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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认定事宜的政策解答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业绩认定事宜的政策解答
近期,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确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申报省级审批权限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其业绩信息及认定方式应满足相关要求。现将有关问题予以集中解答。
一、2025年1月1日起,申报省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对企业和个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和个人业绩应该为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目前有两种认定方式:(一)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相关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二)未录入全国平台,需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企业(个人)业绩核查确认表。
二、已录入全国平台的业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可用于申报资质?
答:目前分两种情况:(一)业绩在全国平台上“业绩技术指标”模块数据等级为B级及以上,且“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中“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内容,应符合资质标准业绩指标要求。(二)“业绩技术指标”模块信息尚未录入全国平台,或数据等级不满足B级及以上,其他模块内容完整度应满足《业绩信息要素表》要求,且数据等级均应达到B级及以上。 即: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模块。申报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行业总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申报专业承包资质,业绩信息应包含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建筑、市政工程类业绩的,应包含基本信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模块。使用的个人业绩为其他类业绩的,应包括基本信息、竣工验收等模块。
三、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需要录入全国平台?是否需要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
答: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录入全国平台、无需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
四、业绩已录入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模块已标记为B级及以上,但是其余模块未标记为B级,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资质?
答:可以。
五、业绩已录入全国平台,但存在错误信息,是否可以用于申报资质?
答:不可以。企业应对全国平台上的数据进行勘误,在确保全国平台上的数据、指标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后方可申报。
六、业绩已录入全国平台,但相关模块内容不完整,或数据等级为C级及以下,是否可以通过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来申报资质?
答:不可以。对于已录入全国平台,但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和资质审批要求的业绩信息,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业绩补录、信息勘误、数据等级调整,符合要求后方可申报。
七、业绩未录入全国平台,是否可以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业绩核查确认表有什么要求?
答:可以。企业应提供业绩材料原件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和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核查确认表,业绩核查确认表中需备注说明业绩信息未录入全国平台的原因。业绩核查确认表应由审查、审核、审批人员逐级手动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内设机构公章无效),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其中,审批人员必须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省外业绩如未提供业绩核查确认表或者审批过程中发现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资质许可部门应通过函询等方式商请业绩所在地设区市及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八、境外业绩是否需要录入全国平台?境外业绩如何认定?
答:境外业绩不需要录入全国平台。企业申报资质时使用境外工程业绩的,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相关资料、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性确认表。
全省施工、监理企业业绩及项目信息管理 常见问题问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全省施工、监理企业业绩及项目信息管理 常见问题问答
一、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1.施工企业要补录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业绩进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在全国平台和省平台上无任何项目信息,施工企业需对工程业绩进行补录的,可登录省平台(http://49.77.204.6:17001/Website/#/)—企业用户入口—“(12)工程信息补录”模块,录入工程基本信息,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证明材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确认后的补录项目信息,将通过省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
2.施工企业要补录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业绩进入省平台、全国平台,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需对工程业绩进行补录的,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1)行业外业绩补录”模块,录入工程项目业绩信息,上传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主要竣工图纸等资料。
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业绩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电力方面的工程业绩,企业在省平台上传上述材料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函询业绩真实性,网上审核并确认。
3.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补录工程业绩进入全国平台,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申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资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
申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资质,在省平台补录工程业绩并进行业绩指标细化,仍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省平台业绩指标库及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
1.施工企业要在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一栏展示业绩,应该如何操作?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5)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模块,细化对应工程项目的具体指标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证明材料,提交审核。
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并确认;电力方面的工程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审核并确认。
2.个人要在全国平台业绩技术指标一栏展示业绩,应该如何操作?
答:个人业绩与企业业绩需要关联,企业业绩申报时应同时申报个人业绩,个人业绩不能单独申报。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以及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个人业绩需由承揽该工程项目的企业在省平台中操作录入,在细化业绩指标时填写项目经理等个人业绩信息。企业业绩指标的录入及审核参见上条。
四、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升级
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
1.全国平台数据等级是如何确定的,申请数据等级升级应该如何操作?
答:全国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实行分级管理。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企业申请数据等级升级,可登录省平台—企业用户入口—“(14)全国平台数据等级升级”模块,填写项目基本信息,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扫描件,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完成全国平台相关项目数据等级升级工作。数据等级升级模块仅对施工、监理企业开放。
2.主要技术指标如何填写?
答: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时,需要对照相应的资质标准进行填写,资质标准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标准)和建市〔2014〕159号、建市〔2016〕226号(一级资质标准)。
例如,企业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打算采用层数指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描述的是“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企业在省平台申请数据等级升级时,主要技术指标应填写为“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楼/**幢**层”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楼/**幢**层、**#楼/**幢**层”。
3.升级申请表是否可以盖业务科室章?
答:不可以。升级申请表必须盖主管部门公章,施工许可信息表、竣工验收信息表或竣工验收备案信息表可盖主管部门的科室章。
4.申报跨度或者层数指标时上传材料有额外要求吗?
答:申报跨度指标时,需要上传能够反映结构体系(钢结构还是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跨度指标的竣工图纸,图纸须有竣工章;申报层数指标时,若施工许可证附件中已注明建筑层数,则无需提供额外材料,若施工许可证无附件或附件中未注明建筑层数,则需要提供能够反映建筑层数的竣工图纸,图纸须有竣工章。
五、施工许可证注销
1.施工许可证注销受理单位是?
答:除南京、常州、淮安、苏州工业园区外,全省其余各地范围内的施工许可证注销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受理。
2.什么情形下需要注销施工许可证?
答: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可向受理单位提交施工许可证注销申请。因规划调整、设计单位变更、监理单位变更及人员变更等其他原因需变更施工许可信息的,不需要注销施工许可证。
3.注销施工许可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变更施工单位,需要提交①注销申请表②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③承诺书④原施工合同复印件(协议+专用条款部份即可,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⑤施工合同解除协议(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应提交法院裁决意见)。
变更建设单位,需要提交①注销申请表②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③承诺书④原施工合同复印件(协议+专用条款部门即可)⑤土地权属变更资料复印件(新、旧不动产证明复印件)。
材料可邮寄至省厅,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1404室)
4.施工许可证注销办理需要多久?
答:受理单位自收到企业提交的注销施工许可证材料起,若材料无问题,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
5.施工许可证注销后在哪里可以查询?
答:注销信息可通过“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查询。用户可凭项目登记编码和管理密码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登录“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或联系项目施工许可发证机关查询注销结果。
6.注销申请表以及承诺书是否有格式要求?
答:申请表和承诺书有统一模板,企业可在本问答附件中自行下载。
附件:注销申请表和承诺书
住建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入口切换常见问题(企业资质类)(2024年第十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建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入口切换常见问题(企业资质类)(2024年第十期)
问:住建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入口切换后,企业资质如何申报?
答: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委托制)”“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委托制)”“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委托制)”“建筑业企业厅级临时证书延续(委托制)”等4个事项业务申报入口切换到同类型厅级事项申报入口,申报上述事项时,企业需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查找对应事项进行申报。
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委托制)”为例,切换后事项名称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申报步骤:企业法人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报(如图)。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委托制)”“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委托制)”“建筑业企业厅级临时证书延续(委托制)”均切换至厅级事项入口申报(详见对照表)。
二、因国家标准化行政许可事项中暂未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首次申请”,故将此类首次申请配置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设区的市级权限)升级”事项中,企业可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后从所属盟市查找对应事项进行申报。(详询属地主管部门)
三、其他企业资质类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与原事项名称有所调整(详见对照表)。申报材料内容基本不变,详情请查阅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
如办理过程仍有困难,您还可以:
1.登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专题专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常见问题,查询相关内容;
2.拨打咨询电话:0471-6944058、0471-6944062。
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问: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2025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各类别资质最低等级标准明确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执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或“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标准要求本类别相应资质等级的业绩不少于2项。
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每类各1项)项目业绩即可;再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要求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7类中的2类(其中第1类须1项)项目业绩即可;又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二级资质的业绩标准7类中的2类(其中第1~5类至少1项)项目业绩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②《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的,即技术负责人需满足主持完成过本类别或相应专业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对完成项目的资质等级不作要求,该2项业绩可以是相同类别指标的业绩。
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各类电力施工总承包项目均可认定为个人业绩,无资质等级、业绩规模限制;再如: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中“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即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即可认定为个人业绩。
住建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入口切换常见问题(人员资格类)(2024年第九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建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入口切换常见问题(人员资格类)(2024年第九期)
问:住建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入口切换后按专业拆分的人员资格如何申报?
答:人员资格类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拆分的有3类,包括:特种作业人员、二级注册建造师和安管人员考核。不同专业的同一个事项可任选一个专业的事项进行在线申报。
一、以特种作业人员首次申请为例,原事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首次考核”,切换后事项名称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工种)(考核)”,并按照工种拆分为11个事项的“(考核)”(详见对照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设有11个工种“(考核)”事项申报入口,特种作业人员在首次申请时,不需要考虑是否对应工种,任意选一个工种的“(考核)”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报即可(如图)。 申请人点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在线办理,同样可以申请“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电工”“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等其他10个工种。
二、特种作业人员办理补交照片换证业务,请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延期复核换证”--在线办理申报,同样任选一个专业工种事项申报即可。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也进行了专业拆分,申报步骤与特种作业人员一致。
四、其他人员资格类事项未进行专业拆分,与原事项名称略有变化(详见对照表)。申报材料内容基本不变,详情请查阅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
如办理过程仍有困难,您还可以:
1.登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专题专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常见问题,查询相关内容;
2.拨打咨询电话:0471-6944058、0471-694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