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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7页
共1429条记录
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综〔2021〕6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房管局、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建立信息化工作长效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区市(含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并且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统筹协调本部门信息化工作。 二、设区市(含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一位领导分管信息化工作,并且指定一位熟悉信息化工作的内设机构副职以上领导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有条件的应当成立信息化工作机构。 三、为了便于开展工作,省住建厅建立“住建信息化工作群”,请设区市(含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分管和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领导于2021年10月15日前将人员名单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省建设信息中心并加入工作群,联系人:吴春华,联系电话:0591-87619580,电子邮件:4587156@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9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内建行〔2021〕189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的通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兴安盟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满洲里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推进涉企审批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现将我厅简化审批流程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事项“盟市初审”环节 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外,取消其他厅本级审批事项“盟市初审”环节(事项名单详见附件)。取消“盟市初审”的审批事项各盟市相关单位无需初审,按照“就近办”的原则,应进一步加大指导和帮助申请人解决申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工作力度。 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特殊性,仍保留“盟市初审”环节,各盟市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初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要求,我厅将对初审工作进行随机核查,对问题多、群众反映强烈,仍线下受理办件的盟市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和约谈。 二、企业资质变更由“承诺件”变为“即办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变更、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变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房地产估价机构变更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更等9项变更从“承诺件”变为“即办件”。 三、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 取消“盟市初审”环节后,各盟市相关单位要及时关注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和厅级审批事项的公示公告,掌握本盟市企业资质核准和人员变更情况,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不得利用监管措施对申请人申报事项的数量和次数进行限制。 四、其他工作 (一)优化审批事项申报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我厅已对部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申请表进行了优化完善,申请人可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专栏下载空表和样表。从2021年10月8日起,申请人需提交新版申请表。 (二)优化升级审批系统。根据简化流程和实际审批工作需要,我厅将对审批系统进行优化升级,为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对近期数据做如下处理: 1.自2021年9月28日17:30至2021年10月8日零时,我厅暂停受理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申请,对“待受理”办件做退回处理; 2.行政审批系统于2021年9月30日17:30至2021年10月7日17:30暂停服务; 3.2021年10月3日零时对行政审批系统中“待提交”和“盟市初审”环节办件做删除处理。仍有申报需求的申请人可于系统优化升级后重新“新增申请”进行申报。 结合上述数据处理方式,请申请人及时关注自治区住建厅行政审批系统待办件办理情况,各盟市相关单位尽快对“盟市初审”环节的办件进行审核处理,避免相关事项无法正常办理。 联系人:张育齐 崔炜娜 联系电话:0471-5332425/5332426 附件:取消“盟市初审”审批事项名单 2021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启用新版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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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新版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系统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勘察设计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我厅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勘察设计行业实际,现定于9月22日8时正式启用新版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网址:https://kcsj.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勘察设计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落实组织培训,实现系统平稳过渡 新版系统启用后,原企业端口将停止使用,已在老系统中上报的各类信息继续在原系统审核,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请及时完成存量信息的审核工作。为保障勘察设计企业及时适应系统,将在新系统首页中提供操作手册的下载,供企业参考。我厅将组织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操作培训,培训的具体时间、方式等另行通知。 二、强化主体责任,确保信息真实性 系统升级后,各类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直接入库,无需再由省级确认。企业对录入的各类信息真实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平台中录入的数据及时开展事中核查,按照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追溯。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人员,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我厅将不定期对平台中的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不实信息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入库把关不严的主管部门和人员将进行约谈。 三、加强服务意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入库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人员,严格工作标准,切实做好业绩管理和核查工作。要从改善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聚焦企业在业绩录入、认定、使用等方面“难点”,指导服务企业,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多种方式,解答企业关切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建办市〔2021〕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实行电子证书。 1.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具体示例及说明见附件1),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具体式样见附件2)。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2.自 2021年10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3.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 4.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审批许可、项目管理、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 (二)开展延续注册。 1.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3.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有效期至 65 周岁当日。 二、电子证书有关使用要求 (一)一级建造师可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具体操作流程可查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照申领和使用手册》。查看和下载电子证书时,本人应确认该证书的使用时限。电子证书使用时限为180天,但使用时限距注册专业有效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不足180天的,使用时限截止日期以注册专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或建造师满65周岁当日为准。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二)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三)一级建造师应妥善保管本人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号,因本人保管不善造成账号信息泄露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微信公众号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 (五)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的聘用单位信息、个人基本信息、注册专业有效期等不一致的,以电子证书信息为准。电子证书信息发生变更的,需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重新下载。 附件:1.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示例及说明 2.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式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启用新版“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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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启用新版“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全市各建筑业企业: 为更好服务企业、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我局对原资质审批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完善了相关功能。现就新版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上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系统功能 在原系统功能的基础上,新增了劳务资质备案、企业主要人员实名制、资质审批事后监管等功能。 二、上线时间 (一)2021年9月18日零时起,所有资质相关业务申报统一在新系统开展,原系统关闭申报入口。 (二)2021年9月18日零时前,已在原系统提交申请的业务,在原系统正常办理。企业也可自行撤回原系统中未受理的申请,在新系统中重新提交办理。 三、新系统登录端口 端口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合肥工程建设云—>资质审批[新版]。企业法人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的用户名、密码登录;主管部门使用账号、密码或微信扫码登录。 端口二: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s://sso.ahzwfw.gov.cn/uccp-server/login?appCode=bc894985f7ed4a929e78682435d2cfe7&service=http%3A%2F%2Fhfzjy.xcx.ditop.top%3A19091%2Fc%2Fuc%2Fuclogin)->选择法人用户登录。 四、相关事项 (一)企业主要人员实名制。企业在提交技术负责人业绩认定、资质申报等相关业务时,提交的注册类、职称类等人员,需要通过“合肥建设云个人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完善实名制信息认证。内容包括:人脸识别比对、绑定个人手机号码、上传个人证件照、完善个人相关信息等(具体操作参见小程序操作说明)。个人需要通过微信小程序实现与企业聘用关系确认,新系统中个人聘用关系以小程序建立的结果为准。技术负责人业绩在原系统已认定通过的,需要在新系统完成技术负责人实名制后方可使用。 新系统中注册类、职称类等人员与企业的聘用关系,需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聘用关系一致,否则不予认可。 (二)职称、试验检测员等证书的使用。企业办理资质相关业务所使用的职称、试验检测员等证书,实行“个人承诺+企业承诺”的方式使用,不设置证书入库审核。即:在个人完成实名制认证后,在小程序“证书管理”模块中上传证书,个人对证书真实性负责;企业在申报资质业务时,对申报的人员及其证书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资质审批事后监管。对取得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我局将通过新系统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企业相关资质的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通过系统自动实现提示、预警。企业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及时配备相关人员;我局也将对资质动态核查异常的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管,并适时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四)“劳务资质备案”功能同步上线,详见《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五)新系统操作指导。各相关单位可在新平台登录界面查阅实名认证操作指南、新系统资质办理流程及操作指南。使用期间如有疑问和建议,请联系技术支持。 附:系统操作手册.pdf 个人小程序操作说明.pdf 2021年9月17日 联系电话:建筑业管理处 62692765、行政审批处(窗口)63538821、 技术支持400-0329-066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建审〔2021〕39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提示函》(建市函〔2021〕624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21〕777号)要求,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函〔2016〕902号)文件精神,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 (二)对注册地址在本市从事建筑劳务的企业,确因承揽工程需要,可以在本市以备案制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二、备案机关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三、备案流程 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申请企业登录合肥市工程建设云,使用企业法人账号登录,(登录网站:http://223.244.92.80:19031/asite/cloud/index.jsp)选择路径为合肥工程建设云—资质审批[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劳务资质备案,按照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后直接在线提交申请,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企业,系统立即自动给与备案,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电子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企业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前,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中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标准规定,新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通过审批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不需再备案换发资质证书。 (三)通过备案制取得施工劳务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接施工劳务分包作业。 (四)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出台前,通过备案制取得劳务资质且仅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9月16日 业务咨询电话:0551-63530682
关于调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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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的提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决定自2021年9月22日起,对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进浙备案事项办理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 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后,注册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可直接登录),按照“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建设厅→搜索“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备案”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在线填表→勾选需进浙备案的资质”的顺序提交申请,备案系统将自动受理、审核和告知审核结果。通过审核形成的备案信息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发布。 (二)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备案办理流程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后,注册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已拥有法人账号的企业可直接登录),按照“法人服务→按部门→选择省建设厅→搜索“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备案”事项→点击“在线办理”→在线填表→勾选需进浙备案的资质”的顺序提交申请,备案系统将自动受理、审核和告知审核结果。通过审核形成的备案信息通过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 对外发布。 二、注意事项 (一)调整内容 1.取消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浙备案事项。保留“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备案”和“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备案”事项。 2.取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和重新备案,保留首次备案(企业备案)。企业备案不再设置有效期限。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名称、资质类别、等级、有效期等)内容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企业进浙备案。 3.取消备案证书。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完成备案事项办理后,备案信息推送至“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对外发布。 (二)信息录入 1.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进浙备案事项前,需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变更等内容操作详见《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息录入指南》。 2.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进浙备案事项前,需登录“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完成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变更等内容操作详见《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录入指南》。 (三)其他事项 1.已办理过进浙备案的企业,原备案证书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新办理进浙备案事项,备案信息会在相应平台系统发布。 2.若企业资质信息(企业名称、资质类别、等级、有效期等)内容发生变化的,请及时在相应平台系统进行信息修改并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重新办理企业进浙备案事项,办理完成后备案信息自动推送到相应平台系统对外发布,不再发放备案证书。 3.企业其他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请自行及时在相应平台系统进行信息修改更新。 附件:省外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息录入指南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录入指南 法人承诺书 驻浙负责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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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机关各有关科室: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21年9月,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进行的各项改革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分类改革要求。依据《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对涉及住建系统的许可事项分类实施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3)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 责任单位: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局房地产管理科。 2.审批改为备案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 责任单位:局建筑市场管理科。 3.优化审批服务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责任单位: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局房地产管理科。 (二)强化改革配套措施 1.线上线下及时更新政务服务指南。具体经办科室(部门)要按照改革后的最新要求及时在安徽省政务服务平台、局门户网站及线下窗口更新办事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等。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方式的,需同时上传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牵头部门:局审批服务科,局建筑市场管理科,局房地产管理科。 2.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调整更新。涉及审批改为备案事项的责任部门应及时调整和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调整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库。 牵头部门:局政策法规科、审批服务科。 3.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积极推进涉企证照电子化,做好证照信息归集。凡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牵头部门:局审批服务科、信息中心。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申请企业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书后,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事后核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相应支持;逾期不接受、不支持核查,不按核查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视同虚构、造假行为。 2.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报企业存在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市住建局依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撤销其相应许可,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扣减诚信分。 3.被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的企业,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立即停止,并自行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按有关规定,被撤销许可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应许可 事项。 三、明确工作流程 (一)审批方式 企业提出相关申请,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达到的许可条件、要求以及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标准和要求,经形式审查后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同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决定后3个月内,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撤回或撤销行政许可。 (二)审批流程 1.企业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六安市网上行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按相关提示查阅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在网上填报《许可事项申请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申请企业告知承诺书》原件扫描件等申报信息材料。将企业提交的相关申报信息在市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受理审查。在服务系统上接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各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公示审批。市住建局将审查意见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查意见为同意,且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直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通过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企业可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进入审批平台领取电子证书。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不予许可。审查意见为同意,但在公示期间被举报的,暂停审批,待核实后再予处理。 属于省厅委托审查事项,由市住建局审查公示后报送至省住建厅公告。 4.事后核查。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住建局组织人员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核查。核查可以采取信息化手段、实地核查和函询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核查结束后,将核查意见通过住建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单位提交补充陈述材料,逾期不提交或提交的补充陈述材料仍达不到标准条件的,依法撤回该项许可。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书的,依法撤销该项许可。 属于省厅委托审查事项,由市住建局将核查结果上报至省住建厅,由省住建厅根据核查结果作相应处理。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于每月填写《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清单》(附件1)报送至各相关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应按时将核查结果反馈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科依法做出撤回或撤销决定,并予以公告;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二)加强过程管理。各相关单位和科室要健全和完善相关信息数据、档案,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以便正常开展企业相关指标核查工作。审批实行全程网办,电子证照后,特别要加强核查过程、结果资料档案的管理,探索全过程数字化、信息化的核查监管方式。 (三)做好宣传服务。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告知承诺审批的宣传引导,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各种渠道,采取发布宣传信息、发放宣传手册、公布办事指南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告知承诺审批的政策、要求、流程,积极解决企业政策诉求,引导企业诚信申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系统“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5日 主管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四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将施工企业资质由三级调整为两级,取消三级资质,相应调整二级资质的许可条件。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取消“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改为备案管理。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通过开展电子化核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以及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等措施,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2.严格落实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1.精简申报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对于能与登记注册、社会保险缴纳实现共享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供。2.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工作,全面实行电子化评审。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2.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依托相关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2.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1.通过开展电子化核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管以及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等措施,对企业及其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2.严格落实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企业,依法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3.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关于启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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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经研究,定于9月22日8:00起正式启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即对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原系统)进行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s://jzsc.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新系统将采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和浙里办实名认证体系,取消原身份证读取模式。尚未开通政务服务网账号的企业,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法人账号的注册。在新系统首页已上传了相关操作手册、操作视频教程,各业务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均以操作手册为准,请主管部门和企业尽快下载学习,熟悉掌握使用新系统。 二、自9月18日晚20:00起,原系统将停止相关业务办理功能,即新业务办理一律需登陆新系统进行操作。为确保系统平稳过渡,9月30日前,原系统企业端暂可提供查询功能,原管理端未办结事项仍可进行办结处理,办结信息将及时推送至新系统;逾期未办结的退回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在新系统重新发起申请。 三、我厅将于9月下旬举办全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培训班,对新系统使用功能、入库审核规则、项目核查流程及要点进行演示讲解,聚焦企业关切问题进行指导解答,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为便于学习掌握新系统使用功能,目前开放测试网址(http://223.4.75.235:8080/webserver/app/index.html,将于9月18日20:00前关闭),企业可登录进行测试使用,测试数据不作正式数据入库,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技术开发公司(联系电话:0571-83736951、 0571-83732971)。 四、新系统上线后,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审核、项目数据补录审核、竣工验收审核和业绩实地核查工作均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外业绩入库审核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函核查。各地审核任务分工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分配协调,审核人员需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入库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责任人员,严格工作标准,建立溯源机制,切实做好入库审核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信息真实有效。我厅将不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对不履行审查责任的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审核人员汇总表》(见附件)中的审核内容,分别确定相关责任人,原则上每个地区最多不超过5人,1名分管领导,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3名业务骨干。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所属县(市、区)审核人员名单,于9月17日下班前将《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审核人员汇总表》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我厅对审核人员开放审核权限。 附件: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审核人员汇总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1〕62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途径 企业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进入工商注册所在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服务窗口或广东建设信息网(http://www.gdcic.net)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提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 二、办理要求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公布备案工作办事指南和咨询电话。 三、颁发电子证书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后改为颁发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有关电子证书的样式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备案)电子证书的通知》执行。企业已取得的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提出备案申请换发为电子证书。对于纸质证书上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变更,企业按照上述流程办理备案手续,并领取电子证书。 附件:1.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流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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