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
常见问题列表 - 第6页
共794条记录
勘察设计业绩入库相关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勘察设计业绩入库相关问题解答
为做好勘察设计行业业绩录入,包括补录、升级、完善、修正等工作,现就常见问题解决方法与流程梳理如下,供参考。
工作依据:《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建规字〔2020〕1号)(以下简称1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以下简称412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以下简称352号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以下简称579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以下简称391号文)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中的问题答疑。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简称“部平台”、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简称“省平台”、江苏省综合服务平台简称“政务网”。
一、房建市政类业绩信息初次录入如何操作?
相关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可在省平台的“合同归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待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省平台将项目基本信息和合同信息自动推送到部平台(参照1号文)。
二、房建市政类业绩在部平台无信息,如何进行补录?
1、部平台和省平台均无任何项目信息,但项目在我省经施工图审查合格且已通过竣工验收的,企业可以申请业绩补录,补录流程如下:
(1)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参照412号文附件6);
(2)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信息进行核实无误后,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
(3)省厅对企业开通省平台补录端口;
(4)企业登录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模块,填报项目信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5)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进行审核确认后,一周内企业可在全国平台查看到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和施工图审查信息。
2、部平台无信息,省平台有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完善)”模块办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一周内企业可在全国平台查看到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和施工图审查信息。
三、房建市政类业绩在部平台有信息,但信息不完整,如何进行完善?
1、部平台仅有项目的基本信息,但施工图审查、设计合同、业绩技术指标等环节信息或所有人员信息均未显示,可进行信息完善,具体流程如下:
(1)需完善施工图审查、设计合同环节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完善)”模块办理,由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一周内企业可在部平台查看到施工图审查、设计合同环节信息(参照412号文附件5);
(2)需完善业绩技术指标环节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办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一周内企业可在部平台查看到业绩技术指标(参照352号文);
(3)需完善所有人员信息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勘误(完善)”模块或 “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完善人员信息。
2、已竣工的项目,部平台有各个环节信息,但存在部分信息缺失或错误的,企业可以申请修正勘误,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参照412号文附件5);
(2)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省厅提出书面申请;
(3)省厅核实无误后,向住建部提出书面申请;
(4)住建部审核通过后进行修正勘误。
四、勘察、非房建市政类业绩的录入如何操作?
企业在省平台的“工程勘察和非建筑、市政工程信息补录(行业外工程)”模块录入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省平台审核确认后,一周内企业可在部平台查看到项目信息和业绩技术指标(参照412号文)。
五、勘察设计业绩的升级如何操作?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需将施工图审查信息数据等级升为A或B级的:提供部平台中需升级的施工图审查信息截图及“详情”中相关企业、人员的主要图纸、2016年前项目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需将业绩技术指标数据等级升为A或B级,提供部平台中需升级的业绩技术指标环节数据截图; 需将工程基本信息数据等级升为A或B级的:房建市政类项目可通过申请施工图审查信息数据等级升级实现;非房建市政类项目可通过申请业绩技术指标数据等级升级实现。
2、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向省厅提出书面业绩确认申请函和以上材料;
3、省厅审核无误后推送至部平台(参照579号文);
六、报省审批资质的业绩如何进入政务网? 企业在省平台进行业绩补录(勘察与非房建市政类)或合同归集(房建市政类)(参照352号文);
2、在省平台“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办理;
3、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业绩进入政务网。
七、勘察业绩如果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如何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不需要经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勘察业绩,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或甲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作为佐证材料(参照412号文)。 附件: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业绩入库管理常见问题问答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自动化”专业,有哪些专业可以认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自动化”专业,有哪些专业可以认定?
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中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自动化”专业,有哪些专业可以认定? “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或“电子测量技术”专业是否可按“自动化”专业认定?
答: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我委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所学专业或者职称专业应与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岗位要求专业一致。“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或“电子测量技术”原则上不算相近专业,无法按“自动化”专业认定。
特此回复。感谢您对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工程需要什么资质才能承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工程需要什么资质才能承接?
问: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工程需要什么资质才能承接?因为没有明确资质要求,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不能承接专业分包内容,导致存在违规招标问题。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关于资质承接业务范围的相关规定。
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资质与安许要求配备人员数量不一致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资质与安许要求配备人员数量不一致
问:企业根据最新资质要求,将原三级资质升级为二级,并按照资质主管部门的要求数量配备建造师和各类人员。但安许主管部门要求必须按照二级资质标准考核三类人员的数量,B类项目负责人又只能由建造师考取。这样就造成了两个部门对企业要求不一致。安许部门的要求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困扰,额外增加了企业非常高的经营成本。恳请上级领导协调安许主管部门将人员配备要求与资质主管部门要求一致,给企业一丝生存的机会。
答:请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2〕1612号)文件要求,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建设工程企业三级(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省级核发二级(乙级)资质证书后有效期怎么计算?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企业三级(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省级核发二级(乙级)资质证书后有效期怎么计算?
问:建设工程企业三级(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省级核发二级(乙级)资质证书后有效期怎么计算?
答:建设工程企业三级(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省级核发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但企业原先已具有二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换领后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以最先到期的有效期为准。如需办理,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省级认定(变更)事项进行申请,“是否换证”请选择"是“。企业在原三级(丙级、丁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均可申请。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问:我省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办理资质核定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省建设厅关于在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3〕50号)、《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有关办理要求如下:
①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前的企业(原企业)需对企业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企业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和厂房或技术装备等内容。其中净资产将对照企业合法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工商实收资本予以确认。
②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后的企业(新企业)需按对应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考核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及人员业绩等内容;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中相关资质审查标准执行。
用于资质申报的主要人员应与受聘企业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人员一年内在其他企业用作主要人员办理过资质申请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
③涉及跨省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我厅审批的资质重新核定,需经资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除外)转出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外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转移出省公函或书面意见一律需通过机要邮寄或者传真送达我厅,由企业自行携带送达的不予认可。
④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