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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91条记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1〕3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切实提高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保障工程项目相关数据在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招标投标中的有效运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业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全面启用工程项目数据新标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建办市〔2018〕81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服务系统”)工程项目数据库进行了升级。自发文之日起,自治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业绩一律采用新标准入库,并实行工程业绩分级管理。工程业绩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登记、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6项业务环节信息。 实行工程业绩分级管理 (一)工程业绩审核定级。依据数据审核部门层级,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业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的为A级数据,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的为B级数据,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通过的为C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D级数据。数据分级的对象包括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数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资质的工程业绩实行A级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9号)要求,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相关工程业绩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已核准为B、C级的工程业绩,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管服务系统”中提交A级业绩核准申请,上传函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通过双随机、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业绩进行核准,通过核准的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具体核准流程详见附件2。 (三)专业承包工程业绩实行承诺制管理。为了进一步加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工程业绩的统一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监管服务系统”建立“工程项目库”,数据来源于宁夏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宁夏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明确总承包企业在业绩申报中,从“工程项目库”中选择代表工程,填报总承包工程业绩相关信息,并在“施工合同”环节统一录入分包合同,专业承包企业不再单独进行分包工程业绩申报。各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对总承包工程业绩信息和分包合同一并进行审核定级,经审定后的业绩,可作为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申报、项目招标投标中的有效业绩,具体材料清单和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3。 三、严格工程业绩监管 (一)落实工程业绩属地监管职责。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工作机制,严格工程业绩审核程序,并对本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业绩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明确工程业绩信息初审、复审责任人,并建立责任追溯制度,坚决杜绝篡改数据、虚假归集行为发生。对于要件齐全、事实清楚的工程业绩原则上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各项技术指标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退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取一定比例的工程业绩进行核查。对于经查实向“监管服务系统”报送虚假业绩的建筑主体和相关审核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实行工程业绩“审管分离”。录入“监管服务系统”且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的A、B、C级的工程业绩,其规模指标、承建单位信息的真实性由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负责。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应将其作为核发资质时的业绩要件予以认定,无需再对业绩真实性进行校核。企业申报的纸质证明材料与审核通过的业绩不一致的,可直接予以退件。 (三)提高工程业绩报送质量。工程业绩录入主体为申报业绩的建筑业企业,各建筑业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工程项目信息资料的采集、整理,严格依据项目实际按数据标准要求及时录入“监管服务系统”。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要求企业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将项目相关信息录入“监管服务系统”之中。凡未录入平台及录入后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信息,在资质申报、项目招标投标中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工程业绩信息一经录入并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需修改,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致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并陈述原因和修改内容,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工程业绩勘误。 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8月20日前报送1名工程业绩信息初审人员、1名复审人员和1名分管领导,填写《工程业绩信息审核人员信息表》(附件1),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级工程项目业绩审核人员备案、上报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关于之前发布的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工程业绩认定管理要求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工程业绩信息审核人员信息表 2.工程业绩核准流程 3.工程业绩上报、审核信息清单 联系人:乔静0951-5011154 姚江0951-6085236 技术联系人:王国祯13639592887 马存宝18295390417 附件:各市、县(区)工程业绩信息审核人员信息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各市、县(区)工程业绩信息审核人员信息表 单位名称 分管领导 (职务、电话) 岗位设置 姓名 办公电话 联系手机 邮箱 XXXX建设局 张某(副局长、 13809xxxxxx) 初审人 李某 0951-xxxxxxx 189xxxxxxxx xxx@qq.com 复核人 王某 0951-xxxxxxx 189xxxxxxxx xxx@qq.com 附件2 附件3 工程业绩上报、审核材料清单 序号 上报信息(住建部标准) 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工程项目基本信息 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选址意见书 立项批复 2 工程项目单体信息 3 工程项目参与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信息 4 工程项目用于资质申报情况信息 5 工程造价信息 6 工程造价指标信息 7 招投标信息 8 招标项目信息 9 招标标段信息 10 投标人信息 11 中标结果信息 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中标项目人员表 12 合同登记信息 合同文本、分包合同文本 13 施工图审查信息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工程总规图、工程总平面图 14 专业技术人员明细信息 15 违反强制标准情况信息 16 施工许可信息 施工许可证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7 质量监督信息 18 安全监督信息 19 施工现场安全从业人员明细 20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 现场管理人员清单 21 施工现场工程监理人员信息 22 施工现场主要机械设备明细 23 施工现场检查信息 24 竣工验收信息 工程验收单、竣工备案表 25 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关于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项目数据整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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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项目数据整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要求,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基础数据整理质量,现将新疆工程建设云平台项目数据整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span>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平台项目数据整理工作的通知》(新建建〔2021〕4号)及《工程项目数据分级实施要点说明》,本次项目数据定级和业绩完善,面向自治区及兵团城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承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数据分级的对象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备案信息等。 二、企业在项目数据填报时,需在相应信息栏目中上传企业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原件扫描件。其中,施工图审查信息上传附件中应包含全部单体信息;施工许可证信息上传附件中应包含施工许可证书及附件信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备案信息上传附件中应包含项目所有单体信息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及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由该项目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配合提供)。 三、企业在填写施工许可信息时,需完整填写参建单位及相关项目负责人信息,其中项目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为必填内容。 四、企业在进行专业承包工程和分包工程业绩补录时,可以由总承包单位上传发包信息、专包或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完成的单项专业验收报告等信息进行专包和分包业绩认定。 联系人:魏兴鸿 联系电话:0991-2824646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12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刻章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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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刻章事宜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刻制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获得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不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山东省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申请登记表》,可直接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印章刻制单位办理有关印章刻制事宜。 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勘察设计证书专用章刻制后,应做好印模留取、存档及印模扫描件存档工作;证书专用章遗失或损坏,企业须及时登报声明(省级报刊)。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0日
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严厉打击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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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市住建委行政服务中心严厉打击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的审批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在资质审批过程中,发现本市部分企业与不法中介心存侥幸,采取私刻公章开具相关证明、编造虚假企业、个人业绩及个人经历等违法违规的方式申报资质,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秩序。 为进一步净化建筑市场,优化营商环境,中心不断加强对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经历和业绩的核查力度。通过与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函询渠道,进一步核实企业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或骗取资质的企业不姑息、不手软,严厉打击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 2021年上半年,24家企业因资质申报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处,其中2家施工企业,22家设计企业。在被查处的企业中,23家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其申请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1家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欺骗资质,其资质被撤销并给予警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中心将对涉及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扣除相应信用分。将继续强化对本市建设工程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对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或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持续保持对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压零容忍”打击,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同时,将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并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限制其各类市场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赣建法〔2021〕12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14号)要求,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 (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二)自本文印发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建办市〔2021〕30号文所列停止受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证书简单变更事项正常办理(不含有效期届满的资质证书)。 (三)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我厅下放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四)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在江西住建云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后,其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完整、准确、真实的,自申请受理始1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办事指南、调整办理流程。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二)自本文印发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及暂定级资质证书变更事项正常办理(不含有效期届满的资质证书)。 三、其他资质审批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按照《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等4个事项,按照《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做好衔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 涉及本次“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各地应加强与我厅有关处室、单位的业务对接,确保过渡期各项审批服务工作不乱、业务不断、有序衔接。 联系方式: 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行政审批事项:王鹏、赖玮,0791-86223771。 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审批事项:叶栩娜、徐文,0791-86226092。 燃气经营:黄兴,0791-86226591。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宋波,0791-8622276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内建行〔2021〕4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广“容缺+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着力推进涉企审批减材料、减时限,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现将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确定的第二批精简申报材料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推进全区住建领域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进一步精简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申报材料,扩大告知承诺制范围,着力打造市场化营商环境。 二、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核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精简和告知承诺制事项,并及时做好审批信息公开和政策宣传工作。围绕市场主体需求,结合地区实际,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改革举措。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审查机制,加强同监管部门衔接,对新设许可从严把关审查,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见效。 联系人:张育齐 崔炜娜 联系电话:0471-5332426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6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精简申报材料、承诺事项清单 2021年8月3日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宁自然资发〔2021〕12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附件: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市建管处关于实施劳务资质备案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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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建管处关于实施劳务资质备案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我市现处于资质证书换证过渡期,企业需在线下提供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申请材料: 1: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一份(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注:现场查验技术负责人证书原件 办理地址:皖江财富广场C1座6楼住建局窗口。 附件:芜湖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表.docx 芜湖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2021年7月26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1〕59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科学公正地评价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标准定额处。 2021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建审发〔2021〕19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原承担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职责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局,不办理备案手续。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公布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的办事指南,并在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调整事项实施清单和相关内容。 三、备案企业应提交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四、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全程网办。可通过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相关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五、对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待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可向公司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换发证书。 七、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的成都、泸州、绵阳、内江、巴中等五市的企业,可以继续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19〕7号)规定申报办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也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备案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八、2021年7月1日零时前已在资质审批系统提交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申请的,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局应继续受理,按规定审批。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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