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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98页

共1505条记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精神,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电子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各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继续在该系统办理备案业务,使用自主研发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设区市,尽快修改完善系统,安排专人做好与省级数据对接工作,确保施工劳务企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我省承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30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受理相关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停止受理相关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7月1日零时起,我厅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审批局停止受理建办市〔2021〕30号文件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同时,我厅停止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首次、延续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2021年7月1日零时前企业已在资质审批系统中提交申请的,有关审批部门继续受理并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各项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除外)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局按照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要求,做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备案制、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方式等工作。 四、下一步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改革事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排部署执行。 附件:四川省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请的建设类企业资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本文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四、对于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资质目录,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内容、核查办法和办事指南。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经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于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推动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电子化申报和审批。要精简企业申报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员身份证明和社保证明、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明确的试点时间统一延长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效能,方便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提高工程项目基础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在资质许可、招投标等工作中的有效运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程项目数据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和实名审核 (一)按照住建部《关于对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实行分级管理和开展数据专项治理等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9〕48号)要求,我省已全面实行工程项目数据省、市、县分级(A、B、C、D四个等级)管理,数据审核全面实行专人专机实名审核。A级数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施工企业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目前已入库的补录工程项目业绩统一确认为D级。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竣工验收备案业务及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入库的工程业绩维持原有数据等级不变。 (二)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须经各级住建审核部门实地核查后实名审核确认入库。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业绩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形式实名审核确认入库,确保入库工程业绩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实地核查工程项目时,应制定严格的实地核查程序,加强对工程项目核查资料的归档,存档文件包括核查过程中的纸质文书、照片(电子照片)、影像资料等。 (四)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工程业绩入库应与施工企业做好对接协同,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协调。 二、企业自主申报业绩并提请分级审核确认 企业自主登录省一体化平台,按系统要求填报相关资料,并逐级提请住建主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对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库已有但信息不全、不准的项目,必须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补录齐全、更正准确后提请审核确认。新录入的工程项目,企业必须按照系统提示逐一录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项目信息后提请审核确认。 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分级审核确认时,应首先根据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自行选择区县级或地市级确认为C或B级,再根据自身发展或业务需要自下而上逐级申请。其它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业绩分级审核确认业务参照上述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省一体化平台管理端安全登录,决定将全省一体化平台业绩审核管理端用户锁更换为安全保密性更高的数字认证锁,由省住建厅电子政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妥善保管好省一体化平台用户名密码、数字认证锁或UKEY锁,严防被不法分子窃取,一旦发生丢失(泄密),应及时与省住建厅电子政务中心取得联系立即停止使用。 三、加强对工程项目业绩入库监管 工程项目业绩入库事关企业发展大局,同时对提高政务效能、优化服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安排部署,严格实地核查程序,避免出现实地核查工作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把关不严的问题,确保企业入库工程业绩真实、准确。要严格落实“八项规定”,防止滋生腐败。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工程业绩实地核查把关不严的,将约谈住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并通报全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对于企业工程业绩弄虚作假行为,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良行为录入省一体化平台。 技术联系人:程斐 联系电话:029—87362397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工程监理质量,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65号),除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外,社会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不再实行强制监理,建设单位可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模式,委托满足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提供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风险识别和控制服务,探索工程监理企业监管新模式。 三、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的,应当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履行监理单位职责。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要求,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负责审核并签字盖章,不得由他人代替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各工程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施工现场辅助人员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工作,辅助人员配置数量不作为施工现场强制配置要求。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前期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省(市)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试点的基础上,再选取部分地区启用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二、工作内容 (一)启用电子证书。 1.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 2.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3.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二)开展延续注册。 1.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的一级建造师,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3.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4.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截至65周岁当日。 三、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子证照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距65周岁不满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三)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编号、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政务平台重新下载。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工程项目信息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要求,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满足市场主体业绩报送的需求,掌握本市施工单位承揽工程项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报送机制,更好地推进 “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程项目信息范围和内容 (一)工程项目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工程信息内容包括:发承包单位信息、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师证号及联系方式、承包范围、合同编号、合同工期、合同签订日期、建设性质、工程用途、质量等级、面积、跨度、长度、招投标项目编号等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施工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 二、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方式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遵循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在工程开工后,登录我委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并承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二)施工过程中发生重要变更(解除)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登录工程质量风险分级管控平台,上传变更的数据内容,完成工程项目信息变更。 三、完善工程项目信息有关要求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首次登录系统完善工程项目信息,须填写项目信息填报单位(个人)承诺书和项目信息填报授权、承诺书,承诺对所完善的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施工单位须明确具体人员登录企业账号对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完善;经施工单位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登录个人账号对在施工程项目信息进行完善;经监理单位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登录个人账号对工程项目监理信息进行完善。 (三)建设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本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做好本项目风险定级,各参建单位应按频次要求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检查。施工单位本项目负责人应每月及时登录平台填报单位工程施工阶段并上传形象进度照片。 (四)联合体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对联合体项目信息进行完善。 (五)各有关单位须高度重视施工单位完善工程项目信息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完善工程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完善工程项目信息的使用 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期满后无投诉举报的工程项目信息,将作为以下事项的参考依据: (一)完整的工程项目信息将作为我委向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推送项目信息的参考依据。 (二)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信息将作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本市范围内工程业绩的参考依据。 (三)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执法检查的参考依据。 (四)施工总承包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中合同额信息等经营信息的参考依据。 五、完善工程项目信息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后的工程项目信息将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投诉举报。 (二)违反承诺填报虚假信息的,纳入建筑市场行为不良信息记录,依法对外公开。 (三)存在违反承诺填报虚假信息且拒不整改情形的,依法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信用平台。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录入和数据定级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支持企业加快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决定自6月7日起优化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省级平台)的项目信息录入和数据定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优化项目信息录入 (一) 新增录入的项目和项目环节信息,在省级平台的公示时间由20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二) 更正的项目信息,在省级平台的公示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三) 新增录入或更正的项目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平台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二、 优化数据定级 支持项目属地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业务办理信息对省级平台中“数据等级”为D级的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数据进行批量定级。实施数据批量定级的,由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工程项目批量数据定级汇总表》(见附件),通过正式公文报送我厅。我厅将通过省级平台予以批量处理,减少企业申请和主管部门审核次数和时间。 三、 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新增录入和更正的项目信息进行认真审核、仔细把关,确保有关信息真实有效;在批量数据定级时,应如实填写数据审核单位和审核人信息。各地要支持企业使用真实的项目业绩拓展业务和提升资质等级,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信息要及时上报省级平台,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附件:工程项目批量数据定级汇总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7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金融机构: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1年6月3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行业营商环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对建筑企业跨省、跨市、跨县(市、区)承揽工程的,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为省内外建筑企业、民营国有建筑企业搭建平等竞争平台,支持省内企业采取联合体投标等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城市快速路、综合管廊以及超高层建筑等重大项目建设。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的,按规定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在采购或招标时,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和初始业绩门槛以及其他不平等限制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建筑业科技创新。支持建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建筑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优先支持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积极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允许建筑企业在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后凭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对开展新信贷业务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给予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民营或国有建筑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对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或承接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的,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给予融资支持。具体落实措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部门另行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4类保证金(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方式提供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持续提升建筑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服务水平。建筑业小微企业,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完善外出施工联络服务机制,定期组织建筑企业推介活动,引导企业参与“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建设,提高外埠市场份额。对我省建筑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纳入省走出去风险保障平台给予保费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立到我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对迁入我省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的保障性住房政策。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鼓励各市出台建筑业“小升规”奖励政策,对2021年建筑业新升规企业,企业注册地政府可给予最高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拥有上市建筑企业的省属国有企业集团,2021年减按10%的比例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或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装配式建造,促进投资、设计、开发、施工、运营维护、部品部件生产全产业链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建筑业绿色低碳安全发展。认真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加快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加强施工现场环保、质量、安全管控,对于确认为民生保障、防汛救灾、应急抢险等重点工程项目和环保绩效达到引领性级别的水泥、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料等生产企业,以及混凝土浇筑等不可间断的施工工序,在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等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正常施工、生产。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承发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建筑企业税收负担,对建筑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企业,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信息共享制度,各级住建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向当地财税部门提供建筑施工许可等信息,财税部门要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实现项目源头控管,提高行业税收征管质效。(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