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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列表 - 第88页
共1505条记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厅本级审批事项政务服务的公告
〔2022〕12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厅本级审批事项政务服务的公告 按照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式”改革工作总体要求,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已设立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我厅不再单独设立服务窗口,为保证政务服务连续性和便捷性,现将我厅本级审批事项政务服务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服务窗口 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由“12楼33-35窗口”调整为“13楼26-34窗口”。 二、咨询电话 原咨询电话“0471-5332425、0471-5332426”自公告之日起停止使用,调整为“0471-6945002(邮寄材料、证书领取)、0471-6945165(政策咨询、技术服务)”。 三、邮寄地址 邮寄地址由“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2楼33-35窗口”调整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自治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13楼26-34窗口”,务必注明“住建厅收”。 四、查询方式 (一)办件进度查询 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事项-在线办理-点击小铅笔进入办件-查询进度。 (二)未通过原因查询 公示期未通过原因。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事项-在线办理-点击小铅笔进入办件-左上角小问号-查询原因。 完结不通过原因。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专题专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证书领用告知-最新进度查询-查询原因。 (三)住建部核发个人证书领用查询 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专题专栏-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证书领用告知-查询到申请人信息后再到大厅办理领取。 请及时关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公众号,了解厅本级行政审批相关动态。 2022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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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云南省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电子证书的函》(建办市函〔2021〕329号)《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云政服发〔2020〕2号)要求,决定对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二、种类及样式 电子证书分为批准件和使用件两种。电子证书以加盖审批部门电子签章的OFD格式电子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具体样式详见附件)。 三、使用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批准件适用于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适用于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企业在经营活动前,应主动出示电子证书使用件。如使用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件无效。 四、申领 (一)批准件。申领人登录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资质证书管理”中下载电子证书批准件。 (二)使用件。已生成电子证书批准件的企业可申领电子证书使用件。申领人登录管理系统,在“资质证书管理”中,按照提示填写使用用途、使用有效期等相关信息后即可生成下载。 五、查询验证 通过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或在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信息查询栏,可查看企业资质证书的详细信息。 六、监管 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企业资质被注销、吊销、撤销的,其电子证书将不能下载。 企业、个人等伪造和篡改电子证书信息的,证书一律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已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需登录管理系统,在“资质证书管理”中点击“换领电子证书”,按照原纸质证书的信息仔细核对后上报,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审批,待批准后方可生成电子证书。在换领电子证书期间,应及时登录管理系统,在“电子证书审核”中,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及附件,仔细核对确认后同意换发电子证书。 (三)原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持纸质证书的企业在办理资质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核定、信息变更等业务后生成电子证书,原纸质证书同时作废。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彭才能,0871-64320542、64618387。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样式 一、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一)批准件 (二)使用件 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一)批准件 (二)使用件
湖南省住建厅: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全国“四库一平台”自动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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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建厅: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在全国“四库一平台”自动延期 近期,我厅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效期继续延长的通知》(湘建法函〔2021〕156号),明确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届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6月30日。 为落实《通知》要求,方便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我厅积极对接住建部,按要求对有关资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延期。目前,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已在全国“四库一平台”自动延期,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开展业务,无需换领资质证书。
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通知
闽建筑函〔2022〕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福建黑石建设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详见附件)列入福建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为2022年1月8日至2023年1月7日。 附件:福建省2021年第五批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5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1〕16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1日 附件: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若干措施
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
陕建发〔202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等22部全文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详见附件)。为确保新版规范贯彻实施,实现新旧规范的顺利过渡,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我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执行新版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全省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应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二、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已开工建设,后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衔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246号)执行。 三、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新版规范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得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不得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依据,地方标准规范中低于新版规范要求的应按新版规范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强化新版规范的培训学习,学习情况将纳入我省“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检查内容。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尽快熟悉新版规范,准确掌握执行新版规范的内容和要求,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附件: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通用规范及实施日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8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1年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的情况通报
渝建〔2022〕1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21年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的情况通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事中事后监管,我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于近期开展了我市部分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核查基本情况 (一)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查情况 本次动态核查主要核查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和社保到位情况,共抽查我市60家勘察设计单位,核查比例9.4%。在本次动态核查的单位中,有42家单位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有17家单位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有1家单位办理注销(具体见附件1)。 (二)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核查情况 本次动态核查主要核查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执业活动和社保到位情况,共抽查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386人,核查比例8.6%,382人核查结果为合格,有4人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具体见附件2)。 二、处理意见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我委将在 “信用中国(重庆)”网站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开本次动态核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我委将向本次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我委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委将依法撤回其资质;对住建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整改后仍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我委将上报住建部建议依法撤回其资质。 (三)本次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在整改到位前不得承揽新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在整改期间因承揽业务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均由该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结果 2.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资格动态核查结果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3日
关于下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管〔2021〕27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下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委决定将部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部分资质审批权限 自2022年2月1日起,将原由我委许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审批权(含重组、合并、分立及跨省变更事项),下放至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由各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商注册在辖区内的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监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应主动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建立良好的资质管理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规范审批行为。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依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和标准严把审批关,并按照“互联网+政务”工作要求统一通过“渝快办”进行申报、审批。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确保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将加大抽查力度,发现未按要求审批或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收回下放审批权。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联系电话:63670791)。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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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建设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落实《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要求,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决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系统”)新增“诚信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诚信系统”),并于2022年1月1日上线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基本架构 “诚信系统”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人员诚信、信用评价三大内容。企业诚信用于记录企业的获奖、惩处情况,人员诚信用于记录企业人员的获奖、惩处情况,信用评价包含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和评价异议等内容。 二、系统登录方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分别采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和浙里办实名认证体系,登陆“公共服务系统”(https://jzsc.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通过网址首页查看及下载相关用户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教程。企业账号无须录入任何信息,仅提供查询和申诉异议功能;所有诚信信息均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尚未开通政务服务网账号的企业,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oauth.zjzwfw.gov.cn/login.jsp),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法人账号的注册。 三、系统运行说明 (一)“诚信系统”于2022年1月1日上线试运行,试行期一年,1月1日起,所有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均应登陆“公共服务系统”进行采集录入。2022年1月30日公布第一次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此后实施日更新;1月30日前产生的测试评价结果不与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激励性评价等挂钩。 (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历史诚信数据导入和省、市系统对接工作。市级信用评价系统已审核录入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应按要求填至“良好、不良信息导入模版”(模板另行发至各地市)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由我厅统一导入“诚信系统”。同时,完成设区市信用评价系统与“公共服务系统”的对接工作,系统将自动生成企业日信用综合评价分值推送至设区市信用评价系统,各设区市信用评价系统产生的信用评价等级也将实时反推回“公共服务系统”。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 (三)“诚信系统”涉及的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业绩信息均自动提取“公共服务系统”的企业库和项目库数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入浙企业)尽快登陆“公共服务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在建工程项目信息字段缺失的,可登录“公共服务系统”的“项目缺失信息补录”模块进行补录,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在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需要更正的,可登陆省发改委浙江省投资平台3.0系统或“公共服务系统”进行更正申请,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核更新;已竣工项目信息需要勘误的,需提供详细说明和佐证依据,通过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层级上报勘误申请,由我厅审核更新。 (四)“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良好信息涉及项目的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其他良好信息由企业注册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不良信息原则上由作出处罚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入库。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外省企业信息原则上由首次入浙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入库。 (五)各建筑施工企业对良好、不良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诚信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采集录入该信息的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修正。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集中力量,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要求和标准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工作。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统一汇总所属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采集人员(必须是在岗在编人员)、审核人员(应为采集录入单位分管领导)名单(详见附件),通过浙政钉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邵思茗。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信息对企业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历史数据导入和系统对接工作,严格把好审核关。在审核过程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对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严肃认真复核,杜绝错录行为发生,确保以最快最实的工作方式为企业排忧解难,力求公平客观评价。我厅将对各地推进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监督、随机抽查和定期通报,对不认真履行审查责任的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诚信系统”试运行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对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及建设运营单位,以便尽快优化完善。 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1050843 技术支持电话:010-59346231,59346232 0571-83736951,83732971 技术支持企业QQ群:330851900 附件:诚信系统采集、审核权限汇总表.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9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第25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含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2022年1月31日前提出不延续的申请。 二、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省厅核发的资质、电子证书将自动更新,企业可在资质申报系统中自行下载使用;各市核发的资质,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可凭原证书承接任务。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厅将及时调整公布有关服务措施。企业资质延续过程中,有任何情况或问题,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联系电话:勘察、设计资质:025-83666759;建筑业企业资质:025-83666758;监理资质:025-83660171;信息支持:勘察、设计、监理企业QQ群:1060723062,建筑业企业QQ群:702315703。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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