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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29条记录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刻章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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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刻章事宜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刻制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获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不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山东省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申请登记表》,可直接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印章刻制单位办理有关印章刻制事宜。 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刻制后,应做好印模留取、存档及印模扫描件存档工作;证书专用章遗失或损坏,企业须及时登报声明(省级报刊)。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0日
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严厉打击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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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严厉打击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的审批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现本市部分企业与不法中介心存侥幸,采取私刻公章开具相关证明、编造虚假企业、个人业绩及个人经历等违法违规的方式申报资质,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净化建筑市场,优化营商环境,中心不断加强对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经历和业绩的核查力度。通过与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函询渠道,进一步核实企业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或骗取资质的企业不姑息、不手软,严厉打击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 2021年上半年,24家企业因资质申报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处,其中2家施工企业,22家设计企业。在被查处的企业中,23家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其申请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1家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欺骗资质,其资质被撤销并给予警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中心将对涉及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扣除相应信用分。将继续强化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或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持续保持对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压零容忍”打击,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同时,将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并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限制其各类市场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建法〔2021〕12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14号)要求,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二)自本文印发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建办市〔2021〕30号文所列停止受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证书简单变更事项正常办理(不含有效期届满的资质证书)。 (三)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我厅下放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四)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后,其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完整、准确、真实的,自申请受理始1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办事指南、调整办理流程。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二)自本文印发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及暂定级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正常办理(不含有效期届满的资质证书)。 三、其他资质审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按照《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等4个事项,按照《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涉及本次“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各地应加强与我厅有关处室、单位的业务对接,确保过渡期各项审批服务工作不乱、业务不断、有序衔接。 联系方式: 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行政审批事项:王鹏、赖玮,0791-86223771。 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事项:叶栩娜、徐文,0791-86226092。 燃气经营:黄兴,0791-86226591。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宋波,0791-8622276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内建行〔2021〕4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广“容缺+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着力推进涉企审批减材料、减时限,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现将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确定的第二批精简申报材料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全区住建领域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进一步精简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申报材料,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着力打造市场化营商环境。 二、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核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精简和告知承诺制事项,并及时做好审批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工作。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结合地区实际,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审查机制,加强同监管部门衔接,对新设许可从严把关审查,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联系人:张育齐 崔炜娜 联系电话:0471-5332426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6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精简申报材料、承诺事项清单 2021年8月3日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宁自然资发〔2021〕12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附件: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市建管处关于实施劳务资质备案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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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建管处关于实施劳务资质备案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我市现处于资质证书换证过渡期,企业需在线下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申请材料: 1: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一份(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注:现场查验技术负责人证书原件 办理地址: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住建局窗口。 附件:芜湖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表.docx 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21年7月26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1〕59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标准定额处。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建审发〔2021〕19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原承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换发证书。 七、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的成都、泸州、绵阳、内江、巴中等五市的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7号)规定申报办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也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备案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八、2021年7月1日零时前已在资质审批系统提交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申请的,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局应继续受理,按规定审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8日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审批〔2021〕334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工作。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系统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2.0”,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其中法定代表人信息通过身份证读取;企业净资产、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材料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2020〕第 16 号)要求,已经办理备案手续的劳务作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备案材料的真实性由备案企业负责。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无需再提供人员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件,以及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在申报资质期间提供以上材料,切实落实建筑业“放管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三、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 “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附件所列取消的资质,在新的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前,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我省勘察设计业绩补录和修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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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我省勘察设计业绩补录和修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湖南省施工图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线开通了勘察设计业绩补录和修改功能。勘察设计企业可登陆系统对2017年之前未实行数字化审查的勘察设计业绩进行补录,以及对系统已有的勘察设计业绩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勘察设计企业填写有关业绩信息后提交至负责项目设计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将勘察设计业绩推送至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各勘察设计企业应认真填报并对填报业绩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勘察设计企业填报的业绩信息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业绩信息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勘察设计企业不能再次修改。具体操作指南可在系统首页的通知公告栏下载。各有关单位在勘察设计业绩补录和修改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联系。 联系人:陈志新 联系电话:0731—8895007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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