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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3页
共1419条记录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施工图审查信息补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科〔2021〕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施工图审查信息补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结合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情况,现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施工图审查信息补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放勘察设计项目信息补录端口。补录系统部署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勘察设计单位依托“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在业务办理栏“勘察设计图审信息补录”中进行填写。 二、本次补录对象为2009年-2019年期间通过原“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但未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施工图审查信息不完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019年6月20日起“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启用后新建的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审查信息由系统自动实时采集推送,不予补录。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项目,由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负责补录。勘察、设计单位应持有当前有效的勘察设计资质。属于联合体的,原则上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补录,联合体牵头单位因故不予补录的,可由联合体参与单位进行补录。 四、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录时,应精确输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由补录系统自动比对原“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信息后,按下列情形进行补录: (一)对于项目基本信息已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但未推送施工图审查信息的,需补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对于项目基本信息及施工图审查信息均未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需先补录完整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后,方可补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三)对于同一个项目由多家勘察、设计参与单位进行补录的,以第一家单位填报的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为准,其他单位可补充完善其余相关信息。 (四)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信息不予修改。 五、勘察、设计单位对补录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填报完相关信息后,由填报单位加盖企业电子印章,并上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签(需体现勘察设计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以及法人声明(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提交成功后,补录信息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填报单位可以撤回重新修改提交,再次提交后重新计时。公示期结束后,补录的信息不再允许修改,系统自动推送至“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填报单位在报送补录信息前,应当认真核对,确保无误。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勘察、设计单位补录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相关信息从“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删除,并上报住建部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予以删除,同时对所涉及的单位予以全省公开曝光,并按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已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的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利用虚假或不实补录信息骗取资质或骗取中标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八、补录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样本)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21〕5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变更)下放至我省。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 三、申报途径 2021年3月15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网登录,就上述试点范围内的资质向我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查询。 四、业绩和人员入库 1.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其中,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业绩应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2.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要求,目前已入库的工程数据统一确认为D级,根据企业意愿自主申请提供工程业绩相关材料,分别提交项目所在地县、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升至C、B、A级,平台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直接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不再进行项目业绩核查,B级、C级均需组织项目业绩实地核查,D级不得作为企业申请资质晋升的项目业绩。 3.各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技术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技术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五、审批方式 为确保承接工作平稳过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其他资质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并公示审查意见。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涉及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类别的重组、合并、分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20〕70号))执行。 六、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期内有关资质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关于实行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陕建发〔2019〕1191号)执行。试点下放范围的资质证书,如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等企业信息变更需要换证的,统一换发本省电子证书。原资质证书既有下放试点资质,又有未下放试点资质的,取得下放省级试点资质电子证书后,需先凭资质证书原件到省厅综合服务中心窗口备注已取得资质类别并加盖公章,再按照要求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换取未下放省级的新证书。 七、事中事后监管 工程业绩和技术人员信息核查过程中,经各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不合格的,我厅不再组织重新核查;上报核查结果合格的,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对于工程业绩和技术人员信息录入、提供核查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申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的责任,并通报全省。申报企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报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试点过程中遇有相关问题,直接向我厅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反映。我厅将积极探索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申报材料,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23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建建〔2018〕65 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扩权强县旗县住建局: 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我区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适应和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就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放宽企业资质准入条件”的要求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初次申请施工资质的企业,注册人员、有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工人数量达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70%的,可予以受理审批”。除上述四种人员外,其他考核标准仍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执行。首次申请的资质获准后再次申请资质增项的,不适用此项条文。 本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上资质的,可直接申请总承包覆盖的同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附后),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专业承包资质除外。申请总承包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时,应提供总承包工程中与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业绩。 二、严格履行资质申报受理和审批程序 各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住建部和自治区住建厅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的规定和要求,坚持“既要积极又要慎重”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程序,认真负责把关。需要上报自治区和国家级许可的资质,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和各扩权强县旗县)住建主管部门,要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认真审核把关,对不具备资质申报条件的,不得予以上报。由盟市住建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可参照国家住建部和自治区住建厅的相关办法,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增加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企业申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审批或按照规定上报,不得任意拖延。凡企业上报后超过法定时限不能按时审批或上报的,要向企业说明原因。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文规定的附件证明材料。 要注重提高资质申报材料的质量。对已取得法人资格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要加强资质申报的具体指导,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适用性培训或参加有正规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组织材料的能力,引导和帮助企业不走或少走弯路。 三、引导企业合理调整整合资质结构 要根据建筑市场需求及本地区实际,引导和支持企业调整整合资质构成。要按照《实施意见》加大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矿山、通信、机电等高资质企业的扶持和培育力度。上述类别的资质在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工程业绩等主要条件满足资质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度放宽准入条件。要从严掌握并适度控制建筑类等相对过剩资质的审核审批。各地应支持和鼓励区外高等级资质企业、特别是央企在我区“落户”或注册成立子公司,并做好服务工作,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资质许可后的动态监管 要认真落实“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扶优汰劣”的指导原则,加强动态监管。2018年6月份前,各盟市要对所属建筑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核查,凡近三年没有建筑业产值、名存实亡的“僵尸”类企业,要依法进行清理注销。自治区住建厅在年底前将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清理淘汰一批企业,同时对各盟市资质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从严查处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问题 各地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凡发现申报材料存有疑点的,要认真核实。经核实确有虚假的,所有申请的资质一律不予许可,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较为严重的要公开通报批评并在公众媒体曝光,录入“四库一平台”不良记录。上报自治区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出现严重虚假问题的要一并通报批评所在地区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黄牛中介”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坚决遏制“花钱买证”、“证件造假”、“提供虚假社保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造假窝点,要及时负责地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并予以积极配合,努力在全区营造干净透明公正的资质申报环境。 联系电话:0471-6945765,6945973 附件: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2018年3月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总承包资质 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建筑工程 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公路工程 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 电力工程 输变电工程 机电工程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黔建建通〔2021〕20 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1〕20 号) 附件1: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 附件2: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附件3:资质申请表 附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建行〔2021〕37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近期,我厅在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审批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提交的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社会保险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等不实的问题,均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或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审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涉及住建行业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申报企业(个人)正确认识告知承诺制,诚信申报。同时要积极推进帮办代办服务,及时更新服务指南,加强对申报企业(个人)的指导和帮助,避免申报企业(个人)委托一些非正规机构进行代办。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涉及住建行业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完善审批事项的核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申报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行为。 三、我厅将继续严厉打击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依法不予其行政许可,且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相应行政许可。对以欺骗手段已取得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的,依法撤销其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且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相应行政许可,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21年3月16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建许字〔2021〕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文件部署,为扎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我省将受理和审批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要求 (一)申报途径。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申报。 (二)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企业可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或者一般方式审批;申报其他资质类别的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三)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1.申请。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按照要求填写并上传《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和有关申报材料。 2.受理。我厅收到企业申请后,将对照受理条件进行核对,符合受理要求的,线上受理;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公示。对已受理的告知承诺申请事项,我厅将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shandong.gov.cn/)公示企业申请事项、所填报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审批。我厅将根据企业填报的资质申请信息,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人员、项目信息进行审批。 5.公告。对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且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我厅将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告。 6.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厅将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在公示期内被投诉举报且证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依法予以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在核查中发现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对上述企业的不良行为列入失信名单。因上述情形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一般方式审批流程。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申报,我厅按照原省级事项的一般方式审批流程办理。 四、有关事项 (一)企业提出试点资质申请,相关工程项目业绩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资质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中,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的业绩数据等级标记应为A级。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审批权限下放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需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先报部核定特级资质后再行申请。 (三)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开展前,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流程中尚未办结的事项,我厅不再重复受理。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厅头〔2021〕37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城建局、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我省将承接权限下放工作。为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省(详见附件1)。在国家出台新的资质标准前,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三、审批方式及流程 (一)审批方式。试点的资质类别中,施工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二)审批流程。一般方式审批的,按照我厅原有审批流程办理。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按照下列审批流程办理: 1.企业申请。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厅审批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按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在网上填报并下载《许可事项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3),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及《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并提交《许可事项申请表》《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至省厅政务服务中心(可邮寄)。我厅将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信息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受理审查。我厅在省厅审批平台上接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其中需要核实非住建行业业绩、外省业绩的,函调相关部门,待其业绩认定后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我厅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相关信息通过审批平台共享至企业所在的市州住建局。 3.公示审批。我厅将审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查意见为同意,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我厅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省厅审批平台领取电子证书。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我厅不予许可。审查意见为同意,但在公示期间被举报的,我厅暂停审批,待核实后再予处理。 4.事后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我厅组织人员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以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结束后,我厅将核查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交补充陈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补充陈述材料仍达不到标准条件要求的,我厅依法撤回该项许可。核查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我厅依法撤销其该项许可。 四、申报途径 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申报。 五、业绩要求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资质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和人员信息必须录入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一体化平台,方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其中,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其它业绩项目(含专业承包业绩所在的施工总承包业绩)项目必须是C级(含)以上工程项目;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监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的工程项目。 六、监督管理 我厅将加大核查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重组、合并、分立。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此次试点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二)资质证书颁发。试点期内相关资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一律发放电子证书,纳入我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 电话:027-68873077、68873075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邮编:430071 附件: 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1〕118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实名制管理是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归集、数据应用等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根治欠薪、市场行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现就进一步强化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的录入和考勤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名制管理工作监管力度,拓展实名制人员信息录入的范围。自2021年4月1日起,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劳务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包括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含八大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等相关基本信息(包括相关持证上岗人员的证书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应及时修改完善建筑工人的技能等级、联系方式、银行帐号等信息,对于临时聘用人员也应纳入实名制管理之中,做到应录尽录、准确无误,相关信息完善、录入工作务必于2021年5月1日前完成。全省房屋建筑和市场基础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实行每日考勤,考勤记录将作为各地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核实管理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其中项目经理以及总监每月考勤记录不得低于70%。对于未按要求执行的项目,省厅将纳入预警项目清单,逾期未改正的将予以通报、处罚并扣除项目和企业对应的信用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本地建筑市场执法人员信息一并录入,方便执法和监管人员对项目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执法监督数据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之中。 二、严格执行统一规范的实名制管理数据标准 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是统一标准数据的信息管理平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以省级制定的统一标准数据,通过县、市平台向省级平台实时传传输数据。对于实施智慧工程建设的项目,在实名制管理终端必须加强数据的融通性,按照“四项制度”要求,保证数据实时、准确传输至县、市、省级实名制管理平台。各地应认真核对并及时调整实名制管理平台中工程建设项目的状况(包括在建、停工、竣工等施工状态),确保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现状,省厅将于2021年5月1日起,通过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对上述情况进行系统内排查、核查。 三、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3个“百分百”的要求,即实名制考勤率100%、工资专户开户率100%,总包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率100%,强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要严格落实“四项制度”,重点检查总包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考勤等制度落实,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改正。对于代发工资数据无法实现与省、市实名制平台对接或者不能准确反馈工资发放数据的银行,应停止其在当地开设工资专用账户资格。严禁总包单位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代发,严禁将工资直接发给班组长,工资必须经农民工本人确认后,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卡。 对于不能真实反映工程项目的实时状态,弄虚作假,擅自变更工程状况,逃避监管的建设项目(含已实施智慧工地建设的项目)和企业,一经查实,严格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全省通报,扣除项目和企业相应信用分,并处以限制企业承接新工程,逾期整改不到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四、推进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和应用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社、信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实名制管理平台与劳动监察、信访、公安、质检、安监、教育培训等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动实名制管理数据共享。省厅今年将推进与劳动监察部门实施“一案双查”机制,与信访部门开展投诉案件信息对接,与公安部门实现人员信息比对、确认,推进安全教育、人员资质资格等信息共享。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实名制管理数据的应用,探索将实名制管理情况与企业信用等级、招投标、资质升级、市场行为监管等挂钩,不断拓展数据的应用范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建许〔2021〕2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要求,新增我省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为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我省的资质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现就开展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21年3月15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范围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下放至我省(详见附件1)。 三、审批方式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升级)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升级)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 (二)下放我省的其他资质审批事项采用现行方式审批。 四、申报途径 2021年3月15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通过登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http://zjt.fujian.gov.cn/)-->网上办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政务服务系统”,选择相应申请事项并按相关资质标准要求在线提交申请。有关办事指南和材料清单,可通过“下放试点资质手册”专栏查阅。 五、审批及核查 (一)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对于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要求执行。具体审批及核查程序如下: (1)企业需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信息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建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满足所申请资质类别相应资质标准要求,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范本见附件2),承诺企业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全部法律责任。 (2)申请受理后,企业申报的人员和业绩等信息在省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举报,且填报信息满足所申请资质类别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予以审批,并发放资质证书,同时,通过审批系统生成电子资质证书。 (3)核查。省厅在作出审批后3个月内,组织对已审批的每一家企业承诺情况进行批后核查。经核查,对于通过虚假承诺、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资质申请,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予以信用扣分。 (三)对于不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事项,沿用现有审批及核查程序。 六、其他要求 (一)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建筑行业及专业和市政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所需企业业绩及相关人员业绩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其中:省外业绩信息数据需标记为A级。省内业绩信息数据需标记为C级以上或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中可查询。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请各设区市、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录入平台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等数据,并配合做好试点过程中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人员信息等核查工作。 附件: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范本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建设〔2021〕73号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检查,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从业行为进行动态检查的活动。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检查工作,负责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动态检查情况。 二、检查范围及比例 (一)检查企业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机构)以及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企业(机构),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取得资质许可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2.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成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 3.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所辖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总数不少于5%的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有条件的应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重点检查: 1.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 2.发生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或者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 3.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系统中企业现有注册执业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 4.未按规定报送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或近一年未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 5.近一年内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中多次修改图纸答复审查意见超过规定期限的; 6.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求对该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的; 7.检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检查的其他情形。 三、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机构)动态检查包括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从业行为检查。 (二)资质检查,是指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企业资质标准的情形。资格检查,是指检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不符合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情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机构)资质、资格进行检查时,应当检查以下情形: 1.证照情况: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省外进甘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负责人等是否与进甘登记信息一致。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检查其总公司授权经营情况,是否按法律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其实际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实际勘察设计业务范围等是否与经营授权、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相符合。 2.技术负责人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历、职称以及负责的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 3.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情况: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历)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是否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与注册信息一致;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关系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不具有独立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要重点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具有资质的总公司在职员工。 4.技术装备情况: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应当核对技术装备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三)从业行为检查,是指对企业在承揽业务或招投标活动以及勘察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检查,包括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行为的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从业行为检查,应当检查以下情形: 1.诚信经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虚假投标、围标、串标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情形。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项目、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项目、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存在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等不良行为。 2.勘察设计项目履约与质量保证情况:检查项目人员履职情况,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及设计人员是否与合同约定、任命文件、施工图审查系统上报人员一致(随机抽取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现场讲图);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是否存在现场勘察弄虚作假和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违法违规情形;检查有无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问题发生,查看完成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情况;检查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是否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各阶段验收等。 3.注册人员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履行执业责任(包括现场执业履职)、超出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核查中标企业现场执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在检查企业时,对企业的注册与非注册执业人员从业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4.施工图审查工作情况:是否超范围超资格从事施工图审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时效及内容等进行审查;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审查发现的问题。 5.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等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6.被投诉、举报的,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四、检查程序及处理 (一)检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在检查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企业送达《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检查程序和检查内容。 (二)进行检查时,检查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检查部门可聘请行业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表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判定标准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四)监督检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标准要求规定的,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0号)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限期改正期间,暂停受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暂停企业承揽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整改期满时,企业提交包括资质条件符合标准的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由原检查部门进行复查。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报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或降低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五)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根据违法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按规定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六)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受检企业,可以依法申诉、澄清有关事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应予以复核。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企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 (二)检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在检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检查要求或者与被检查企业串通的; 2.向被检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的; 3.明示或者暗示被检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4.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禁止性行为的。 附件: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2.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 4.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表 5.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结论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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