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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列表 - 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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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工程监理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问题2:江苏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和相关文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3.举例(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新设立事项): (1)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注册情况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可通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 2、乙级,查到标准要求“(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工程师,需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可通过《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 2、乙级,查到标准要求“(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问题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别、等级包括哪些?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2个序列。其中:综合资质不分类别、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航天航空工程等10个类别,分甲级、乙级2个等级。 问题4:省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答:1.省本级许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许可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注销等事项; 2.承接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内容变更(除企业名称变更外)。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事项。 问题5:企业首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综合资质吗? 答:企业企业首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须从工程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开始。企业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且符合其它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方可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问题6:企业具有哪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后可以直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甲级资质? 答: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除此以外,企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开始。 问题7:企业是否可以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专业资质证书吗? 答:企业取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后,不得持有工程监理专业资质证书。 问题8:企业是否可以同时持有多个不同专业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答:可以。 问题9: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答:可以。 二、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新设立事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登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企业在申报平台填报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在系统中下载申请报,申请表经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并扫描后上传申报平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上传申报平台; (三)企业章程。经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备案的最新章程,扫描后上传申报平台; (四)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等注册人员。由申报企业在申报平台企业端维护,申报时由系统自动比对;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六)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须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发票购买单位名称须与申报企业一致,并能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 三、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对专业注册人员和数量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时,作为资质申报注册人员须注册在申报企业的同时须满足: 1.企业技术负责人。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工程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相应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数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附表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人数。例如,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须配备取得建筑工程专业类别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问题2: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注册几个专业类别? 答: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注册1个或2个专业工程类别监理工程师,且只能注册在同一单位。 问题3:注册工程师人次如何计算?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规定,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的,可以按照取得的注册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其人次。例如,某个注册人员同时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5类注册执业证书,计算人次时为3人次,其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纳入统计。 问题4: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是否可作为企业专门注册造价师申报? 答: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纳入注册工程师总人次统计(为2人次),但只能作为企业事项申报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使用,不得作为专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使用。 问题5: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问题6: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对企业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无企业业绩要求。
江苏省建设工程企业“一年有效期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建设工程企业“一年有效期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等文件通知精神,我省已正式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领和延续工作。 为方便企业在换领取得一年有效期乙级、二级资质证书后,或在省级许可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取得一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后,做好一年有效期资质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的申报办理,现就延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集中予以解答。 问题1. 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哪些类型的企业? 答: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这四类企业。 问题2. “一年有效期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一延五”)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具有的哪些资质证书?企业向哪些部门提出延续? 答:“一延五”分两种情形,一是指:建设工程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换领的相关文件要求,就已经换领取得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一年有效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和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延续;二是指:建筑业企业,就已经延续取得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一年有效期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在其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和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延续。 企业需在上述资质证书一年有效期届满前,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需注意,如果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换领的一年有效期乙级、二级资质,以及延续的一年有效期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则企业须在此类资质一年有效期届满前,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延续五年有效期资质证书。 问题3. 建设工程企业乙级(二级)“一延五”延续的资质标准是什么? 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一延五”需分别满足各类型资质的乙级资质标准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一延五”,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问题4. 工程勘察乙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相关材料扫描件(任职文件、学历证、职称证、基本情况及业绩表);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扫描件;4.非注册人员相关材料扫描件(学历证、职称证、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扫描件;6.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扫描件;7.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保情况(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由申报平台自动进行大数据比对)。 问题5.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相关材料扫描件(任职文件、学历证、职称证、基本情况及业绩表);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4.非注册执业人员相关材料扫描件(学历证、职称证、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填报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扫描件;6.人员申报前1个月社保情况(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由申报平台自动进行大数据比对)。 问题6. 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情况;3.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4.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清单。 问题7. 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资产(净资产、厂房)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延续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扫描件),净资产信息由申报平台比对统计系统确认。标准要求的生产厂房证明扫描件;3.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扫描件;4.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信息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5技术负责人相关材料扫描件(学历证、职称证、基本情况表等);6.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其中通信工程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考核注册人员;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相关材料扫描件(学历证、职称证);8.技术工人岗位证书扫描件;9.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情况(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由申报平台自动进行大数据比对)。 问题8.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一延五”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企业资质申请表;2.净资产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延续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扫描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扫描件),净资产信息由申报平台比对统计系统确认;3.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4.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经企业勾选注册人员,由申报平台自动核验);5.人员申报前3个月社保情况(无需企业在申报平台内提交资料,由申报平台自动进行大数据比对)。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按标准要求考核职称人员(提供学历证、职称证原件扫描件)和技术工人(岗位证书原件扫描件),不考核注册执业人员。 问题9. 需要办理“一延五”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何时可以提出延续申请? 答:企业应于“一延五”资质(资质证书上资质后载有“换领一年有效期至20XX-XX-XX”或“延续一年有效期至20XX-XX-XX”)有效期届满规定时间(建筑业企业资质为三个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为60天)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注销。 问题10. 企业可以提出几次“一延五”的申请? 答:企业须在一年有效期内按照“一延五”延续条件,一次性就所有一年有效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类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四种资质类型)分别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延续五年有效期。首次审核后,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就没有通过延续的资质再次提出延续申请,已延续的资质须保持人员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在通过资质延续后,应当继续保持包括技术负责人在内的主要人员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延续中申报的人员被其它企业重复使用的,将视情况对原企业和现企业进行函询,同时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动态核查。 问题11. 两种情形的“一延五”延续是否可以同时申请?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如果同时具有“问题2”所述两种情形的“一延五”资质,须就资质证书上的这两种情形的全部“一延五”资质同时上报申请。未勾选的资质将视为放弃,有效期届满后将自动注销。 问题12. 完成“一延五”延续后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如何界定? 答:企业在完成“一延五”延续后,原资质证书上还有其它资质的,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原资质证书上没有其它资质的,证书五年有效期自“一延五”延续取得首个资质时间起算。 问题13. 建筑业企业“一延五”延续中的申报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需要哪些资料? (一)企业以职称人员申报资质技术负责人资格的,需要的资料是:1.工作经历;2.职称证书级别、专业(学历或职称证书);3.个人业绩取得时的建造师注册证书;4.个人业绩取得时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5.《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以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报资质技术负责人资格的,需要的资料是:1.工作经历;2.个人业绩取得时的建造师注册证书;3.个人业绩取得时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以上两种情况的资料扫描件在申报时上传至申报平台的“申报附件-技术负责人相应附件”栏。 问题14. 一个人可以担任多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吗? 答: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问题15. 建筑业企业“一延五”延续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如何考核申报的人员社会保险? 答:不可以,建筑业企业“一延五”延续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采用人员的社会保险必须仅由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 问题16. 对于申请“一延五”延续的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需要核查企业办公场所并上传《建设工程企业基本信息核对记录表》吗? 答:需要。如果前期因企业办理其它资质证书延续事宜,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核查过的,此次只需将原记录表上传即可;如前期没有核查的,仍需核查并上传记录表。 问题17. 如何考核《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中的内容? 答:建筑业企业和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真实情况填写完整《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审核时将对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从业简历等内容进行核查。
江苏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勘察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问题2:勘察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建部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住建厅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3、举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钻探劳务资质新设立事项): 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职称等级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要求,可通过《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二、标准⇒(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1、工程钻探⇒1-2技术条件,查到标准要求“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问题3: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哪些类别? 答: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勘察劳务资质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问题4:勘察企业资质注销有哪些情形? 答:目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已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我省勘察企业资质注销有以下情形: 1、涉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该资质证书过期自动失效,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2、涉及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依职权、依法办理注销事项,无需企业申请。 3、涉及企业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如不再从事勘察相应行业、专业、专项业务的),由企业将注销申请及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提交至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B20/B21/B22窗口,由我厅受理审核后,对于符合注销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 问题5: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可以申请什么资质?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二、办理权限问题 问题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哪些工程勘察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有关事项的办理。 问题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哪些工程勘察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以下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含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工程勘察专业乙级资质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以及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我厅管理的企业资质中的工程勘察资质企业资质证书,除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外,资质证书其它信息的变更。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 问题3:工程勘察丙级资质还能延续吗? 答:不能。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问题2: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问题2:60周岁怎么计算? 答:60周岁计算以出生时间至申报事项受理时间为准。 问题3: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主管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问题4: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只需申报1人吗? 答:是的。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对于企业申报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申报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只需申报1人,此人的个人业绩应为本次申报的资质类型中的一种。 问题5: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吗? 答:不是。但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不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应具备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问题6: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可以同时作为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之一进行申报吗? 答:可以。但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要分别满足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或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问题7: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进行申报。 问题8:申报工程勘察资质时,是否可以将注册执业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可以。注册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申报时,其学历、职称、工程勘察经历、个人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问题9:已办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吗? 答:可以。除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要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问题10:若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预注册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需提供预注册人员以下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内,预注册人员的申请流程截图;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中应承诺:取得申报资质10个工作日内将该资质要求的相关注册人员注册进本企业,在注册人员全部到位前不会承接申报资质范围内的相关业务,若违反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问题11:有哪几类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作为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申报企业资质所涉及的人员,除法定代表人以外均需通过社保比对,但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问题12: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1、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社保比对不通过时,省内分公司人员可查看省内社保比对情况;省外分公司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省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证明,分公司营业执照。 2、相关大专院校所属工程设计企业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一所院校只允许有一家设计企业,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其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相关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该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其所属相关企业工作),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或依法提前退休但不满60周岁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退休证,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 五、申报业绩问题 问题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对个人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应为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工程勘察业绩。申请综合资质或两个及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提供其中某一工程勘察类型项目业绩。 问题2:勘察企业业绩如何入库? 答:申报业绩入库的企业应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文件,第二点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建立流程具体操作。如仍有问题可咨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电话:025-51868833/51868712)。 问题3:涉密的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涉密项目不予认定。 问题4:企业业绩、个人业绩为近5年完成的非涉密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时间如何计算? 答:近5年是指自企业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如企业申报年度为2024年,则近5年业绩年限从2019年1月1日起算。 问题5:申请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专业资质,对企业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绩是如何要求的? 答: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业务包括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四个业务,企业业绩类型应至少涵盖上述4个业务中的2个,应是与建设单位(业主)独立签订的合同业绩。 问题6: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答:不认可。 问题7:工程勘察企业申请重组合并事项时,对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有何要求? 答: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信息,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 其他通用问题详见《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
政策问答|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相关业务,要关注这些问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策问答|申请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相关业务,要关注这些问题 问:办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期需要核查哪些人员,提前多长时间可以申报? 答: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问:办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吸收合并时,可以用同一套人员吗? 答:可以。吸收企业和被吸收企业用同一套人员办理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吸收合并时,审批部门按照资质标准对吸收企业相关人员的设计经历及社保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如不能体现被吸收企业工作经历或未在被吸收企业缴纳社保的,不能予以认定。 问: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或者该注册人员还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职称证,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既有注册证书又有职称证书的也按上述要求认定。 具体事宜可咨询0532-66200000。 来源|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供稿|行政审批服务六处 孙海滢 编辑|王斯佳 审核|黄治棚、郭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