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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7页
共1417条记录
关于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的通知
辽住建建管〔2020〕5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实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一网通办”,决定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1日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设立、升级、增项、延续等实行电子化申报。实行电子化申报后,省政务服务中心不再受理上述事项纸质申报材料。 二、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进行申报,按照系统提示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的原件扫描件。企业须确保系统申报材料的真实、清晰和完整。 三、实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后,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延续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再由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延续审查工作。申请资质延续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一经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我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联系人:王晶岩 联系电话:024-23447623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云南省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
建办市函〔2020〕5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云南省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的函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云南省建筑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实行电子证照的请示》(云建建〔2020〕12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电子证照。 请你厅做好有关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平台数据对接工作,并确保相关电子证照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相关电子证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建审批〔2020〕227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精神,深入推进住房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施工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申报程序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依据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考核。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业绩申报。 二、支持设计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达不到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但达到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依据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的相应条件进行考核。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施工业绩申报。 三、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转出企业注册地为省外的,由原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函告我厅,我厅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附件: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 序号 工程设计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 1 综合资质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 2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 建筑工程 3 公路行业 公路工程 4 铁道行业 铁路工程 5 水运行业 港口与航道工程 6 水利行业 水利水电工程 电力行业 7 电力行业 电力工程 8 煤炭行业 矿山工程 冶金行业 建材行业 核工业行业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9 冶金行业 冶金工程 建材行业 10 化工石化医药行业 石油化工工程 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 11 市政公用行业 市政公用工程 12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通信) 通信工程 13 机械行业 机电工程 电子通信广电行业(电子)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第149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延长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相关准备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现将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检测和造价企业资质,其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已获批资质延续的除外),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我厅已受理但尚未公示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自动延期,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原有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建设等活动。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厅暂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五、各市(州)和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告规定,延续其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2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 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建管〔2020〕134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分立 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在符合简化手续情况下的重组、合并、分立申请承继资质的审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承继资质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由获得资质企业(简称新企业)提出申请,资质来源企业(简称原企业)要同意其资质承继,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二)根据市、区县住建部门资质管理权限划分,按照企业申请承继的资质,由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属市级审批的资质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接收、审批,属区县审批的资质由区县住建部门负责接收、审批。 二、严格执行审查标准 (一)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核对原企业资质的真实性;审查双方企业是否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限制资质行为;审查双方企业工商材料,核对企业之间是否符合申请中反映的法律关系。 2.新企业属我市范围的,审查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净资产等是否符合承继资质的标准要求。承继多项资质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满足要求。 3.原企业属重庆市外企业的,新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应当核查其资质来函的真实性。资质来函超过有效期的应经原发函单位重新认定。 (二)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批准申请。 1.新企业、原企业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吻合的。 2.原企业的资质不属实的,原企业资质违规重复承继的,新企业或原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3.新企业或原企业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企业之间关系不符合承继申请中反映的法律关系的。 4.新企业注册人员、净资产等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5.新企业、原企业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建筑管理信用信息发布平台”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不良行为通报记录期限内的。 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企业,由其资质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经审查同意的。新企业、原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分别完善相关手续,重新核发资质证书,并将审批材料归档备查。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审批获准后同步注销原企业相应资质,确保承继前后不增加资质总量。 2.新企业、原企业注册地属我市范围的,应当通过重庆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3.0提出申请、上传材料。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动态核查工作。 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市、区县资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承继资质的审查审批工作,规范内部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审批服务和政策宣传工作,加强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和协作联动。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适时对各地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责成限期改正,对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0月20日
关于调整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函〔2020〕924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的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职责已移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做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的衔接,现就调整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流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20年10月19日起,省消防救援总队不再履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联审批职责。按照我厅有关规定,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由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用非并联审批模式,实行电子化审批。 二、权限管理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初审、审核、审批的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审批岗位人员。审批岗位人员如有变更,要及时向我厅提出申请。审批岗位原则上一人一岗,严禁各岗位人员将个人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严禁擅自委托他人行使审批权限,严禁在家庭、公共场所使用审批权限。 三、有关要求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批职责,认真做好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衔接工作。要督促各岗位审批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提升资质审批能力。各岗位审批人员要严格执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以及审批的各项规定,确保审批质量。要强化措施,规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风险防控,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联系电话:0551-62871504 传真:0551-62871513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
内建行〔2020〕100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建行〔2020〕61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但仍然存在上下联动不畅、协作不紧密、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受理 (一)为确保审批质量,提高审批效率,我厅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申请实行纸质材料与电子数据同步受理。纸质材料与电子数据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对上报电子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纸质材料的,作退件处理。 (二)各盟市初审部门在认真初审严肃把关的基础上,可采取专人报送、委托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等形式上报相关资料,尽量减少环节,加快工作进度。直接报送的材料送到自治区政务服务局12楼33、34、35号窗口办理,委托送达须提前将受委托人身份信息报送行政审批处;自2020年6月1日起,邮寄报送的材料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收件人:行政审批处,电话:0471-5332427。 二、精简申报材料 充分利用审批大厅信息资源整合优势,结合审核实践,精简部分申报材料,简化流程。 (一)精简“三类人员”申报材料。申报企业不需再向自治区住建厅提交办理申请事项的纸质申报名单(申报表)。“三类人员”申请事项由盟市初审部门按批次汇总,随文件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简化遗失补办程序。申请企业和个人办理自治区住建领域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遗失补办事项,不需再提交各类纸质声明材料。申请企业和个人在网上系统提交遗失补办事项申请,盟市初审部门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期在官网发布遗失作废信息。 (三)我厅将不定期公布精简材料的内容和事项。 三、公示、公告 为扎实推进“放管服”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个人,自治区住建厅本级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公示时间统一调整为7个自然日,公示、公告统一附件式样,附件中加入水印。 四、陈述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回答,企业申请资质提交的材料中业绩、人员不达标的,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已申报材料做出说明补正,不能增减替换申报材料。 五、证书、材料处理 报送我厅的材料经审核后返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局12楼33、34、35号窗口,申请企业和个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窗口领取,超时限未领取的材料统一销毁处理。 制作完成的证书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行政审批专栏公示后返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局12楼33、34、35号窗口或邮寄至各盟市住建局,委托接收邮寄件的须提前将委托书和受委托人邮寄信息报送行政审批处。 六、严肃工作纪律 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收社会各界监督。要认真受理各种投诉、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在受理、审核、审批各个环节,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受理企业、个人合理申请。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汇总表 2020年5月14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穗建审批〔2020〕34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23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促进我市建设工程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告知承诺制范围 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含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事项(不含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核准(不含首次申请)。 二、申报流程 (一)申请环节 申请人根据相应资质管理规定自行核对是否符合所申请资质的资质标准要求,承诺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登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三库一平台”系统)发起资质申请,填写和生成资质申请表,根据相应办事指南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在系统下载带流水号的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加盖企业公章并上传系统。 (二)审批环节 申请人提交资质申请后,由我局实施即来即办,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制作发放电子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二维码查询备注栏将注记资质取得方式及相应限制,核查完成后注记信息将注销。 (三)核查环节 企业取得电子资质证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我局将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专家会审等多种形式对申请企业进行全覆盖核查。核查完成后,由经办人在系统填写核查结论并提交审批,核查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省“三库一平台”系统完成审批,并在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发平台上予以公告。 (四)核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经核查,申报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但不存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申报企业未按要求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核查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相应资质证书。 经核查,申报企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我局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相应资质证书,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对申请企业予以严厉查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资质,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 三、其他事项 (一)核查完成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申报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跨省、市地址变更或相应资质重组、合并、分立。 (二)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需自行负责由于资质撤销而导致的合同履约风险,并应在承揽业务时主动告知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相应法律风险。 (三)为妥善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上述事项申报仍按照原办事指南办理。省“三库一平台”系统将于2020年10月24日零时零分至2020年11月16日零时零分进行系统调整。系统调整期内,暂停接收我市企业(机构)通过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提交上述事项业务申请,已通过省“三库一平台”系统报送的业务申请将继续由我局正常办理。 (四)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0月19日
关于开展2020年度我省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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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0年度我省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定于11月2日-13日开展2020年度我省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最高等级资质),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二)我厅按检查范围内不超过10%的比例随机抽取受检企业,有下列情况的作为重点受检企业进行检查。 1.近2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2.近2年来,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3.近2年来,被列入浙江省诚信平台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 4.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5.近2年来,未按时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或统计报送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 6.近2年来,发生过资质重组、分立、合并的企业。 二、检查方式 “双随机”检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系统”抽取被检查对象及检查人员,采用信息系统排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具体检查人员及检查安排将另行通知。 (一)系统检查。对于存在有人员要求的最低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暂定期一年)企业,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对其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系统自动比对检查。 (二)实地检查。对于存在非最低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甲级和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企业采取实地核对入库人员证书原件、查看办公场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企业的现有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市场行为等进行实地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附件2)。 三、检查结果 (一)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受检企业此次检查内容达到检查标准要求的,检查结果为合格;核查内容未达到检查标准或受检企业未按相关要求参加检查、拒不配合的以及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二)存在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现场发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建筑业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我厅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检查要求 (一)现场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场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附件3)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检查记录表》(附件4),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情况,同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对象;积极运用电子化手段,实施“掌上执法”,实现检查全过程影像记录;应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来源。 (二)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双随机”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双随机”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认真汇总分析,形成检查报告并附《市(县)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于12月15日前上报我厅,我厅对各设区市开展的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抽查。 联系人:建筑业企业检查: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1050843。 造价咨询企业检查:张美娟,联系电话:0571-88055530。 附件:1.建筑业企业“双随机”实地检查内容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实地检查内容 3.建筑业企业资质 “双随机”检查记录表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双随机”检查记录表 5.市(县)检查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9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通过甘肃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申报资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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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通过甘肃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申报资质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矿区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和《甘肃省加快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办理便利化和规范化,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我厅新开发了甘肃省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我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等事项,全部通过新系统办理,不再使用原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信源6.0系统),企业对申报事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我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变更、重新核定事项,企业在“甘肃政务服务网”→部门事项→省住建厅→申报事项(如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新申请)→在线办理→统一身份认证系统注册登录后即可按办事指南的要求在线填报相关资料并上报,主管部门收到报送信息后即按程序进行审核。 三、新平台启用后,我厅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同步发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电子证书。 四、新系统启用后,原系统内的备案信息会同步导入,无需重新录入,企业和人员信息填报不详的请尽快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变更的于10月30日前提交变更申请,过期未变更的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执行。 五、新系统自2020年10月20日正式上线,10月25日以后从信源系统报送的申请事项一律不再受理。 六、申报企业要如实填报人员和业绩等信息,对弄虚作假企业和为申报单位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我厅将利用新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达标企业通过系统及时反馈进行预警提示,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撤回资质。 业务咨询电话:0931-8929351 技术服务电话:13893201840 技术服务QQ群:621368698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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