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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0页

共1429条记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受理部分建设类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第10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服务部门停止受理《通知》中明确要求取消资质(详见附件)的首次、延续、增项、升级和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完成审批。 二、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填写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打印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三、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除通知中明确要求取消的资质外,其他资质的受理、审批仍按原资质标准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消汇总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签名上报启用《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监管服务,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资质申报人员知情权,确认资质申报中涉及人员与企业的劳动用工关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发布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在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签名上报时,将启用《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增设相关人员本人填表与电子签名承诺环节(具体承诺内容,详见延伸阅读),必要时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窗口现场本人确认。 适用范围 用于资质申请的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需签署《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 具体要求 1、若个人填写《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A)(以下简称“A表”,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本人完成电子签名后,企业可将其个人信息用于本次资质申请; 2、若个人填写《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B)(以下简称“B表”,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本人完成电子签名后,需本人携带《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知情表》、身份证原件、学历原件(如本次资质申请涉及)、职称证书原件(如本次资质申请涉及)、劳动合同原件等资料至负责本次资质审批的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企业方可将其个人信息用于本次资质申请。 3、个人填写A表或B表,由系统根据管理部门监管要求自动设定。 网上操作 本人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http://zjw.sh.gov.cn)→我要办“人员”→人员→“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信息采集与维护”→“自助服务”中选择“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申请” →“新增”→填写并签署《个人信息用于资质知情表》。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962683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云政发〔2021〕14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将省级权限内审批的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的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的审批权(详见附件)下放给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 二、2021年7月6日至7月31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资质申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期间暂停受理省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2021年7月5日前已受理的,仍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批。 三、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期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施工资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仍执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四、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赋权事项承接工作,制定承接方案,强化管理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流程和行政权力清单调整事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职能处室和单位将积极做好与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衔接工作,加强赋权事项的业务指导、服务、监管和培训工作。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赋权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联系电话: 勘察设计处 0871-64320542、64618387 建筑市场监管处 0871-64320971、64322320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的通知 云建建〔2021〕97号 附件: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日 附件 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1.工程勘察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 等级 专业资质 1 岩土工程专业 乙级 2 水文地质勘察专业 乙级 3 工程测量专业 乙级 劳务资质 4 工程钻探、凿井 不分等级 2.工程设计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工程设计资质类型 等级 行业资质 1 行业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道、民航、海洋行业资质除外) 乙级 专业资质 2 专业资质(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道、民航、海洋专业资质除外) 乙级 专项资质 3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环境工程设计、照明工程设计 乙级 3.建筑业企业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型 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级 2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级 专业承包资质 1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2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3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4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5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6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7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8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9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10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11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二级 12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不分等级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型 等级 专业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乙级 备注:上述资质的审批权包括首次、升级、延续、增项、注销、变更、重新核定事项。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停止受理《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本市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清单》(见附件)。涉及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具体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和《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执行。为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自2021年7月1日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登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网(http://zjw.sh.gov.cn),企业在网上提交信息材料后即完成备案,获取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决定取消的本市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清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21年6月30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精神,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继续在该系统办理备案业务,使用自主研发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设区市,尽快修改完善系统,安排专人做好与省级数据对接工作,确保施工劳务企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我省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30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受理相关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停止受理相关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7月1日零时起,我厅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审批局停止受理建办市〔2021〕30号文件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同时,我厅停止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首次、延续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2021年7月1日零时前企业已在资质审批系统中提交申请的,有关审批部门继续受理并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各项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除外)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局按照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要求,做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备案制、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方式等工作。 四、下一步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改革事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排部署执行。 附件:四川省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请的建设类企业资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效能,方便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提高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程项目数据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和实名审核 (一)按照住建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要求,我省已全面实行工程项目数据省、市、县分级(A、B、C、D四个等级)管理,数据审核全面实行专人专机实名审核。A级数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施工企业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目前已入库的补录工程项目业绩统一确认为D级。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竣工验收备案业务及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入库的工程业绩维持原有数据等级不变。 (二)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经各级住建审核部门实地核查后实名审核确认入库。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业绩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形式实名审核确认入库,确保入库工程业绩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工程项目时,应制定严格的实地核查程序,加强对工程项目核查资料的归档,存档文件包括核查过程中的纸质文书、照片(电子照片)、影像资料等。 (四)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应与施工企业做好对接协同,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协调。 二、企业自主申报业绩并提请分级审核确认 企业自主登录省一体化平台,按系统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逐级提请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对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库已有但信息不全、不准的项目,必须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补录齐全、更正准确后提请审核确认。新录入的工程项目,企业必须按照系统提示逐一录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信息后提请审核确认。 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分级审核确认时,应首先根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自行选择区县级或地市级确认为C或B级,再根据自身发展或业务需要自下而上逐级申请。其它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业绩分级审核确认业务参照上述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省一体化平台管理端安全登录,决定将全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审核管理端用户锁更换为安全保密性更高的数字认证锁,由省住建厅电子政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妥善保管好省一体化平台用户名密码、数字认证锁或UKEY锁,严防被不法分子窃取,一旦发生丢失(泄密),应及时与省住建厅电子政务中心取得联系立即停止使用。 三、加强对工程项目业绩入库监管 工程项目业绩入库事关企业发展大局,同时对提高政务效能、优化服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安排部署,严格实地核查程序,避免出现实地核查工作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把关不严的问题,确保企业入库工程业绩真实、准确。要严格落实“八项规定”,防止滋生腐败。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把关不严的,将约谈住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并通报全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对于企业工程业绩弄虚作假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良行为录入省一体化平台。 技术联系人:程斐 联系电话:029—87362397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工程监理质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5号),除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外,社会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不再实行强制监理,建设单位可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模式,委托满足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提供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服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监管新模式。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的,应当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履行监理单位职责。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要求,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负责审核并签字盖章,不得由他人代替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各工程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施工现场辅助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工作,辅助人员配置数量不作为施工现场强制配置要求。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前期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省(市)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试点的基础上,再选取部分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二、工作内容 (一)启用电子证书。 1.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 2.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3.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二)开展延续注册。 1.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的一级建造师,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3.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4.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子证照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三)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编号、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