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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4页

共1505条记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服务水平,按照“一网通办”要求,我厅决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对厅本级审批权限内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实行电子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范围 向我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总承包特级、部分一级、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的,均实行电子化办理。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扫描上传相关附件材料,提交后打印附有防伪条形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按要求完整填写相关信息。 (二)登陆“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zwfw.gxzf.gov.cn),在“切换区域与部门”栏目中选择“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在线办理”,企业上传附有防伪条形码、经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扫描件即可完成网上申报。 (三)我厅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组织评审,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的审批结果将在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公示公告栏目发布。 (四)通过审批的企业,可以登陆广西建设网(网址:http://www.gxcic.net/wsbs/)“桂建云”平台“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填报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杜绝弄虚作假。 (二)申请材料填写的相关内容须与《建筑业企业申报表》匹配对应,相关附件材料须用彩色原件扫描上传,以字体内容清晰可辨、符合网上申报系统提示要求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1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数据清理完善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信息数据采集录入质量,拓展基础数据在行业管理中的应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既有数据清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各地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的工作要求,组织本地区所有项目的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数据进行补录、更正。 二、完善数据清理程序。各地对企业补录、更正的数据及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数据补录、更正操作流程和审核流程按照《关于开展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执行。需要升级的,各地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逐级申报执行,经审核同意后入库。 三、加快清理审核历史数据。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对所有数据(含既有数据)进行全面逐一审核入库,于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D级项目数据的清理审核工作。2022年1月底前,我厅将对D级项目数据进行统一清理。启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新平台后,将不再保留D级历史数据。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应用管理工作,加大与工程建设各相关平台数据共享力度,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监管,实时采集平台生成的各类数据,进一步加强对已入库数据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把关数据补录、更正审核,确保平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我厅将在清理完善工作结束后,发布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和完成质量情况。对数据审核、数据治理等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所辖行政区域工程项目数据清理、审核、入库工作情况(包括数据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存在主要困难)报送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刘铁军,电话:68873806。 各地在数据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95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等的部分甲、乙级工程勘察单位、行业及专业设计单位。受检单位名单及检查的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1.受检单位检查范围内的相关勘察设计资质现状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 2.受检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核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1.受检单位自查:受检单位进行自查,并于10月26日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上报相关材料,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2。 2.主管部门检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对受检单位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组检查受检单位现场并填写检查结果意见表(见附件3),于11月26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报送以下材料: (1)检查结果分析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好的方面及存在的问题等; (2)《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4); (3)签有审查意见的受检单位申报表。 3.省厅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12月对各设区市的检查情况组织抽查。 四、核查结果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核查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布,对在检查中拒检、资质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单位及个人将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核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2.各受检单位要指派专人及时做好检查材料上报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上报材料认真审核,对各项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联系方式:曹敏娜,025-51868712。 附件:1.受检单位名单及检查的业务范围 2.受检单位报送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3.检查结果意见表 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动态核查结果汇总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市住建局开发区分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企业填报的相关信息应与上传资料内容一致,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有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备案流程及办事指南详见附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二)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三)企业原有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无需再次办理备案。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且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四)各县区住建局要加强对施工劳务企业监管,规范劳务作业市场行为。已备案的施工劳务企业情况,请各县区住建局明确专人申请管理权限,并于2021年10月10日前将权限申请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咨询电话:0564-3378109、3953680 附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六安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等文件要求。 二、申报材料 企业应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备案流程 1、申请: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企业登录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从“住房城乡建设”版块进入“六安市住建审批系统”,在“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栏按系统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资料,在线提交备案申请。 2、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场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缺项内容。 3、发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于备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申请人可选择邮寄快递送达或窗口现场领取。(地点:六安市佛子岭中路168号六安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市住建局窗口,联系电话:0564-3378109。)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推进涉企审批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现将我厅简化审批流程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事项“盟市初审”环节 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外,取消其他厅本级审批事项“盟市初审”环节(事项名单详见附件)。取消“盟市初审”的审批事项各盟市相关单位无需初审,按照“就近办”的原则,应进一步加大指导和帮助申请人解决申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工作力度。 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特殊性,仍保留“盟市初审”环节,各盟市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初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要求,我厅将对初审工作进行随机核查,对问题多、群众反映强烈,仍线下受理办件的盟市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和约谈。 二、企业资质变更由“承诺件”变为“即办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变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房地产估价机构变更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更等9项变更从“承诺件”变为“即办件”。 三、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 取消“盟市初审”环节后,各盟市相关单位要及时关注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和厅级审批事项的公示公告,掌握本盟市企业资质核准和人员变更情况,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不得利用监管措施对申请人申报事项的数量和次数进行限制。 四、其他工作 (一)优化审批事项申报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我厅已对部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申请表进行了优化完善,申请人可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专栏下载空表和样表。从2021年10月8日起,申请人需提交新版申请表。 (二)优化升级审批系统。根据简化流程和实际审批工作需要,我厅将对审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为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对近期数据做如下处理: 1.自2021年9月28日17:30至2021年10月8日零时,我厅暂停受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申请,对“待受理”办件做退回处理; 2.行政审批系统于2021年9月30日17:30至2021年10月7日17:30暂停服务; 3.2021年10月3日零时对行政审批系统中“待提交”和“盟市初审”环节办件做删除处理。仍有申报需求的申请人可于系统优化升级后重新“新增申请”进行申报。 结合上述数据处理方式,请申请人及时关注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待办件办理情况,各盟市相关单位尽快对“盟市初审”环节的办件进行审核处理,避免相关事项无法正常办理。 联系人:张育齐 崔炜娜 联系电话:0471-5332425/5332426 附件:取消“盟市初审”审批事项名单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新版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系统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我厅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实际,现定于9月22日8时正式启用新版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网址:https://kcsj.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勘察设计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落实组织培训,实现系统平稳过渡 新版系统启用后,原企业端口将停止使用,已在老系统中上报的各类信息继续在原系统审核,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请及时完成存量信息的审核工作。为保障勘察设计企业及时适应系统,将在新系统首页中提供操作手册的下载,供企业参考。我厅将组织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操作培训,培训的具体时间、方式等另行通知。 二、强化主体责任,确保信息真实性 系统升级后,各类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直接入库,无需再由省级确认。企业对录入的各类信息真实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平台中录入的数据及时开展事中核查,按照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溯。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人员,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我厅将不定期对平台中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不实信息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入库把关不严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将进行约谈。 三、加强服务意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入库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人员,严格工作标准,切实做好业绩管理和核查工作。要从改善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聚焦企业在业绩录入、认定、使用等方面“难点”,指导服务企业,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多种方式,解答企业关切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实行电子证书。 1.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2.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3.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 4.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二)开展延续注册。 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至 65 周岁当日。 二、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二)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三)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重新下载。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