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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设计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答: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问题2:设计企业资质申报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文件?
答: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苏建建管〔2022〕24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4〕108号)。
3、举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新设立事项):
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学历、职称等级(或注册执业资格)、从事设计经历、业绩需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要求,可通过《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二、标准⇒(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2.乙级⇒2.2技术条件,查到标准要求“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问题3: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哪些类别?
答: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问题4:设计企业资质注销有哪些情形?
答:目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已实现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我省设计企业资质注销有以下情形:
1、涉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该资质证书过期自动失效,并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2、涉及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我省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依职权、依法办理注销事项,无需企业申请。
3、涉及企业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如不再从事设计相应行业、专业、专项业务的),由企业将注销申请及依法终止或依营业执照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提交至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B20-21-22窗口,由我厅受理审核后,对于符合注销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注销手续。
二、办理权限问题
问题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哪些工程设计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甲级资质、电子通信广电、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水利、海洋行业及专业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有关事项的办理。
问题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哪些工程设计资质事项的办理?
答:1、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以下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重组合并(含吸收(新设)合并、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跨省变更)、注销等事项的办理: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乙级资质(不含电子通信广电、铁道、公路、水运、民航、水利、海洋行业及专业乙级资质)。
2、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接的部级许可资质管理部分事项: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以及2021年1月1日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1月1日后由我厅管理的企业资质中的工程设计资质企业资质证书,除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外,资质证书其它信息的变更。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15日期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许可和管理的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合并资质重新核定的事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简单变更、注销、因重组合并取得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的事项,以及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
问题3: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还能延续吗?
答:不能。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23〕5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在延续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答: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
问题2: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报工程设计资质。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一致。
四、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问题2:申报工程设计资质时,是否可以由注册执业人员替代非注册人员进行申报?
答:注册执业人员可以替代本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该注册执业人员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该专业岗位非注册人员的要求。如注册建筑师可以替代建筑专业岗位的非注册人员,但其仍应满足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10年以上工程设计经历的要求。该专业作为主导专业考核的,还应提供个人业绩。
问题3: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在资质申报时,是否可以重复计算?
答:不可以。当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如一个注册人员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两个注册执业资格,资质申报时只能选用其一,不能同时作为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执业人员进行申报。
问题4: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是否可以作为2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予以认定?
答:不可以。1个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只可替代1个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结构工程师。
问题5:资质申报中所有人员的年龄是否必须在60周岁及以下?
答:除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允许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超过60周岁以外,申请其他工程设计资质所要求的人员年龄均须在60周岁及以下。
问题6: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尚未到6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可以。除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提供有关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问题7: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问题8:有哪几类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作为工程设计资质申报的人员予以认定?
答:申报企业资质所涉及的人员,除法定代表人以外均需通过社保比对,但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问题9: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相关院校人员、退休人员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1、分公司人员(含省外分公司)社保比对不通过时,省内分公司人员可查看省内社保比对情况;省外分公司的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省外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集团公司(总公司)批准成立分支机构证明,分公司营业执照。
2、相关大专院校所属工程设计企业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一所院校只允许有一家设计企业,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其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相关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该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其所属相关企业工作),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或依法提前退休但不满60周岁的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不超过总申报人数的三分之一),社保比对不通过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退休证,与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可证明聘用关系的相关材料,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养老待遇领取证明。
问题10:若企业不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预注册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需提供预注册人员以下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内,预注册人员的申请流程截图;企业承诺书(企业承诺书中应承诺:取得申报资质10个工作日内将该资质要求的相关注册人员注册进本企业,在注册人员全部到位前不会承接申报资质范围内的相关业务,若违反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问题11:60周岁怎么计算?
答:60周岁计算以出生时间至申报事项受理时间为准。
五、申报业绩问题
问题1: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否是已完成设计工作,但尚未建成的项目?需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答:未建成的项目不能认定。企业业绩必须是竣工投产的或者是已经试运行的。其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
问题2:设计企业业绩如何入库?
答:申报业绩入库的企业应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2〕352号文件,第二点资质申报业绩指标库的建立流程具体操作。如仍有问题,可咨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计处(电话:025-51868712/51868257)。
问题3:工程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需要。
问题4:申请化工石化医药、市政等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时,标准要求个人业绩需涵盖本行业中的若干设计类型,是否要求每个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都需涵盖上述设计类型呢?
答:不需要。企业配备技术人员提供的个人业绩覆盖了标准要求的设计类型即可,并不需要每个技术人员都要满足标准要求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要求。
问题5:工程设计企业申请重组合并事项时,对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有何要求?
答: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主导专业)业绩信息,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
其他通用问题详见《江苏省住建领域(省级)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通用问题)》
关于场平工程适用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场平工程适用建筑业企业资质问题
问:一个土石方场平安置点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土石方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道路工程、挡土墙工程、护坡、弱电工程、绿化工程等,是否由市政工程资质企业施工和还是建筑工程资质企业施工?项目性质是安置点配套和附属工程。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官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饰装修、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关于及时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及延续事宜的政策解答(三)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及时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重新核定及延续事宜的政策解答(三)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改革的整体部署,去年年底我省部分企业办理了换证、合并、跨省变更等业务,取得1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需要在今年年底前,即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为方便上述企业及时办理相关事宜,结合其他持有正常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企业办理资质延续业务需要,现将有关问题予以集中解答。
工程监理资质常见问题
一、问: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要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同一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二、问: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如何延续?
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办理,企业用法人账号登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根据资质标准要求及有关规定进行填报办理。
三、问: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如何延续?
答: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20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有关规定,取得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部分下放市区发放的1年或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延续时应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问: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延续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对于2-4所列信息,可由审批部门进行核查,企业申请延续时无需提交。企业应当对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五、问: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新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企业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政务服务。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6.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7.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经纬仪、水准仪、混凝土回弹仪及其他与申请专业相关的设备,需提供购置发票和检测报告。
六、问:新申请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对专业注册人员和数量有哪些要求?
答:申请工程监理乙级资质时,申报人员须注册在申报企业,同时满足:
1.企业技术负责人须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2.注册工程师。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相应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数不少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人数。例如,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须配备取得建筑工程专业类别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0人且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七、问: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注册几个专业?
答: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最多可以同时注册两个专业。
八、问:注册工程师人次如何计算?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规定,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的,可以按照取得的注册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人次。
九、问: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是否可作为企业专门注册造价师申报?
答:不可以。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持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可纳入注册工程师总人次统计(为2人次),但只能作为企业监理工程师使用,不得作为专门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使用。
十、问: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十一、问: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对企业业绩有什么要求?
答:业绩无要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8日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延续要求的意见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延续要求的意见函
问: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延续要求的意见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我公司是湖南省内的一家中小建筑企业,近年来在贵厅的指导和监管下,积极参与省内外的各类工程建设,为湖南省的建筑行业发展贡献了一份微薄力量。然而,近期在办理我司建筑资质延续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贵厅设定的资质延续要求相较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文件要求显得较为严苛,我司深知贵厅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也理解贵厅为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方面的良苦用心。但当前的建筑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及其恶劣,大量中小型建筑企业在残酷的市场中已经倒闭,能够存活已然不易,湖南省的建筑企业资质延期要求对现有的中小建筑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存亡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我司恳请贵厅能够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困难,适度调整资质延续要求,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根据以下现实行的政策文件特向贵厅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恳请贵厅予以考虑和调整。
答: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政策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做好我省建筑业三级企业换领二级资质证书及证书换领后延续等工作,我厅依法出台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明确,取消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为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决定持有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可直接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二级资质证书,一年后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进行延续,支持原建筑业三级企业持续经营。
三、根据《建筑法》等相关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产、人员、设备、业绩等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我厅在上述建筑业三级企业资质证书换领二级资质证书时,暂未对其是否满足二级资质标准进行审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第二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按照新申请或增项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具有三级资质的企业也可按升级申请二级资质。因此,在证书换领后进行延续时,我厅对企业业绩或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进行考核。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常见问题解答
一、综合问题
问题1:建筑施工企业为什么要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等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问题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主要依据哪些政策文件?
答:1.国务院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及相关文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批使用等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苏建函审批〔2017〕224号)。
问题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规定,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述注册地在我省的建筑施工企业,须向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问题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办结时限?
答: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问题5: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主要包括首次申请(新设立)、延期、简单变更和注销等4类。
问题6: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上述情况以外(包括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正常延期的、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等情形受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处罚的)的建筑施工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需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问题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通过申报平台上传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涉及法人变更的,还须满足变更后的法人持有有效安管证书(A证)。
问题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情形包含哪些?
答:1.企业依法终止的;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4.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5.依法应当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发生变更)。
二、申报材料问题
问题1: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新设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企业登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此表由企业在申报平台填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下载申请表,经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印章并扫描后上传申报平台。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须原件扫描上传。
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内容、操作规程目录。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须提供目录及内容,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确认;操作规程目录只需提供目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科、安全部等)须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并在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的任命须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确认,负责人须为C类人员且与申请表一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中人员须为C类人员且与申请表一致。
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须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和企业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确认;保证安全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发票。
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须包括:企业制定的安全培训规章制度和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须体现时间的逻辑性和内容的关联性;企业开展的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考核记录须要素齐全,包括培训内容、时间、地点、考核结果和参加人员等要素。
7.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企业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无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企业须提供情况说明,加盖申报企业印章。
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企业根据本企业业务实际,制定的针对可能会导致相应种类职业病的预防措施,并以公司文件形式予以确认。总承包单位提供不少于两个种类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专业承包提供不少于一个种类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9.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根据本企业业务实际,制定的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以公司文件形式确认。其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一般应包括坍塌、倾覆等体现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特点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一般应包括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事故、火灾、高空坠落、食物中毒等内容。
施工企业编制《事故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本着事前有效预防、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应急救援的原则,列出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发生事故类型的预防和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预防与预警要求 、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处置预案四个部分内容。
10.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须包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以公司文件形式确认;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含演练内容、时间、地点及参演人员签到记录等要素)。
问题2: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内申请延期的,须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上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由企业在申报平台填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下载申请表,经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印章并扫描后上传申报平台)、营业执照扫描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先期维护,申报时通过大数据关联比对。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须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申报企业除提供首次申请(新设立)材料外,还须提供安全生产投入、年度安全培训近三年材料和不少于一份的意外伤害险证明。
问题3: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须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服务平台”上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由企业在申报平台填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企业下载申请表,经法人签字、加盖企业印章并扫描后上传申报平台。)以及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
问题4: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目录内容包括哪些?
答: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内容至少包含7项:1.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6.技术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7.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内容至少包含9项:1.安全检查制度;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4.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奖惩制度;6.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8.危大工程管理(含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审查)制度;9.消防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目录一般涉及:1.砌筑工(瓦工);2.木工;3.模板工;4.钢筋工;5.混凝土工;6.抹灰工;7.防水工;8.油漆工;9.管道工;10.特种作业工种。企业结合资质业务实际,制定含有上述工种中的一种或几种操作规程。
问题5: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有何要求?
答:企业提供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及关联的购销货物清单,一般应包含:安全帽、劳保服(或工作服)、劳保鞋(或胶鞋)、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灭火器、应急灯、急救箱、担架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票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核验,核验不通过不予认定。所购物资应当年采购当年开票。新设立申请事项仅需提供一个年度安全生产投入发票,延期重新审查事项需提供近三个年度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人员问题
问题1: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或称为“安管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如何界定?
答: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包含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类人员”能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查询到,方可作为申报企业人员证书,“三类人员”证书暂扣期间不得用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经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且能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站查询到,省外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可用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问题2: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一人多证是否可以同时使用?
答:一人同时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在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只能使用其中一个证书对应的身份进行申报。
问题3: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人员社保如何认定?
答: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要求,为其各类人员缴纳社保。对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均须通过大数据进行比对,比对不通过的不予认定。
问题4: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时,缴纳的意外伤害保险如何认定?
答:凡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申请的企业,均须提供一份及以上的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证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雇主责任险)均可替代意外伤害保险。
问题5: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法定代表人能否兼任企业经理?
答:法定代表人有两个及以上公司的,不能兼任企业经理;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公司且未达退休年龄,可兼任企业经理,但其社保须缴纳在申报企业。
关于资质申报问题
360000 关于资质申报问题
问:做为一名期望加入建筑行业的新人,个人感觉江西建筑市场运营商环境十分差。 住建厅要求企业申报资质,技术负责人必须为四库一平台竣工B类业绩,做为刚刚步入行业内人员,我们花7,8个月寻找,几十万年薪聘请,建造师带B类业绩的,审核周期8月份报,10月份才审核,结果说只有招标信息里由建造师名字,施工许可证因为项目经理空白,没由建造师姓名,要求我们自己去四库补充完善,。后沟通当地住建厅询问,补充完善需要项目地方住建局及原施工单位配合,因建造师离职,企业不愿配合。此事无法推动,打电话到审批处,问询是否可以由住建厅发函去当地住建厅,我方愿全权配合,告知哪怕发函也要完善信息。 我公司花大量人力物理,结果连个准入门槛都没有。
答: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3〕4号)中明确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设工程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中明确了业绩认定方式: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企业,其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工程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且至少体现竣工验收信息,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指标。3、《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再次明确强化技术负责人业绩考核要求,使用注册建造师作为技术负责人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主持完成的业绩除需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B级以上工程项目且至少体现竣工验收(或业绩技术指标)信息,还应在资质申请时提交建造师注册轨迹截图等。感谢您对住建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