等业务时,全面启用电子证书,不再发纸质证书。已发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二、下载和使用 企业登录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从“住房城乡建设”版块进入“六安市住建审批系统”,选择法人用户登录→企业管理→企业信息管理→企业资质信息→下载电子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公共资源交易等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监督检查、消防验收及备案、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对核发的电子证书予以认可。 三、验证方式 (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服务→企业数据”模块中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验证。 (二)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我要查→信息查询→企业查询”栏,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验证。 (三)扫描资质电子证书二维码进行查询验证。 四、其他事项 各县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市级核准(备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请各县区住建局明确专人,并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权限申请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在电子证书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人:王刚 联系电话:0564-3378109。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6日
关于启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吉建设〔2021〕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吉林省勘察设计资质及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0〕487号)要求,我省将启用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发放范围 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二、启用时间 自2021年12月1日起,我省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启用电子证书,停发纸质证书,企业在新证业务办理时无需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窗口打印,可自行进入平台企业版系统内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持纸质证书的企业在办理资质新设立、变更、延续、增项、升级等业务后,启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三、证书打印 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版,进入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管理模块,点击“电子资质证书下载”即可。(具体下载流程见附件1) 四、证书样式 查询和打印输出的电子证书采用PDF文件格式(附件2)。 五、证书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证书与同名纸质证书具有相同效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核准、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安全和质量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当认可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电子证书。 六、查询验证 企业或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中任何一种方式查询核验电子证书实时信息: (一)登录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资质管理-证书查询-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查询(或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查询)。 网址如下: (1)工程勘察:http://cxpt.jlsjsxxw.com/Kc_Zzgl/LicenceEWM.aspx (2)工程设计:http://cxpt.jlsjsxxw.com/SJ_Zzgl/LicenceEWM.aspx (二)扫描电子证书二维码。 在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企业及管理部门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咨询电话:软件公司:0431-81090201、81090205 厅设计处:0431-82752399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电子证书下载流程 2.勘察设计企业电子证书样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的函
建办厅函〔2021〕4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的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有关工作的请示》(京建文〔2021〕25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北京市推行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通知
辽住建审﹝2021﹞1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审批局,自贸区住建局、审批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建办市函〔2021〕85号)有关精神,决定对我厅负责核发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电子证书的时间和范围 自即日起,我厅负责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上述电子证书,一并纳入辽宁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二、电子证书的获取方式和使用要求 (一)获取方式 新核准的企业,或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更及遗失补办的企业,可获取相关专业资质电子证书。 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个人中心——我的办件中查看办件进度,点击查看详情按钮进入详情页面,再点击公示附件按钮可下载电子证书。 (二)使用要求 电子证书采用OFD格式文件为载体,加盖“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电子印章,同时配套生成证书二维码,大小为A4(竖版),不设正副本。 三、资质证书信息查验 1.查询验证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①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查验;②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 zjt.ln.gov.cn)“我要办”专栏,进入“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验。 2.查询验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信息: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查验。 四、做好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衔接 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含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待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五、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 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申请办理变更以及遗失补办的申报事项,统一换发电子证书。 办理流程: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法人用户注册)——法人办事——服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变更事项(或遗失补办)——上传材料——提交——受理——审核——办结(生成电子证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事项,按原申报途径和方式报送相关部门。 六、电子证书的监管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生成电子证书;企业资质被注销的,将移出省电子证照系统。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024-83988656 附件:电子证书样式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启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21〕5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更好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实现办事群众“一趟不用跑“的工作目标,我省将启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证书启用 (一)电子证书参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标准制定,同时启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作为电子证书有效签章,电子证书样式详见附图。 (二)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不再发放纸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纸质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2年11月11日起全面实施电子证书,原有纸质证书失效。 二、电子证书发放和验证 (一)电子证书发放:发放对象是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范围的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人员。持证人登录“福建省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电子证书可通过个人版“我的证书”栏目进行下载打印。 (二)电子证书验证:持证人和相关单位可通过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行业服务”—“注册人员查询”栏目进行查验,或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应用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进行查验。 三、电子证书使用和管理 (一)依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三年,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按审核日期和三年有效期前一日为止,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再固定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电子证书使用有效期为180天,注册有效期不足180天的,使用有效期截止日期以注册有效期截止日期为准。超出使用有效期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在注册管理系统下载打印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有效期。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二)持证人申请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或更改注册印章号的,需重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信息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为准。持证人跨省调出变更注册、注册证书注销的,电子证书将无法查验,且无法下载。 (三)持证人、注册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伪造、变造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名制、企业资质、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管理中应对核发的电子注册证书予以认可。 (五)电子注册证书推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联系电话:0591-38161636转1。 附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样式(福建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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