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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B证已到期,但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流程仍未结束,这种情况下安全员B证能否办理延期?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全员B证已到期,但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流程仍未结束,这种情况下安全员B证能否办理延期? 问:安全员B证已到期,但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流程仍未结束,这种情况下安全员B证能否办理延期?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要求,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安管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个人延续申请、所在企业在系统中予以确认上报后方可完成证书延续,否则,证书逾期自动失效。需完成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后再办理“安管人员”证书延续业务,若无法在“安管人员”证书到期前办理延续的,证书将自动失效。 问: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企业申请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延续,企业净资产和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不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要求。 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 1.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定。 2.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3.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资格认定后,是否还考核造价员?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考核造价员指标。
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常见问题解答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常见问题解答 一、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具体参考哪些标准? 答: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的通知》(建办市〔2018〕8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建通〔2024〕25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5〕14号)文件规定。 二、工程项目信息是如何分级的? 答:根据现行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工程项目数据分为 A、B、C、D 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B级数据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C级数据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D级数据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业绩补录的截止时间? 答:在2023年12月29日前已竣工验收的我省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未在2023年12月29日前竣工验收但其中标公示、合同签订、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在2024年9月1日之前的相关环节信息,补录时间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目前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前端环节信息补录完成后,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在系统中正常录入后续环节信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工程业绩。 四、未竣工项目信息可否在“全国平台”展示? 答:未竣工项目信息只在“贵州省建筑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展示,暂不交换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确需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提前展示至“全国平台”(设计个人业绩、勘察企业及个人业绩,以施工图审查合格即认定为有效业绩),由其所在单位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州)级主管部门确认信息指标准确性后将业绩核查确认意见书面报告省住建厅予以推送。 五、专业承包工程信息如何录入? 答:地基基础、装修装饰、钢结构、消防设施、环保工程等专业承包工程,如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可会同总承包单位在“合同登记管理”、“施工图审查”栏一并录入完善分包工程有关信息;如为建设单位依法专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可独立录入项目信息,但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许可手续的环节,应当取得相关手续方可录入。 六、联合体企业工程信息如何录入? 答:联合体企业信息可在“系统”中的“合同登记信息”及“企业业绩信息”栏填报。 七、非房建、市政类业绩如何认定? 答: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如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信息,相关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指机关事业单位、央企及地方国有企业)申请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参照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信息录入方式,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必要时,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核实“项目属实意见书”相关情况。 八、工程项目信息认定哪些为必填环节信息? 答:(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业绩必填环节信息为“项目立项、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企业必填)、施工许可(施工、监理企业必填)、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二)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业绩必填环节信息为“项目立项、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 九、项目信息错漏如何修改? 答:(一)2024年4月10日前已进入“系统”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展示的工程信息,除因规划或施工许可等调整确需变化外,已有工程信息不再接受信息数据勘误,缺失信息可以按勘误流程补充完善。已标注为A级和已用于资质申报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不能申请任何信息勘误。 (二)2024年4月10日后进入“系统”的工程信息(不 含补录信息)在未竣工备案前需要勘误或完善信息的,由参建主体任一方在“系统”提出申请(逐一列明所需勘误数据或需完善信息)并附参建单位签章的承诺书,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即可进行勘误。 十、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如何认定个人业绩? 答: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相关负责人变更的,勘察、 设计类个人业绩以施工图审查合格为准,施工、监理类个人业绩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的项目负责人为准。 十一、项目信息或业绩补录时无法选中参建单位如何处理? 答:在录入项目信息时,无法选中参建单位的,可由该参建单位在“贵州省建筑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基本信息后便可选取。 十二、已在系统中存在的项目信息,能否重新补录? 答:项目信息已经存在于“贵州省建筑业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的,原则上不能再通过补录方式重复录入,否则可能因施工许可证编号相同,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无法展示有关环节数据。 十三、补录的项目信息数据是什么等级? 答:补录的工程项目信息由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级别属于C级。由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级别属于B级。 十四、业绩技术指标如何填写? 答:按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对应的资质标准中项目规模技术指标要求填写。 十五、补录的项目名称如何确定? 答:对于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项目名称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录入。对于非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变更资质和安证、资质二升一,需要配备的人员数量要求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变更资质和安证、资质二升一,需要配备的人员数量要求等 问:我司广东捷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拥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目前正在变更工商的法人、股东和地址信息。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需要进行资质变更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资质二级升一级的申请,有如下问题需要咨询: 1、申请资质变更需要配备哪些人员? 2、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配备哪些人员? 3、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升一级需要配备哪些人员,需要哪些资料?以及对技术负责人有哪些要求? 答:您好。您的来信我厅已收悉。资质证书变更不考核主要技术人员,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要考核符合资质标准的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至少1人,结构、材料或化工专业职称人员和注册人员各至少1人。企业业绩见《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申报材料见办事指南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006939799我厅业务人员已通过电话解答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有关安管人员配备的问题。感谢您的来信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建筑业企业资质中技术负责人相关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业企业资质中技术负责人相关问题 问: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①“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以什么作为判别依据?是社保经历吗?②“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其中电力工程相关专业具体指哪些专业,是否有相关标准或依据?高级职称指正高级还是副高级?③“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对工程业绩有哪些具体要求,比如合同金额、项目电压等级、送电线路长度等。请给予答复,感谢!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①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是以其真实经历需在具有施工资质企业从事8年以上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并与其社保缴纳记录相匹配。 ②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业职称。高级职称为正高级或副高级均可。 ③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对合同金额、项目电压等级、送电线路长度等无具体要求。
【行政审批咨询服务】行政审批常见问题解答——近期安管人员申报常见问题(2025年第二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咨询服务】行政审批常见问题解答——近期安管人员申报常见问题(2025年第二期) Q1:办理“安管人员B证的首次申请业务”,系统提交申请时提示“请申请注册建造师证书!”(如图),该怎么办? 答:1.该人员未持有注册建造师证书,系统校验不具备申请B证的资格,请先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申请B证。 2.该人员持有一级注册建造师,系统无法校验,需申请人在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操作步骤:申报业务项的在线办理--点击新增事项--进入申报界面--点击页面右侧黑色小框“人员信息”--进入人员信息录入页面--录入该人员相关信息,在“担任职务”一栏下拉菜单选择“一级注册建造师”--保存并提交申请即可。 Q2:安管人员办理跨省调出业务,调入省份企业未接收,未办理调入,可以撤回吗? 答:安管人员跨省调出后,无法撤回,只可申请注销业务。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专题专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系统操作手册及样表下载,找到“安管人员注销申请表(跨省调出后注销)”(见本文附件)填写完成后,将原件扫描件发送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邮箱nmgzjtslry@163.com进行注销。 Q3:安管人员跨省调出“审核未通过”意见从哪里查询? 答:企业登录系统,点开该人员的申报事项,页面左上角,鼠标点击红色小问号图标,显示“审核未通过”意见。 Q4:办理安管人员跨省调入,系统提示:“匹配关系校验失败,请重新调整!”(如图),怎么办? 答:1.调入的证书类型选择错误,如,应调入A证,错选为B证。 2.原证书编号填写错误,如,字母大小写、空格、全半角等。建议:登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查验证书编号,复制粘贴至证书编号栏。 注:文末另附“安管人员跨省调入操作手册”和“人员信息删除操作手册”,办理相关业务时可参照。 本文所述安管人员是指: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人员,也称“三类人员、ABC类人员”。 附件:1.安管人员注销申请表(跨省调出后注销).doc 2.安管人员跨省调入操作手册.docx 3.人员信息删除操作手册.docx
行政审批常见问题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审批常见问题 一、关于资质办理、证照查询问题 1.办理路径。涉及省级审批权限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二级建造师等业务办理,需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s://www.lnzwfw.gov.cn/?gb=1,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关键字查找。或在辽宁政务服务网首页顶端的“部门”,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事项列表”查找相关业务。 2.办理流程。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首页右下方浮动窗口中办事不找关系指南,了解相关业务办理流程、要件等信息。 3.证照查询。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首页“统一证照服务”,选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事项列表”查找相关证照信息。 二、关于企业资质问题 (一)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业务 1.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监理乙级首次申请、升级、增项业务,由省住建厅受理审核,其中水利、交通、通信等由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通信管理局审核,此项工作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办理。 勘察乙级、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首次申请、升级、增项业务,由省住建厅受理审核,其中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首次申请、延续、增项业务,由省住建厅受理审核,此项工作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办理。 沈阳市、大连自贸区和营口自贸区与省住建厅具有同等审批权限,涉及沈阳市、大连自贸区和营口自贸区审批业务需咨询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大连自贸区规划建设局、营口自贸区审批局。 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业务由各市住建局受理审核,同时由各市住建局填写表单信息,如审批通过后电子证照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资质信息有误或丢失,请咨询各市住建局。 3.临时证照换发正式证照需在升级事项中办理。 (二)证书换领业务 1.工程勘察丙级,工程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 2.涉及换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资质证书的,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3.涉及换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资质证书的,需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相关业务请咨询024-23447611。 (三)变更业务 1.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变更我厅无法办理,需咨询住建部。 2.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变更(除企业名称、国企改制的经济性质以外),需企业到省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窗口提交相应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收齐资料交审批处窗口审核盖章,相关业务请咨询024-23448671。 3.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勘察、设计、监理乙级资质变更业务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办理。 4.省内各市地址变更到沈阳市的业务,需企业携带变更审核表(加盖迁入、迁出市住建局公章)、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到省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窗口办理。 5.临时资质证书与正式资质证书为两本不同的资质证书,企业办理变更业务时,需分别提交申请。 6.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注销业务 1. 建筑业企业资质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勘察、设计、监理乙级资质注销业务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办理。 2.临时资质证书与正式资质证书为两本不同的资质证书,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时,需分别提交申请。 3.注销申请表中,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需要市住建局审核盖章(盖章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且审核人签字,相关业务请咨询024-23448671。 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一)特别注意: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全量换发电子证照,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以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https://zlaq.mohurd.gov.cn/fwmh/bjxcjgl/fwmh/pages/default/index.html)查询、辽宁政务服务网展示且信息一致,视为合法有效。企业或个人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后应到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查询校验或扫描证件上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不是“有效”状态的,不能办理后续延期、变更等业务。对因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制发电子证照的后果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立、延期业务,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办理,申请材料请查看辽宁政务服务网,审批评审材料问题请咨询024—23447692。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注销业务,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办理,注销申请表中初审部门审核意见需要市住建局审核盖章(盖章为本单位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单位内设机构印章无效)且审核人签字。业务请咨询024—23448671;如无法生成电子证照等问题请咨询024-83988821(华泽软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立、延期业务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申请时,校验失败无法提交问题处理办法。 1.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立业务 关于已存在旧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请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上申请办理已过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 2.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业务 (1)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国网证书规则校验失败问题,请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https://zlaq.mohurd.gov.cn/fwmh/bjxcjgl/fwmh/pages/default/index.html)校验电子证照状态后,咨询024-23447692。 (2)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所属安全管理人员信息无法提取问题,请咨询024-83988821。 (3)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信息校验失败问题,请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https://zlaq.mohurd.gov.cn/fwmh/bjxcjgl/fwmh/pages/default/index.html)验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信息、法人信息是否准确后,如与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不一致,请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变更,变更完成后重新提取企业信息。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未注销,新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无法推送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需先办理旧证注销业务。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立、延期审批复核完成后,打印证照时间为10个工作日,证照问题请咨询024-23448671。 (七)大连自贸区和营口自贸区与省住建厅具有同等审批权限,涉及上述属地企业审批业务需咨询各自贸区。 四、关于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问题 (一)特别注意: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证照已全量换发电子证照,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安全生产相关电子证照有效性以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https://zlaq.mohurd.gov.cn/fwmh/bjxcjgl/fwmh/pages/default/index.html)正常查询、辽宁政务服务网展示且信息一致,视为合法有效。企业或个人在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到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电子证照(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相关电子证照)后应到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查询校验或扫描证件上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安全生产相关电子证照不是“有效”状态的,不能办理后续延期、变更等业务。对因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制发电子证照的后果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办理业务问题 1.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批、新发、变更、延续、注销、转入、转出、更正信息等业务请到各市住建局办理。数据录入华洋系统后预计10个工作日内生成电子证照。 2.办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电子证照相关业务前,请先将本人的其他存量证书(含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注册建造师、安管证照等)调转到同一家企业并保持信息一致,否则会影响业务办理。 3.办理安全管理人员B证业务前,请确认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与B证信息更新企业一致。建造师信息请前往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查看。 4.办理法人A证业务前,请确认公司法人唯一,否则无法再新发一本法人A证。 (三)下载电子证照问题 1.下载安全员或特种作业电子证照前,请前往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https://zlaq.mohurd.gov.cn/fwmh/bjxcjgl/fwmh/pages/default/index.html)确认证书信息,再前往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www.lnzwfw.gov.cn/)进行电子证下载。上述两个网站中证书信息保持一致,方可证明该证书为有效证照。 2.下载电子证照步骤:“辽宁政务服务网——统一证照服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下载电子证照,如出现缺少电子公章、无法下载电子证、电子证信息错误等问题请联系024-12345-2。 五、业务咨询常用电话 (一)企业类 1.建管处024-23447623 监理资质业务咨询、招投标业务、入辽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政策、施工许可证业务咨询。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入辽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办理。 2.建改处024-23447677 建筑业资质业务咨询。 3.质安处 024-23447691 勘察、设计资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业务咨询。 4.城建处024-23448677 市政资质业务咨询。 5.房产处 024-23448625 房地产开发资质、房产评估机构业务咨询。 6.科技处 024-23447652 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业务咨询。 (二)人员类 注册监理工程师 024-23975258 二级建造师变更、延续、注销 024-23974100 二级建造师初始、增项、重新注册 024-24128500 一级造价工程师 024-23974887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师 024—23974027 继续教育 024-23974407 建造师电子证照生成 024-83988821(华泽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