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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4页
共1491条记录
关于启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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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经研究,定于9月22日8:00起正式启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即对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原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s://jzsc.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新系统将采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和浙里办实名认证体系,取消原身份证读取模式。尚未开通政务服务网账号的企业,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法人账号的注册。在新系统首页已上传了相关操作手册、操作视频教程,各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均以操作手册为准,请主管部门和企业尽快下载学习,熟悉掌握使用新系统。 二、自9月18日晚20:00起,原系统将停止相关业务办理功能,即新业务办理一律需登陆新系统进行操作。为确保系统平稳过渡,9月30日前,原系统企业端暂可提供查询功能,原管理端未办结事项仍可进行办结处理,办结信息将及时推送至新系统;逾期未办结的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在新系统重新发起申请。 三、我厅将于9月下旬举办全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培训班,对新系统使用功能、入库审核规则、项目核查流程及要点进行演示讲解,聚焦企业关切问题进行指导解答,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便于学习掌握新系统使用功能,目前开放测试网址(http://223.4.75.235:8080/webserver/app/index.html,将于9月18日20:00前关闭),企业可登录进行测试使用,测试数据不作正式数据入库,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技术开发公司(联系电话:0571-83736951、 0571-83732971)。 四、新系统上线后,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审核、项目数据补录审核、竣工验收审核和业绩实地核查工作均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业绩入库审核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函核查。各地审核任务分工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分配协调,审核人员需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入库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人员,严格工作标准,建立溯源机制,切实做好入库审核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信息真实有效。我厅将不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对不履行审查责任的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审核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中的审核内容,分别确定相关责任人,原则上每个地区最多不超过5人,1名分管领导,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3名业务骨干。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县(市、区)审核人员名单,于9月17日下班前将《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审核人员汇总表》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对审核人员开放审核权限。 附件: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审核人员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1〕62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途径 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入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 二、办理要求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布备案工作办事指南和咨询电话。 三、颁发电子证书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后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提出备案申请换发为电子证书。对于纸质证书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变更,企业按照上述流程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电子证书。 附件:1.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1日
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的通知
新建建函〔2021〕9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办理企业资质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证书变更。 二、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跨省变更的,核定一年资质有效期。2020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9月30日前申请进行资质核定,核定内容包括人员、业绩等主要指标,核定合格后统一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2021年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调整为一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企业可申请资质核定。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使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执业证书的函
建办厅函〔2021〕3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福建省使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执业证书的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福建省开展使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执业证书工作的请示》(闽建人〔2021〕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省使用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执业证书。 二、你厅应确保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执业证书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ZWFW C 0252-2021)标准,并做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对接工作。 三、你厅应调整工作方案中的时间安排,确保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电子注册执业证书在我部批复后启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审批受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第121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企业资质审批受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审批受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1年9月1日起,由我厅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批(包括核准、备案等)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房地产开发、燃气经营等企业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办(包括首次申请、延续、变更、取暂和遗失补办等),在企业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后,资质审批系统即时自动受理,各级审批部门在审批系统自动受理后要及时开展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请有关企业在提交申请前,认真核对确认所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7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业绩核查及录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资质审批权限业绩核查工作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范围 建设工程企业(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审批权限资质(见附件1)所申报的项目业绩,包括企业和个人业绩。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方式及要求 业绩核查以信息化手段为主,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结合函询、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 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业绩项目应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业绩(含企业和个人业绩)以全国平台业绩为准,未进入全国平台的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采用一般方式申请 企业以一般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业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全国平台核查。申报业绩需要在全国平台中至少包含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主要内容。 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企业资质的业绩,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全国平台核查。申报的企业业绩需要在全国平台中至少包含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内容,申报的个人业绩至少包含施工图审查等内容。 2、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 企业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业绩,在全国平台中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两个环节数据等级必须为A级。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企业申报资质承诺的企业业绩进行现场核查(见附件3)。 (三)数据等级定级方法 全国平台对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工程项目数据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2019年10月15日之前已在全国平台发布的工程项目数据,其各业务环节的数据等级暂定为D级。 全国平台中当前项目数据等级为B、C、D,需要升级为A的,企业在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等级升级”模块中办理,选择相应的项目编码,系统自动导入当前省平台中的信息(企业不可更改或添加省平台中的既有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完成全国平台相关项目数据等级升级工作。 (四)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勘误 已竣工工程项目信息在全国平台上存在关键性字段缺失或错误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业绩数据修正勘误。申请修正勘误前,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并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对申请企业开通修正端口,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模块办理,办理流程见附件5。修正勘误的结果信息将同时关联省平台。 因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调整等因素,省平台已有而全国平台缺失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信息的,需要进行项目信息完善的,企业可以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模块办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送。资质申报时,工程项目业绩数据应当完整一致。 (五)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业绩补录 1、补录条件 补录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业绩应是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并已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含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且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补录的设计业绩应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的工程项目,其中企业业绩须已办理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企业申请业绩补录前,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先对补录的项目信息进行核实并书面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后,对申请企业开通补录端口。 2、补录流程 施工、监理企业登录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填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表,上传相关佐证资料(见附件6),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网上确认后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补录项目信息,将及时推送至全国平台。 设计企业登录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填报相关工程项目信息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6),经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并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及网上确认后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无异议的补录项目信息,将及时推送至全国平台。 (六)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类业绩补录(以下简称“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 为加快资质审批进度,申请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见附件2),企业在申请资质前,应在省平台中“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市政工程信息补录(行业外工程)”模块录入项目业绩(含企业和个人)。省内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中负责确认;省外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中负责确认,必要时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等部门核实业绩真实性。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业绩核查内容见附件4。 经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的业绩,将在省平台上向社会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业绩进入省平台业绩库。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审批权限以外等级的施工、监理资质的业绩,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 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类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业绩项目应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业绩(含企业和个人)以省平台业绩和全国平台业绩为准。专业工程承包、分包信息按照《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进行归集。企业申请资质使用上述工程项目作为业绩的,必须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业绩申报,未经审核的不作为有效业绩。 业绩核查方式以信息化手段为主,依托以省平台、全国平台工程项目数据信息,结合函询、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核查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业绩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处室(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明确责任人员,严格工作标准,切实做好业绩管理和核查工作。 (二)加强服务指导。要从改善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聚焦企业在业绩录入、认定、使用等方面“难点”,指导服务企业,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多种方式,解答企业关切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责任追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平台中录入数据及时开展事中核查,谁核查谁负责,强化责任追溯。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人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约谈,并视情形记录不良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对省平台中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企业进行全省通报并将不良行为上报全国平台。 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业绩核查机构人员名单(见附件7)于2021年9月3日前汇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勘察、设计类 曹敏娜 025-51868712 施工类 齐银涛 025-51868872 工程监理类 陈 莹 025-51868738 附件: 1. 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2.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资质类别 3.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资质业绩现场核查内容 4.工程勘察和非房建市政业绩核查内容 5.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流程 6.工程业绩信息补录佐证材料 7.建设工程业绩管理人员信息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存量纸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1〕59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存量纸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为做好改革衔接工作,我厅将于近期开展存量纸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下放至我厅实施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纸质证书(资质范围见附件)。 二、换证时间 2021年8月20日至10月31日。 三、换证流程 (一)企业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在“网上办事-业务事项申报-换发电子证书”提交申请,并上传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纸质资质证书彩色扫描件。 (二)企业提交换证申请,收到审批通过的短信通知后,按短信要求将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的纸质资质证书交回或邮寄至厅对外办事窗口,由我厅制发电子证书。 (三)企业登录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打印电子证书。 附件:换发电子证书的资质范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8日 (联系电话:020-83133670)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公路规〔202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作如下修订: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交通运输部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奖惩记录、信用评价结果,以及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等; (三)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 第九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社会信用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十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录入: (一)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市级及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 (四)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务院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录入。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后记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 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从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部、省两级建立。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按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接口标准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负责公布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负责公布相应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负责公布信用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的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激励机制。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府办〔2021〕1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建筑业发展机遇,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巩固我省建筑业支柱产业、绿色产业地位,增强企业竞争力,加快建设建筑强省,全面提升工程品质和产业现代化水平,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 (一)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抓住“双区”建设和“一核一带一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引导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新城建、新基建和完整社区营造中的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老旧小区改造以及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工程建设,支持企业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促进建筑业和城乡区域、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建筑业区域产业布局。各地整合资源,加大土地供应和资金投入力度,建成一批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和产业园区,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产业链的建筑产业集群。支持广州、深圳在建筑科技创新等方面优势互补,辐射带动珠三角打造智能建造示范区;支持佛山南海等地建设集技术集成、产品展示展销于一体的建筑产业集聚区;支持茂名电白、汕头濠江、江门开平等“中国建筑之乡”进一步做大做强建筑产业集群,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广东建筑之乡”,整体提升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升级建造方式 (三)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生产建设用地,对政府投资项目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带头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展装配化装修试点示范,推广应用整体厨卫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件,积极发展成品住宅。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建筑工业化技术协同发展,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行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力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全面采用BIM技术。发展BIM正向设计,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推动BIM技术和CIM基础平台在智能建造、城市体检、建筑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等领域的深化应用。加强智能建造、“机器代人”等应用场景建设,推动重大产品集成和示范应用。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绿色建筑。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型公共建筑按照高于最低等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开展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推广试点。鼓励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新型工程组织管理模式。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各地级以上市要明确每年不少于20%的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工程建设。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引,规范咨询服务行为,完善费用计价规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勘察设计综合品质。充分发挥工程设计的先导和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探索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发展建筑评论,设立建筑文化宣传周,繁荣建筑创作。推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监管信息化,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可追溯制度。探索人工智能AI技术、BIM技术在施工图审查领域的应用,推进工程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整合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加强建设科技研发与应用供给。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产业联盟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引导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 (九)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完善对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定期考核制度。鼓励通过购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巡查服务的方式,推进监理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担保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推进“智慧工地”“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建材、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加快城市既有建筑基础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房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培育一批“楼宇医生”企业,对既有建筑开展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建优质工程。鼓励创建国家和省级优质工程并在编制预算和招标控制价时按标准计列工程优质费。强化标准工期的基础性作用,杜绝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任意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发挥政府工程、龙头骨干企业先行示范作用,严格执行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重要指标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代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十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实施本省建筑业企业培育计划,制定重点扶持名录,对名录企业定期联系和服务指导,争取用2至3年时间培育100家工程总承包以及300家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帮扶满足条件的企业加速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帮扶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措施。积极引进实力强、营业收入高以及提供高端建筑技术、装备、产品、服务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省内。对总部迁入的建筑业企业,迁入地政府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或补助,符合总部建设用地的,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增加产业人才供给。继续开展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认定工作,支持广州、深圳等地认定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树立建筑业人才标杆。支持建筑业企业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建筑业现代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加强产业工人训练基地建设,大规模开展产业工人培训、考核、认证工作。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分包企业为产业工人主要载体,逐步实现产业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建筑业走出去 (十三)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抓好粤港工程项目合作试点,推进粤港建筑业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资质资格及信用评价管理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探索编制粤港澳三地互认的湾区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在大湾区内地城市继续试行港澳工程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形成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扶持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建筑业产业联盟,联合开拓市场,推动设计、施工、设备、技术和服务输出。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承包工程业绩可用于资质申报。对省外、境外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争取国家支持创办中国(广东)国际工程交易会,开拓全球性工程建设领域全链条产业交易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广东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优化工程造价和招标投标制度。探索发布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市场竞争定价,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在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招标人首要责任制,完善评标定标分离方法。对重点地区、重要项目的工程设计,探索“公开招标+邀请特定投标人”方式招标,鼓励以竞赛等方式开展设计方案招标。推进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接,加强数据挖掘,实现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智慧监管。鼓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将获得国家和省级科技、质量奖项情况作为招标择优因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挂牌上市、发行债券,鼓励各地对上市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予以补助。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创新开展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规范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全面清理政策壁垒,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等进入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工程款支付等工程担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信贷、助贷、增信环节收费行为,支持银行机构优化中小(民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在政府采购等方面全面落实支持中小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市场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互联网+监管”模式,持续加强建筑市场从业主体行为监管,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根治欠薪行动,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市场执法、信用管理等信息互联互通,营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建筑业行业自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函〔2021〕777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在皖事通办平台及本部门网站公布建筑业企业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实施清单及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备案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后,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取得资质证书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五、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施工劳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管,健全建筑劳务用工监管信息平台,实行作业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确保建筑专业作业队伍稳定。 六、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建筑业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与《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衔接工作。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62871513(传真) 2021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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